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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2017-09-30 7页 doc 20KB 1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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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有效经营资质);房屋 销售;电工电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房屋中介 服务;市政道路、管道工程维修、绿化景观工程施工(需 前置审批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 第二章 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凭有效经营资质);房屋 销售;电工电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房屋中介 服务;市政道路、管道工程维修、绿化景观(需 前置审批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 第二章 股东 第八条 公司股东的名称或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及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 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以货币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X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公司重大决策的表决 权。 (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 (三)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参与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 )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转让出资; (五 (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七)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八)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余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额,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本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制度预算、决算方案; (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选举公司执行董事;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 股东会议规则事下: (1)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十月召开。股东和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4)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 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式;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订公司的基本。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的执 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执行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其他人债务提供提担保,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执行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或进行交易。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囚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至期未清偿; (6)国家公务员。 第四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公司第一会计年度,在股东会召开15日前,将经依法审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及附属明细表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上一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5%) (4)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5)分配剩余利润。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章 劳动人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遵守有关劳动人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的劳动保险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订和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自行招收和辞退员工。 第二十八条 公司聘用员工,依法签订用工合同。 第二十九条 员工有辞职的自由。 公司辞退员工或员工辞职应履行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 第六章 公司的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2)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解散后,应依据《公司法》成立清算组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及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违背本章程之规定,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通过,自公司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2011年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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