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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自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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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自成交二手房自成交 第一步 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住房城乡建...
二手房自成交
二手房自成交 第一步 自2011年2月17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资格进行核验。通过核验的购房家庭,方可办理存量住宅网上签约手续。 第二步 买方可通过以下渠道查找已经通过核验的房源: (请注意查看房源核验编号) 1.访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中的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专栏; 2.访问各门户网站中有关房源信息的专题专栏(如首都之窗、北京市海淀区政府门户网站、海淀区房屋管理局网站)。 第三步 买卖双方需前往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办事大厅存量房网签窗口办理以下事宜: 1. 窗口工作人员根据买卖双方填写的《存量房买卖信息表(自行成交)》,协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 2. 买卖双方选择是否接受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监管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如选择自有交易资金监管,须签订《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划转协议》,并确认已在监管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如不选择自有交易资金监管,需要签订《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友情提示: 1. 买卖合同和资金监管协议均是在网上签订,为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建议买卖双方及时打印、签字。 2. 资金监管协议中涉及的账户信息,请认真填写并确认账户有效。 3. 资金监管协议一旦成功签订,将自动生成监管子账户。 第四步 1. 买方可通过银行转账、银行柜面和网银等方式将自有交易资金存入资金监管子账户。 2. 房屋转移登记前,自有交易资金应足额存入。 友情提示: 1. 自有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买受方支付给出卖方除贷款外的全部购房资金。 2. 如存量房交易成功,监管子账户内的自有交易资金自动划转至卖方在监管协议中提供的收款账户;如存量房交易失败,监管子账户内的自有资金自动划转至买方在监管协议中提供的退款账户。 第五步 1. 买卖双方需自行前往海淀区房屋管理局办事大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2. 房屋产权过户完成,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自有交易资金自动划转至卖方收款账户。 存量房屋买卖一次性告知单 2011-07-05 一、必须提交的资料: (1)登记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结婚证;军人由团级以上 政治部开具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二份; (8)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 (9)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10)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本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 (2)外省市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申请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偿债务等转移登记的权利人,还须提交暂住证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3)军人:居民身份证和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或士兵证,或学员证,或军官退休证,或文职干部退休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 (4)港澳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居民身份证; (5)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旅行证或经确认的居民身份证明; (6)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7)外籍人士:经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或护照和外籍人士在中国的居留证件(无外国人居留证件的,提交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原件); (8)境内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9)境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以非法人机构名义申请登记,不能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应有法人授权;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不再核对原件; (10)境外法人、其他组织: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及有关部门核发的该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认证后的以上文件,不再核验原件;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委托代理人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明、受托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记载的委托事项、权限应明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可不再核对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4)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5)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由监护人出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原件。 (6)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原件; (7)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 (3)申请人应配合工作人员接受相关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5)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作为受让方办理房屋登记时,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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