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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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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汇编印花税汇编 国税函〔2009〕9号 成文日期:2008-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 (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 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汇编
印花税汇编 国税函〔2009〕9号 成文日期:2008-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据有关地区和企业反映,一些企业集团内部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时使用的各种形式的凭证 (表、证、单、书、卡等),既有作为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又有代替使用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 税的问题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 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五日 2008 国税函〔2008〕844号 成文日期:2008-10-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版印花税票已印制完成并开始发行,各地收到2008年版印花税票后即可启用。现将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票图案内容 2008年版印花税票一套9枚,图案采用中国戏曲为题材,各票面值(图名)分别是:1角(京剧。空城计)、2角(豫剧。花木兰)、5角(秦腔。龙凤阁)、1元(评剧。花为媒)、2元(黄梅戏。女驸马)、5元(粤剧。昭君出塞)、10元(川剧。白蛇传)、50元(越剧。红楼梦)、100元(昆剧。十五贯)。 二、税票规格 2008年版9枚印花税票规格均为 40mm×30mm ,图案左侧印有 "中国印花税票 CHINA ";下侧印有"2008(9-X)",表明2008年版和按票面金额从小到大的顺序号。 2008年版印花税票印制有副联,规格均为 20mm×30mm.图案各为9个纳税大户企业名称及企业图标。 三、税票防伪 (一)采用6色影写印刷; (二)采用防伪荧光油墨印刷; (三)两条边的正中采用椭圆形异形齿孔; (四)100元,50元,10元,1元这4种面值的税票是采用防伪荧光纤维丝的邮票纸印制; (五)1角,2角,5角,2元,5元这5种面值的税票是采用防伪荧光点的邮票纸印制。 四、税票包装 2008年版印花税票9个票面的包装均为每张20枚,100张一包, 5包一箱,每箱计1万枚。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税务机关应将印花税票和副联一并出售给纳税人,纳税人在贴花时,可以将副联与印花 税票一并粘贴,也可以不粘贴副联。 (二)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印花税票需求量计划按整数最低1万枚发运。 (三)发运各地的印花税票数量将用电子"印花税票核对回执单"的形式在税务总局局域网(FTP)上发布,请各地收到印花税票后及时下载"印花税票核对回执单",验收无误后加盖公章,使用机要 函或挂号信报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会计处)。 (四)2008年版印花税票样本册也将于今年10月份开始通过北京市机要局发至各省及地市一 级税务机关,请各地市税务局及时查收。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十六日 财税[2006]162号 成文日期:2006-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 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 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三、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四、对商品房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财税[2006]104号 2006-07-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 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国税函[2006]749号 2006-08-0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鉴于各地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政策执行不一 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 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 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二、对于安利公司的经销商购进安利公司产品再向顾客销售的销售形式,由于经销商向安利公 司买断产品再自行销售给顾客,并直接对客户开具发票,安利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形成了购销关系。 由安利公司与经销商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安利公司各专卖店铺及经销 商所在地计算缴纳印花税。 三、经销商、销售代表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由于安利公司与经销商及销售代表之间 只存在代理服务关系而不存在购销关系,不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四、各专卖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无须签订购销合同,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不按照购销金额或将交易单据视为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 国税发[2006]101号 2006-07-12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铁路局,集装箱、特货公司: 为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铁路网建设的发展变化,有利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的征收和管理,现 就铁路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纳税人 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代办托运业务的代办方在向铁路运输企业交运货物并取得运费结算凭证时,应当代托运方缴纳印花 税。代办方与托运方之间办理的运费结算清单,不缴纳印花税。 二、应纳税凭证和计税依据 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包括: (一)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二)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三)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 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运费、合资和地方 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 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三、 应纳税额的计算和税款代征 以运费金额按万分之五的税率分别计算承、托运双方的应纳税额。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 一角的四舍五入计算到角。 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物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并记入运费结算凭证的 “印花税”项目内,运费结算凭证不再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四、税款缴纳 铁路运输企业代征的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与铁路运输企业应纳的印花税统一由各铁路运输企业汇总 后按下列方式缴入国库。 (一)铁路局(含广铁集团、青藏铁路公司)应纳印花税,依照铁路体制改革前所属原汇总缴 纳印花税单位2004年印花税款占铁路局印花税的比例计算(见附表),按季向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 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对采用异地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原汇总缴纳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 应通知铁路局将税款直接汇入税务机关在国库开设的“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集装箱和特货公司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三)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货运业务应纳的印花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 五、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代征印花税税款金额的5%付给铁路部门代征手续费。 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及时给付,铁路部门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除。 六、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2006年8月1日以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国 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问题的联合通知》(〔89〕国税地字第0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铁路国际货运凭证印花税缴纳办法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1号)同时废止。 附件:铁路局货运凭证印花税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 财税[2006]31号 2006-03-2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化集团)整体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家开发 银行(以下简称开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向石化集团转让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国有股权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2004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61.43亿股、50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1.80元)和2005年开行、信达公司分别向石化集团转让20亿股、8.7176亿股中国石化国有股权(每股转让价格为2.10元),免征石化集团、开行、信达公司应缴纳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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