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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2017-08-30 6页 doc 19KB 5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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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文件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预„2014‟228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8日 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省直部门正常运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河北省财政厅文件 冀财预„2014‟228号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 管理办法》的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8日 河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管理~保障省直部门正常运转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预算和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所有省直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由所属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等有关政策。 ,二,综合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要综合部门及单位各项收入情况~统筹安排。 ,三,优先保障。省级预算优先考虑单位基本支出合理需要~以保障省直部门正常运转。 ,四,厉行节约。基本支出预算管理要认真落实国家及省政府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坚持勤俭办事~严禁铺张浪费。 第二章 基础信息库管理 第五条 基础信息库是支撑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反映预算单位的基本信息、编制情况、人员情况、资产情况~是基本支出预算编审的基础。 第六条 基础信息库中的单位基本信息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单位相关情况统一置入,编制信息从省编制部门编制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提取~人员信息从省人社部门工资管理信息系统自动提取~并保持动态更新,资产信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 省直部门要保证各类预算基础信息的真实准确~并及时进行更新~保证动态完整。 第三章 人员经费预算编制 第八条 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一,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单位开支的编制内在职职工和编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单位开支的用于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遗属等的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第九条 人员经费预算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政策规定编制~并细化到政府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第十条 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要严格按照公务员工资和地方规范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项目及标准~据实编制人员经费预算。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取暖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及离退休费等工资性支出~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政策编制,社会保障缴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按单位工资性支出的一定比例或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和定额定项补助事业单位,实行财政补助限额管理~以下简称限额管理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策~根据省人社厅核定的单位基本工资、按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统筹财政补助限额和单位其他收入编制人员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零补助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零补助事业单位,人员经费预算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单位收入情况合理编制~严禁自行设定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享受范围。 第四章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日常公用经费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中属于基本支出范围的支出。 ,一,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等日常公用支出。 第十四条 日常公用经费预算要在支出范围内规范编制~并细化到政府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不属于日常运转的支出~不能列入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不包括监狱、戒毒所,日常公用经费预算实行定额管理、分项核算、统筹使用。按照核定方式~分为三部分: ,一,按基础定额核算部分~包括办公费、水费、电费、办公取暖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公务交通补贴、出国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离退休干部经费、其他等~根据“基础信息库”中的相关信息~按照经省政府批准的基础定额标准测算核定。 ,二,按比例计提部分~包括公务接待费、培训费,职工教育经费,、福利费、工会费、党组织活动经费~分别按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数和比例计提。 ,三,按特殊因素核定部分~包括业务用房运行费、办公用房运行补助、网络运行维护费、大宗印刷费、专项邮电费、专项购置费、执法执勤及特种业务车辆运行费、临时办公室经费、中央空调及电梯运行费、不可预见费等~分别根据部门运转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六条 各监狱和戒毒所日常公用经费实行综合定额管理~由单位在财政补助定额内~规范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限额管理事业单位要统筹财政补助限额及单位其他收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单位运转实际~合理编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零补助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单位收入情况和运转需要~合理编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 第五章 基本支出预算申报、审核与批复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在布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时~一并提出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省直部门要及时将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要求传达到各预算单位~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限额管理事业单位财政补助限额由省财政厅根据“基础信息库”相关信息~结合财政经费保证形式、单位收入情况等测算下达。 第二十一条 省直部门要组织所属预算单位~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具体要求~根据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编制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属于资产购置或政府采购的支出~要按照规定同时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和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省直部门报送的基本支出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与项目支出预算一起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编入部门预算。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在规定时间内批复省直各部门预算。 第六章 基本支出预算执行、调整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部门预算批复前~省财政厅参照上年同期支出数或当年预算草案~先行拨付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以保障单位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 基本支出按照年初确定的预算~按月或季度均衡拨付。人员经费按照单位人员工资是否银行化发放~分别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形式。工资银行化发放单位实行直接支付~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提供的人员编制、人事 部门核准的人员工资明细~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非银行化发放单位实行授权支付~一般按月均衡拨付~其中医疗保险缴费、住宅取暖费一次性拨付。日常公用经费一般按季度均衡拨付~其中办公取暖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一次性拨付。 第二十六条 省直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支出预算~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同一办公场所的不同部门之间~机关与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要合理分摊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等日常公用经费~客观反映单位日常公用经费实际支出情况。 第二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中~如遇国家和省出台有关政策~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或因机构划转、撤并、职能调整~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部门报省财政厅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工资银行化发放的行政单位~增人增资及补发工资一般由省财政厅审核后直接发放。为防止年底银行化工资发放数额超预算过大~对一次性增资数额,含抚恤金,超过3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员经费预算追加,低于30万元的~年度执行中暂不追加预算指标~到年底统一调整预算。其他单位因增人增资确需调整人员经费预算的~由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按预算管理程序办理追加。 第二十九条 日常公用经费由单位包干使用~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 第三十条 基本支出结余应按照财政厅有关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使用,省直部门应加强对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将年度预算安排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统筹考虑。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省直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的管理~及时纠正预算编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制定的省级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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