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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险分项赔偿合法不合理

2017-11-06 4页 doc 32KB 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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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强制险分项赔偿合法不合理机动车强制险分项赔偿合法不合理 机动车强制险分项赔偿合法不合理 机动车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在我国始于2006年7月1日,以此结束了以前的司法实践当中一直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视为强制险的状况,从而规范了道路交通保险的性质,理顺了强制险和商业险的关系,该制度的制定对解决目前因急剧增长的机动车数量而引发的大量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机动车强制险的实施,根据笔者近几年来所审理的此类案件来看,却不断地听到来自当事人各种质疑的声音,即:强制险分项赔偿不合理:其主要焦点就是对医疗费用的限定在较低水准,这使得相...
机动车强制险分项赔偿合法不合理
机动车强制险分项赔偿合法不合理 机动车强制险分项赔偿合法不合理 机动车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在我国始于2006年7月1日,以此结束了以前的司法实践当中一直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视为强制险的状况,从而规范了道路交通保险的性质,理顺了强制险和商业险的关系,该的制定对解决目前因急剧增长的机动车数量而引发的大量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随着机动车强制险的实施,根据笔者近几年来所审理的此类案件来看,却不断地听到来自当事人各种质疑的声音,即:强制险分项赔偿不合理:其主要焦点就是对医疗费用的限定在较低水准,这使得相关受害人的权益的保障遭遇着一定的障碍。那么,机动车强制险的分项赔偿限额是否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待具体的案件如何认定,这些都是我所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是合法不合理。 一、合法: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亮点之一,便是创设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以此来救济那些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当事人,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详细的规定机动车强制保险,而是在其第17条中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而将强制险具体办法的规定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2006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汇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管部门等部门规定。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前夕,中国保监会公布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总额为60 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 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2008年1月,中国保监会再次调整了新标准,自2008年2月1日起,将赔付总额提升至122 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 000元,医 10 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疗费用赔偿限额为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机动车强制险的具体限额是由中国保监会公布的,而保监会设定该赔偿限额的权力来自于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授权。而国务院制定该条例的权力,又是来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授权。所以,无论从程序上、理论上、保监会制定分项赔偿限额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而且是合法的。 二、不合理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分项赔偿的质疑之声不断,而且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出现了很多新的社会矛盾,很多受害人得不到相应的赔偿。笔者统计了我院自2006年以来成立交通法庭所审理的此类案件的相关数据,无论是当初的60 000元,还是现在的122 000元的限额,在此限额内未得到足额赔偿的当事人占5成以上。根据规定,交强险金额被划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金三大类,而且每项赔偿金之间不能相互使用,其中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仅10 000元,有的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用后,得不到完全的赔偿。如张某诉黄某以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案,原告张某,男,70岁,在交通事故中构成10级伤残,其住院医疗的医疗费用达40 000多元,而按湖南省农村居民标准来核算伤残赔偿金,即:5622元/年×10%×10年=5622元,40 000多元的医疗费交强险只能由保险公司赔偿10 000元(包含营养费、伙 2 食费补助)剩下的30 000多元,按责任划分后,还有 30 000余元由被告黄某承担,而黄某也是50多岁的农村居民,无赔偿能力,法院判决后,执行难的问题可想而知。 上述案例是农村居民标准。再举一例城镇标准,李某诉周某以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案, 李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划掉医疗费50 000多元,10级伤残的赔偿金为:?16565.7元/年×10%(10级残)×12年(68岁)=19 878.84元,而医疗费用只能在交强险的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10 000元,(含住院期间的营养费和伙食补助费)50 000多元的医疗费,减去10 000元,还有40 000多元,按责任划分后还有30 000多元,由被告周某承担。 由此可见,分项赔偿医疗费过低的弊端的问题。 再者是财产损失分项赔偿的问题,2000元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在我院所受理的案件中,受害人一般都放弃。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于财产损失的赔偿,要出具相关鉴定部门的定损鉴定,而要进行该项鉴定的费用需上1000元,再就是相关修理费用的修理明细和费用发票,也难以收集,所以,当事人只有选择放弃,2000元的财产项目,保险公司直接获得了利益,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的维护。 就上述情况看,存在着不合理的状况,法院的观点与保监会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的分歧,而目前绝大多数的案件的处理上,依然是严格按照保监会的分项限额进行判决的。 交强险的出台,其根本的出发点,是避免因肇事方经济赔偿能力不足而导致的受害人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是一种救助的性质,而分项赔偿的规定,给相关受害人设定了一定的障碍,是不合理的,这是未来立法需要重视的问题。 3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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