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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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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章程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章程 附件4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是在教育部支持和指导下,自发形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坚持公益性原则,服务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在教育部指导下,结合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搭建交流沟通、信息共享的平台,推动我国高职高专领域教师培训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的英文译名是:National Union of Teacher Training for High...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章程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章程 附件4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是在教育部支持和指导下,自发形成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 本联盟的宗旨是:坚持公益性原则,服务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在教育部指导下,结合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需要,搭建交流沟通、信息共享的平台,推动我国高职高专领域教师培训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第三条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的英文译名是:National Union of Teacher Training for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信息共享。通过培训信息的共享,提高培训效率,增强培训效果。 第五条 交流沟通。推动各师资培训单位的交流和协作,同时加强与境内外培训机构的交流,促进整体培训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研究咨询。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教师培训体系;加强对高职师资与培训基地信息的整理与分析,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政策建议;为各高职院校的教师培训工作提供咨询。 第七条 队伍建设。发掘和凝聚高职教育培训师(培训专家)队伍,为高职教育师资培养工作积累专家资源。 第八条 统筹协调。受教育部高教司委托,统筹协调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项目,提升培训项目质量,促进高职师资培训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教育部交与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十条 凡国家示范性建设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批准的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师资培训基地、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单位,均可以团体会员的形式加入联盟。 第十一条 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可自愿申请加入联盟。如果要新增联盟成员或退出联盟,由该培训单位向联盟秘处提出申请,报联盟主席团批准。 第十二条 不具备上述资质,但有意参与联盟活动的单位可向联盟秘书处提出申请,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联盟。 第十三条 注重和加强联盟内部的组织建设,将视全国高职教师培训需要和观察员单位的工作状况,适时扩大联盟成员范围。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单位需设立专门的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之间进行情况互通以及提供相关新闻线索。 第十五条 与正式联盟成员合作的境内外单位可以列为联盟合作单位,可参加联盟活动,列席会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联盟采取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联盟由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秘书处、顾问组成,观察员和联盟合作单位可列席联盟会议。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由全体会员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能为:建立各类培训基地相互交流的平台,就当前师资队伍建设、教师培训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加强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并向其提出政策建议和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主席团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是联盟的领导机构,负责决定联盟全体会议召开和闭会期间的各项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成员单位的产生要秉承行业性和地区性原则,由成员单位推荐并经全体会议通过,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 联盟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任期3年。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联盟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主席团选举产生;秘书处一般设在秘书长所在单位,其工作人员根据主席团的建议酌情配备。 第二十二条 顾问由联盟根据需要聘请,并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指导与建议。顾问每届聘任期为3年。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权利 (一)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联盟举办的各种会议、政策研讨、课题研究、信息交流、内外合作及其他活动的权利。 (三)有在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网上发布信息,免费享用网上资源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义务 (一)有遵守本联盟章程,执行本联盟决议的义务; (二)有积极参加全体会议及各项活动、完成联盟秘书处委托的有关工作任务的义务; (三)有为本联盟开展日常活动提供方便的义务; (四)有设立联络员,为联盟提供新闻线索和信息通报的义务。 (五)有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会费标准:一般成员单位(教指委单位除外)每年2500元人民币;主席团成员单位(教指委单位除外)每年5000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全国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网的运营维护、培训信息的采集发布、联盟优秀成员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相关支出。连续两年经督促仍拒交会费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六章 会期 第二十六条 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教师培训联盟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研讨联盟的重要事项、审议年度工作和经费使用报告、制定次年及进行优秀成员单位和个人的推优彰。主席团会议在全体会议之前的适当时候召开。 第七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 成员会费 (二)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发的资助和赞助; (三) 向有关部门申请的科研费和课题费; ) 其他政策允许的收入。 (四 第二十八条 财务管理 (一)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和财经纪律; (二) 建立财务账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三) 一般项目开支由主席委托秘书处审批,重大活动或项目开支由联盟主席团委任的经费审批小组审批; (四) 每年收支情况向联盟主席团及全体会议报告,并接受联盟成员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审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盟主席团,由秘书处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须征求所有成员意见,由秘书处提出草案,并经全体会议讨论,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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