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办理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正副本核对程序
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办理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正副本核对程序 上海市公证员协会办理台湾地区十四类公证书正副本核对程序【公证书】 池锝网 2017-09-07本文已影响 人篇一:
关于台湾地区出具的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通知 关于台湾地区出具的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通知 (2017年1月8日 鲁司[2017]8号) 各市司法局,各市政府台办: 1994年4月,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 海基会 )达成《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祖国大陆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名义与 海基会 联系,分别履行公证书副本寄送和查证事宜,双方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益证明等十类公证书副本。1995年1月20日开始又增加寄送涉及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四类公证书副本。现就台湾地区出具的以上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凡台湾居民、我省居民、其他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公证处、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上述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必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对其公证书正本与台湾 海基会 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该会的副本进行核验、比对并出具核对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后,有关部门方可使用。公证书已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经山
章确认(确认印章式样见附件二),亦可采用。未经核对或加章确东省公证员协会加
认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认可或采信。
二、核对工作程序
1、查询。申请核对前,当事人或有关部门(指接受或使用台湾公证文书的部门,下同)可向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查询台湾公证书副本是否已寄达。
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9号,邮政编码: 250014,电话:(0531)2667056.传真:(0531)2667086
2、申请。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提出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有关部门也可直接到省公证员协会申请核对。
3、核对。山东省公证员协会一般应在收到核对申请当日核对完毕。如正、副本一致,出具核对证明;如正、副本不一致、
矛盾或有其他差错,不予出具核对证明,但可应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要求将公证书编号登记在案,函请台湾 海基会 寄送副本或查证,待副本寄达或收到有关查证结果后再办理核对事宜。
三、为严肃涉台工作纪律,我省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和权限,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确保文件规定落实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与山东省司法厅或山东省公证员协会联系。篇二: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规定祖国大陆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名义与 海基会 联系,分别履行公证书副本寄送和查证事宜,双方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益证明等十类公证书副本。1995年1月20日开始又增加寄送涉及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
四类公证书副本。现就台湾地区出具的以上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凡台湾居民、我省居民、其他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公证处、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上述十四类公证书在山东使用,必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对其公证书正本与台湾 海基会 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该会的副本进行核验、比对并出具核对证明(参考格式见附件一)后,有关部门方可使用。公证书已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加章确认(确认印章式样见附件二),亦可采用。未经核对或加章确认的,有关部门不得予以认可或采信。
二、核对工作程序
1、查询。申请核对前,当事人或有关部门(指接受或使用台湾公证文书的部门,下同)可向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查询台湾公证书副本是否已寄达。
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办公地址:济南市经十路9号,邮政编码: 250014,电话:(0531)2667056.传真:(0531)2667086
2、申请。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山东省公证员协会提出申请;遇有特殊情况,有关部门也可直接到省公证员协会申请核对。
3、核对。山东省公证员协会一般应在收到核对申请当日核对完毕。如正、副本一致,出具核对证明;如正、副本不一致、内容矛盾或有其他差错,不予出具核对证明,但可应当事人或有关部门要求将公证书编号登记在案,函请台湾 海基会 寄送副本或查证,待副本寄达或收到有关查证结果后再办理核对事宜。
三、为严肃涉台工作纪律,我省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能和权限,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确保文件规定落实到实处。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与山东省司法厅或山东省公证员协会联系。篇二》与《公证告知》,如无疑义与异议请署名确认。
署名:公证告知》,如无疑义与异议请署名确认。
署名》),该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公证人的地位与职责:
“公证人,作为公务人员,受理当事人必须或自愿地取得公权文书公式效力的文书和
,并确定日期,保存文书,发放抄本或执行副本。”《风月法》 将公证人定义为公务员,之后在 1945年 11月2日颁布的关于公证行业地位的政令中,已经对《风月法》中关于公证人的定义做了修改,把“公务人员”改成了“公务助理人员(les offi-ciels publics)”,这一提法更加准确。在法国,公证自产生伊始就被赋予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多元的法律职能,在公民自由、家庭和睦、交易安全、社会稳定方面担负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关《风月法》的下述说明十分详尽细致地反映了公证立法的原初旨意,“为在不可动摇的基础上建立起所有权、公民自由、家庭祥和……必须(在法庭、治安宫、教父之后)创立第四种机制。在负责调解和审理纠纷的官员之外,太平和安宁召唤另一类公务人员,他们是当事人的无私顾问,同时又是表达他们意思的公正执笔者,向他们说明所订立契约的责任范围,将这些承诺用明晰的语言拟成文书,赋予其以公证书的特性和终审判决的效力,使他们的记忆永
远保留,并忠实地保存这些文书,防止善意的人们之间产生争议,遏止贪婪者的成功希望和挑起不义争讼的妄想。这些无私的顾问,这些公正的文书起草者,这种让缔约当事人无可反侮地承担义务的志愿审判官,就是公证人,这个机制就是公证制度。”“赋予公证业如此荣耀地位已被事实所证实。在法国大革命以后的社会构建中公证人担负着复杂的、不断变化的职能:法律文书的总起草人、家庭的顾问,同时公证人还是许多领域中法律安全的保证人。他们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实施中,也由此体现在法律的演变之中。” 公证人不可忽视的另一社会作用是:公证实践对法律本身的影响。公证人一直都在与法律的使用者接触,了解他们的需要和他们的合法愿望,进而促成必要的法律
的修改和变化。而这一行动首先源于公证人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法国立法的一些重要改革即得力于其报告或讨论。比如未成年人或受保护的成年人的法律、夫妻中健在方的权利、夫妻间的自留份额、夫妻财产制、营业资产方面的法律、公司法、商业法、乡村法、消费法、信贷法、财产体的管理等等。一些出色的公证人还与司法部的司法官们合作,将由公证人议会代表向参议院和国民大会提交的立法文件——新的法律或实施政令定稿。此外,公证实践还创造了一些类型的合同和条款,后来都演变为强制性的,并为立法者所认可,如婚姻合同中共有财产的不等分配、嫁资组成中的次分配;尊亲析产中孽息和年金的可转移条款.继承法中由公证实践引入了公知文书以便证明继承人关系;
中的违约金条款;逐进产权期房和待建房产买卖合同方面的法规也是受公证实践的启发等
直在将法律人性化,使合同适应等,这些足以说明公证人作为社会的活跃分子,一
个人的需要。
除此之外,法国公证人还广泛参与政治事务。在法国先贤祠供奉的历史名人中就有三位公证人前辈:一位是Jean-Etienne Marie Portails,他是负责拿破仑皇帝礼拜的部长,也是拿破仑法典的起草人之一;一位是 Jean-Baptiste-Pierre Be-viere,他是巴黎公证人元老,法国上议院议员,也是拿破仑法典的起草人之一;还有一位是 Jean-Baptiste Claude Odiot,拿破仑加冕时,他把作为皇权象征的权杖和佩剑授予拿破仑。时至今日,法国有数百名的公证人是市政参议员,近百名公证人是总议员,还有为数不少的公证人担任市长等职务。法国公证的“作为”维度由此可见一斑,且在数百年历史的考验中不断沉淀、优化品质,使得这样的”作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强化,渗透于法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丰富了自身的实践,而且影响到理论研究,推动了立法完善,不仅让公证人自身体会到职业的自豪感、成就感而倍加珍惜,而且让全社会对这一职业认同感、依赖感与日俱增。尤其是,现代社会对安全有着根深蒂固的需求,“在日益纷杂的法律背景下,公证成为最复杂的法律活动之一”,这无疑可以从整个二十世纪的公证发展中得到解释。
二、公证制度运行现状一一法国公众对公证的普遍依赖与现实需求 诚如前文所述,基于数百年公证传统的意识培育,法国公众早已对安全有着天然的本能的需求,因此对公证有着惯性的倚赖。法国公证的传统业务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不动产业务、婚姻家庭继承业务与公司法业务。而随着现代法治发展的复杂化、多元化,法国社会更需要公证人身兼多重角色一一公证人、顾问、调解人、中介人、仲裁者、释法者等。为此,法国公证的触角也不断拓展、延伸,普遍介入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今其服务范围已十分广泛、细致,几乎无所不涉、无所不及。按照法国
《公证执业法》,公证人不仅仅扮演文书起草人、证明人、保管人的角色,还担任顾问、调解人、中介人,承担由法院或客户委托的其他事务。如在推定失踪案件中,公证人被指定在财产清单、账务、析产和清算中代理推定失踪人;参与制作离婚协议的公证人可能被篇四:风月法》 将公证人定义为公务员,之后在 1945年 11月2日颁布的关于公证行业地位的政令中,已经对《风月法》中关于公证人的定义做了修改,把“公务人员”改成了“公务助理人员(les offi-ciels publics)”,这一提法更加准确。在法国,公证自产生伊始就被赋予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多元的法律职能,在公民自由、家庭和睦、交易安全、社会稳定方面担负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关《风月法》的下述说明十分详尽细致地反映了公证立法的原初旨意,“为在不可动摇的
基础上建立起所有权、公民自由、家庭祥和……必须(在法庭、治安宫、教父之后)创立第四种机制。在负责调解和审理纠纷的官员之外,太平和安宁召唤另一类公务人员,他们是当事人的无私顾问,同时又是表达他们意思的公正执笔者,向他们说明所订立契约的责任范围,将这些承诺用明晰的语言拟成文书,赋予其以公证书的特性和终审判决的效力,使他们的记忆永远保留,并忠实地保存这些文书,防止善意的人们之间产生争议,遏止贪婪者的成功希望和挑起不义争讼的妄想。这些无私的顾问,这些公正的文书起草者,这种让缔约当事人无可反侮地承担义务的志愿审判官,就是公证人,这个机制就是公证制度。”“赋予公证业如此荣耀地位已被事实所证实。在法国大革命以后的社会构建中公证人担负着复杂的、不断变化的职能:
的顾问,同时公证人还是许多领域中法律安全的保证法律文书的总起草人、家庭
人。他们的作用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实施中,也由此体现在法律的演变之中。” 公证人不可忽视的另一社会作用是:公证实践对法律本身的影响。公证人一直都在与法律的使用者接触,了解他们的需要和他们的合法愿望,进而促成必要的法律规则的修改和变化。而这一行动首先源于公证人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法国立法的一些重要改革即得力于其报告或讨论。比如未成年人或受保护的成年人的法律、夫妻中健在方的权利、夫妻间的自留份额、夫妻财产制、营业资产方面的法律、公司法、商业法、乡村法、消费法、信贷法、财产体的管理等等。一些出色的公证人还与司法部的司法官们合作,将由公证人议会代表向参议院和国民大会提交的立法文件——新的法律或实施政令定稿。此外,公证实践还创造了一些类型的合同和条款,后来都演变为强制性的,并为立法者所认可,如婚姻合同中共有财产的不等分配、嫁资组成中的次分配;尊亲析产中孽息和年金的可转移条款.继承法中由公证实践引入了公知文书以便证明继承人关系;遗嘱中的违约金条款;逐进产权期房和待建房产买卖合同方面的法规也是受公证实践的启发等等,这些足以说明公证人作为社会的活跃分子,一直在将法律人性化,使合同适应个人的需要。
除此之外,法国公证人还广泛参与政治事务。在法国先贤祠供奉的历史名人中就有三位公证人前辈:一位是Jean-Etienne Marie Portails,他是负责拿破仑皇帝礼拜的部长,也是拿破仑法典的起草人之一;一位是 Jean-Baptiste-Pierre Be-viere,他是巴黎公证人元老,法国上议院议员,也是拿破仑法典的起草人之一;还有一位是 Jean-Baptiste Claude Odiot,拿破仑加冕时,他把作为皇权象征的权杖和佩剑授予拿破仑。时至今日,法国有数百名的公证人是市政参议员,近百名公证人是总议员,还有为数不少的公证人担任市长等职务。法国公证的“作为”维度由此可见一斑,且在数百年历史的考验中不断沉淀、优化品质,使得这样的”作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强
化,渗透于法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丰富了自身的实践,而且影响到理论研究,推动了立法完善,不仅让公证人自身体会到职业的自豪感、成就感而倍加珍惜,而且让全社会对这一职业认同感、依赖感与日俱增。尤其是,现代社会对安全有着根深蒂固的需求,“在日益纷杂的法律背景下,公证成为最复杂的法律活动之一”,这无疑可以从整个二十世纪的公证发展中得到解释。
二、公证制度运行现状一一法国公众对公证的普遍依赖与现实需求 诚如前文所述,基于数百年公证传统的意识培育,法国公众早已对安全有着天然的本能的需求,因此对公证有着惯性的倚赖。法国公证的传统业务主要涵盖三个方面:不动产业务、婚姻家庭继承业务与公司法业务。而随着现代法治发展的复杂化、多元化,法国社会更需要公证人身兼多重角色一一公证人、顾问、调解人、中介人、仲裁者、释法者等。为此,法国公证的触角也不断拓展、延伸,普遍介入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如今其服务范围已十分广泛、细致,几乎无所不涉、无所不及。按照法国《公证执业法》,公证人不仅仅扮演文书起草人、证明人、保管人的角色,还担任顾问、调解人、中介人,承担由法院或客户委托的其他事务。如在推定失踪案件中,公证人被指定在财产清单、账务、析产和清算中代理推定失踪人;参与制作离婚协议的公证人可能被篇四》第3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
1日下发的《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 2、【新格式实施时间】司法部2017年3月1
书格式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
二、特别提示
3、【业务受理范围】公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公证法》 第2条规定的范围受理申请,通常不宜受理涉及国内宪法(选举法)领域的“选举投票委托书”、“选票签名属实”1等公证申请或涉及刑事诉讼领域的声明书、证人证言等公证申请。
4、【办证地点变更】在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1 第29式“选票公证书格式”仅适用于外国公民参加本国大选进行投票的行为,不适用于国内(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选举投票行为。
4公证书格式和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中,如果申请人签字、盖章、按指印的地点不是在本公证处,则应写明签署(或确认)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例如“在XXX市XX路XX号XX市房产交易中心”、“在位于XX市 XX区XX街XXX号的XXX家中??”而且,询问笔录、工作记录等文书上所记录的地点也应当作相应变更。
5、【指印录像拍照】涉及遗嘱、赠与、房地产委托书等重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公证机构除了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被证明文件上签名以外,原则上还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被证明文件上按指印,同时,更提倡对办证的场景进行录像或拍照留存。2
6、【当面签署】申请人持已签署完毕的委托书、保证书等法律文书申办公证的,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重新签署申办公证的法律文书,并将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的时间写入公证词,通常不宜按照《公证书格式(2017年版)》第1至6式的注释以及第34式的注释所载明的“确认签字是本人所为”的方式办理公证。3但涉及2
(1)办理遗嘱公证,可以对遗嘱人按指印、两名公证员和遗嘱人均在办证现场、以及遗嘱人手持遗嘱(遗嘱内容面向镜头)三个场景进行拍照;
(办理委托2)书公证,可以对委托人按指印和手持委托书的场景拍照(委托书内容面向镜头)。如果受托人也在办证现场,可以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拍合影;
(3)办理赠与书公证,可以对赠与人按指印和手持赠与书的场景拍照(赠与书内容面向镜头)。
(4)如果条件具备,还可以当场将照片打印出来,由当事人在照片上签字、按指印确认。
3 因为申请人如果以向公证员确认过去签字属实的方式申办法律行为公证或法律文书公证,会涉及申请人在签字的当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涉及 5篇五:公证程序规则》第42条规定“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 2、【新格式实施时间】司法部2017年3月11日下发的《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
式。
二、特别提示
3、【业务受理范围】公证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公证法》 第2条规定的范围受理申请,通常不宜受理涉及国内宪法(选举法)领域的“选举投票委托书”、“选票签名属实”1等公证申请或涉及刑事诉讼领域的声明书、证人证言等公证申请。
4、【办证地点变更】在适用第一类“民事法律行为类”1 第29式“选票公证书格式”仅适用于外国公民参加本国大选进行投票的行为,不适用于国内(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选举投票行为。
4公证书格式和第34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中,如果申请人签字、盖章、按指印的地点不是在本公证处,则应写明签署(或确认)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例如“在XXX市XX路XX号XX市房产交易中心”、“在位于XX市 XX区XX街XXX号的XXX家中??”而且,询问笔录、工作记录等文书上所记录的地点也应当作相应变更。
5、【指印录像拍照】涉及遗嘱、赠与、房地产委托书等重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公证机构除了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被证明文件上签名以外,原则上还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被证明文件上按指印,同时,更提倡对办证的场景进行录像或拍照留存。2
6、【当面签署】申请人持已签署完毕的委托书、保证书等法律文书申办公证的,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重新签署申办公证的法律文书,并将申请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的时间写入公证词,通常不宜按照《公证书格式(2017年版)》
第1至6式的注释以及第34式的注释所载明的“确认签字是本人所为”的方式办理公证。3但涉及2
(1)办理遗嘱公证,可以对遗嘱人按指印、两名公证员和遗嘱人均在办证现场、以及遗嘱人手持遗嘱(遗嘱内容面向镜头)三个场景进行拍照;
(2)办理委托书公证,可以对委托人按指印和手持委托书的场景拍照(委托书内容面向镜头)。如果受托人也在办证现场,可以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拍合影;
(3)办理赠与书公证,可以对赠与人按指印和手持赠与书的场景拍照(赠与书内容面向镜头)。
(4)如果条件具备,还可以当场将照片打印出来,由当事人在照片上签字、按指印确认。
3 因为申请人如果以向公证员确认过去签字属实的方式申办法律行为公证或法律文书公证,会涉及申请人在签字的当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是否涉及 5篇五》对公证员参与招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但其他的现场监督类公证,公证人员往往因无章可循而无所适从,只能 摸着石头过河 ,各搞一套,这就出现很多不正常的缺位、越位、失位现象屡屡发生。有的搞错了角色,充当了活动主办者的附庸,受其摆布;有的不明就里的变成了时髦的摆设;有的在重要情节上因缺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成了诈骗活动的利用工具,更有甚者,极个别的公证人员对现场监督公证缺乏足够的认识,贪图一时之利,而与不法分子同流合污,合伙串通造假。这些现
发生,既损害了公众和国家的利益,也破坏了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阻碍了公象的
证事业的健康发展。近年来,继深圳“彩世塔”、湖北“彩球风波”余波未平,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西安新城区(媒体称“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在“宝马彩票事件”中再曝丑闻。这次事件引起了全国新闻媒体、中央政府和社会各届的空前关注 ,严重损害了政府及公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沉重打击了我国方兴未艾的彩票市场。虽然在党委和政府采取有力措施后,参与造假的不法分子已先后落入法网,对本次体彩销售用人失察、违规操作监督不力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也被陆续处理,公证人员受到了严肃处分。面对社会各届,我们公证全体同仁受到了强烈质疑: 中国公证制度到底意义有多大,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在现场监督活动中起到了什么作用,公证员是不是活动主办者标榜公正的幌子或摆设,“公证不公”、“岂容公证成假证”、“公正实为虚设”等责问铺天而来。面对这样的局面,是我们全国公证行业的悲哀和耻辱,是我国公证法规和公证制度的悲哀和耻辱,更是我们社会主义公证理论探索上的悲哀和耻辱。这一切需要我们每一位致力于公证事业的同仁痛定思痛,亡羊补牢、直面现实、振作奋进。在揭示这次看似偶然,实为必然的深刻原因的同时,对我国现场监督公证的教训进行冷静的思考。[!--empirenews.page--]
一、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有关现场活动的实体和程序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我国通行的现场监督公证的定义是:
公证机构对公司股东大会或发起人会议、创立大会以及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开奖、评选、商品抽样、检测、投票选举等活动的程序进行现场监督,并对活动结果给予确认,公证的活动。多数人便据此主张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是“活动的程序”是否符合预先设定的规则,而对于活动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是公证证明的对象。如中央电视台以往举办的电视歌手大赛,公证员主要监督活动的举办者在活动程序、操作规范、活动过程等方面,都要符合举办者向社会告知的内容,监督
其做法与预定的规则是否一致。公证人员的参与主要在于保证评奖现场程序的公平、公正,并不能保证结果的绝对公正,对程序以外的因素如:
假评委与选手之间存在幕后交易,公证就难以制约。同样的道理,“西安宝马案”中公证员仅应保证开奖的过程只要符合预定的规则,至于彩票的发行、承销、彩民等事项不是公证现场监督的范围。我们能赞成这种观点吗,我认为在现场监督公证中,现场活动的程序正义是保证整个活动公平、公正的关键,因而程序性审查监督当然应该是其主要的证明对象,同时,现场活动的实体合法性是整个活动合法有效的根本。因此,现场监督公证的证明对象应为包括活动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活动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两个方面。
1、对实体和程序均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监督是公证公信力的要求。关于公证的性质定位,到目前为止,尚无定论。但其公职属性和公证文书的公信力是已经形成共识的。经过公证确认的事实,具有社会公信力,这是公证制度设计的价值目
标,也是公证制度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优势”所在。公证的“公”首先代表的是公务,是国家赋予的证明力,也代表了公平、公正。《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均规定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优于一般的证据,而且毋需查证、质证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正是基于公证的法定效力和公证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有关法律形为、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确认效力,使社会公众对公证产生信赖,
因此,程序正义和实体合法均是公证的内在要求,缺少公证成为社会信用的象征。
任何一项,都会丧失公证应有的公信力。拉丁公证制度均要求公证不但要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而且更证明其合法性。真实、合法是公证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公证制度的归宿点。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只认证事实的真实性,而对其是否合法则不予关注,它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一点也是两大法系公证制度的根本区别,也正基于此,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文书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我国的公证制度正处于改革阶段,但从传统上和发展趋势上看,属于拉丁公证的模式。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中国公证员协会已正式成为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正式成员,受其影响,我国公证制度将会更加向大陆法系公证制度靠拢。除出生、经历、证书、婚姻状况等事实行为只证明其事实性外,绝大多数的公证行为都是证明真实性、合法性。[!--empirenews.page--]
2、对现场监督活动的实体和程序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是此类公证本身的特点要求的现场活动一般包括开奖、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公司的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等。它们有着共同的特点:民事诉讼法》第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均规定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优于一般的证据,而且毋需查证、质证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当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正是基于公证的法定效力和公证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有关法律形为、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确认效力,使社会公众对公证产生信赖,公证成为社会信用的象征。因此,程序正义和实体合法均是公证的内在要求,缺少任何一项,都会丧失公证应有的公信力。拉丁公证制度均要求公证不但要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而且更证明其合法性。真实、合法是公证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公证制度的归宿点。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只认证事实的真实性,而对其是否合法则不予关注,它强调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一点也是两大法系公证制度的根本区别,也正基于此,
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文书具有很强的公信力。我国的公证制度正处于改革阶段,但从传统上和发展趋势上看,属于拉丁公证的模式。二00三年三月十四日,中国公证员协会已正式成为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正式成员,受其影响,我国公证制度将会更加向大陆法系公证制度靠拢。除出生、经历、证书、婚姻状况等事实行为只证明其事实性外,绝大多数的公证行为都是证明真实性、合法性。[!--empirenews.page--] 2、对现场监督活动的实体和程序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是此类公证本身的特点要求的现场活动一般包括开奖、招标投标、拍卖、抽签,公司的成立大会、股东大会等。它们有着共同的特点》作者陈加友)。案情如下:
某公证处对某生命人寿股份保险公司发起人会议进行现场监督,由于10个发起
人中的两个将其发起人资格转让给另外两个公司,受让的两个公司要求作为发起人参加发起人会议,遭到其他8个发起人的拒绝。公证员对事实和适用法律分析后,认为受让人该两公司不具备发起人资格,由其他8个公司作为发起人召开发起人会议符合法律规定,并给予了公证。当初公司章程及发起人会议的规定中并没有规定此规则,受让人能否具有发起人资格问题属本案中的实体问题,当事人出现争议时,公证员并没有拒绝了事,而是依据《公司法》等法律及法理给予认定,完全是一种实质性审查行为。本案若仅进行形式审查,则可能出现另外两种结果:公司法》等法律及法理给予认定,完全是一种实质性审查行为。本案若仅进行形式审查,则可能出现另外两种结果》,因没有做类似详细的规定,招标方往往只在开标
前期工作以及投标情况,公证人员一无所时邀请公证人员到现场监督,而对招标
知,但万一出现问题,首先受到质疑的是公证人员。“西安宝马案”催生出台的《开奖公证细则》规定,公证人员对开奖活动过程要进行实质性监督。该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事前审查”,笔者认为,审查的内容应包括彩票的发行人、开奖人、兑奖人、彩票承印人、保管人等资格,以及彩民的行为能力等,指的应是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上的审查。现场公证事项一般都具有潜在的经济、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如果这些事项不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操作,则极易在经济、社会稳定方面产生很大的消极影响。因此,如果不贯彻实质性审查原则,则公证制度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保护将是一纸空文。因此,现场公证的实质性审查是此类公证的必然要求。
三、现场监督公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内容。《公证程序规则》第51条规定“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人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这一规定显示,现场监督公证要求“真实”、“合法”。在现场公证中,认清现场公证证明对象,贯彻实质审查原则和坚持整个活动的“公平、公正、合理”原则,依照法定程序及预定规则。对整个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是公证人员的职责。这个过程中要求公证人员在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理清公证法律关系,逐项进行审查监督。首先,主体审查方面。招投标公证中,主要涉及到的当事人有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的主体资格,相互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开奖公证中主要涉及彩票承印人、彩票发行人、开奖人、运输人、兑奖人、彩民资格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拍卖活动中的拍卖人、竞买人等;股东大会公证中股东资格、股东权利能力等。对主体资格审查时,当事人及拍卖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审查至关重要。例如,在某市的某公路招标投标公证中,开标前,由于公证员及时审查了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在开标验标时,公证员发现一份投标书盖有某建筑安
装公司字样的印鉴与本次评委中的一位工程师所在的单位名称相近。经了解核实,该建筑安装公司与该评委所在单位系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该评委显然与投标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评委会接受公证员的使其回避的建议,及时更换了该评委,保证了招标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对现场活动的客体进行审查,现场活动的客体包括,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审查招标投标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物品等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合法;开奖公证中主要审查涉及彩票数量、印刷、保存、运输、版
式、回收、开奖器具等一切相关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规则的规定。程序问题,开奖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则的规定;拍卖客体主要审查拍卖物是否合法,拍卖物的状况,公示的样品或说明是否与原物相一致;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主要审查发起人资格,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验收报告、股东名册等等。[!--empirenews.page--]第三、对现场活动内容的审查主要涉及到现场活动规则的合法性及奖品的设置、价值的合法性,是否到位等。在一个公证
中,某处办理了某市
一家大型商场的有奖销售活动,消费者可凭购物发票参与抽奖,设
一、
二、三等奖,奖品为不同型号的某品牌电脑,总数额超过5000元,这就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按公证人员的要求,主办方予以了纠正。在某公证处办理的某市某大型工程项目招标中,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开标现场设投标箱,投标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上午10时整,开标时间为上午10时30分,当时,有六家投标
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公证员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招标人的工作人方在截
员一起密封了标箱。三分钟后,一家投标方急急赶来投标,公证员依据招标文件拒绝了标书。投标人和有关人员联系后,某市领导亲自打来电话过问,要求将该标书作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招标人征求公证员意见,公证员坚持原则,明确表[3]下一页 示该标书为无效标书,否则,拒绝公证。公证人员依法办事的态度和作风,维护了招标的严肃性,也使招标人和各位投标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中标结果。总之,对现场活动的审查是实质性审查,不但要证明其操作程序合法性,而且同时也要审查活动本案的真实合法性,这样才能真正起到公证应有的作用,树立起公证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