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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制度

2017-09-18 3页 doc 13KB 3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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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报告制度疫情报告制度 一、医院建立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疫情报告的管理、制度修订和监督工作。 二、医院设立“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和“传染病登记本”,全院医务人员按规定做好传染病报告登记工作,防止传染病漏登、漏报。 三、凡在本院执行诊疗、检查、检疫的医务人员,均为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法定责任报告人必须熟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及报告办法。 四、法定责任报告人发现疑似或确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三类(甲、乙、丙)共37种传染病时,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执行疫情报告首诊负责制,并在...
疫情报告制度
疫情 一、医院建立疫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疫情报告的管理、制度修订和监督工作。 二、医院设立“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本”和“传染病登记本”,全院医务人员按规定做好传染病报告登记工作,防止传染病漏登、漏报。 三、凡在本院执行诊疗、检查、检疫的医务人员,均为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责任人,法定责任报告人必须熟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及报告办法。 四、法定责任报告人发现疑似或确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三类(甲、乙、丙)共37种传染病时,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执行疫情报告首诊负责制,并在“门诊日志”及“传染病登记本”上逐项登记清楚,以便保证在法定时间内网络直报到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到早报告、早隔离治疗。 五、对新分配或调入的医务人员及实习生实行岗前传染病报告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保健科指定专人负责全院的疫情报告工作,每天上午到各科室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科室“传染病报告登记本”上签收。对填写不合格的卡片应立即责成法定责任报告人按要求重新填写。 七、保健科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收发登记本”,负责将“传染病报告卡”在“收发登记本”上登记无误后,立即网络直报。“收发登记本”内容除包括科室“传染病登记本”内容外,还应有登记时间和报出时间。 八、法定责任报告人对原报告的疑似病例在确诊或排除诊断后24小时内作出订正报告。对原报告传染病病人死亡时,24小时内作出死亡转归报告。保健科及时进行网络订正或转归报告。 九、全院各科室建立“传染病报告登记本”,登记本除一般项目外,应有发病日期、诊断日期、报告人、报告时间,儿科病人还应有家长姓名。 十、凡发现甲类(鼠疫、霍乱)和乙类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不明原因肺炎,发热性肺炎,传染病暴发流行或发现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流行时,应立即电话报告医院领导及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行病科(电话:2827905),并在规定时间内网络直报。 十一、医院疫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全院疫情管理情况,听取各科主任及保健科有关人员的汇报,了解疫情报告情况。 十二、保健科为全院疫情报告工作总督查部门,设专人负责查对住院病人疫情报告有无漏报;一、二门诊部设专人负责查对各科“门诊日志”及疫情报告有无漏报。发现漏报时,应立即责成责任人及时补报。保健科应每月对各科室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将检查情况书面呈报主管领导。 十三、疫情报告与科室、个人奖惩挂钩。对因报告迟误或不报告造成传染病流行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惩处。 十四、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我院有关疫情报告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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