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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宗旨

2019-08-02 10页 doc 27KB 1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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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宗旨摘要: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法的宗旨决定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向经济法价值转化的保障。研究经济法宗旨必须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主观与客观、实然与应然、相对与绝对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是为了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关键词:经济法;宗旨;两个失灵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
试论经济法的宗旨
摘要: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法的宗旨决定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向经济法价值转化的保障。研究经济法宗旨必须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主观与客观、实然与应然、相对与绝对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是为了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关键词:经济法;宗旨;两个失灵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是研究经济法学的逻辑起点,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在九十年代初期及以前,几乎没有学者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探讨上,在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取得丰硕研究成果之后,学者逐渐发现了研究经济法宗旨问题的价值,并逐渐发现其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但与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其他范畴相比,对经济法宗旨问题的研究仍明显不足,尚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系统的理论体系,也没有发挥经济法宗旨问题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所应该发挥的作用,因此,对这一范畴进一步进行研究,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对经济法学科体系的完善以及对经济法制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在此,笔者在借鉴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对经济法宗旨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以期推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与发展。一、经济法的宗旨释义(一)宗旨的含义探讨经济法的宗旨,首先要探讨宗旨的含义。由于宗旨并非是一个法学专用术语,而是一个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普遍使用的术语,因此,我们首先要到日常生活及各学科中去探寻其最一般的含义。《现代汉语大词典》“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思想或意图、主意。”《现代汉语辞海》“宗旨”词条的解释为:“主要的目的和意图。”由此可见,宗旨的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主要的目的或意图”。在法学领域,一般也是在“主要的目的或意图”的意义上来使用“宗旨”一词的。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或称经济法的目的,一般是指经济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经济法的宗旨,亦即经济法的目的,指经济法调整所要达到的目标。”有些学者明确指出:“法律的宗旨即通过法律条文所反映出来的立法的主要意旨或目的。”因此,经济法的宗旨所探讨的就是经济法的目的或意图。近来,有学者探讨了“经济法的任务”,综观其全文,可以发现其所探讨的经济法的任务与经济法的目的或宗旨基本上是同一概念。(二)宗旨与价值、基本原则的区别与联系为了更好地理解经济法宗旨的含义,有必要把宗旨与价值、基本原则等一些相近概念作一比较,从中发现它们的区别与联系。价值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在法学界,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指规定于或寓意于经济法律、法规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由以上学界关于价值和基本原则的一般界定可知,价值强调的是法所具有的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功用或属性,含有较多的客观的色彩,而宗旨强调的是人的主观目的与意图,带有较多的主观的色彩。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的宗旨的体现,因为经济法是人们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创造的,经济法必然有助于实现人们的这种目的,否则这种经济法就不是人们所希望的经济法,它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经济法最大的价值在于能实现人们对于经济法的期待,有助于实现人们创制经济法的目的。因此,经济法的宗旨规定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价值是经济法宗旨的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宗旨向经济法的价值转化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实现经济法的宗旨、保证经济法具有实现其宗旨的价值的必要条件。离开了经济法的宗旨就谈不上经济法的价值,也没有基本原则存在的必要。离开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宗旨就成了空中楼阁,没有实现的可能。而离开了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宗旨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很好地实现,现实的经济法也就不可能具备或不可能很好地具备人们所期待的价值。二、研究经济法宗旨的意义(一)对经济法学研 究的意义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以说,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贯穿于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始终。从逻辑上来说,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首要范畴,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是研究经济法的逻辑起点。不深入研究经济法的宗旨就很难深入研究经济法学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如经济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本质、体系、价值、原则、作用、地位、特征、制定与实施等。对经济法宗旨的研究是使整个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成为一个和谐、有机、统一的整体的保障,经济法的宗旨就像一条主线,体现着研究者的核心思想与基本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中,存在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了,各种观点层出不穷,真可谓百家争鸣。综观各种观点的差异,究其实质,在于对经济法宗旨的理解上的差异,虽然学者在论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时并没有相应论述其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但在每位论者的思想中,都有对经济法宗旨的认识与理解,并且是按照这种理解去构筑自己的观点与体系的。因此,有学者指出:“经济法的宗旨,是研究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问题的指针,也是确定经济法调整的具体对象和基本方式的前提。”法学界一般认为,调整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最重要的,其实,法律的宗旨是划分法律部门更为根本、更具决定意义的标准。因为,调整对象只回答了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而并没有回答如何以调整对象为标准进行划分的问题,而后者才是更重要的。因此,从更根本的角度来说,法律的宗旨是法律部门划分的决定因素。关于这一点,从中外学者给经济法下定义的方式中,就足可见经济法宗旨对于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作用,德国“集合说”的代表人物努斯鲍姆(Nussbaum)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的总体或集合。“组织经济说”的代表人物哥尔德密特(GoLdschmidt)认为,经济法就是为了改进生产而规制交易经济和共同经济的法。在国内学者的论述中,也有许多是以经济法的宗旨来阐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如“国家干预”说认为:“经济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根据史际春教授的最新研究成果,法律部门划分的传统理论已经走到了尽头,应该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史教授提出了新的法律部门的定义模式:“给部门法下定义就是为了某某目的而规范某类活动,调整在此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由此,有学者认为:“确定经济法的任务或者说经济法的目的就成了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只有存在了不同于民法、行政法的特定目的和任务,经济法才有可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由此可见经济法宗旨在经济法基础理论中的重要地位。(二)对经济法制建设的意义经济法的宗旨对于经济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法制建设有静态和动态两种含义。从静态的角度来说,法制建设指的是法律和的建设。为了建立一个和谐、统一的经济法规范性文件体系,就必须有一个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目的追求,这一总的目的追求就是经济法的宗旨。明确的经济法宗旨可以保证整个经济法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避免各个法律部门、各部单行法律、法规的矛盾与冲突。明确的宗旨可以保证整个经济法法律体系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避免各法律部门简单拼凑和杂乱无章等现象。明确的宗旨可以使各项立法及各项制度的建设更有针对性,目标更明确,从而可以更好地适应现实生活,解决现实问题。经济法的宗旨还是检验各项法律制度的价值性、科学性的最高标准,能较好地实现经济法的宗旨的法律制度就是成功的法律制度,是有价值的法律制度,是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法律制度,反之,就是失败的法律制度,就是没有价值、不科学、不合理的法律制度。从动态的角度来说,法制建设指的是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整个法律制度的运转过程。首先,经济法的宗旨对于经济法立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没有宗旨实际上就不会有立法的动机,当然也就不会有立法的活动。经济法宗旨的形成是经济法立法的前提,否则,连经济法的宗旨都不明确,如何进行经济法的立法?即使立了法,也一定不会是成功的立法。其次,对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的 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执法和司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立法目的,即立法宗旨。经济法的执法和司法又可统称为广义的经济法的适用,而法律适用无非就是把抽象的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社会生活当中,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必然伴随着法律的解释,而法律解释的最高原则就是符合法律的宗旨与目的。目的解释本身也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宗旨还可以弥补法律中的一些缺陷与漏洞,缓解法律的不周延性、相对滞后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复杂性的矛盾,从而能够使执法和司法更加符合立法的目的。经济法的宗旨对于经济法的守法也是十分重要的,普通的公民不可能详细了解经济法每一个条文的具体内容,因此,有时难免会在无意中违反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的宗旨可以使普通公民把握经济法的精髓,从而可以用经济法的宗旨来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一般来说,符合经济法宗旨的行为都是经济法所允许的行为,而违背经济法宗旨的行为则是经济法所禁止的行为。三、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与方法(一)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就是在研究经济法宗旨的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准则。之所以要探讨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是因为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对于确立经济法的宗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学者们对经济法宗旨的表述之所以会各不相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同的学者在研究经济法宗旨的过程中所遵循的准则不同,即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前提不同,因此,其结论各异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为了能在同一个理论前提下来探讨经济法的宗旨问题,有必要首先探讨一下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研究经济法的宗旨首先要遵循揭示矛盾特殊性的原则。研究经济法的宗旨就必须揭示经济法这一事物的特殊的宗旨,而不能把法的一般宗旨作为经济法的宗旨,也不能把经济法与其相临部门法的共同宗旨作为经济法的宗旨。当然,把法的一般宗旨说成是经济法的宗旨,或把某些部门法群的宗旨说成经济法的宗旨也不能说不对,但这就使得研究经济法的宗旨失去了其独立的价值,也使得研究这一问题没有了现实意义。其次,研究经济法的宗旨要遵循主观性与客观性、实然与应然相结合的原则。经济法的宗旨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因此,研究经济法的宗旨同样要遵循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结合的原则。那种把经济法的宗旨视为纯主观的东西,或把经济法的宗旨视为纯客观的东西,都是片面的。同样,那种纯粹从实然的角度出发去探寻经济法的宗旨而不顾及应然,或纯粹从应然的角度出发去探寻经济法的宗旨而不顾及实然的方法也是有失偏颇的。再次,研究经济法的宗旨要遵循相对性和绝对性相统一的原则。经济法的宗旨是相对和绝对的统一。所谓经济法宗旨的相对性包括两个方面:从形式的角度来说,经济法的宗旨要以法的宗旨和其他部分法的宗旨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果不承认其他部门法宗旨的存在及其相对独立性,就谈不上经济法的宗旨;从内容的角度来说,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是不断变化的,没有永恒不变的经济法的宗旨。所谓经济法宗旨的绝对性也包括两个方面:从形式的角度来说,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事物,必有其特殊矛盾,其矛盾的特殊性也就决定了其宗旨的特殊性,经济法宗旨的独特性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们想象的,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从内容的角度来说,经济法宗旨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客观社会关系的要求、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要求所决定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研究经济法的宗旨,一方面要看到其相对性,另一方面要看到其绝对性,不能把经济法的宗旨看成完全是相对的,也不能把经济法的宗旨看成完全是绝对的,要在相对中把握绝对,在绝对中看到相对。(二)研究经济法宗旨的方法研究经济法宗旨的方法所探讨的是如何去探寻或到哪里去探寻经济法的宗旨的问题。根据上述三个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我们首先要在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的层面上来探寻经济法的宗旨,而不能到整个法律体系的层面上去探寻经济法的宗旨,也不能到某一类部门法群的层面上去探寻经济法的宗旨。其次,根据主观性与客观性、实然与应然相结合的原则,我们首先要到经济法法律文件中去探寻经济法的宗旨。因为,一般来说,比较完善的经济法的立法在法律文件的第一条就会开宗明义地规定制定本法的宗旨。其次,我们要到立法机关制定经济法的相关立法文件、立法说明、立法草案及其修改说明中去探寻立法机关的主观目 的,因为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文件没有规定立法宗旨,或规定得不明确,在有些情况下,法律中的某些部分具有特殊的目的,而这个目的则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下来,这时,就需要我们通过立法的历史去探寻立法宗旨的内容。再次,我们要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去探寻统治阶级的主观目的。因为,立法机关并不总是能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的,当法律没有代表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这样的经济法所体现的宗旨就不是应然的宗旨,这样的经济法也是不能长久存在下去的。最后,我们要到现实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中去探寻经济法的宗旨。因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总能体现经济关系的要求,当统治阶级的意志以及体现在经济法中的宗旨与经济关系的要求相背时,这种宗旨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而是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要被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经济法的宗旨所代替。四、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一)对经济法宗旨的各种观点的评析在探讨了研究经济法宗旨的原则和方法之后,有必要对学界目前的关于经济法宗旨的观点给予一定的评析,从中吸取有价值的东西,而抛弃其不合理的成分,这对于经济法宗旨的研究以及其他相关问题的研究都是十分有价值的。目前学术界关于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不同的层次来把握经济法的宗旨,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是:“通过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益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同时认为经济法的宗旨是分层次的,有直接目标、深层次目标和最高目标之分。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经济法的一般目的是:确立经济活动、经济关系的规则;实现国民经济总体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将经济法按其阶级属性分为两种,分别探讨其宗旨,如有学者认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目的,是为了使中国社会主义经济能健康、稳定、协调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法则是为了资产阶级既实现垄断利润最大化,又实现经济延续发展”.(3)立足于国民经济的整体来探讨经济法的宗旨,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目的是谋求国民经济的发展(包含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经济建设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即可持续发展),谋求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谋求国家经济(包含金融)的安全。”(4)立足于市场经济秩序来探讨经济法的宗旨,如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目的,亦即经济法的宗旨,在于营造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济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的公平、高效、安全运转”。(5)立足于两个失灵来探讨经济法的宗旨,如认为经济法的目的 (包括市场机制的障碍因素和政府干预机制中的障碍因素)”。是“克服经济运行中的‘障碍机制’ “经济法的任务就在于使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适当而有效。”“经济法不仅仅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且还是甚至在很大程度上首先是‘干预政府之法’,‘干预政府’是经济法的根本宗旨所在。”“经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干预经济活动最大利益化的正常实现。”经济法具有三大宗旨:界定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和明确政府责任;反垄断;克服盲目性。综合考虑上述观点,观点(1)从不同的层次来把握经济法的宗旨,看到了经济法宗旨的层次性,看到了经济法的宗旨与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其他部门法的宗旨的联系,有一定合理性,但其所探讨的经济法的最高目标或根本目的实际上超出了经济法的层次,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所有部门法的宗旨,而不仅仅是经济法所独有的宗旨,当然,将其作为经济法的宗旨也是可以的,但我们探讨经济法宗旨的主要目的不在于揭示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共同的宗旨,而在于揭示经济法的独特的宗旨,这对于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而言是至为重要的,也是我们探讨经济法宗旨的初衷与价值所在,而且,其所谓的“根本”或“最高”也是相对的,也仅仅是在一定层次上的最高或根本,如果要探讨其根本目的,恐怕要上升到人类整体利益的高度,这已超出了经济法学甚至法学所研究的范围,因此,笔者不主张把经济法的宗旨表述为一般目的与根本目的,而强调在经济法的层面上来探讨经济法的宗旨,把经济法宗旨的层次性视为经济法内部不同层次的部门法的宗旨。同样,观点(3)、(4)分别立足于国民经济的整体 和市场经济秩序来探讨经济法的宗旨,实际上仍是在探讨经济法的根本目的,仍没有揭示经济法所要解决问题的特殊性。观点(2)把社会主义的经济法与资本主义的经济法相区别,有一定合理因素,但我们所讨论的并不是法的本质,而且,法的本质所回答的是法所维护的是谁的利益,而法的宗旨所回答的是法所维护的是哪方面的利益、满足的是哪方面的需求,因此,二者是两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而且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因此,没有必要把经济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的和资本主义的。观点(5)立足于两个失灵来探讨经济法的宗旨,抓住了矛盾的特殊性,深刻揭示了经济法的特有的目的,显示了经济法的独特价值,但其具体表述不同,仍需进一步完善。上述观点也有一些共同性的东西:一是把市场经济作为经济法存在的经济基础,把市场失灵作为经济法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二是越来越多的学者把经济法的宗旨界定为克服市场失灵或克服两个失灵。(二)两个失灵与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法的宗旨是立法所追求的主要目的或意图,而法的目的与意图在其产生之初体现得最为清晰和明确,因此,探讨法的宗旨特别是作为新兴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宗旨,就不能不探讨其产生的原因。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关系特别是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即经济关系是法的本源,一种新的法律制度之所以会产生并不断发展,根本在于经济关系的要求,因此,我们探寻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必须从客观经济关系的要求入手来把握。关于经济法产生于何时,学界尚有不同的观点,但一般认为现代经济法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市场失灵严重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政府开始干预经济运行之时。市场失灵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市场曾被认为是调节经济运行的最有效的机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市场也有缺陷,市场也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即所谓的市场失灵。根据经济学界的一般观点,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外部性、公共产品、垄断、信息偏在等。市场失灵导致其丧失了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而且很难依靠自身的力量来解决。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经济运行的良性发展,为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国家开始介入经济生活,针对市场失灵的不同情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干预,而法律手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这时以保障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法应运而生,此时的经济法主要是作为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手段而存在的,其表现主要是战时经济法和危机对策经济法,是经济法不成熟阶段的表现。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国家干预失灵。其实,自国家干预出现以后,低效率干预、无效率干预甚至负效率干预就是常态,而最有效干预则是偶然,此外国家常常对市场进行过度干预。“市场越界,政府很容易加以抵制,如果政府越界,市场就无能为力。”面对政府的失灵,人们不是简单地抛弃政府干预,而是对政府干预进行规制,即消除政府失灵的因素,制约政府的行为,从而保障政府干预的高效率。现代经济法从纯粹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转变为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的手段,它的宗旨也相应地由克服市场失灵变为克服市场和政府两个失灵,最终保障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三)经济法的宗旨是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由上文关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论述可知,经济法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产生的,同时,在解决政府失灵的过程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说经济法存在的独特价值在于解决两个失灵的问题,国家制定经济法最直接的目的在于解决两个失灵,解决两个失灵是经济法的宗旨所在。经济法解决两个失灵的宗旨已被许多学者所认识到,但其具体的表述各不相同,本文认为,从经济法宗旨表述的明确性、简练性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其概括为“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保障”体现了这是一种目的或意图,符合立法宗旨的一般用语习惯。“政府”体现了经济法所规制的主要主体,“干预”体现了经济法所规制的主要行为,“有效”体现了经济法规制政府干预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而“经济运行”则是政府干预行为的对象。政府干预经济运行所要解决的就是市场失灵问题,经济法保障政府有效干预经济运行也就在防止政府失灵的同时解决了市场失灵问题,从而实现了解决两个失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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