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0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稽核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稽核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增强稽核人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稽核工作质量~依据《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稽核管理人员和稽核工作人员。管理人员指稽查分局局长、副局长,稽查办事处主任。
第三条 稽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人员要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情节、性质、结果、影响程度给予适当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条 处罚种类。
,一,通报批评,
,二,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
,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四,其它处理。包括待岗、调离、解聘。
,五,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章 稽核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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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应进行稽核检查而未进行检查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条 应发现问
未发现的~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七条 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汇报或不及时采取
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发现问题有意回避、隐瞒不报或
不实的, 处以1000-2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稽核档案管理不当~造成毁损、丢失、泄密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十条 稽核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 稽核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不及时传达、贯彻落实或曲意理解上级精神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不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稽核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不认真落实上级稽核部门或领导提出正确意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发现重大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给予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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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稽核管理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视情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发生案件处罚
,一,凡辖区内发生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责任性经济案件~追究稽查分局局长、副局长领导责任~并建议调离稽核岗位。
,二,发生50万元以下责任性经济案件~追究稽查办事处主任领导责任~并建议调离稽核岗位。
,三,发生5万元以上或两起5万元以下的责任性经济案件~包片稽核员必须解聘。
第四章 执行和监督
第十八条 对违规人员的责任追究和处罚按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十九条 稽核部门对违规人员有经济处罚权~行政处分和其它处理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请复议。上级主管部门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答复。复议期间仍执行原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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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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