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员工的技术和管理素质不断适应岗位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不断增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实施宗旨与目的:
1. 加强人事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素质,改善公司人才结构;
2. 激发员工求知欲、创造力,奠定公司人才基础;
3. 实施“一岗多能”的员工技能格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培训包括三种: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
第四条 行政部是公司实施培训的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制订专业培训计划、课程及相关的教材。
第五条 本制度适...
教育培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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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员工的技术和管理素质不断适应岗位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不断增强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劳动生产率,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实施宗旨与目的:
1. 加强人事管理,不断提高员工素质,改善公司人才结构;
2. 激发员工求知欲、创造力,奠定公司人才基础;
3. 实施“一岗多能”的员工技能格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培训包括三种: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
第四条 行政部是公司实施培训的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制订专业培训
、课程及相关的教材。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岗前培训
第六条 岗前培训的目的:新进员工(含调换新工作岗位的人员)能了解公司概况及规章制度,熟知本职务的工作内容,胜任未来安排的工作。
第七条 岗前培训的内容:
1.公司经营目标、发展历史简介;
2.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3.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4.工作要求、工作程序、
的说明;
5.业务部门进行的业务技能培训。
第八条 岗前培训于员工报道当日由行政部负责;业务部门的业务技能培训(包括调整岗位的员工)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进行。
第九条 新招收生产岗位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培训(公司、车间、班组),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十条一般岗位业务技能方面的岗前培训,原则上不超过1天;特殊岗位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岗前培训课程(业务技能除外)及教材的组织编排,由行政部依实际需要另行制订、修改。
第十二条 业务技能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
第十四条 在岗员工的培训宗旨在于改善和提高工作效率,培训创新理念和工作观念,创立科学化、制度化、数据化的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 在岗员工的培训包括定期培训和不定期培训。
第十六条 定期培训依据其性质分为普通班(主管及一般员工)及高级班(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视实际情况有时也可合并。
第十七条 定期培训按照年度的培训计划执行。培训计划根据考核结果和企业发展需要制定,由业务部门及行政部共同起草,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根据不同的岗位,定期在岗培训的内容需要结合岗位特征制定。
1.生产岗位的培训内容可包括: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生产基础知识,产品的生产工艺、岗位操作规程、设备的操作规定制度、设备的操作方法及维护保养、安全生产和环保知识、产品的质量
及检验方法、全面质量管理等有关内容。
2.行政管理的培训内容可包括: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
3.财务人员的培训内容可包括:经济理论、财务、税务知识。
4.质量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可包括:国家有关质量方面的法规、文件、产品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等,使用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国内外先进企业质量管理的经验和方法,国内外先进检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
5.营销人员的培训内容可包括: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的规格型号及使用范围,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关内容,营销管理规定、营销方面专业知识和经济
知识(包括营销合同的签订,合同的管理等)。同时组织营销人员相互交流销售方面的经验,反馈用户提供的信息,同类企业产品市场销售情况、销售价格等。
6.采购人员培训内容可包括:所用原材料的种类、质量标准及对原材料包装的要求;原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合同管理的有关内容;交流原材料采购的经验;反馈国内外原材料生产厂家有关的信息等。
7.工艺技术人员的培训内容可包括:国内外先进生产工艺、配方,工艺管理和工艺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研讨生产工艺存在的问题及改
进办法,每年安排部分人员到高等院校或先进企业学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来讲学和指导工作。
8.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专业培训
第二十一条 专业培训主要是指:视业务的需要,对优秀的员工进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训,包括高级管理岗位、经考核发现具有较大潜力的管理岗位和生产岗位员工。
第二十二条 专业培训需事先编制培训计划,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培训的方式主要有:
1.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班。
2.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讲座。
3.脱产到正规教育院校学习。
第二十四条 专业培训的脱产学习时,员工需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明确时间、培训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部应于每年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其培训需求来自于考核成绩、业务部门需求以及对企业发展的预测。
第二十七条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的目的、时间、地点、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有关派外参观、访问、考察、进修、研习等事宜,由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行政部订立,并由行政部解释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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