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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中口腔专科门诊部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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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中口腔专科门诊部奖惩制度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中口腔专科门诊部奖惩制度 河池金城江城中口腔专科门诊部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门诊部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门诊部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门诊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卫生部《门诊部工作制度和门诊部工作人员职责》,结合门诊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门诊部办公室负责...
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中口腔专科门诊部奖惩制度
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中口腔专科门诊部奖惩制度 河池金城江城中口腔专科门诊部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门诊部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门诊部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门诊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依据卫生部《门诊部工作制度和门诊部工作人员职责》,结合门诊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门诊部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4)门诊部外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监督检查,发现缺陷,归口转报。 第五条 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门诊部办公室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奖 则 1 奖励对象:河池市金城江区城中口腔专科门诊部所有医护人员及各科室所有人员。 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成绩特别突出者,由门诊部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门诊部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用依据。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奖励金额:50—1000元。 奖励范围: 第八条 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九条 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第十条 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二条 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门诊部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2 第十三条 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国家、集体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第十四条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门诊部利益,成绩显著者。 第十五条 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门诊部或科室服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制度,维护财务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 第十六条 坚持财务 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失者。 第十七条 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十八条 获得市级、区级或乡镇一级表彰奖励者。 第十九条 社会满意度超过95%的科室或个人。 第二十条 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区级奖励50元,市级奖励150元,省级奖励300元,国家级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 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 ,每次奖励50元。 第二十二条 关心维护门诊部和病人利益,敢于举报行业不正之风和损害集体利益者。 第二十三条 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50元。 3 第三章 医德医风罚则 第二十四条 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门诊部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二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条 科室社会满意度在85%以下的,扣发100元。满意度在75%以下的扣发300元。 第二十九条 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门诊部,由门诊部处理。 第三十条 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如数退还外, 4 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进行门诊部通报批评,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除罚款、通报批评外,降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三十一条 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贿行为, 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未经门诊部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新进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元,扣发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10元。 第三十四条 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100元,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门诊部通报批评。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 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绐病人作检 5 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100元。病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不经门诊部同意擅自停门诊,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 不按规定项目收费的、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扣发当事人100—300元;收费部门乱收费、少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情况,扣发当事 300元,并视情节予当事人离岗学习1—3月。 人100— 第三十七条 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追缴所得款项,扣发300元,对于从中截留失分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5—10倍。 第三十八条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科室不处理,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三十九条 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3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个人未经门诊部同意外出体检、会诊、讲学、鉴定、手术、办班等外出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内几个人私自结伙 6 外出服务,则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负责。 第四十一条 医务人员不能将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卖药,经查实,扣发其所得的10—20倍,低聘专业技术职称一年,情节严重的解聘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或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门诊部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扣发1000元并降聘技术职务一年至二年。 第四十三条 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发200元。 第四十四条 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门诊部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300—6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 7 100—500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政府、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门诊部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500—1000元,个人所为扣发 600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习1—3月。情节严当事人300— 重的,直接解雇。 第四十八条 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300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次者,离岗学习3—6个月,或予以解雇。 第四章 医疗质量罚则 第四十九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门诊部的《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管理办法》对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1)发生缺陷受到的处罚: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元;中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元;轻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元。 (2) 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0 8 元;严重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元。 (3) 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因技术水平有限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个人承担40, ,门诊部承担6,%;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40,,加5000元以上承担部分60,,门诊部承担40%;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3000元下,个人承担70,,门诊部承担30%;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70,加3000元以上部分80,,门诊部承担2,%。 第五十条 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规范相关条款的,每违反一条扣发责任人10元。 第五十一条 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有不符合处方书写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元。 第五十二条 护理文书书写以《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3元。 第五十三条 门诊部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门诊部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以及门诊部制定的《门诊部感染》、《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出现一起不 9 符合要求的扣发责任人5元;造成门诊部感染暴发流行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300—600元,给门诊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50%;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行政、后勤罚则 第五十四条 各科室应按门诊部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门诊部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发责任人50--200元。 第五十五条 财会、出纳、办公室、后勤、药房等管理人员,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规范要求,统计上报并如实计算任务和工资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扣发50-200元。 第五十六条 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七条 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门诊部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扣发个人5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五十八条 各医技科室的考核任务数额及奖惩书于每月五日前交财务科,每延误一天扣5元。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及时办到或不予答复,一时办不到的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扣发当事人50元;若连续发 10 生,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九条 门诊部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50元。 第六十条 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一条 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 第六十二条 养制度,并在门诊部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30%赔偿。 第六十三条 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论证,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200—500元,造成门诊部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2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四条 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发责任人每份50—100 11 元;遗失的,扣发责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章 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第六十五条 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六十六条 劳动纪律差,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5—25分钟,每次扣发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达30—50分钟,扣发30元;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六十七条 职工无故脱岗,一次扣发30元,一次超过30分钟加倍处罚;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一次超过 6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职工因工作离岗须事先在科室登记,并委托他人代岗,同时与代岗人双方签字。 第六十八条 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1)旷工半天,扣发100元; (2)旷工一天,扣发200元; (3)旷工二天,扣发300—400元; (4)旷工三天,扣发500—600元; (5)旷工四至七天,扣发800—12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 (6)旷工八至十四天,扣发2000—30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或给予待岗或下岗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雇。 12 (7)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当年旷工累计十五天的,直接解雇。 第六十九条 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医院或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扣发当事人每次30元。 第七十条 个人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门诊部工作正常运转,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七十一条 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置劣质品,致使门诊部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门诊部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50—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七十二条 虚报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误餐等按规定给予的补助),经核查属实,除追回因虚报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三条 经领导批准的职工借款、转账、购物等,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影响财务结帐的,扣发当事人50元。 第七十四条 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10元进行处理。 条 未经门诊部批准,私自到院外兼职或将医疗设 第七十五 备、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发当事人500—1000元;从中获利的,没收获利所得;如设备损坏,则由当事人赔偿。 第七十六条 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门诊部经济遭受损失的,扣发100—3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 13 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七条 违反门诊部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100—200元。 第七十八条 使用门诊部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下班不关水电,导致门诊部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七十九条 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100—300元。给门诊部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500—1000元。 第八十条 职工上班时间看电视、听音乐、打游戏、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10元。 第八十一条 职工辱骂他人或职工之间(含家属)、职工与患方之间发生吵架,扣发当事人 100元;发生打架,扣发当事人300元,由此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负,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影响极坏者,取消当事人评选先进资格、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予待岗学习3—6个月。 第八十二条 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发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八十三条 职工(含临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八十四条 破坏部容部貌,任意违章晾晒衣物,乱搭乱放,经教育不改者,扣发50元。 14 第八十五条 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门诊部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或个人,扣发200—500元。 第八十六条 各科室必须做好清洁工作,定点投放垃圾,如有违者扣发责任人或科室50元。 第七章 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罚则 第八十七条 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门诊部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发100—2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发并追缴进修期间门诊部给予的各种形式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门诊部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门诊部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门诊部工作不满5年,非正当理由离开门诊部的,承担10万—30万元的违约金。 第八十八条 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门诊部根据规定给出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凡一年内受到处罚金额或累计处罚金额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2000元以下(不包括2000元)的,扣发年终奖的30%—50%,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2000元以上(包括 15 2000元)的或受到行政处分的或违法的,当年无年终奖,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十条 其它本制度未涉及的,参照相关类似条款进行处理,并对本制度进行补充。 第九十一条 涉及本制度所列的扣发金额由财务科从个人或科室的绩效工资中扣除,作为门诊部的奖励基金。 第九十二条门诊部可根据受罚个人或科室所受处罚金额的大小及个人或科室绩效工资的多少采取一次扣除或分次扣除。 第九十三条 凡奖励或处罚对象在本制度中有2条以上可适用的类似条款,不采取累加的方式进行奖惩,而是以奖励程度最大或处罚程度最大的条款为准。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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