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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学阶段性作业2

2017-10-15 10页 doc 56KB 8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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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学阶段性作业2地方政府学阶段性作业2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地方政府学 课程作业2(共 4 次作业) 学习层次:专科 涉及章节:第三章——第四章 、名词解释 一 1、层级结构 二、简答题 1、层级政府单位的类型与设置。 2、不同国家地方政府层级比较 3、特殊型地方政府的特点 三、论述题 1、 分析不同体制下地方政府权力的来源及内涵。 2、 分析议行合一体制与议行分立体制的地方政府产生的基础。 、 分析双轨制地方政府的产生、发展趋势。 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
地方政府学阶段性作业2
地方政府学阶段性作业2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地方政府学 课程作业2(共 4 次作业) 学习层次:专科 涉及章节:第三章——第四章 、名词解释 一 1、层级结构 二、简答 1、层级政府单位的类型与设置。 2、不同国家地方政府层级比较 3、特殊型地方政府的特点 三、论述题 1、 不同体制下地方政府权力的来源及内涵。 2、 分析议行合一体制与议行分立体制的地方政府产生的基础。 、 分析双轨制地方政府的产生、发展趋势。 3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层级结构是指各地方政府单位在纵向上分为若干层次,并依上下隶属关系组合形成的结构。这里的上下隶属关系是指这样三种关系:行政上的领导关系、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和地域上的包含关系。 二、简答题 1、层级政府单位的类型与设置 按层级对地方政府单位进行分类时,无疑应当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和当地居民的关系作为依据。据此,地方政府单位从层级上可分为三类:第一,直接与当地居发生关系,承担直接治理职责的地方政府,通常称为基层地方政府;第二,直接与中央政府发生关系,受中央政府直接监督指挥的地方政府,称为最高层级地方政府;第三,介于前述两者之间的地方政府,则是中层地方政府。 各类层级地方政府单位由于其在层级结构中的位置不同,因此有着不同的特点,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国家赋予的职责权限不同。其次,它们的管理方式不同。 出于不同层级地方政府的特性,它们在设置时所考虑的因素并不相同:基层地方政府对所辖地域承担直接治理职责,居于地方政府体系的最低层级,直接面向地方居民,是国家政治统治的基础,其设置主要是基于管理上的考虑。最高层地方政府位居中央政府之下,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控制,设置时将更多地考虑国家政治上的需要,特别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的需要。中间层地方政府介于最高层地方政府和基层地方政府之间,其设置明显不同于最高层级地方政府,比较接近于基层地方政府,较多地是出于管理上的需要,但也包含着某些方面政治的考虑。 2、不同国家地方政府层级比较 第一,一国的层级结构与国家规模(面积与人口)相关。通常国家规模较大,其地方政府层级就较多;国家规模较小,则其地方政府的层级就较少。在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中,情况尤其如此。 第二,一国的层级结构与其国家结构形式相关,然而,在比较不同国家层级数时,一定要考虑到人口与地域面积是否属于同一数量级。欧洲国家的规模只相当于中国的一个省,因而其所谓的三级,实际上相当于中国省下的三级,若排除其他因素,仅就联邦制而言,是倾向于较少层级的。。联邦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体制,其上下级之间仅存在职能分工与法律监督关系,因此其有效管理幅度要大些,以致影响层级设置。相反,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单位的层级则较多,如韩国,面积很小,人口也很少,自然地理条件不甚复杂,且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但其地方政府单位层级却有四级之多。 第三,其他如社会发达程度、经济技术水平、自然地理环境等因素,也都会对一个国家的层级结构产生一定的影响。 3、特殊型地方政府的特点 特殊型地方政府,不论是政治性的还是行政性的,都有如下的共同特点: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第一,从数量上看,在同一层级中,特殊型地方政府为数总是较少。 第二,从必要性上看,尽管特殊型地方政府的数量较少,但这类地方政府历代都有,而且从世界范围看,也几乎各国都有。这明特殊型地方政府是地方政府体系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安排。不仅如此,这类地方政府还因其产生的原因各不相同而表现出多样性的特征。 第三,从稳定性上看,特殊型地方政府通常大都不稳定,一旦需要设置的条件发生变化或消失,其存在的合理性便存在问题,就会发生质的变化,甚至被撤销。从一般发展趋势上讲,特殊型地方政府在存在了一段较长时期后,或设置的数量增多至一定规模后,其特殊性会随之逐渐减弱以至消失。因此,它就会最终演变成为一般型地方政府。这时,它往往或者改变政府单位的名称,或者保持原有名称而改变其原有性质。 第四,从特殊性上看,特殊型地方政府除政府单位名称有异于一般型地方政府外,在体制、组织、职能重点、权限等等的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也与一般型地方政府有所不同。例如中国的林区、特区、工农区等特殊型地方政府,在其设置之初,多实行的是以企业或事业单位兼理地方行政事务,即实行企(事)政合一的管理体制;中国设置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其职责权限就要比内地同级的一般理地方政府要大得多。这些特殊型地方政府较之一般型地方政府,有相对独立的征税权和举债权。另外,许多特殊型地方政府由于其设置目的特殊性,往往突破了正常的行政隶属关系,形成了特殊的行政地位。 三、论述题 1、分析不同体制下地方政府权力的来源及内涵。 要点: 一、地方政府权力的来源 地方政府由中央政府设置,其治理所辖地域的权限和权限范围是中央政府授予和规定的。在不同体制类型下(行政体、自治体、混合体),地方政府行使规定权限的权力的来源不同。 行政体地方政府行使权限的权力由中央或上级政府授予,它是中央和上级政府的下级行政组织,不存在代表当地公民利益和意愿的代议机关。行政体地方政府的权力只有一个来源,即来自于中央政府并隶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首长及其所属官员,由中央或上级政府任命,是中央政府在当地的代表。行政体地方政府依据中央政府的意志,秉承中央政府的命令,在中央和上级政府的指挥下,在当地执行中央和上级政府交办的任务,维护中央政府对本地的统治。行政体地方政府本身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自治体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当地居民,由本地域居民选举产生,对当地居民负责,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拥有大小不等、程度不同的地方自治权。自治体地方政府同中央和上级政府(包括政府的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上下隶属与服从关系;但必须接受后者的法律监督,中央政府可以通过立法来规定或修改自治体地方政府治理权力行使的范围和限度,凭借法律或其它手段来监督自治体地方政府的权力行使。地方自治体通过自己选举产生的、只对自治体居民负责的地方政府,行使国家通过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当地居民的利益和意愿来行使地方公共权力。自治体地方政府是一个拥有自身权利、义务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共团体(公法人)。世界上实行地方自治的国家的地方政府属于这一类。 混合体地方政府的权力一部分来自于当地居民,另一部分则来自于中央和上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级政府。混合体地方政府一方面存在有当地居民选举(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代表当地居民意愿的权力机关,并由权力机关 (通常也称为代议机构)产生执行机关行使行政权(行政机关);与此同时,地方行政机关也是中央和上级行政机关在当地的代表,是它们的下级机关。混合体地方政府的各级权力机关之间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只存在法律监督和工作指导关系,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接受上级行政机关领导的同时,也对产生它的地方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显然,这类地方政府具有地方自治体基本特征:地方政府是由当地居民选出的,权力来自于当地居民;同时又具有地方行政体的基本特征: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上下隶属关系,都是中央政府在当地的代表。 二、地方政府权力的内涵 从理论上讲,只要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管辖的事物范围和权限就可以扩大。但在实际上,任何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授权总是有限的。中央政府授予地方政府的治理权限,不包括军事权与司法审判权,其权力主要是对当地社会事务进行公共管理的行政权,而且也并非是对当地全部社会事务进行公共管理的权力,因为当地有些社会事务可能是由中央或上级政府设在本地的行政机构管理的。何种社会公共事务应该属于地方政府权限范围之内,由国家以法律或其它方式划定。划定地方政府权限范围依据的原则,通常取决于:事务利益所涉及的范围、事务所涉及的地域以及事务处理结果所导致的影响。具体来讲,地方政府权限范围内管辖的事务,在上可分为两种:1.固有事务,即必然要由地方政府承担管理职责的事务,国家设置地方政府的目的,正是为了要求地方政府完成这些职责,对此国家必需明确规定其范围和权限。2.委任事务,即国家以法律或其它形式,将本属于国家或上级政府的事务,因需要在地方完成,委任地方政府代为负责执行。 地方政府行使权限的权力,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应该如何治理地方、如何来实现地方的治理、怎样通过具体的管理完成对地方的治理。他们分别表现为地方政府的议决权、执行权和行政权。议决权是决定应该如何治理地方的权力,治理中它应该体现当地居民的意愿,需要通过集会形式来形成,要求能充分表达和交流民众的意见,以便在应该如何治理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或基本一致。执行权是决定应如何实现地方治理的权力,它需要通过具体的活动来完成,通常是由一个人或一小群人来实现。行政权是一种需要通过具体的管理活动来实现的权力,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人员在某个人或某个小群体指挥下来实现。由于执行权和行政权的行使都是由某一个人或某个小群人来实现,因而这两种权力通常都结合在一起由同一个人或群体来行使:行政权通常总是从属于执行权的。 2、分析议行合一体制与议行分立体制的地方政府产生的基础。 议行合一的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采用议行合一体制依据的是人民主权学说,认为主权属于全体人民,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应由经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的机关行使所授予的全部权力。此外,一些主张议会至上的学者也认为,公共权力应由议决机关行使,其它国家机关都应由议决机关产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地方政府都必然有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地方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代表代表当地居民的利益和意愿,将这种意愿变成法律、法规或决议,以选民的利益关系。基于维府和实现代表当地居民的利益和意愿,在多数情况下,地方权力机关会另外设置一个机关将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权力交给它行使,由它作为地方权力的执行机关,承担地方公共管理职能,成为地方权力行政机关。在议行合一体制下,不同国家的地方政府、同一国家的不同地方政府、同一地方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组合并不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其原因就在于权力执行机关是否单独设置。 一、绝对议行合一的地方政府体制 绝对议行合一体制的地方政府单位,立法和执行权由同一机关掌握,选民选出的议会直接行使执行权,同时承担当地社会事务公共管理职责。这类体制大多 (一)英国的议会数出现在规模较小的地方政府单位,典型的情况有如下两种: 委员会制 (二)美国的市县委员会制二、相对议行合一的地方政府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选民选举产生一个权力机关(通常称为议会)仅行使议决权,由它产生一个行使执行权的机关承担对社会的公共管理;或者议会行使执行权,另指定机关承担公共管理职责。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北欧的议会执行委员会制 (二)美国的市县经理制(三)德国的市行政主任制 议行分立的地方政府 议行分立体制来自于权力制衡理论,认为权力集中由一个权力中心行使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失控,因而需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平衡机制,由两个权力中心分别行使议决权与执行权。由承担执行权的机关行使行政权。在实际运作中, 同样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绝对的议行分立体制和相对的议行分立体制。 一、绝对议行分立的地方政府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选民经过两次投票,分别产生两个权力中心,各自独立行使议决权和执行权。行使执行权的首长担任行政长官领导行政工作。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美国的强市长议会制(二)美国的市行政长官制 (三)日本的市长议会制 二、相对议行分立的地方政府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选民只投票选出一个权力机关(议会),由议会产生行使执行权的地方长官。但在产生后,地方长官即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议会的干预,议会也无权罢免。 法国的市政府属于这类体制。市议会可审议市长活动,表示同意和反对,甚至给予处分。但市议会无权取消市长的决定,无权干预市长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市长则不能超越权限反对市议会。法国城市政府实行市长议会制极为普遍,在此种组织形式中,市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设,立法与行政分立制衡,在市长与市议会的关系上,市长处于优势地位。 3、分析双轨制地方政府的产生、发展趋势。 中央授予地方政府的治理权限,绝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事务的公共管理,对于不属于地方政府权限的社会事务的管理,各国中央政府有各种处理方式:或者由相应的中央行政机构直接在地方设置机构进行管理,不属地方政府系列;或由中央在地方设置机构管理,但由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统一领导;或甚至在自治的地方政府外另设隶属于中央的行政体地方政府,从而形成各种情况的双轨地方政府体制。 一、行政并列体制 瑞典的郡督制就是行政并列体制。瑞典的郡为地方自治体,存在一个自治体地方政府。瑞典中央政府在郡内设有郡督和协助郡 督工作的郡政委员会作为其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代表。他们的任务是管理国家在郡所设的各行政机构的工作。郡督由中央政府任命,任期6年,对中央政府负责。郡督通常是政界显要、高级文官、内阁部长。郡政委员会成员14人,由郡议会任命,任期3年。郡政委员会代表中央政府负责国家在该郡的行政,它无权向郡议会发布命令,郡议会也不高于郡政委员会,两者平行,各司其职。中央各部门在郡的行政分为三种:一种是中央各部门没有驻郡机构,如全国公路委员会,古迹、环保委员会等,相应职责由郡政委员会代行:另一种是在郡内设有直属于中央有关部门的专业机构,但该机构受一个非专 由中央政府有关部门、郡议会各任命若干人)领导,如劳工业人员组成的委员会( 委员会、建筑委员会、农业委员会、森林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等,其主席通常由郡督兼任;第三种是由专业人员领导的驻郡机构,如郡公路局等,它直属于中央有关部门。 二、国家代表制 国家代表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的国家代表,如法国的大区专员、省专员;另一种是法定的国家代表,如比利时、荷兰等国家选举产生的省、市长,依据国家法律是国家驻该省市的当然代表。 分析: (一)法国的大区和省专员 (二)荷、比、丹的省(郡)长 (三)西班牙和法国的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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