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 3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 4 第四章
与发放 ...................................................................... 5 第五章 支付管理 .......................................................................... 6
第六章 贷后管理 .......................................................................... 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0
第八章 附则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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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
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
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
务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
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
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
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
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
法。
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
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
#和有效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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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
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
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
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
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
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
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
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
;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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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
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
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
真实、完整、有效。
贷款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
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核心主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财务资信
和发展战略等情况;
(三)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
易等情况;
(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
抵质押物担保能力;
(五)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六)贷款人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贷款调查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及验证核实情
况提出调查意见。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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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应建立完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机制,
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采用科学评级方法,评定客户信用
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建立客户资信记录,有针对性地审查影响
流动资金贷款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贷款风险,形成风险评价报
告。
贷款审批人员应在审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
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贷款人内部的规章制度,分析贷款的
主要风险和收益情况,以及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提出信贷审批
意见。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评审制
度和流程,确保独立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贷款人应建立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
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
借款
、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贷款人应建立规范的合同使用和管理制度。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
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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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
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与借款人明
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的约定;
(二)对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的约定;
(三)对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的约定;
(四)对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的约
定;
(五)借款人和贷款人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设立有关条
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
使用贷款等的违约责任。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及贷款资金支付用途、方
式等,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五章 支付管理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
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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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
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
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一)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二)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
(三)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
(四)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五)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
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
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
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
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
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
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借款人的
提款申请比照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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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
款发放账户,并约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五、
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可发放流动
资金循环贷款:
(一)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
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
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
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
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
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
止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效益、信
用、支付等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
用评价依据,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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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情况时,贷款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控制风险。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对
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对回笼账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应要求
借款人定期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对能够确定相应销售回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
中约定,若相应的销售收入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贷款人有权提
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情况,适时
采取风险规避措施;
对借款人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贷款人可与借
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
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
售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必要时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
相关协议。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
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
展期,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金额,并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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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
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缺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
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
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
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
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的。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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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
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三)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八章 附则
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全额保证金
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流动资
金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
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
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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