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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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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社 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取他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税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 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实纳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应 单位、社会团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社 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取他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税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会 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实纳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应 单位、社会团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应 和国税收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记依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应向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所 供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或者事业下单位法人证等批准成立文单件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办他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有关关章程、书,银行帐号证行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份书。书 第三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的收入,的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业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入征企业所得税。计征 算如下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的收入项 1 / 12 目金额 上式中的收收入总额,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社 企业单位的的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和其他、收入。收 除另有规定者外,上式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上入项目,入具体是, ,一,财政拨款,财 ,二,经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取院,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政政府府性基金、资金、附加收入等等,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不包括计划单级列列市,批准,并纳入财政预算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部事业事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立核算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中取得的收入, ,七,社会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 ,八,社会团体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级收取收的会费, 2 / 12 ,九,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各 第四条 凡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免税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体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受 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税务务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一,财政拨款,须提供财政部门或上级拨款部门出财具具的拨款证明, ,二,经国国务院及财政部批准设立和收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附加收入等,须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收 入财政预预算管理或财政预 算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三,经国务院、省级人民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费,须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财资金专户资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入 ,四四,经财政部核准不上交财政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须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须 ,五,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须提供拨款证明文件,供 ,六,事业单位从其所属独立核算事经经营单位的税后利润中取得的收入,须提供所属单位的的纳税申报表、纳税凭证和纳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在明明, 3 / 12 ,七,社会团体取得的各级政府资助,须提供有的关关证明文件, 团团体收取的会费,须提供省级级以上民政、财,八,社会 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准 ,九,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须提供捐各赠人签字的赠捐赠证明和接受捐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 ,十,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所属独立核算经营单位提取所的的总机构管理费,须提供税务机关的批准文件,务 ,十一,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一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要 件。 对未出具以上证明文件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将收其其视为免税收入。 第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与取得纳应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支出的确定必须与收入各相相互配比。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出金额 第六条 事业单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业单位应纳税 4 / 12 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在,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务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定 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的 第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分楚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例。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年法应报主法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摊比例法是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位单单位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占该单单位全部收入的比重作为分摊摊比例,分摊其全部支出中应当由纳税收入分摊的部分应,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税费用和损失额,支出总费 额×,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额, 对全部支出中应当由应纳税收入分摊的支出,一应部部分能够划分清楚,另一部分划分不清的,可对划分不分清清的部分按分摊比例法计算出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出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税 摊的支出项目金额。目 第八条 计算应纳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支出出项目,是指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取得应税收入有取 5 / 12 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费 下列支出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目扣除,扣 ,一,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执工作人员工工资制度的,按照规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不得工 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除 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准益益挂钩的事业单位,经税务机机关批准,可在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内,按实法际际发放数在税前扣除,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效提取的工提资额,低于当年实际际发放工资额的部分,在以后年度发放时后可在税前扣除。凡不执行以上两种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税法事 统一规定的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团 的工资扣除比照事业单位执行。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制度和工资标准应报主管税务务机关备案。 ,二,事业单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业 会经费、职工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分 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扣2,、1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列额时不额得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业企业单位在计算应企 纳税所得额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费的,不得再计算扣除医疗, 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费,的的,可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 6 / 12 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医疗基金。对离退休人员的职疗工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计算的额度扣除。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事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所缴纳的养人老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可按、税税法规定扣除。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业企业单位的用于公企 益、救济性性以及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年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的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取得应办 税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入全部收入扣除免税收入后的全金金额,按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算 ,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贷款利位息,按税法规定的的标准扣除。 第九条 事业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企 税务处理,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产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行资产的计价、计提折旧、摊销。摊按照财务会计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计征所得取税税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民 产,一般应采用直线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需要采用其量他他折旧方法的,可以向主管税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同 7 / 12 使用其他折旧方法。 按直线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的 1--预计净残值率预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折-----------------×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年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旧 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旧---------------------------- 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总 ,三,事业单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业最短折旧年限,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2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交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其5年。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四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旧民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因缴纳企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产经主管税经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从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度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融资租赁民 8 / 12 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固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经得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按有关支有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团的与的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法采取直线法摊销。 第十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提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机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批19966〕177号,、《国家税务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通1999〕〕136号,的规定,报经税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单位未经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许 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级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在 第十二条 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非 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不 ,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位单单位在事业支 9 / 12 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支 定资产支出出的设备购置费,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位单位在事业支出、经单 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支 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产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过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不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民 本建设支出,建 ,三,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产 ,四,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四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收 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滞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五损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 公益、救济性捐赠,、 ,七,各种种赞助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属 ,九,与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与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对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非企业单位从设立在经济特区等低税率地区下属单位取区得得的应税收入,应按法定税率率与实际税率之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差额。所 第十四条 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非 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动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 10 / 12 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税》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 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在税务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弥补。法以以前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业企业单企位,办理税务登记后的的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进进行亏损弥补。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办非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动 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净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受因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按产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经主管税务规机关审查机批准后,准予在缴纳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经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 有应纳税收入的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条例及其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行申报。对涉及征税的收入项目,应统一使用税务收发票,按规发定可使用财政收据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 事业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企业单位使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行纳税申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位 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位 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单填填报说明》,见附件,,各地地省 11 / 12 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供纳税人、代税理单位和税务机关使用。使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否有应纳税所得额内,都应当,按规定期限和要求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报表和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条 对不按规定将取得应纳税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有关的成本损、、费用、损失分别核算,又不不能正确地申报按分摊比例法法等合理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所得额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管体税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民实施细则实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规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取团得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可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得和有关和税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具体事项按国家税税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办理。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免 如果以前前年度有经营亏损,应将减免免税所得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结余的方可享受减弥免税优惠。免 第二十条 本办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会业所得税征业收管理办法》 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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