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019-04-21 21页 doc 59KB 43阅读

用户头像

is_153723

暂无简介

举报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6日 银发[2000]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使基本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3年12月4日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各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0年4月6日 银发[2000]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使基本建设工作化、制度化,努力提高投资效益,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93年12月4日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三、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及时组织对本办法的学习和培训工作,确保《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对《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施行中的情况和问,请及时报告总行会计财务司。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县级支行(以下简称“各级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重点库、各级行的特殊业务用房、办公用房、独立的附属用房(以下简称“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直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其他构筑物及专用设备的建筑安装工程。 印钞造币企业专业用房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总行会计财务司和各级行会计财务部门是人民银行基本建设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总行的主要职责是: 1·领导和管理各级行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制定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2·编报中国人民银行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3·审批总行重点库,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直属企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建设项目的立项;总行会计财务司会同有关司局审批项目的初步设计; 4·审批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基本建设项目的概算和决算,考核投资效益;安排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 5·监督检查各级行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执法和建设情况,考核建设成果。 (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总行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管理辖区内基本建设项目; 2·审查上报本级以及辖区内中心支行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项目的立项和初步设计; 3·审批县级支行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和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心支行改扩建、零星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初步设计。统筹安排固定资产投 资计划和建设资金; 4·负责编报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汇总审核上报基本建设项目各类会计和统计报表; 5·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检查工程质量,审查工程预、决算,监督辖区内基本建设项目的执法情况,考核建设成果。 (三)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级行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办理土地征用和报建手续,组织设计和施工招标等前期准备; 2·根据上级行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项目施工图设计与施工管理,监督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投资,按照工期完成项目建设,争创优质工程; 3,编报建设项目各类会计和统计报表; 4·负责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整理移交工程技术档案,向上级行报告建设成果。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必须纳人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六条 总行重点库、各级行的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项目,均属于国家保密工程,在招标投标和项目施工中按国家保密工程规定进行。 第七条 各级行应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设立专门机构,配备熟悉基本建设管理的专职人员。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经济上的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论证,做多种的比较,提出评价和建议,编制拟建项目建议书,报请上级行审批。不得报地方批准立项建设。 拟建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拟建项目的必要性。从批准的编制定员数,主要业务量,现有各类用房的数量、质量、功能、环境状况及未来业务发展预测,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拟建项目的地址选择。对原址和原有房屋的利用意向或处理意见;新址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物、供水、供电、道路、通讯、排污等市政设施情况和生活、安全保障情况。 (三)建设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工期。 (四)估算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定建设地址、办理征地手续,通过设计招标择优选定设计方案,并征求当地规划部门同意后,报送上级行审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根据审定的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报请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采用招标或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审定预算,签订施工合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完成现场三通一平,委托工程质量监理,组织图纸会审,办理报建手续,申请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按照设计内容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并委托审计;按批准交付使用资产的全部价值转入固定资产,移交工程技术和会计档案,统计上报建设成果。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标准。建设用地应满足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货币发行业务操作的需要。各级行工作区域用地(建筑红线内可用地)标准如下: (一)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12~15亩; (二)市(地、州、盟)中心支行6~9亩; (三)县级支行3.5亩。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标准 (一)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各级行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人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经批准的编制定员数控制;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末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 1·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24~24平方米; 2·市(地、州、盟)中心支行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 3·县级支行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15.17平方米。 (二)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和警卫用房等设施的,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建筑面积指标另行计算,与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同步建设。 (三)各级行因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所需要的特殊业务用房,按下列标准控制: 特殊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名 称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中心支行 县级支行 发行库 2500~3000 700~1000 200~300 守库交接整点室 300~400 150~200 100~120 电子监视控制室 80~120 60~80 30~50 警卫用房 800~1000 500~800 200~300 会计档案库 250~300 150~200 80~100 空白凭证库 300~400 80~100 50~80 营业厅 1000~1500 500~800 120~150 票据交换中心 500~800 300~400 80~120 电子计算中心 1000~1500 300~400 80~120 钞票处理中心 2000 1000           (四)总行重点库主体库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10000-20000平方米,附属用房一般控制在8000平方米以内。 第十五条  人防设施建设应根据国家人防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利用的原则,另列建筑面积和投资额报批。 第十六条  行址应选择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 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建。 第十七条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一)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建设容积率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 (二)平面系数(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之比):多层建筑不低于60%,高层建筑不低于57%。高寒地区可适当降低。为提高平面系数,应适度控制门厅、电梯司、走廊等交通面积;走廊净宽:高层建筑不大于2.2米,多层建筑不大于1.9米,单面楼不大于1.6米; (三)建筑层高:各类发行库房一般不低于4.5米,净高不低于3.6米;营业厅、大型会议室不超过4.5米;电子计算机房不超过3.6米,净高不低于2.5米;多层建筑的标准层不超过3.3米;高层建筑的标准层不超过3.6米; (四)营业办公用房、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发行库照明及应急照明应满足需要; (五)采暖地区的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 (六)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七)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 (八)通讯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九)卫生间应设置前室,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备和垃圾收集存放设施; (十)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 (十一)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八条  建筑装修:各级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建筑装修标准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除沿街立面、门厅、电梯厅、营业厅、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级装修外,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计算机房除正常的装修外,顶棚应安装防火装饰板,地面应加装抗静电架空地板。 内部装修费用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比例,按照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控制。其装修标准如下表: 部 位 高级装修 中级装修 普通装修 外墙 中高级釉面砖、人造石材等 装饰混凝土喷涂、墙面砖、水刷石、玻璃马赛克等 水性涂料、清水墙水泥砂浆勾缝等 内墙 装饰板、墙纸、墙布、釉面砖、油漆、乳胶漆、胶合板、中高密板等 乳胶漆、塑料扣板等 涂料、石灰浆、白粉浆等 墙裙 胶合板、高级釉面砖、装饰板、人造石材等 中级釉面砖、瓷砖、水磨石、塑料扣板等 普通釉面砖、水泥砂浆、提浆抹面、局部水磨石等 地面 人造石材、高级地砖等 中级地砖、水磨石、马赛克、塑料地板等 水泥地坪、局部水磨石、普通地砖等 天棚 胶合板、装饰板、墙纸墙布、油漆、乳胶漆、管线暗装等 塑料扣板、石膏线条、乳胶漆、管线暗装等 水性涂料、石灰浆、白粉浆等 门窗 铝合金及彩板门窗、铝合金中空玻璃窗、双面包镶门、特殊要求制作的门等 单层玻璃铝合金窗、塑钢门窗、镶板门等 木质及塑钢门窗、钢门窗、拼板门、胶合板纤维板门等         第四章  投资与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即为建设项目投资限额,一般不作调整。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调整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申请,逐级报经建设项目审批机关批准。 (一)国家、地方政府下达调整基本建设有关费率、税率的; (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因市场价格变化对原概算影响较大的; (三)经原审批机关同意的设计变更而相应增减投资的。 第二十条  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辖区内基本建设投资需要,编制下年度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末上报总行。总行根据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投资计划,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对当年批准的投资计划分配情况,应汇总报总行备案。上年未完工程结转下年的续建项目,要纳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当年投资计划应足额完成,不得突破;需要调整的,应向上级行申请,经批准后再作调整。 第五章  设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设计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符合国家乙级(含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等级。 建设单位应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勘察、设计合同,并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进行地质勘察并提交正式的勘察报告作为建筑结构设计的依据,确需采用相邻建筑地质资料时,应经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以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经审定的设计方案编制初步设计。采用现行定额标准,实行限额设计;采用先进技术,注重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建筑防火、结构安全、库房安全、防潮、防渗漏、防虫害等重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上级行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变更初步设计的内容,突破投资概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设计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设计符合设计任务书规定,布局经济合理,对分期建设的工程应结合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总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以内; (二)评价设计能力,综合分析预测投资效果,配套工程是否同步建设; (三)论证设计方案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 的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材料表和工程概算书四 部分组成。 初步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系数、层高、结构型式、设备布置; (二)确定建筑物重要技术经济指标; (三)据以进行主要设备及材料订货; (四)确定工程造价,据以控制工程投资; (五)据以编制施工图设计; (六)据以进行报建施工准备。 第二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设计深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据以编制施工图预算; (二)据以安排设备、材料的订货和非标准设备的制作; (三)据以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 第二十八条  人民银行重点库、各级行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设计,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建筑与结构设计,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设计应体现中央银行职能的建筑特征,庄重、大方、安全、适用。 第二十九条  总体设计要求: (一)总平面图规划设计应遵循工作区域与生活区域功能分区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节约用地,注意环境保护; (二)竖向设计应满足通风、交通、日照、消防、排水要求; (三)建设用地室外地面标高应比院外主干永久路面或规划路面中心点(自征地面宽段纵坡最高处起算)高差不小于0.15米,房屋土0.00高差不小于0.6米; (四)场区道路与院外主干路面衔接处应考虑安全视距,转弯半径和坡度,便于业务车辆迸出;场区道路应按不同流线使用性质分别组织设计;应将外部人员流线与内部人员流线分开;内部人员中要将工作人员流线与家属流线分开; (五)应考虑新增能力所需要的附属设施,使之相互适应,同时配套建成; (六)应考虑消除动力设备烟尘以及噪音的影响,达到环保要求; (七)给排水系统应完善,并保证正常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 (八)供电系统必须设二回路;条件不具备时,应自备应急电源; (九)发行库、营业办公用房项目的电气和通讯设施,在考虑电气负荷和电讯容量时,适当留有余量; (十)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安装的各种专用设备,应采取防雷措施。 第三十条  发行库设计要求 发行库由库房和管理用房两部分组成,库房包括发行基金库、残币库、金银库和业务库;管理用房包括交接室、整点室、守库室、监控室、杂物间、卫生间等。 发行库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设计室外自然地面标高以下一般不设发行库;坚持库区与工作区、生活区、警卫区相对封闭式的管理;对于防洪区的库房,应建在警戒水位线以上; (二)进、出发行库的道路必须畅通;要有防盗、防抢、防蛀、防洪、防水、防潮、防火、通风和电视监控及报警等防范设施; (三)发行库布置应隐蔽、安全,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外墙与建筑红线或内部建(构)筑物应有净距不小于1.5米的巡视通道;发行库屋顶及周围不得搭建临时建筑; (四)发行库内外、交接室、整点室、守库室以及库房外墙以外需要监视的部位和区域应设置电视监控及报警设施; (五)发行库应设运钞车停放间,实行室内交接; (六)发行库温湿度设计应根据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可采用机械通风、自然通风或其他通风形式;库门、安全出口及通风孔洞栅栏应采用专用设施; (七)发行库房下不设地下室,因结构或利用架空层等原因形成的地下室应交发行保卫部门,其出人口应便于守库人员管理; (八)库房、交接、整点、守库等发行管理用房为互相关联关系,布置应不影响守库室对库房门的观察视线。整点室、守库室带卫生间,配卫生设备; (九)库房四面墙体及顶板、底板六面均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库房净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墙厚不小于0.32米;净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墙厚0.35-0.50米,顶板厚度不小于 0.20米;底板厚度按楼地面活荷载标准值l5kpa-20kpa设计; 库房内需要分别管理的可设置金属栅栏隔断; (十)发行库应设置专用提升设备,提升设备和上人楼梯应设在库外或专用房间内,其出入口应便于守库人员管理; (十一)库房门、安全备用门、监控设备和其他发行保卫专用设备应使用质量合格的专业生产厂家产品,并有质量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十二)库房门洞应严格按照库房门安装图纸的设计要求预留,并能使库房门外开不小于120度,外墙门洞应设卷帘门。库房必须设置备用门,备用门应安装在库房门一侧,其底标高1.2米; (十三)库房内不设喷淋灭火装置,所有管线、管井、通道应避开发行库设置; (十四)交接室外设运钞车专用场地,面积一般不影响作业为准,防护可采用花饰铁栅或花墙隔断; (十五)总行重点库主体库房除遵循以上设计原则外,其底板厚度按楼地面活荷载标准值30kpa设计。 第三十一条  营业办公用房设计要求: (一)营业用房为业务场所,应创造方便客户、便于内部管理的条件; (二)房间的进深和开间以及高度尺寸、净空等,应满足柜台、柜组布置,业务人员流线、客户办理业务流线、业务量、人员流量和电子设备安装使用需要; (三)往返发行库的出纳路线应专用和便于管理; (四)主要营业用房内设报警装置,柜面应有防护设施; (五)营业用房应设卫生间、开水间。因业务需要向客户提供类似服务设施,应分别设置; (六)房间采光应考虑阅读账卡票据的需要; (七)通风应考虑气流对桌面票据的影响以及电子化设备使用需要的工作环境; (八)根据营业办公现代化的需要,应考虑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接插件、元配件的通用性; (九)账表库、档案室应通风、防潮、防虫害,门窗应有防护设施; (十)办公用房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设计。 第三十二条  营业办公用房应设置电子监视设备;监视范围为营业间以及需要监视的部位和区域。 第六章  施工管理与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经有关部门认证的资质等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与施工单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第三十五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接受建筑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法律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要求工程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认真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施工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重点会审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实用,建筑、结构、管线等各种图示尺寸是否衔接,防火等级、安全疏散、环境保护是否符合要求。做好会审纪要整理工作,并由上述单位和部门签章。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检查站等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一)检查的依据: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自筹;施工图纸及说明书,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组织设计,会议决定等; (二)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施工图纸和各种施工验 收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等,重点检查隐蔽工程和主要建筑结构,并按施工图纸和评定标准分段验收,经验收合格才能转入下道工序;参加给排水、暖通、电气和设备安装的试压、试水、 试运转,并签证试验记录。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施工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组织设计、施工及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二)密切配合监理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加强工程质量管理,认真把好质量关; (三)参加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积累、审查、整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文件、资料,复核竣工图; (四)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 (五)做好工程施工日志,收集并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统计资料,按时编报各种报表。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进行质量把关,对执行调价的建筑材料、设备要负责价格签证;对紧缺的建筑材料、设备可协助组织货源;对重要的建筑材料、设备应参加订货。 第四十条  建筑材料与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和说明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 (二)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要有许可证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 (三)产品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有商标和分级分等标记、出厂日期、使用期限等; (四)设备、仪表除符合以上要求外,还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产品应附有线路图; (五)因特殊要求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进出口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办理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质监、规划、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单位参加。 (一)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二)竣工验收条件: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并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签认合格;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竣工验收证书,双方签署工程保修书;以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三)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工程技术档案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检查、交付使用管理、工程维修和改建、扩建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自项目准备阶段起,按照《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好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工程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报建手续、施工管理文件、竣工文件及其他应作为档案保管的文件、资料。 工程技术档案建档材料除设计图纸外,可用复印件,原件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一般编制一式三套。于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各一套。 凡有发行库建设的工程技术档案列为保密件,按保密规定保管使用。 第七章  概算、预算、决算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概算、预算、决算管理。各级行基本建设管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图纸,概算、预算定额、土地补偿费标准,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有关税率的规定、预备费率以及其他费用的规定,掌握概算、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查方法。调查了解建设市场行情,分析比较建筑材料、设备的技术、质量、使用效果、使用期限和价格,认真审查概算、预算、决算,杜绝高估冒算。 第四十四条  建设项目概算是工程总投资的最高限额,包括建设项目从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按照征地、合同、初步设计图纸、概(预)算定额、税费标准编制。建设单位应提出审查意见并连同概算审计结果、初步设计图纸报批。 第四十五条  预算是按进度拨付工程款的依据,应按照施工图、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编制。建设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和经济实用的原则,按照预算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内容认真进行预算审核。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反映工程实际造价。建设单位应组织力量就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决算,按照竣 工图、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等资料逐项审核工程量增减,相应调整预算。对自购材料和设备,应按签证手续办理结算,抵冲工程款。按规定留足质量保证金。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财务收支、竣工决 算必须委托具有审计工程预、决算资质条件的审价机构进行 审计;其审计结果作为审批初步设计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委托审价机构进 行审计;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收支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 指定审价机构进行审计; (三)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必要进行审计时,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指定审价机构进行专项或跟踪审计。 第四十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经审计后,建设单位应按审计结果编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文件,全面反映财务活动和建设成果。竣工决算文件应包括竣工决算总表、交付使用资产表和决算说明书。根据谁立项、谁批准的原则报批。 第八章  财务管理与统计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认真编制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十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范围: (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设会计账务,认真办理会计核算; (二)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相关会计报表; (三)管理建设资金; (四)参与概算、预算、决算的编制与审核; (五)监督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六)管理会计档案。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账务,配备专职财会人员,钱账分管。 第五十二条  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是反映财务收支活动的文件,建设单位要根据建设项目的数量、规模、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开户情况,认真编制和说明。 第五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谁审批、谁拨款的原则。 基本建设资金要专款专用,按照工程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建设项目资金结余,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处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使用。 第五十四条  待摊投资应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支付末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的取费。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书,按照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报要求,逐级汇总上报。 第五十六条  建设项目自批准立项时起,应进行统计考核。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总行规定的内容,准确、完整、及时编报建设项目统计报表。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基本建设会计档案,保证会计档案资料的完整齐全。工程竣工决算后,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浪费或给建设项目造成严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对建设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建立机构和配备基本建设管理人员的; (二)不按规定落实项目管理职责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审计的; (四)不按规定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项目招投标的; (六)不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在地方立项建设的; (七)不按施工合同、施工验收规范、规程规定,组织、监督施工管理的; (八)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超面积、超标准、超概算的; (九)非不可抗力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低劣和工程事故的; (十)不按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会计账务的; (十一)不按规定开设基本建设专用账户或多头开户的; (十二)使用贷款、暂付款搞基本建设的; (十三)不按规定专款专用,挪用基本建设资金的; (十四)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备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后,《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暂行管理办法》(银发[1993]342号)停止执行。    
/
本文档为【《中国人民银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