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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收入

2017-09-30 2页 doc 11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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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补贴收入政府补贴收入 如果您说的政府补贴收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这部分补贴款应计入不征税收入且不得冲减开办费。如果不符合该文件规定,那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
政府补贴收入
政府补贴收入 如果您说的政府补贴收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的相关规定,属于不征税收入,那么这部分补贴款应计入不征税收入且不得冲减开办费。如果不符合该文件规定,那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这部分收入属于其他收入中的“补贴收入”,需要确认收入并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得直接冲减开办费。 开办费的处理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执行“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项目。因此企业无论在筹建期间还是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行政罚款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俺的问题是,如果该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那么收到政府补贴收入这一年是否是第一个获利年度,补贴收入是不是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好象不是,营业外收入算不得生产经营收入哈, 俺建议,第一笔补贴收入暂不纳税,待有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后,确认进入生产经营年度, 如果补贴收入纳税,因为开办费还不能摊销,因此是全额纳税,就补贴收入全额纳税,而此时还未进入生产经营年度,只是筹办期,不作为计算损益的年度,交啥子税呢, 大伙看看,给个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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