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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自立有两个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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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自立有两个儿子宋自立有两个儿子 四 继承编 1、宋自立有两个儿子,长子宋红军在外地工作,宋自立与次子宋红建及儿媳黄朝菊、孙子宋兆辉一起生活。宋红建病故后,宋自立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黄朝菊为了能使老人安度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1998年宋自立死亡,在办理后世时,发现宋自立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声明:宋自立的好友姚一平曾对他有过极大的帮助,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2万元赠送给姚一平,以示报答。长子宋红军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存款全部提走。姚一平于1996年死亡。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红军、黄...
宋自立有两个儿子
宋自立有两个儿子 四 继承编 1、宋自立有两个儿子,长子宋红军在外地工作,宋自立与次子宋红建及儿媳黄朝菊、孙子宋兆辉一起生活。宋红建病故后,宋自立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黄朝菊为了能使老人安度晚年,承担了照顾其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1998年宋自立死亡,在办理后世时,发现宋自立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份遗嘱,遗嘱中声明:宋自立的好友姚一平曾对他有过极大的帮助,决定在其死后从遗产中拿出2万元赠送给姚一平,以示报答。长子宋红军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遂将存款全部提走。姚一平于1996年死亡。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红军、黄朝菊、姚一平的儿子姚胜明等发生争执。问: (1)黄朝菊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宋兆辉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如果黄朝菊参加继承,对宋兆辉有无影响, (4)姚胜明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甲、乙、丙三人为同胞兄弟。三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6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年底支付。 1999年1-2月,甲、乙、丙父母相继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三人依法继承。甲、乙均有房屋居住,而丙暂无自己的房屋,办理遗产继承时,把房屋约定由丙管理。1999年10月5日丙将房屋作价给丁,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丁以为丙即是房屋的产权所有权,于是二人签订了,丙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由丁,二人一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同年11月1日,丙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丁的事实,并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张某夫妇不允,要求购买该幢楼房。后甲、乙得知丙卖房一事,向丁提出异议,遂起纠纷。现问: (1)父母去世后,甲、乙、丙对楼房具有什么财产关系, (2)丙、丁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无效力,为什么, (1) 现房屋所有权归谁所有, (2) 甲、乙、丙、丁有无权利要求张某夫妇搬出房屋, (5) 张某夫妇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丙应对丁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张某、李某系再婚家庭,二人于1970年结婚,李某带来其与前夫所生的女儿李花(5岁)共同生活。二人婚后又生育两个子女,儿子张明,女儿张冰(自小被他人收养)。张某、李某婚后共建房8间。张某于1986年因病去世,李某即与他人再婚并住在异地,张明则与张某的母亲共同生活,期间张某的哥哥一直对他予以照顾。由于种种原因,8间房屋始终未予分割。1990年张某的母亲去世,1996年李某也去世。围绕这8间房屋,李花、张明、张冰、张某的哥哥均主张继承权,试分析这8间房屋应如何分割,并说明理由。 4、周淑雅和赵治国夫妇有3个女子,即长子赵无华、次子赵无卫和女儿赵元梅。1990年9月25日,赵元华和张莉莉结婚,1991年10月28日,生一孪生兄弟赵刚、赵强。赵元华和张莉莉于1992年离婚,双方协商赵刚、赵强由赵元华抚养,张莉莉承担部分抚养费。1994年6月6日,赵元华因病去世,赵元华遗产(含房产、家电、有价证券等)折合人民币1。2万元。赵元华死后,赵刚,赵强就由张莉莉抚养,但是上述财产由周淑雅保和没有分割。1994年11月,赵治国死亡,其死亡进夫妻共同财产折合人民币6000元。周淑雅、 赵元卫、赵元梅、张莉莉对如何分割遗产发生争议。 问:(1)赵元华的遗产应如何分割, (2)赵刚、赵强能否继承赵治国的遗产, (3)赵治国应该继承赵元华的遗产的份额如何处理, 5、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间。,,,,年生一子丙。,,,,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年病故。,,,,年乙妻去世。丙即与甲共同生活。乙家,,间房被收作公房。,,,,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间房发还给甲。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围绕这,,间房屋,问: (1)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 (3)乙妻死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由谁继承, (4)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6、王兰与徐勇93年结婚,次年徐勇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95年冬,徐勇患病,同年,,月故去。当时王兰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96年元月,,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兰也因破伤风于96年元月,,日死亡。徐勇的哥哥徐建与王兰的母亲金玉安葬了王兰。徐建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三间楼房系徐勇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玉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兰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建。问: (1)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该楼房三间应由谁继承,继承份额是多少, (2)你的法律根据和推理过程是什么, 7、孟某早年曾与罗某结婚,生有两女,长女孟秋、次女孟霜。孟秋自幼被他人收养。孟霜自孟某与罗某离婚后即随母亲离开孟某,一直在异地.孟某又与黄某再婚,生有儿子孟雷和女儿孟雪,孟雨,黄某带来与前夫所生之子黄力(时年3岁),全家共同生活,直至孩子们各自成家。孟某退休后不久,黄某病故,孟某便和儿子孟雷一家住在一起.1993年孟雷遇车祸身亡,留下妻子郭静和儿子孟元.后郭静于1996年与阎健结婚,阎健按郭静要求也搬至孟家,同郭静一道共同照顾孟某的生活,并与孟某以父子相称相待。1997年春节后,孟某病重住院,郭静,阎健,孟雪,黄力轮流进行了看护和照料.同年8月,孟某病逝.留下遗产12万元,系与黄某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而小女儿孟雨在父亲去世前不久刚因产后医疗事故亡故,所生婴儿身体虚弱,也在孟某去世后的第三天夭折,孟雨之夫苏明遭受了一连串不幸,悲痛欲绝.由于孟某生前没有立下任何遗嘱,对其遗产的继承发生了争执。 请根据上述事实,确定这笔遗产应如何分配,并简要分析理由。 8、张某和李某是有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为了达友情,1998年6月7日,张某表示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宋朝字画和清朝的瓷器赠与李某,李某欣然同意,但张某没来得及交付,就生病住院,1998年6月10日,张某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做了如下处理:其收藏的字画给李某;瓷器给其哥哥;存款2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等并未涉及。6月17日,张某死亡,对如何分割张某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执,张某的近亲属除儿子外,还有已经出嫁的女儿子及 一个弟弟。问: (1)李某能否基于张某6月7日的意思表示主张取得字画,瓷器,为什么, (2)李某能否基于张某6月10日的意思表示主张取得字画,为什么, (3)张某的哥哥、儿子取得相应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9、赵保瑞有两子,1996年3月2日,赵保瑞与儿子赵刚柱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同赵刚柱承担赵保瑞的生养死葬义务,赵保瑞则将其遗产都赠与赵刚柱。但不久赵保瑞和赵刚柱发生矛盾,便搬回自己的家中。1996年7月17日,赵何瑞又与同村的村民王一民签订了遗嘱扶养协议,也作了同样的约定。王一民按照协议一直照顾赵保瑞到其死良亡,丧葬费用也是由其承担的。问: (1)赵保瑞和赵刚柱之间原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2)赵何瑞和王一民之间的遗赠扶养协议何时生效, (3)赵一民何时才能取得赵何瑞遗产的所有权, 10、甲、乙是兄弟,母亲丙早年去世,父亲丁将二人抚养长大,甲在外地工作,乙和丁生活在一起。1998年3月7日丁病故,留下的财产包括:价值3万元的房产一栋、已到期存款5000元、丁对某公司享有的债权2万元以及价值3000元的家具和日用品,共生前也没有立下遗嘱。丁死亡后,乙没有通知甲,将存款取出也占为己有。2001年2月8日,甲回家探亲时才知道事实,对乙擅自处理遗产的行为不满意,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但乙提出为给相治病和办理丧事宜花了3000元,并且甲常年在外,所以不应当参加继承。问: (1)乙有无通知甲的义务, (2)2001年3月4日,甲以侵犯其继承权为由提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3)如果经过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分得债权2万元;乙分得房产、存款、家具及日用品,但同时承担治疗和丧葬费用。该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甲行使债权时,发现债务人已经破产,他能否再请求重新分割丁的遗产, 11、林向国与罗美娟于1988年结婚,2年后离婚,两人没有生养子女,1990年,林向国与吴培芝结婚,次年生育一女林亚楠。1999年8月,林向国因病去世,林向国去世前立下遗嘱:将自己遗产中2000元留给前妻罗美娟;将遗产中的2000元留给林亚楠;对其余的财产的处理没有作出处理。林向国死亡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价值1万元的房产,存款6000元,其他财物折合人民币4000元。此外还有个有债务8000元。罗美娟知道林各国的遗嘱后,表示接受。问: (1)本案中遗产应如何分割, (2)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完毕,债务应如何清偿, 12、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乙女远在美国的姑姑早就表示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络,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 万元。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问: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的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的财产,原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全部遗产给丁女,此遗嘱是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13、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问: 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马俊的伤残补助金、张桦集资入股收益的性质应如何确定, A(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均为个人财产 B(伤残补助金为个人财产,集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C(伤残补助金为夫妻共同财产,集资收益为个人财产 D(伤残补助金和集资收益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14、老人柏某,,岁,亲笔写下遗嘱:“三个女儿都读完大学,在外地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小儿子柏文,中学毕业尚在待业,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我别无长物,百年之后,所遗房屋三间,在××路××号,归柏文继承。”老人亲自签名,记明年月日。不久老人去世。 问:这份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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