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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8-01-18 10页 doc 26KB 2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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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 3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 3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 4 第四章 与发放 ...................................................................... 5 第五章 支付管理 .......................................................................... 6 第六章 贷后管理 .......................................................................... 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10 第八章 附则 ................................................................................ 11 1 第一章 总则 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行为,加 强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流动资 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 务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 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日常 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按使用的周转性分为循环和非循环两类。凡在 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内多次滚动使用的流动资金贷款为循环贷 款,其他为非循环贷款。 除固定资产贷款以外的其他公司类贷款业务品种适用本办 法。 流动资金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 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 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岗位 2 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 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 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 维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 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流动资 金贷款业务实施检查监督。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贷款人应确定对借款人的基本要求;贷款人应要求 借款人通过合法、有效的方式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人受理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 记; (二)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三)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 (四)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3 (六)借款人承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配合贷款人的贷款支付 管理,为贷款人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 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 真实、完整、有效。 贷款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法定代表 人及高管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核心主业、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财务资信 和发展战略等情况; (三)贷款具体用途,以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交 易等情况; (四)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和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 抵质押物担保能力; (五)借款人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六)贷款人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贷款调查人员应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及验证核实情 况提出调查意见。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4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流动资金贷款风险评价机制, 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采用科学评级方法,评定客户信用 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建立客户资信记录,有针对性地审查影响 流动资金贷款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贷款风险,形成风险评价报 告。 贷款审批人员应在审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 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贷款人内部的规章制度,分析贷款的 主要风险和收益情况,以及风险规避和防范措施,提出信贷审批 意见。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规范的贷款评审制 度和流程,确保独立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不受任何不当影响。 贷款人应建立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 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合法的 借款、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 贷款人应建立规范的合同使用和管理制度。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要求借款人承诺向贷款人 提供的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具体的 5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风险处置和有关细节, 不得将贷款用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或投资的领域和用途。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与借款人明 确约定贷款资金的支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支付资金用途、支付方式、支付工具的约定; (二)对支付方式变更及变更触发事件的约定; (三)对贷款资金支付限制、禁止行为的约定; (四)对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备查的约 定; (五)借款人和贷款人均认可的其他有关贷款支付的约定。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中设立有关条 款,明确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 使用贷款等的违约责任。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贷款发放部门或岗位,负责审核各项放款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及贷款资金支付用途、方 式等,并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五章 支付管理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 付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 6 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 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 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 (一)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 (二)经营扩张过快或主营业务不突出的客户; (三)信用状况一般或有恶化趋势的客户; (四)单笔支付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且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或单笔支付未超过借款合同金额的30%,但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五)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 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收款人、付款金额等 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是否与借款人经营 范围相符,是否与企业经营情况和资金周转等实际情况相符。 审核同意后,贷款人通过借款人账户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 人交易对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 特点、信用状况和对借款人的熟悉程度等,选择事前逐笔审核方 式,或者事前批量审核、事后逐笔检查或抽查等方式对借款人的 提款申请比照第二十六条进行审核。 7 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 款发放账户,并约定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五、 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方式,经贷款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可发放流动 资金循环贷款: (一)借款人现金流量充足,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 (二)借款人业务管理规范,具有长期发展潜力; (三)借款人与贷款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银行内部评级在AA以上。 贷款人发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应当根据借款人 的业务规模、生产周期审慎确定循环贷款的额度,避免超额放贷。 对流动资金循环贷款,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 信用状况、支付特点等因素合理选择贷款支付方式。 贷款人在贷款发放和支付阶段如发现借款人信 用下降或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等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 止贷款发放。 第六章 贷后管理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效益、信 用、支付等状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 用评价依据,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8 在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情况时,贷款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控制风险。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指定资金回笼账户,并对 回笼账户进行监控;对回笼账户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应要求 借款人定期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对能够确定相应销售回款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 中约定,若相应的销售收入在贷款到期日前回笼,贷款人有权提 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对借款人账户的监控情况,适时 采取风险规避措施; 对借款人现金流异常,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贷款人可与借 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控制借款人的资金支付。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参与借款 人的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大额融资和资产出 售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必要时应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 相关协议。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 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对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 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 展期,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金额,并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 管理。 9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 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缺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 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贷款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 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 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 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的。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10 构除按本办法第四十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理、 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三)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八章 附则 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账户透支、全额保证金 类质押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具体情况选择参照本办法执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发放流动资 金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 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 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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