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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2017-10-20 6页 doc 18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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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信用社(银行)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涉农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规范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小企业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年应税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资产规模低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法人或依法注册登记的其它经济组织。 地(州)级城市辖区内直接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企业或直接经...
信用社(银行)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小企业信用贷款办法 信用社(银行)小企业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涉农小企业贷款难的问,规范对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管理,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和金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银监会《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小企业是指县(市)区域范围内年应税销售收入低于1000万元或资产规模低于2000万元、从业人员在100人以内的企业法人或依法注册登记的其它经济组织。 地(州)级城市辖区内直接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企业或直接经营农药、化肥、地膜、农业机械等涉农物质的企业,规模符合上述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贷款是以借款人信誉为保证无需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级法人核算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联社及实行二级法人核算的县(市)联社。基层社办理该项业务须通过其联社批准。 第五条、对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1、择优扶持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产品有销路、市场有份额、经营有效益、管理较规范的优良企业。 2、专款专用原则。信用贷款须指定用途,贷款额度必须按企业专项需要核定,做到专款专用。 3、物质保证原则。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原(辅)材料,形成企业相应的生产经营物质。不得用信用贷款资金发放工资或用于企业其它消费。 第六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按需申请、周转使用”的管理方式。 第七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应按市场化和商业可持续的要求操作,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自担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贷款人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的是本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所指的企业。此外,借款人应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主要经营场所及注册地在贷款人服务的社区范围内; 2、企业注册经营在一年以上,经营管理已基本正常; 3、借款人基本帐户在贷款人处开立,且在贷款人服务社区范围内没有其它金融机构的帐户; 4、持有效合法的贷款卡,贷款卡须参与年度审验; 5、企业产权关系明确; 6、企业及企业出资者或关键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无不 良信用记录; 7、贷款人规定的其它条件; 8、不是贷款人的关系人。 第九条 企业应有较健全的财务制度,应按季向贷款人报送财务报表。借款时,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50%。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购买企业原(辅)材料和作为企业的短期营运周转资金,贷款资金的运用应形成企业相应的材料物质。 第十一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单笔最长期限为1年,一年期以内贷款展期后不得超过1年,一年期贷款不得展期。 第十二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利率与其高风险相匹配,实行较高贷款利率。贷款人在利率定价时按公开、透明原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执行利率不能低于抵押贷款执行利率水平的120%。 第四章 授信管理 第十三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遵照“评级、授信、授权、用信”的程序,实行综合授信、分级授权、按需申请、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及受理。需要信用贷款的小企业首先应向贷款人提出评级授信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贷款人应指定专人受理,并告知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搜集、调查、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组织人员按《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小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与计分表》评定小企业信用等级。评级时,应重点掌握以下情况: 1、企业的有效资产、实际负债、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量、在金融机构的还款记录、资金结算、融资能力等真实财务状况,以及管理水平、市场竞争能力、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2、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管理能力、品行、家庭资信状况、日常行为等。 3、注册登记与年检及其它情况。 4、实际纳税情况。 5、所属行业协会及上、下游企业对其的综合评价。 6、所在社区管理机构及附近居民对其的综合评价。 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应重新评定。 第十六条 授信及授信额度。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应按《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对单一法人客户的信用贷款额度、抵押贷款额度、信用证、承兑、贴现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对单一借款人授信额的20%。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计入后,单一借款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不得高于75%。 第十七条 分级授权。办理小企业信用贷款的机构应经省联社批准,超过授权额度应向省联社咨询报批。贷款人 权限内的贷款可分级向分支机构、客户经理授权发放。 授权应以书面形式载明授权内容、额度、权力的义务等内容。 第十八条 用信。借款人在授信额度内,需要使用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时,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按权限及相关程序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贷款人开展小企业信用贷款以县级联社或合行为单位,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授信,并授权指定经营网点及客户经理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实行客户经理制。客户经理主要办理小企业贷款前台业务,在授权范围内实行一揽子主办制。其职责是负责贷前调查、档案资料收集、提出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协商条款、贷后检查等事项,监测企业资金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为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第二十一条 客户经理实行资格管理和等级管理。客户经理在贷款人授权范围内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双签审批制。客户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可以独立做出是否予以贷款的决定。贷款合同经借款人、客户经理初议并由客户经理和其所在分支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专用章后即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首次提出贷款申请的客户,应在5日内给予答复,15日内办理终结;发生过贷款关系的客户应在10日内办理终结。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应加强资金流向检查,追踪资金使用用途,填写资金流向追踪检查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客户经理应加强贷后检查,按月搜集小企业经营资料及相关信息,按季进行贷后专项检查,填报季度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内部稽核制度。对每户小企业信用贷款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险检查,有效掌握客户经理、分支机构的尽职情况,确保其执行小企业贷款政策、服务质量、风险防控等各项操作标准。 第二十六条 严格小企业信用贷款重组操作,严禁擅自办理贷款重组和掩盖贷款真实形态,严禁借新还旧。 第二十七条 实行小企业信用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小企业发生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或贷款未能按时还本付息时,客户经理、分支机构应及时向上反映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要按照“分类科学、内容齐全、及时收集、管理规范”的原则,建立小企业信用贷款综合信息管理。内容包括: 1、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年检证明、法人代码证书、近期纳税证明等基本信息。 2、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它必要的个人信息。 3、小企业最近的负债和担保情况。 4、业务合同、近期的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详细情况。 5、调查报告和办理意见。 6、其它资料。 第六章 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九条 严格贷款调查评价、审查、审批各环节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调查情况不实、虚假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审查把关不严、超权限、超额度审批或其它未尽职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 任。 第三十条 严格小企业信用贷款的考核。信用贷款本息催收面应达100%,按期收息率应不低于98%,贷款到期收回率应不低于95%。信用贷款的考核指标应量化到具体的经办机构及客户经理,并实行绩效挂钩。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用贷款奖励专户。每年在专项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奖金,专门对客户经理、经办机构和相关人员进行奖励。 奖励基金按“明确标准、专门计提、专户存储、持续累积、上不封顶、损失抵扣、履约兑现”的办法管理。 第七条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县联社(合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辖内小企业信用贷款实施办法,报省联社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流通的专业户和种养殖户申请小企业信用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条文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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