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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违犯

2017-12-12 5页 doc 17KB 1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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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违犯安康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违犯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学院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以安康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安康学院学习和 工作的进修人员、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学院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并应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认真检索相关文献,了解相关研 究成果,承认并...
安康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违犯
安康学院学术道德及违犯 为了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安康学院所有教职工、学生,以及以安康学院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安康学院学习和 工作的进修人员、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 学院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并应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认真检索相关文献,了解相关研 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或转引他 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 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 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 献。 (二)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 学术会议、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 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 规和学院相关规定。 (三)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签订协议或任务。 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 计资料,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四)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以学 术价值、社会效益为基本,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 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按照在学术成 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有署名惯 例或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所有署名人审 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责任作者要对学术 成果负完全责任。 (六)学术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的方式标注资助来 源,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机构致谢。标 注或致谢应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学术研究成果不应重复 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下列行为被认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抄袭他人的著作、,或者剽窃他人(已发表或 未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观点和思想。 (二)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 统计资料。 2 (三)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 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 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 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四)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 果,伪造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或未 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学术成果。 (五)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与 社会效益,误导他人。 (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活动时,故意对 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保密的法规和规定,把应保密 的学术事项传播给他人。 (八)为追求论文发表而将一篇文章同时投递到多种刊物, 或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将内容相同或高度相似的文章在 不同刊物公开发表,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 多项成果发布。 (九)泄露试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而 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 (十)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对违犯学术道德规范者,学院将视情况采取批评 教育、警告直至解聘或开除等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 3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由此获得的一切奖励和资格。 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院在给予处分的同 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 院学术道德建设。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科技 处,具体接受相关投诉、申诉。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投诉、申诉后10 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汇报,并会同被举报人所 在学科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教研室主任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 报人的申辩、解释,提出立项意见,然后交由学术道德建设委 员会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 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投诉正式立案后,由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和监察 处及相关院系、专家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事实进行调查和认定, 并将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由院 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提出审议结论,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如果举报人、被举报人不同意审议结果,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 行公开听证,进行复审。复审只进行一次。 学院监察处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处理 意见和相关规定,对被投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议 研究决定后通报全院。是党员、团员、领导干部的,同时报送 学院纪委按相关组织程序和规定处理。 4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投 诉,或与被投诉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 回避;投诉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学 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 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未做出最终处 理决定之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 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鉴于科学研究是有风险的探索性活动,研究过 程中发生的非恶意的错误和对数据、方法、概念的误解或误用, 不应列入学术道德问题的范畴。任何人不得在学术道德问题上 对他人恶意诬告,中伤诽谤。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投诉属于此类 情形的,应要求有关单位、院系对投诉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散 布不实指控的,视其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 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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