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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法

2017-10-15 16页 doc 34KB 2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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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法电子合同法 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文 网:电子合同法)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操作过程和载体与一般书面合同不一样,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
电子合同法
电子法 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关于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并通过以电(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文 网:电子合同法)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电文等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当事人不能仅因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就否定其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操作过程和载体与一般书面合同不一样,电子的合同当事人、要约、承诺及合同的效力问题都是现代立法的中的一个难点。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如何签订电子合同 签订电子合同是一个简单快捷的过程:首先要使用智能文档工具,编辑合同内容(也可以从word文档直接导入),签约双方填写相关合同信息,并确认后,甲方先用电子印章(将一个类似于u盘大小的物体插入电脑,两次输入密码后,用鼠标点击电子文件下方空白处,一个红色的公司印章就印在指定位置).之后,甲方用网络将合同传输到乙方,乙方用同样的方法盖上电子印章.这样,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就生效了. 一、保障安全性 据专家介绍,电子合同比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更高的安全性.电子合同的安全性保障主要来自于电子印章技术和数字证书.一方面,电子合同的内容在盖了电子印章后不可更改,而且电子印章不能分拆出来使用.另一方面,数字证书是一个网上的身份证,它可以确保合同的签订方和合同本身是可信任的.此外,电子合同采用了密码验证和在传输过程加密的办法,以保证其安全性.电子合同如果万一被篡改,还将会提示为无效合同.据了解,电子印章与一份权威机构出具的数字证书结合,还有双重的密码验证,充分保证合同签订双方的正确身份.在传输中,也将采取加密措施,充分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另外,技术上还可以提供专门的阅读插件,可以独立使用,保证合同不外泄.安全电子印章绝对不只是企业用户的产品,如今越来越多的个人网上交易,同样也需要. 专业人士告诉记者,电子签名过程中要加密、解密,交易双方使用的密匙是随机产生的,由1024位乱码组成,实现破译的概率是零.与传统合同相比,数字认证更具有信息的保密性,数据的完整性等优势. 二、电子合同形式的合法性问题 任何一种合同,只有其符合法律的要求,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具备有效性和和可执行性.各国立法对合法形式的主要是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最大特点恰恰是无纸化,所以电子合同可能会因形式不合法而被认为无效,不予保护.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令人信服,易于被各国接受的办 法,这就是功能 等同法认为电子合同只要满足了书面形式合同的基本功能,就应认为是合法的,不应拘泥于合同是纸的还是非纸的,事实上,书面形式不过是记录合同内容的一种方法,如果其他记录合同内容的方法能象书面形式一样,具有准确性、完整性、可核查性,就应认为符合法律关于书面形式的要求.网络交易记录的可靠性如果不低于其他技术维护的记录,不应因其是电子的而不是纸的来否认其合法性.我国合同法第11条也规定了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的表现其所载内容的形式与书面形式相联系的问题还有签名、原件证据的效力等问题.传统立法是针对纸面合同制定的,所谓的签名原件证据都是以纸为物质基础的, 因而电子合同似乎无法满足这些要求.下文将就电子合同中的签名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 1、签名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包括签字在内的各种传统认证方法,对交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任何认证手段都不是完整无缺的.电子签名也称数字签名,是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密匙作为电子签章(electronic signature)再配合认证机机构(cca)发送数字证书对个人持有的私人密匙作认证,实现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使用edi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认证较之传统并无更多 的不可靠性.事 实上传统的签字要求关键在于所采取的符号是否为当事人带者认证该文件的明确目的而签署或采用的,不在于用何种形式进行签字.换言之,签字也可以使用某种带有独特性的符号来代替.实际上目前edi交易中普遍采用的电子签字和数字签字的技术,不但有认证功能而且更安全可靠,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例如电子文件由签名者发.电子文件自签发后未作修改.可防止电子信息易于修改而有人作伪,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在收到信息后予以否认等.因而电子签名应被接受为一种有效的签字方式.电子商业示范法也是按功能等同法对待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的. 2、原件 原件是相对于复制件而言的,其本义应是原始形成的书面文件.因为电子合同的内容是以数字的形式记忆在电脑中,不可能象传统的书面合同那样直接出示.对于原件的问题,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同样采用在解决书面形式问题中采用的功能等同法从大多数国家的证据法来看,原件的功能是:确保当事人能据此宣称权利或提出抗辩,并对交易进行认证,以及成为可能的最佳证据.换言之,原件的功能也就是对信息的认证以维护其真实可信度.因此只要能证明edi电文确实是计算机所储存或接受的信息,就能满足证据法对原件的要求.因而从逻辑上讲,符合原件功能的电子合同应按原件对待.原件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来作为审判 和确定责任的依据.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1)在计 算机显示器上显示;(2)打印出来.根据1985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问卷调查,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至于哪种是原件,就要看法院接受哪一种形式.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当事人提供书证时,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3、证据 法律对合同或其他的民事行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主要是基于书面形式的证据作用.因为书面材料可以长久的保存,如有修改或增减都会觉察出来.而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不易觉察,因此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电子数据能否具有与传统书面证据有一样的证据力呢?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这种储存在计算机里的数据能否被法庭采纳为证据?电子合同既然能够存在,就肯定可以证明,因而其证据力是不可否认的,一项数据电文是否具有充分的证据力,主要看它有没有符合法律的如下要求: (1)客观性.作为证据的数据电文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数据电文虽然是以物质形式存在,但其价值在于内容,因此数据电文的客观性就于内容是否可靠,虚构的、篡改的数据电文没有客观性.数据电文的客观性主要从两方面入手:(a)信息的来源即谁提供的信息或信息产生的情况;(b)信息的完整性即信息内容的完整性及提供的规范性.计算机的操作有严格的规程,包括操作者处于严格的控 制之中,系统未被非法人员操作等. 篇二:电子合同的技术和法律要求 一、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众多信息化领先的企业越来越倾向于采用签订电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锁定客户、降低成本、提升竞争力。但是由于电子合同的准入门槛较高,涉及到安全、技术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目前真正了解的人却不多。 广义上的“电子合同”有很多种,但是具备真正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非常少。市场上充斥着使用水印、PDF签名、可视化图章甚至是PS后的所谓“电子合同”......这些往往是李鬼多于李逵,统统不具备司法效力。而企业签署的电子合同必须要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我们第一步要搞清楚什么是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电子合同到底应该具备哪些法律效力呢, 1、首先是电子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也是合同。那么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由于互联网的特殊属性,因此在网上订立电子合同的一方如果采取强势手段行使对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技术管辖权,那就相当于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其电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质疑而被推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同时还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所以商务部在《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强调指出,通过第 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电子合同签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有法律规定以外,订立电子合同的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也有明确和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只有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合同才具有与纸质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规定是:“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如工信部在“可靠电子签名及数据电文试点项目”中采用的MMEC电子合同技术就是一种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 3、最后是电子合同取证与鉴定的法律效力。 我们为什么需要有效的电子合同呢,这是因为合同的作用除了确立商业活动的内容外,更重要的作用体现在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可以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数据电文形式的所谓“电子合同”要成为司法证据,必须要遵照严格的司法规定。比 如需公证机构陪同取证、保管、鉴定等......其过程繁琐,成本高昂。但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备了书证的法律效力,其取证和鉴定流程也可参照书证证据,方便快捷。 二、有效电子合同的定义 从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电子合同即可信电子合同,可以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书证效力。有效可信的电子合同是指缔约各方在因特网上、通过第三方电子 合同订立系统、采用可靠电子签名技术形成的数据电文。有效电子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身份可靠、过程有效、结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则。如工信部推广的MMEC电子合同标准。 三、电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 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还要求签订电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体验好。具体说来包括:1)数字证书的易用性,必须支持所有种类数字证书的使用,实现即插入、即签名、即验证;2)电子合同文档的兼容性,必须支持所有格式的合同文档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种图片格式等;3)网签过程还必须具备人性化、交互化、体验化、快速化。 四、电子合同服务商的选择 从电子合同缔约用户对于订立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双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义上的、可取代纸质合同的电子合 同,对于技术和法律服务两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选择一家较好的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不失为明智之举。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运营规范必须符合商务部的标准、可靠电子签名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工信部的MMEC标准。其提供的第三方电子缔约系统一般必须具备电子合同签署、电子合同提取、电子合同存储、电子合同验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备数字证书(买卖盾)服务、电子物证鉴定服务、电子商务纠纷调解服务等电子合同保障服务体系。 篇三: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问题及其分析 电子合同在法律上的问题及其分析 [摘要]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做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电子代理人 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概括地说,电子合同是指通过一切电子化方式缔结或履行的合同。电子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所订立的利用电子,光学,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并能够以有 形的形式表现所载内容的协议.它往往通过当事人之间进行要约和承诺来达成. 一、电子合同之法律问题 1、电子商务发展概述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但是想使电子商务发展的更快、更好的话就必须要加强电子商务物流的发展。本文通过电子商务的四种模式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物流影响,还分析出中国目前电子商务物流发展的存在问题。 (1)采用快递服务的物流模式 实现电子商务的企业或商家从网站或虚拟网站上获得消费者的购物清单和家庭地址等信息,然后利用快递公司将商品寄出,消费者可以在领到后去取货或者是快递公司派专人来送货到消费者手上。 (2)网站自建配送的物流模式 企业或网站在各地的网民密集地区设置自己的配送点,在获得消费者的购物信息后,由配送点的人员将商品为消费者送货上门。 (3)借助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模式 目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多数都是中小企业形成的。他们的特点是价格比较优廉,但是存在的问题是服务跟不上外国大公司的步伐。但是第三方物流又是电子商务主体的一部分甚至可以全部物流活动委托给外部的专业物流公司来完成。 (4)网站与传统商业结合的模式 传统商业特别是连锁经营商业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丰富合理的商品种类,高附加值的服务,高效的配送体系等,这些正是电子商务主体所欠缺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连锁经营的结合能够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电子合同之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法律问题包括电子签名、效力认定。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而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届时消费者可用手写签名、公章的“电子版”、秘密代号、密码或指纹、声音、视网膜结构等安全地在网上“付钱”、“交易”及“转账”。 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本质特点在于使用计算机程序化的通讯。这是电子商务与以纸质文件为基础的传统商业活动的本质区别。法律对市场交易的调整和规范不仅覆盖了交易的内容,而且覆盖了交易的形式。这是因为,交易的形式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关系到对交易各方商业利益的合理预期的保障。电子商务改变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而新的交易形式势必与原有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并需要新的法律规范与 之协调和配合。电子合 同的“超文本性”就构成了对现有合同法规则的挑战。 3、对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保护(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及对消费者的保护问题)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地点 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第15条第4款规定:除非发端人与收件人另有协议,数据电文应以发端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就本法的目的而言:(a)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应以对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如无任何基础交易,则以其主要的营业地为准;(b)如发端人或收件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示范法》十分聪明地回避了合同成立地点的问题,他将地点问题分解为数据电文的发出地点和收到地点两部分,至于合同成立地点应当按发出地点抑或收到地点为准,则留给各国的国 内法去自行决定。 由于我国立法对于意思表示采取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同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数据电文的特殊性问题,《合同法》 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作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管辖,我认为总的方面应加强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采取保护消费者的政策取向;在具体的电子商务消费合同纠纷处理的实践上,可以借鉴欧盟的先进经验,采取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但同时也要兼顾网络商家的利益, 这样才能坚固他们进行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我们在借鉴欧盟经验的同时,也要结合中国实际,使电子商务消费合同双方利益实现最大限度的平衡,消费者原地管辖规则最优化利用。 二、电子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电子数据作为电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 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三、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 1、电子合同的涵义和特征 (1)电子合同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 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通过邮件服务器传送到另一端终端机上的信息。而电子数据交换(EDI)则是通过计算机联网,按照商定的标准采用电子手段传送和处理具有一定结构的商业数据。 二、电子合同虽也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的文件,但因其载体和操作过程不同于传统书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点: (2)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合同内容等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中介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在计算机内进行。 (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所代替。 (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电子数据以磁性介质为存贮物。 2、电子和它的缔约人 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宜适用合同准据法。理由如下: 第一,从国际私法的发展来看,总的趋势是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当然也包括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都适用合同准据法。在合同的法律适用领域,“统一论”成为了一种趋势。而且在电子合同的情形下,交易当事方所属的国籍和住所大大地弱化了。 第二,从电子商务的发展来看,适用合同准据法也是合适的。网络空间是一个高度自由的空间,电子合同融会了网络空间的自由和法律意义上的契约自由。既然允许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选择合同的准据法,那么在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方面适用合同的准据法也是理所应当的。此外,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合同由 于其高效简便的特点被广泛应用,由此也要求其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明确性,统一适用合同准据法符合电子合同的这一特点。值得一提的是,在电子合同领域,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和保护交易安全的权衡应该更加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双方互不见面,难以判断对方的行为能力,给网络交易者施以查明对方资料的负担是过重的,必然阻碍网络经济的发展。 第三,从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当事人既然选择了合同准据法,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合同准据法也是理所应当的,符合当事人的正当期望,便于当事人预测交易结果。 第四,从法院的角度出发,当出现电子合同纠纷时,对其诸多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而统一适用合同的准据法简单明了。 综合以上分析,我认为,在电子合同领域,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适用合同准据法是可取的。在准据法已经明确的前提下,作为准据法的法律在实体上如何平衡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和保护交易之间的关系就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3(电子合同的代理人 电子代理人这一概念目前是国际上通行的说法,早在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制定《电子商务示范法》时尚没有这一概念,最早出现这一概念的是美国法学会制定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其第102条对电子代理人作了如下定义:“所谓电子 代理人,指的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干预就能独立地用来启动某个行为,对电子记录或履行作出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者其他自动化手段。”美国在制定《统一电子交易法》时借鉴了这一概念,其原来使用的是“电子设施”(Electronic Device)一词,但由于《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使用了“电子代理”这一概念,并得到国际上的认可,于是也采用这一概念。1999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统一电子签名规则》中也使用了该词,这一概念逐渐被推广为国际法学界通用的术语。 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尤其是电子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有效性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电子商务汹涌发展的今天,承认电子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有利于促进自动化交易的发展。而电子商务高效性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电子商务的自动化。因此,完全有必要把其纳入法律的范畴 4、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 (1)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这个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还是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该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还得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a)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b)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2)电子合同的承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3)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与之同时到达时,表意人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意思表示的撤销,是指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后,对方做出答复之前,表意人又向其 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为 5、电子合同的形式 电子合同由于技术上的特点而显现出于传统纸面合同极大的不同。EDI是电子商务的基础形式,也较完整地反映出电子合同的基本技术原理,因此它一般这里以EDI为蓝本,探究与分析电子合同成立生效过程中的一些的代表性的法律问题。在EDI系统里,用EDI传送信息而处理物品或服务交易的当事人称EDI交易当事人,对EDI当事人提供服务通讯处理Database信息处理业务者为第三方的服务提供者,它一般并不是交易当事人。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将基于一般交易约定中的个别条款用EDI方式处理约定,依照这一约定而订立的合同,就是EDI合同。 6、电子合同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承认 (1)电子签名的概念。签名,是指一个人用手亲笔在一份文件 上写下名字或留下印记、印章或其他特殊符号,以确定签名人的身份,并确定签名人对文件内容予以认可。传统的签名必须依附于某种有形的介质,而在电子交易过程,文件是通过数据电文的发送、交换、传输、储存来形成的,没有有形介质,这就需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来识别交易当事人、保证交易安全,以达到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同的功能。这种能够达到与手写签名相同功能的技术手段,称为电子签名。 (2)认证是指依据某种标准对有形或者无形的主体进行鉴别、辨认,并以某种方式证明其与标准之间符合性的行为或过程。本质上来讲,认证的意义在于,公众对于被认证主体缺乏了解,或认知能力不足以分辨其符合客观标准与否,需要其他主体协助自己做出判定后并担保判定结果的正确性,这样公众才可以信任被认证主体。从技术角度来讲,由于有其他主体的专业鉴别和辨认,认证可以防止公众受到欺诈。从法律角度来讲,由于有其他主体的担保和证明,可以防止可能出现抵赖行为。 7、电子合同引发对我国的《合同法》的完善 目前,大约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电子商务法或相关法律。亚洲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集中于东亚诸国,目前已有韩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1)完善合同订立的程序。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之一即表现为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发出与接收几乎是同时的,在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中甚至存在要约的发出和对方的承诺几乎是同时的情 况。因此,电子合同中的信息传输如同当面或电话中的信息传递一样,不会存在传统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时间间隔而导致外界情况变化,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的问题。 (2)完善合同的法律效力。首先,我国《合同法》应对电子合同中所特有的由电子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即明确规定:电子代理人的行为是有效的,借助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电子代理人的运行或者运行结果不知道或者未审查。同时,我国《合同法》还应对电子错误情况下的合同效力做出规定:在封闭式网络如EDI交易环境下,当事人对电子错误有协议的,依协议;没有协议的,应视其为无效。 (3)完善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电子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合同法》应对格式合同及有关条款作出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我国《合同法》的内容,明确规定:电子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通过一定的方式提醒用户对可能引起争议或需要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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