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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9-02-19 3页 doc 14KB 14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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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带、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遂道、路灯、地下通道等构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是城市道路征收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征收 第一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布建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带、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遂道、路灯、地下通道等构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是城市道路征收的主管机关,负责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基建施工,停放车辆,搭棚建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架设、敷设管线等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建设项目(包括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和开展其他项目(包括停放车辆、搭建临时棚房、摆摊设点、设置广告标志等)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 1 门批准,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修复费。 第五条征收标准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房字第77号文件规定,即城市道路占用费为:(1)省辖市:建设项目0.15元/M2?天,其他项目0.5元/M2?天;(2)其他市、县城:建设项目0.07元/M2?天,其他项目0.3元/M2?天。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按所破道路工程造价的2倍收取。 第六条城市道路占用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道路挖掘修复费属事业性收费,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两费收入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好审批关,加强对临时占道和挖掘道路的管理 (一)新、改建的城市道路原则上五年不准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内不准挖掘。城市道路原则上不得批准临时占用和挖掘。 (二)严禁在城市主干道上摆摊设点、开设集贸市场或作为停车场地,已被挪作它用的,应限期拆迁。未搬迁之前,占用单位应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搬迁,同时按标准缴纳占用费。 第八条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进行占用或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超面积或延长占用时间的,必须在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和补办变更手续,补缴费用。否则,视为违章占道,限期无条件拆除,并按收费标准的一至三倍征收。 (二)不得改动、损坏城市道路设施。 (三)堆物或施工作业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交通安全标志。 (四)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在占用终止期满时,应及时清理现场,平整场地,恢复城市道路原状,并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五)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擅自扩大占用、挖掘范围,延期占用挖掘时间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除限期拆除恢复外,并处一至三倍占用、挖掘修复费的费额。 第九条自来水、燃气、电信、电力以及其他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年三月底前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申报当年的挖掘,以便统一安排,避免重复挖掘。为鼓励一次性挖掘,对多家单位联合敷设管线的施工,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予优先安排,挖掘修复费按标准由参与单位分摊。 第十条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因抢修管线事故或其 他紧急情况确需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同时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口头通报,并在三日内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缴纳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第十一条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各地不得把该项收费下放给街道、居委会收取。执收单位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收费单位要加强收费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收费人员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法令、法规和政策。否则,由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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