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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金穗路北区建设项目IMAX影院外立面及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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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金穗路北区建设项目IMAX影院外立面及配套 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金穗路北区建设项目IMAX影院外立 面及配套铺装楼道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金穗路北区建设项目IMAX影院外立面及配套铺装楼道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 发 包 人: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附件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2:施工机械设备及检验、试验及测量设备配置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附件5:工期保证的承诺书 附件6:关于对不合理报价进行合理调整的承诺书 附件7:银行保函 附件8:投标主要材料规格、品牌、价格一览表(另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金穗路北区建设项目IMAX影院外立面及配套铺装楼道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 2、工程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 3、工程内容:按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有关资料及说明,承包内容如下: 4、招标工程规模: 5、发包内容 5.1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5.2接受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管理及与其它专业工程的配合服务。 (上述内容以设计图纸为准。) 6、工程立项批准号: 7、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合同范围及承包方式 工程承包范围:根据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招标文件,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承包方式: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要求及相关资料、招标范围,由承包人对招标范围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 综合治理的方式承包。按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综合合价承包本工程。承包人的综合单价及综合合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水、电及其他材料等价格的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而调整。 三、合同工期( 日历天) 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及竣工工期如下: 1、工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日历天; 2、 年 月 日计划开工,施工总期: 日历天。 注: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对工期作相应调整,述所列关键节点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不得延误。承包人若不能按发包人批准的工期计划完成任务,发包人有权依法划分未完工程给其它队伍承担。 四、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 质量目标:合格。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杜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零人员死亡)。 五、合同价款 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 本工程的暂定合同价款为(大写): ,,(小写): 元。本合同价款按项目业主市城投集团的规定已扣除预留金 元。最终工程价款结算以经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竣工结算书或政府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为准。其中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为人民币 元,支付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1、综合合价包干项目结算方式: 中标价即为结算价,但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技术措施和其它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并经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项目除外。 2、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结算方式: 按照中标的综合包干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3、新增综合单价(因工程变更,新增工程而出现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综合单价)结算方式 3.1工程量清单有相同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3.2工程量清单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乘以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3.3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没有相类似的项目,按照施工时期相应的有效定额及收费标准和当地政府有关文件的下限进行计价,并按照投标下浮率对税前价格进行下浮后的总价作为该项目的结算价。 3.4工程量清单没有相同或没有相类似且无相关定额可参照的项目,中标单位按照施工当时的市场价格编制预算,由发包人审定作为结算依据。 4、材料结算方式: 4.1工程量清单中有的材料按照投标报价结算。 4.2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材料,有指导价的按照施工当季度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并考虑下浮点数进行计价。 4.3工程量清单和指导价都没有可参照的材料,由承包人按照市场价报价,由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依据。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按下列次序确定优先顺位: (1)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5)本合同协议书;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会纪要等); (9)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 (12)工程量清单; (13)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4)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移交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办理资金申报拨付手续,由项目投资业主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定后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还需与市城投集团签订三方补充协议。 十、本合同及附件有关条款如与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应当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 。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26份,发包人执18份,承包人执8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总 则 1.根据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和本项目管理实际,本项目将实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发包人将授权监理人,依据监理条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充分行使其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严格工程合同、工程信息管理和协调处理现场有关工程问的权力。 2.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下达指令,监督承包人履约行为,承包人所有请求事项由监理人协调并通过监理人接受或提出处理意见(发包人有特别要求和规定的除外)。 3.发包人有权对施工范围、施工内容作适当的调整,特别是对专业性较强的、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内容,发包人将视承包人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保留另行选择专业队伍的权利,且不因此免除承包人应有的责任。 4(为保证本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承包人必须主动支持发包人工作,对发包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有关违约条款处理,同时,承包人还要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经济损失。 5(承包人承诺遵守发包人所制订的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这些、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1)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 (2)符合招标文件和本合同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精神和要求; (3)为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所必须; (4)不是针对某一特定的承包人。 6(在承包人出现重大工期延误、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重大问题而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动用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并可以依法另行委托队伍完成发包人指定的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工程合同价计算。费用在承包人合同价中扣除,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7(承包人承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发包人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先行发放民工工资,不足部分从进度款中扣除。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3 发包人 1.3.1 发包人:在本合同中特指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1.8 工程师 《通用条款》中的工程师,如无特别注明,均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1.14 工期 1.14.1 节点工期:指在经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工程工期网络计划中载明的承包人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完成某一阶段或某一工序的承包天数。按工期网络计划的一般线路和关键线路分为:一般节点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 1.23 小时或天 1.23.1 天:指事件发生当日的0时至当日的24时的时间段。 1.24 通知:指合同中所提及的各方之间的传达意思表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报告、同意、答复、批准、指令、证书、决定,等等。除《专用条款》有特别约定外,只有采用书面形式的通知有效。 1.25 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25.1 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事故。 1.25.2 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0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 1.25.3 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9人以下,或者伤20人以上(含2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 1.25.4 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含3人)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30万元人民币的事故。 1.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项目”:包括主材费(乙供材料费)、安装费,指根据招标文件、图纸、国家规范、技术文件标准等内容,采取综合单 价包干计价的项目。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规定计量单位项目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管理费、利润等。此费用经发包人确认后为此清单项目中标单价。综合单价包干的项目,除合同约定和政府针对本项目的文件规定可以调整外,无论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工程量按实际数量结算。其中: ? 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定义按《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建设工程结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1]67号文)执行。 ? 综合管理费:定义按政府现行最新的文件执行。 ? 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 施工企业规定的基本劳动保险金(劳保基金)计入投标报价,开工前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向广州市劳保办缴纳,并由承包人按规定向劳保办申请支付,并在进度款中扣回。 1.27 “措施项目”:包括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算包干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脚手架搭拆费,垂直运输费,工程保险费,工程保修费,赶工措施费,系统调试及联合调试费,均为总价包干项目,指根据招标文件及图纸的内容,完成本工程项目施工必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费用。除招标文件约定项目之外,在合同执行期内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固定不变。发包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提出的,因此承包人在报价时,除了招标人已列出的项目,以及工程量清单分项中已包括的内容外,承包人应根据本企业拟采用的施工,详细分析其所含的工程内容。由于承包人投标时已采用的施工方案或措施,但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没有报价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予支付。承包人不得调整措施项目的内容和报价。其中: ?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穗建筑[2010]31号文中关于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的相应标准计算)。 ? 预算包干费包括: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 二次搬运;工程用水加压措施;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垃圾外运;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水电安装后的补洞工料费;已完工程及设备的保护费;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日间施工照明增加费;夜间施工费等。 ? 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费用。承包人须提前进入现场,做好施工准备工作,设备闲置费用已考虑在此措施费中。 ? 脚手架搭拆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用及脚手架的摊消(或租赁)费用。 ? 垂直运输费:建筑物施工中为了将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具自地面垂直提升到所需高度的机械费用,主要包括塔吊、卷扬机及外用电梯和配合机械等。 ? 工程保险费:指为工程购买承包人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人身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所发生的费用。 ? 工程保修费:执行建设部令第80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按招标文件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保修内容及保修期进行保修所需的所有费用。 ? 赶工措施费:当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可计算因赶工所发生的措施费用。 ? 其他:工程量清单项目和以上项目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或者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认为为完成本工程项目将会发生的其他费用。 1.28工程量清单内项目:指发包人招标时依据招标施工图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包含的项目。 1.29工程量清单外(变更、新增)项目:指发包人招标时依据招标施工图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包含的项目。 1.30“材料、工程质量、检测及试验费”:指按规定需对本工程中的材料、工程质量检测及试验所发生的费用。 1.31“月工程款”:指承包人月完成工程进度造价在扣除应扣的费用(含劳 动保险、工程保留金、材料预付款等)后的净款额。 1.32“月工程进度款”:指承包人月完成工程进度的实际工程造价。 1.33“专业分包人”:指发包人依法另行招标确定的并纳入承包人管理范围内的专项施工承包单位。 1.34“自主分包人”:指在发包人批准的前提下,接受承包人在其承包范围内的非主体工程分包工作的并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 1.35“分包人”:指自主分包人及专业分包人。 1.36“中标价”:指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要求在本工程所申报的、并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规定的程序确定的工程投标总造价。 1.37“合同价款”:指经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规定的程序确定的工程投标总造价。 1.38“合同价款(净价)”: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约定,在合同价款减去根据合同专用条款有关预留金、劳保金等由发包人暂时扣留的款项后,将用于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计量与支付)的余额,即合同价款(净价),合同价款,暂时扣留款项(如预留金、劳保金等款项)。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5)本合同协议书;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会纪要等); (9)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 (12)工程量清单; (13)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4)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所有文件均使用汉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优先适用。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 3.3适用标准、规范 (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建设项目管理、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验收标准;发包人根据本工程具体情况,聘请专家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除由发包人聘请的专家委员会制订的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外,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提供任何标准与规范。确需由发包人聘请的专家委员会制订施工技术规定及验收办法,由发包人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合适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该资料一式一份。 (2)合同签订后,如在施工期间涉及到上述规范标准及规程有修改时,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新的规定,并将通过监理工程师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承包人遵照执行。 3.4 承包人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工程的监督,并无条件配合政府指 定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提供八套,承包人确需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同意,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在未征得发包人的同意不可以任何形式将本工程的图纸或图纸的复印件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保密措施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 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监理单位依据国家对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及与发包人所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之约定,向本工程施工场地派驻监理机构,履行自己的职责。 发包人应将本项目标段内的《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总监理工程师 5.2.1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监理机构的负责人。其姓名、职务(职称)如下: 姓名: 。 职务(职称): 。 5.2.2 总监理工程师依据《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权限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管。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施工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职权不必事前征得发包人的批准,但下列情况须经监理单位盖章,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 同意本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 工程款、材料款以及其他费用的支付; (3) 施工进度更改或对工程延期的决定; (4) 发布工程变更、设计变更指令及签发现场签证; (5) 确定新增工程或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费率、价格; (6)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改变原设计的基本功能或工期或投资等。 (7)总体进度计划的决定; (8)涉及费用的施工组织或方案的决定。 5.3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称作发包人代表。其姓名、职务、职权如下: 姓名: 。 职务: 。 职权: 。 5.7 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的工作往来程序:除发包人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或者送承包人。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可依照《通用条款》第6.1款的约定可委派或者撤回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但这种委派和撤回必须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同意。 6.2 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因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指令错误而延误工期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6.5无论承包人是否同意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发出的任何指令、通知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项目经理都应当签收该等文件,并给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回执。如项目经理拒绝签收,则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通知或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可采用留置项目经理办公室、传真予项目经理或挂号邮寄给项目经理这三种办法中的一种送达项目经理,相应的留置照片、传真报告单或挂号邮寄凭证可作为回执。 项目经理应将其收到的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的指令写在专门的指令记录日记中,并即日取得工程师或发包人代表在有关记录上签名。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工程师或获得其授权的代表和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上述工程师指令记录日记。 6.6发包人可指示承包人停止进行发包人认为与合同文件的约定或工程师指令不符的一切工程。 7、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 7.1.1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现场管理机构,并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236-2001)(GB/T50236-2005)。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1 2 3 4 5 6 „ „ 7.1.2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人员在开工前必须全部到位,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的查验。在发包人签发开工令后,上述人员仍未全部到位的,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35.2.9条(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3通用条款第7.3款所提及的工期顺延情形只适用于一般节点工期。 7.4承包人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 7.4.1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人员的,除按照《专用条款》第35.2.9条(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发包人支付专项的人员违约金,人员违约金的金额按下表《人员违约金一览表》的约定执行。 7.4.2因特殊情况需要,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或现场管 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等项目主要人员的,承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但承包人仍需向发包人支付专项的人员违约金,人员违约金的金额按下表《人员违约金一览表》的约定执行。承包人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人员违约金一览表 序号 被更换的项目主要人员 需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 1 项目经理 20万 2 项目总工程师 10万 3 主要部门负责人 5万/人 7.5 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撤换。承包人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发包人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 7.6 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 (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发包人代表批准; (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并经发包人负责人批准; (4)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 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承包人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第35.2.9条(1) 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及承包人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7.7 如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部门负责人有兼职情况,经监理单位证实,发包人将要求立即撤换该人员,并按照《专用条款》第35.2.9条(1)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撤换不合格人员,承包人拒不执行,则自撤换通知下达7天后,视为该部门负责人岗位已空缺,按照《专用条款》第35.2.9条(1)项的约定违约责任执行。 7.8发包人将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上岗。 、发包人工作 8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本工程施工时发包人可提供平整的场地;进入施工现场的主干道路已筑通,可供施工材料、机具器材、设备的运输使用。 (2)发包人已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附近。临时施工用水、用电的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红线范围外已有正常通行的市政道路。投标人须进行现场踏勘,并充分考虑工地现状及外围市政道路的条件可能影响到工程正常施工的所有风险因素。 (4)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提供时间:与施工图一起提供一份。 (5)发包人在承包人进场7天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 行现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在承包人进场时,由发包人确定时间和有关要求。 (8)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此确认: a.上述所列工地施工条件最终以发包人交给承包人的工地状况为准,承 包人应同意按照交地当时工地施工条件的现状接受工地,并不得以现状与上 述所列工地施工条件之间的任何差异而要求工期或费用上的索赔。 b.承包人在工地现状上施工所需的所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报价中。除已提交的地质资料外,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前还应按照投标人须知中的有关规定主动到工地现场进行踏勘,并充分考虑了工地现状条件可能影响到工程正常施工的所有风险因素。 c.无论承包人是否进行了上述现场踏勘工作,合同价款中均将被认为已包含有工地现状在施工作业期间发生的全部不可遇见的风险费用,承包人则无权因此要求任何工期或费用上的索赔。 8.2发包人将现场经纬、水准测量点网以及测量放线所需的标高、定位的基准点和线移交给承包人,并由双方进行交验,如承包人产生任何因放线不准确导致的错误须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8.3根据招标文件及承包人的承诺,发包人保留下列的权利: 8.3.1对本工程使用之主要材料品质及工程质量确认审查的权利。 8.3.2有权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部分工程,并保留对工程量报价清单中甲供、暂定材料价格的主要材料进行依法招标的权利,承包人不得拒绝或要求调整任何单价及收费。 8.4凡合同文件中说明应由发包人审批、认可的文件、材料/设备或工作,承包人均应在合理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审批或认可。发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意见都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或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发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发 包人可委托工程师执行审批的工作。此种委托审批须有书面委托手续,否则无效。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7天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2)承包人须于每月25日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供如下计划、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A、当月应完成的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进度(包括自行施工及分包工程项目)统计报表一式六份(说明提前或拖延原因)(时间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B、当月完成的工程量(包括自行施工及分包工程项目)申报书一式四份,要求分细项申报,并有完成金额(时间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C、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6日至下月25日); D、下月施工进度计划一式四份(时间从当月26日至下月25日); E、当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报告一式四份(时间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报告一式四份(如果发生时); F G、当月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工作量(附汇总表)一式四份。 H 、上月民工工资发放反馈表(时间从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I、另须按《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汇编》“施工计划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进度计划表格。 (3)本工程由承包人提供和维修白天或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若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工程、财产、人身损害等,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因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承包人根据施工总平面布置情况自行搭建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房、设施,以及配套水电。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费中列支。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工程所在地政府的规定办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在开工后2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知会监理单位和发包人。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使用前,承 包人负责自身工作范围的成品和半成品保护,甲供材料的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在进场前由设备材料供应商负责,当设备材料到现场后,并与承包人办理交接验收后,设备材料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当出现成品或半成品损坏需返工或赔偿时,由承包人进行协调和处理,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有关费用;交付发包人使用后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有关规定执行。 (7)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的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之状况进行勘察,根据勘察结果确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若发现正常施工措施及现有条件已不能达到保护目的,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采取特殊保护处理的,发包人承担不包含在招投标内容中的额外保护费用。 承包人应对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进行监测,并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反馈信息指导施工,以确保上列受保护物件及作业人员、居民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受保护物件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须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现场布置、放置材料机械及其他设施,及时将施工垃圾、余泥运出场外,达到省、市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标准,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交工前清理现场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承包人应对建筑物进行清洁并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对承包人已完成的工程进行全面的清理、成品保护和保洁,建筑物和施工场地应保持清洁。 (9)承包人相关规定,在计划、工期、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等方面,对各专业单位进行协调及配合。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0.1)保证执行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资源投入计划,将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根据工程进度计划按时、按标准、足额投入。发包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人员、材料等资源的投入,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 工程(含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资源 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交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特别是施工所需的机械设备(包括自有和租赁),应与投标文件填报的品牌、数量、质量、规格、性能、发动机号相符且具备正常施工功能,并配有明显的承包人单位标志,且为合法使用设备(如年检证、使用证等),便于发包人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投入情况。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应当提前7天提出申请,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允许机械、设备调整的原则为:所调整机械、设备,规格、标准只能比原计划提高,不能降低;数量上原则不允许减少,如确因更换先进设备提高了工效,可考虑在总工作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同意调整。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开工后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计划使用期间撤出现场。若施工机械、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的情况,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修复或更换。 因设计变更、施工现场情况变化造成工程内容、工程量变化,须调整机械、设备的规格、数量的,承包人须在变更或变化确定后3天内,提出完整的更新施工方案和资源投入计划,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承包人擅自变更资源投入计划或者对已投入的资源进行调整的,参照第7.4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处理。 (10.2)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10.3)对施工图、技术资料做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应提出能实质性地节约资金和缩短工期的建议和措施。 (10.4)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图纸会审,协调解决因图纸问题导致与其它专业单位内部及其不同单位间产生的问题和存在的困难,由承包人统一汇总成稿。由于承包人未能对施工图、技术资料认真地复核和检查,未能有预见性的发现和指正设计缺陷和错误,以至施工过程出现变更、修改,造成工程造价增加,承包人负责承担新增造价10,的费用。 (10.5)工人的意外事故或伤害。对于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出现的伤亡事故或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对分包单位出现的工人意外事故或 伤害,由于分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承包人需对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对于这类伤亡或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涉及这类伤亡或损失的索赔、诉讼费用、损害赔偿及其它费用,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10.6)干扰与协调 (10.6.1)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必需的不可能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10.6.2) 除必须发包人出面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协调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 (10.6.3)发包人将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充分运用自己对各方面的影响力,尽可能地将外界对工程的干扰减少到最少程度。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11)承包人根据政府有关管理规定,自行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2)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未交付发包人使用前,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修复;交付发包人使用后按《质量保修书》有关规定执行。 (13)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随意损坏,如属承包人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坏,责任及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负。 (14)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做好施工场地的保洁工作并符合广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文明工地要求,达到广东省及广州市文明样板工程。详见招标文件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5)施工围蔽要求:按发包人要求,详见广州市建委有关要求执行。 (16)按合同有关要求,严格认真的编制结算文件,提交相关的支持资料,报送前应做好自检,力求准确。 (17)积极配合竣工验收与结算事项,及时澄清问题,按要求补送相关资料。 (18)承包人在此承诺,其在合同文件签署时已充分了解了工地位置、土质、通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并充分考虑外界运输上的各种限制因素 的风险)足以影响合同价款的工地情况,并确认在合同价款中已包含了与上述情况有关的全部费用。承包人不得以其忽视或误解了任何与工地有关的情况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或工程延长的要求。 (19)如按照合同文件的约定需要发包人提供图纸、材料、配合、审批等文件的,则承包人必须提前(保证发包人有充足的调查、审核、考察、内部审批时间)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在书面通知中指明需要发包人办理的事项以及依据。承包人未发出书面通知,因此造成工程及工作延误引起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20)红线范围内临时设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如发包人同意协调红线外场地给承包人使用,红线外临时设施搭拆、使用费由承包人自负,承包人同时应承担所占用红线范围外场地设施、地下管网的保护和修复费用; (21)民工工资的支付 (21.1)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 (21.2)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含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每月上报工程师及发包人保存备查。 (21.3)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 (21.4)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 (21.5)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民工工资拖欠,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时,发包人有权动用履约保证金先行发放民工工资,不足部分从进度款中扣除。 (22)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应及时向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因承包人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而引起的分包单位以发包人为被告的诉讼,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和其它赔偿金)。 (23)承包人负责统一办理平安卡,在各主要出入口安装刷卡机器等工作。施工过程中若发布相关新文件规定,承包人须及时按新规定执行。 发包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都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或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9.3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同时,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5)。 9.4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中各级管理人员和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标准与数量不得低于其投标文件的标准与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按照《专用条款》第35条相应条款处罚。 9.5承包人自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结算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之日止,应确保发包人的驻现场办公人员交通(含不少于一辆汽车及其使用过程中所产生一切费用等)和办公设备设施等满足发包人的要求,并服从发包人统一调配,相关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中。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于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汇编》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载明如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工程施工方案及保证措施; 2)大型设备安装施工方案; ( (3)交叉施工与协调组织管理方案; (4)安全文明与环保施工方案; (5)质量、进度、投资保证措施; 6)与其他专业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方案; ( (7)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 (8)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 (9)季节性施工措施; (10)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 (11)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 (12)妥善处理与相邻施工地作业现场关系的措施; (13)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管理方案、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应结合发包人编制的总进度计划中各关键节点工期的要求,内容全面详实,并应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施工穿插顺序及时间安排,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工程量、资金使用计划、人机组织及材料消耗量。承包人应将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批。 10.1.2 发包人、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签署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3 计划的执行 10.3.1 承包人应当加强计划管理,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尽管在合同中发包人做出了关键工期的要求以及工程的初步计划,但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客观条件而改变计划,承包商不得因此而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的补偿要求。 10.3.2 承包人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计划调整的意见,并按照调整意见落实现场劳动力、材料、施工机械等的供应配合情况。 10.3.3 为便于总监理工程师掌握和控制工期,承包人应于每月底向总监理工程师填报工程(含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当月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没完成计划的必须说明原因),由总监理工程师统筹并在此基础上更新工程进度计划、资金计划和其它工作计划后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予以确认或提出书面意见,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确认或者书面意见执行。 10.3.4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或者更新进度计划不符时,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中任何部分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则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及各专业分包单位协调处理,承包人应据此编制修改工程进度计划,采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并由 承包人对工程进度进行监督管理,承包人与各专业分包单位配合推进工程进度。如工程进度滞后属承包人原因,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10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无明显改进,按《专用条款》35.2.4条(3)项执行,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或者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实施办法按《专用条款》第44条的约定执行。 其他须按《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汇编》中的有关计划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 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11.1.1开工时间初定为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发的开 月 日。 工令为准);竣工时间为 年 11.1.2本工程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期竣工,不得延误。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 (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重大设计变更或发包人的原因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不可抗力影响。 (4)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5)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工程师确认的; (6)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 11.2 延期开工 11.2.1 承包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进入施工场地(以项目管理机构、工人、施工机械进入为准),每延误进场一天,发包人将按罚款5万元处理。因承包人原因延期超过20天仍未进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暂停施工 12.1因下列原因,总监理工程师报经发包人同意,可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 (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不可抗力; (4)质量事故; (5)安全生产事故; (6)承包人材料供应发生重大变故。 承包人不得以与发包人有争议或争议未解决为由而单方面停工。否则,按照《专用条款》第35.2.4条(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因发生上述第(1)、(2)、(3)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调整适用《专用条款》第11.1.2条、第13.1条、第13.2条的约定,因发生上述第(4)、(5)、(6)项原因而暂停施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分别按《专用条款》第35.2.5条、第35.2.6条、第35.2.5条(1)项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2.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限于此)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停工令,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5.2.4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拒绝监理单位管理; (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而进行施工; (3)未经监理单位检验而进行下一道工序作业者; (4)擅自采用未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认可或批准的材料的,或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的,或者擅自采用未经认可的代用材料的; (5)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要求; (6)转包工程; (7)擅自让未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 (8)存在安全隐患,未按监理单位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9)未按双方约定的资料上报要求上报所需资料的。 12.3因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和缓建的决定、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工程暂停工,费用承担按以下原则; (1)工程本身的损害及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场地设施、机械设备、施工器材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已进场尚未使用的材料设备损坏的,属于乙供或甲招乙供的,由承包人负责,属于甲供的,由发包人负责; (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4由于政府部门举行特殊活动引起停工的,因停工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不执行《通用条款》。 13.2 工期控制与调整 13.2.1 本工程工期划分为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二类控制。根据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市政交通项目工期计划,本工程承包人必须结合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在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详细区分和列明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和一般节点工期,并已报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实施。 根据但不完全限于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如下(如确实有必要时,发包人有权对此节点工期进行合理的调整): (1)计划于 年 月 日前开工; (2)竣工日期为硬性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不允许延误,并不得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发包人有 权划分未完工程量给第三方承担,费用在合同价和履约保证金中支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13.2.2工期调整的原则是:对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对于非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一般节点工期可以相应顺延,但该项顺延以不对关键节点工期和总工期构成不利影响为限。关键节点工期一般不予调整,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赶工措施予以消化。 在特殊情况下,关键节点工期确需调整的,并必须由承包人重新编制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并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经审核,确认承包人编制的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已十分完备,且已采取了合理的赶工措施足以确保工程按期竣工的,应当同意工期调整。承包人必须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批准其调整计划后3天内,将调整后的总工期控制计划和关键节点工期调整计划按合同份数送各方作为合同附件存档,调整计划按本合同与补充合同顺延,竣工工期调整的需要签定补充协议。 13.3 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其处理 13.3.1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下列原因而直接造成承包人的原定工期计划延误: (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做出停建或缓建的决定; (2)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 (3)不可抗力; (4)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 (5)施工图纸供应时间影响工期进度,并经工程师确认的; (6)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 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 13.3.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一概不得顺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第35.2.4条(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非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关键节点工期延误的,一次性延误5天以内(不含本数)的,工期不予顺延,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自行消化;一次性延误5,10天(不含本 数)的,工期可顺延5天,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在下一个节点工期内消化,发包人给予承包人赶工费补偿;一次性延误10天(不含本数)的,工期可顺延5天,但承包人必须在总工期内采取措施消化被延误工期(此延误发生在最后一个节点工期内除外)。一次性延误工期超过20天,经双方协商确定可以相应顺延工期。 13.4对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在工期延误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报告,发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0天内予以确认、签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3.5承包人应确保按投标文件的关键节点工期完成工作,如发现前峰线比计划滞后时,承包人必须调整计划确保在合同工期内完工。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工程进度滞后而不能按预定工期完工时,则监理工程师应将此情况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据此采取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以加快工程进度,使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完工,承包人无权要求对采取这种措施支付任何附加费用。如承包人未能在监理工程师发布指令后的5天内采取有效措施,工程进度仍然滞后,则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或不影响合同授予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权力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分包,分包价格按定额预算价计算,无定额时按实际发生计算,承包人必须按实支付。 13.6在施工过程中,若承包人自行或发包人依法另行招标确定的其他专业分包人所负责的工程在一般节点工期实施进度计划严重滞后时,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纠偏措施。如承包人的纠偏措施不力,经监理工程师要求期限整改后仍无明显效果的,按《专用条款》的第35.2.4款的约定处理。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同意顺延工期后确定的竣工日期竣工。 14.2本工程不能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发包人特别授权代表同 意顺延工期后确定的竣工日期竣工,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5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1工程的质量目标:质量要求确保合格工程,质量验收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 15.1.2 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因承包人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 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广州市质监站)书面鉴定为准。 15.3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以2000版的GB/T19000《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为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 (1)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设有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于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将上述人员报总监理工程师备查。 (2)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等。 (3)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 (4)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 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送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5)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必须设立工地实验室,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满足现场试验和检验的要求,保证其应有的精度。要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高于规范要求。 16、检查和返工 16.2承包人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应在合同规定的总工期内完成、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所有工程均顺利通过验收。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若因此带给其他项目(专业)的承包人连带损失时,一切赔偿由本工程承包人承担;造成甲方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16.3本项目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检验、检测、监测或试验等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负责。 16.4有关材料见证取样、取样、送检、取回结果的程序由承包人在其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说明中写明,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该程序应当完全符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规定。未按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送检得出的结果将不被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如果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有关材料取样、送检、取回结果的程序不符合要求,可以自行指定专人另行送检,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5 对承包人采购的工程材料、设备及采用的工艺的查验。 16.5.1 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 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承包人要建立检验、试验制度,随时按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材料、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地点,或施工场地进行检验或试验,并应提供一切正常需要的手段,在材料、设备及工艺用于工程之前提供样品、样件,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选择和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 16.5.2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施工场地、库房以及为工程生产、加工、制配材料、设备的地点(无论这些地点是否属于承包人管辖)检查和检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包括提供人员和设备、材料等。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的检查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必须拒绝这些材料、设备的使用,立即通知承包人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承包人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更换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拒不执行上述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实施,其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从将要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收回,由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的,有权对已检查、检验过的材料、设备进行重复检查、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重复检查、检验的程序和内容适用前款约定。 16.5.3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进行抽查,包括成品、半成品、器具、设备、附件、小五金等。抽查范围、比例、数量、批次及检查深度可比照国家现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相关规定有所提高。 工程材料、设备的质量依据下列顺序之标准认定: (1)本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的设计标准; (2)招投标时确定的规格、技术指标、质量标准、品牌等; (3)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共同认定的产品封样、样板; (4)国家或行业强制执行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工程材料、设备的抽查、检验结果与前款约定不符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扩 大对该批材料的抽查范围、增加数量抽检。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或监理人书面通知的限期内全部无条件拆除、更换,并运出施工现场;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第35.2.5条(1)项承担违约责任。 16.5.4 承包人对材料、设备的试验、检验的费用自行承担。监理工程师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材料、设备或工程进行检查、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发包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的,检查、检验的结果证明材料、设备或工程不符合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专用条款》第16.5.3条执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符合合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16.5.5 发包人可以委托国家质量检查机构或其他法定检验机构对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制造、安装、储运全过程进行第三方检查、检验,承包人必须接受并提供便利条件。对检查出不符合《专用条款》第16.5.3条标准要求,按该条款执行,检测费用由承包人负责。若符合《专用条款》第16.5.3条标准要求,检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5.6 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应同时送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其中,发送给发包人的检验结果应当是原件。承包人应当明确要求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应同时有六份原件。 16.5.7 有关材料见证取样、取样、送检、取回结果的程序由承包人在其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说明中写明,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该程序应当完全符合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中的规定。未按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批准送检得出的结果将不被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可。如果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有关材料取样、送检、取回结果的程序不符合要求,可以自行指定专人另行送检,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6.6 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各工序报验检查的质量控制点,先自检后报请总监理工程师复检。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自检结果后,应当及时复检。经复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则该工序 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全部返工,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按照《专用条款》第35.2.5条(2)项承担违约责任。 16.7 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承包人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发包。 16.8 承包人承诺:无论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总监理工程师。在采用承包人设计的施工图施工和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时,设计和制造所引起的质量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9 承包人承诺: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1 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按规范进行检查验收,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工程。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6.10 承包人应保证按照国家、地方、行业的有关规定,准确、及时做好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记录中原始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有权抽查承包人日常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工作,若发现未按照规定及时做好资料整理工作,每发现三次,则按照《专用条款》第35.2.9条承担违约责任。 若发现原始记录数据不存在、不真实,经监理单位确认,发包人有权拒绝相应部分工程的工程量计量与支付,并视情节轻重,按照《专用条款》第35.2.9条承担违约责任,直至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三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件执行。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工程师、承包人及后续关 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 17.4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被要求依据国家、广州市相关行政法规、标准和文件开展工程的中间验收。 本项目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检验或试验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6.3条执行。 17.5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穗建监字(2001)068号文件执行。验收程序按《通用条款》第17条执行。验收人员组成: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勘察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后续总承包单位、承包人及后续关联工程承建等有关单位。 17.6 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不得隐蔽或继续施工。否则,该部分工程被视为不合格,由此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要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但工期不予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五、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广州市建设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的规定,并要达到文明施工标准。 20、安全文明施工与检查 20.1 安全施工措施 20.1.1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全部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0.1.2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到位。 20.1.3 承包人承包人在施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承担违约责任。 20.3承包人应执行广州市建委文件穗建筑[2008]967号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专款专用并购买安全保险。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专用的安全生产 责任书,定出安全生产目标,提出安全生产措施及具体做法、奖惩条例等。 20.4本工程施工中要求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 20.5安全事故:本工程若发生安全事故按照《专用条款》第35.2.6条(3)项。 20.6承包人必须规范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对施工场地负有全过程、全面的管理责任,必须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环境卫生以及周围房屋、市政设施等负全责,对施工场地范围内的交通道路、用水、用电、场地内的施工协调负责,严格做好所负责工程的安全施工工作,并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检查,并按照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20.6.1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筑[1999]175号)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专章编制文明施工措施,将投标时承诺的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 承包人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的,按照《专用条款》第35.2.7条(1)、(2)、(3)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0.6.2 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一式四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20.6.3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0.7承包人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或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发包人将提前通知承包人),无条件清退所有施工场地,并清拆临时房屋设施,拒不清退的,发包人有权暂停计价支付、工程结算、工程验收等工作,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包括发包人因此而被第三方索赔所产生的损失)。 对于临时房屋及设施,发包人认为有必要保留的,承包人在清退场地时应无条件保持完好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及其他要求。 20.8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督促,完工后按《专用条款》第20.7条的规定完成退场工作。 20.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并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20.10承包人必须将投标时承诺的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落实到位。 20.11承包人在施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按照《专用条款》第35.2.6条(1)、(2)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1.3.1 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本工程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用条款》第22.1条、第22.2条所列明的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所有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 21.3.2 安全防护措施 承包人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 (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上的人员的安全,保护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和良好的状态。 (2)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或者当地政府的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灯光、护板、围墙、栅栏、警告信号标志和值班人员,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承包人应自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身体健康,遵照当地卫生部门的要求保证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在工地、宿舍和工棚,备有医疗人员、急救设施、药品和治疗室等,并为预防传染病和一切必要的福利、卫生要求作出安排,建立“疾病应急小组”,制订应急措施。若出现任何重大或恶性传染性的疾病(如:流感、痢疾、非典型性肺炎等)时,承包人必须遵守并执行 省市卫生部门为处理和控制上述传染病而制定的规章、命令和要求,迅速向发包人和广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21.3.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为非竞争性费用,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专款专用并购买安全保险,由建设安监机构和监理单位分阶段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达到合格者经安监机构批准,一周内将该阶段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划拨给承包人。 21.3.4 其他有关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的规定遵照执行广州市建设委员会相关的最新文件及招标文件的安全管理办法。 22. 事故处理 22.3 因承包人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按照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处罚外,承包人还应负责赔偿发包人损失,并按照《专用条款》第35.2.6条(3)项承担违约责任。 22.4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因承包人现场施工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若有证据证实发包人因此发生了索赔、诉讼以及其他开支,承包人必须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二天内据实补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条款若与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有矛盾,按市建委文件执行,发包人应支付的合同价款及其它应支付的款项,均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由其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方式确定。 (1)合同价款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相对应的固定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包含由承包人完成的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细目(分部分项工程)。每个细目(分部分项工程)将按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和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数量来对承包人支付。 (2)工程细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位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费、 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 (3)由于本合同的工程细目(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是固定不变的,所以只有工程细目(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的变化,才引起合同总价的调整。 (4)本合同清单中标明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或其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材料价按投标书不再调整。 (5)根据本工程的特点本合同项目措施清单费、其他项目费实行总价包干使用,未在清单中列明的,则认为已包含在其他工程细目中,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不再因此追加任何投资,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相关的责任。 (6)本合同在实施中不再增加任何合同清单未载明的项目措施费等费用,为依据图纸按期保质完成本合同而必须的任何工程附加费用及临时工程费用均视为己包含在合同清单所列的细目综合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因此追加任何投资。承包人必须认真配合其他工程施工,包括配合已施工的隐蔽工程和后续工程及其他与本工程有衔接的工程和各分包工程,涉及的费用已包在中标价内。若由于承包人不积极配合或协调不力,造成相关工程工期延误,其发生所有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3.3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3.3条的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下述约定执行: 23.3.1 工程造价调整。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 (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新增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及现场签证。 (3)不平衡报价。 承包人应在进场后30个日历天内按发包人发出的正式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经发包人审核后,若与承包人合同价差额在5%以内时,按合同价支付进度款;若与承包人投标总价差额超过5%时,双方签定补充合同调整合同 价(本次调整是整体性、系统性调整,工程量清单内项目综合单价、综合合价、主材价格按中标价,工程量清单外项目按专用条款“31、确定变更价款”执行,工程量按正式施工图计算)。本次调整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单项工程或设计变更造价超过100万元或达到合同造价的10%,需由发包人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增加额度累计达到合同造价的10%以上时,签订补充合同。 所有新增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专用条款》第31.8.1条执行。 23.3.2 材料的计价调整 (1)非发包人原因造成招投标时所定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发生变化的: A、调整原则:计价单价不能高于承包人在投标时经审定的投标报价;品质不能低于招投标文件原要求。 、所有材料的调整都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必须提供三家以上(含三B 家)符合调整原则的材料厂家供发包人选定。 (2)因设计变更,将招投标时所定大宗材料的品牌、等级降低,造成材料的实际价格比招投标时有下降,应按实际价格标准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23.4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3.4条的约定。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第23.3条情况发生后3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监理单位收到后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发包人在7天内审定并按市建委规定执行。 23.5除《专用条款》中本款23.2、23.3约定的价款调整方式以外,本合同价款不做任何调整,发包人视为承包人在认真审核图纸、清单、技术规范并考察现场后,在投标报价中已充分考虑了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种工程现场改变及工程风险影响因素,所有在施工中可能发生而清单未包含的任何费用均不再支付。 23.6合同价款中的预留金额指是在工程量清单中以该名义列出,用于实施 工程的任一部分或用于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用于变更、意外事件的费用数额,金额为投标价的10,。这项金额可按发包人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23.7对每一笔预留金,发包人有权就承包人的工程实施或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提供发出指示。该项费用也可用于对分包商的支付。 23.8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与预留金支出有关的全部报价单、发票和账单或收据,但根据工程性质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价格而计费的工程除外。 23.9 现场签证的计价 23.9.1由于施工场地、条件和设计变化必须进行现场签证时,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在发生后3天内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现场核实计量后签字盖章确认,承包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7天内编制预算报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7天内提出造价审核意见报发包人。由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凡是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签字盖章确认的现场签证,其增加的费用不予确认支付。 23.9.2承包人承诺:所有变更引起的计价、计量调整审批过程,均不得影响变更的执行,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工程,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责任。 24、工程预付款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不适用《通用条款》第24条的约定。工程预付款按照以下约定履行: 24.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净价)总额的比例: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之内按招标文件附件7中指定的履约银行保函和预付款银行保函的格式,向发包人提交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经营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市级以上银行开出的预付款银行保函及履约保函、现金支票。发包人在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净价)10,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并同时告知监理单位。承包人提交合格的工程结算资料后28天内退还履约保函及现金支票。预付款银行保函应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保持有效,但其担保额可随承包人返还的预付款金额而相应减少。承包人应保证专款专 用,一旦发包人发现预付款或备料款被挪作他用,发包人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 24.2发包人应按约定申报支付预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公开或变相拖延或延误工程,否则承包人须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合同所需的施工机械、工程设备、材料及人员费用,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发票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专款专用。 24.3工程开工后,工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分期扣回。扣回的比例按下表执行: 预付款扣回比例表 已完工作量与合同承包价 扣回预付款的比例 累计扣回比例 之比(扣除预留金) 20,?a,30, 10, 10, 30,?a,40, 20, 30, 40,?a,50, 30, 60, 50,?a,60, 40, 100, 注:a=已完工作量/合同承包价(扣除预留金) 24.4进度款每月计量一次,进度款的计量支付累计额不超过合同价款(净价)的80,,未支付的剩余计量在完成结算审核后办理支付。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报告(表)的时间: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四份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制作的已完工程量报告(表)。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并提供此计量所需的一切详实资料。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监理工程师应在十四天内完成审核和证实承包人的月付款报告。承包人在完成具有形象进度的分部分项工程,且质量合格,各种规定的证明齐全时,可即时同监理工程师申请计量。当月计量部分必须当月汇总。 25.3对需要采用记录和图纸计量的永久性工程进行计量时,由监理工程师 准备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承包人应与监理工程师一起审查有关记录和图纸,并由双方共同签认。如果承包人不出席有关图纸记录的审查和确认时,则应视为这些记录和图纸是正确无误的。如果承包人对该图纸、记录不予同意或不签字表示同意,在监理工程师对上述记录和图纸重新审查确认后,则这些记录和图纸仍被认为是正确的。所有计量均由监理工程师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的相应规定,以实地工程丈量计算为计量依据。 25.4工程的计量应以清单计价规范、合同所约定的有关工程的计价办法以为准,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 25.5其他工程量(没有施工图纸)的确认按《广州市珠江新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工程管理制度汇编(一)》第八章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执行。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以合同价款(净价)作为计算基数) 26.1发包人执行广州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合同的计量支付办法如下: (1)属合同规定的施工范围及内容的工程计量支付,按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定的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每月支付上月完成工作量的80%;,但进度款的计量支付累计额不超过中标合同价款(净价)的80,: (2)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款累计?80,合同价款(净价)时,不再支付月工程进度款,未支付的剩余计量在完成结算审核后办理支付。 (3) 工程款(按照正式施工图调整后的合同外新增、变更部分):对于已经批准、手续齐全的新增、变更部分,按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定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每月支付上月工作量的80%,属于施工措施费的变更暂不支付。 (4)结算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及移交合符要求的竣工结算资料,并由市建委内部审核通过结算后,按其内部结算金额支付至90%的工程款。 (5) 其余工程款待广州市财政局终审后,按终审结算金额扣除工程保修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之外支付。 (7)本工程保留合同价款的1,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15天 内支付该款项(不计利息),如因属承包人承包范围的内容导致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鲁班工程)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合同价款1,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8)本工程保留合同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无息保修金,按照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时间进行支付。 26.2其他 26.5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其中50,为现金支票,50,为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所担保的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承诺投入的劳动力资源、周转性材料(胶合板及支撑等)、机械设备、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及其他。其分配的比例按履约保函实施管理明细(见招标文件中附表),如承包人违反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则按上述比例扣除履约保证费用。 26.6措施项目费按实体的进度比例计量并支付。 26.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支付计划: 支付额度支付金额累计支付金额序号 支付时间 (,) (元) (元) 经审查符合开工条件1 60 后 2 中间安全评价合格后 30 工程竣工安全评价合3 10 格后 26.7总包配合管理费的支付:按专业工程进度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由发包人确定品牌厂家后,由供货单位负责将材料设备运输、卸货至施工场地内承包人约定的堆放位置。 27.4因设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造成招投标时所定的由发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发生变化时,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的规格、要求联系供应商,并提供3家或以上供应商供发包人、监理审核。必要时,发包人推荐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厂家供承包人选择,或通过招标形式确定材料、设备厂 家供承包人进行采购。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除发包人另外采购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中的承包人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按投标时的报价品牌(详见附件10)及设计图纸、规范要求进行采购,材料或设备的装卸、运输、存储、质检和验收均由承包人负责,合同价中已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如因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家的原因造成承包人无法按原报价品牌及设计图纸、规范要求进行采购的,承包人须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购买投标时发包人提供的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中的其他品牌,但该材料或设备的价格在结算时不得进行任何调整。如再因其它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投标时提供的品牌(包括一个报价品牌和三个推荐品牌)进行采购,则承包人在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提供三家或以上的品牌(这些品牌的质量和档次必须都不低于原报价品牌和推荐品牌)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审核并同意后进行采购;相应的材料或设备的价格如高于投标时的报价的,高出报价部分不予调整,如低于投标时报价的,则按实结算。 28.1.1如发包人对本工程中的任何材料或设备有特殊要求,则应于施工前30个日历天或材料采购前30个日历天之前书面通知承包人。 28.1.2本工程所用的一切材料、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承包人应对材料、设备和技术的质量负责,并应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上述材料、设备和技术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承包人应当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文件的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报告。进口材料、设备必须提供原场地证明、报关单、商检证明等资料给发包人。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所有型号规格产品,必须提供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 28.1.3投标人应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并将相关要求在其提供给发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中列明。前述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任何关于专营权和特许权的批准、经 济实力、履约信用及信誉、履约能力;对物料的品质保证应有专门的条款规定,承包人要对如下例如出厂、原产地证明、环保监测、各种合格证、许可证、图纸、检验、试验、检测报告、维修责任和保修责任的承诺、保修期等各种方面的情况有清晰的了解,且应确保文档齐备,以证明承包人对其进行了了解和检查并便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 28.1.4承包人在选择材料设备时,如选择的材料设备涉及专利使用的费用,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28.1.5承包人应赔偿因其未清楚了解其所用材料、设备及其供货单位的有关资料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8.1.6承包人在任何材料或工程设备到货时,应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清点。 28.2 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施工设备(包括安全设备等),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承包人无论任何原因,均不能要求结算机械台班差价。 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国家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8.4承包人应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发包人提出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 28.5当合同文件规定使用的材料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或工程需要时,承包人可建议发包人使用代替的材料、设备或技术。发包人有权批准或不批准。未获得发包人同意的建议不能实行。 28.5.1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使用代用材料,所发生价款高出部分承包人自行承担,低出部分须退还发包人,发包人对此类建议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都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文件应承担的责任。 28.5.2 如承包人使用代用材料、设备,将不予延长工期,并不得影响其他任何工序、工程的进行。 28.5.3承包人的建议和发包人的批准都应为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28.6承包人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发包人提议使用的,都被视为承包人保证该材料、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都符合发包人的工艺和技术规范。 28.6.1承包人保证其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均是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的、全新的且未曾用过的,并完全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规定的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8.6.2任何材料、设备及其样本或样品(提供样品的范围由监理工程师指定)应事先得到发包人的审批认可后才可用于本工程内。申报审批手续应按发包人有关申报程序的说明办理,并应填写及呈交有关的材料、样品申请表格。 28.6.3承包人应将经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样本或样品保存在工地或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 28.6.4发包人对任何样品或样本的认可都不会导致减轻或免除合同文件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28.7已经送抵工地的材料,承包人不能擅自取走。发包人已经支付了款项的材料的所有权归发包人,但承包人仍需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责。 28.8承包人应存有足够供替换或紧急需要的施工现场机械设备零配件存货,相应的存放及保管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8.9对于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无论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无条件到生产、制造现场监造或验收,该等材料设备到达施工场地后经验收发现质量问题的,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负责修复或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人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10所有材料供货商必须派员驻场监督材料的使用,供货产品的供货商作为产品质量的监督单位,承担监督材料使用的责任。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因变更导致延误的工期按《专用条款》第13.1条、第13.2条执行。 29.4如实施过程中发现设计上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由发包人与设计单位商定修改或变更设计方案进行实施。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详见附件)执行。 29.5变更应由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发出变更指令,没有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共同发出的指令,承包人不得进行这类变更。如果变更是由于承包人违约或毁约引起的,则变更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予认可和不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29.6按施工图纸实施使得工程量超过或少于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确定单价或有规定的数量的,则该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29.7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可取时,可以指令任何变更工程按零星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对这类工作应纳入按合同中的零星工程费用,发包人不再为此追加费用。 29.8所有涉及工期的变更均应获得发包人书面正式批准才能生效。 31、确定变更价款 31.7 在发生《专用条款》第29条所述规定的变更后,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变更通知的7天内按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内容编出变更工程预算送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7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10天内答复。 31.8 在工程变更价款计算时,承包人按如下方法提出变更价格,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 31.8.1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签证项目、设计变更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发生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其中1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单笔工程签证增加的费用在风险费 中考虑,不另行调整),有关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为: (1)只是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改变时,按实计算工程量,并沿用相应项目的单价及计费原则和程式。 (2)只是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材料(包括规格)改变时,主材价格按《专用条款》第23.3.2条的约定执行,调整相应项目的主材费用,如主材单价表没有该种材料,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相似或相近项目的报价水平报价,相似或相近项目指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厚度、质量等级、产地、种类等发生变化,那么该项目的结算单价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换算。材料差价参照投标时当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考虑下浮或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价格计算。 (3)当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及主要材料同时改变时,同时调整相应项目的工程量及主材费用,其计费原则不变。材料差价参照投标时当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考虑下浮或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价格计算。 (4)对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增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批准后,由承包人重新报价,参照《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计算直接费,材料差价参照投标时当期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考虑下浮或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的价格计算,按投标人总报价与招标预算价相比较得出下浮率下浮(下浮率,(a-b)/a×100,,其中a为最高报价值扣除预留金后的金额,b为投标报价扣除预留金后的金额)。按承包人投标文件“未列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各项费率计算出综合单价,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若此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项目中使用到的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在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定额中无可供参考时,则发包人有权对该主材、设备单价使用以下的方式确定:(a)要求承包人报送三家以上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资料和报价给发包人择优确定;(b)通过发包人询价、竞价的方式确定价格;(c)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价格。 (5)如本工程中使用到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因此而发生的在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新增项目,且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及定额中无可供参考的,则该新增项目的主材通过发包人询价、竞价的方式确定价格,或由发包人另行招标确定价格;该新增项目的其它施工费用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谈判确定,若协商、谈判不成时则由发包人另行选定分包人。 (6)本合同清单中标明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劳务或其他影响合同实施成本的事项发生价格变动而进行调整。 (7)当以上提及的变更计价方式均不适用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另行协商调整办法。 31.9 工程变更价款的支付 31.9.1执行市建委穗建计【2010】1450号文件规定,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款后,工程变更款随当月进度款同期申报。 31.10 对于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同一种材料出现不同报价时,发包人有权按所报的最低价格对相应的报价进行调整,同时调整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在确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前14天内,应向后续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竣工图及有关资料一式六份(竣工验收时签发的文件除外)。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按协议书约定。 32.9 验收依据和标准: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有关设计变更资料和图纸,技术交底及会议纪要,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规定,以及发包人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订的针对本工程特殊子项的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32.10 工程基本完工后,承包人经自检达到合格标准后,先向监理单位预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才向发包人发出竣工预检通知书。监理单位预验合格后,双方协商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32.11 由发包人、后续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等共同组织工程整体验收评定。 32.12 经验收评定,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后续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均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盖章签字;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有尚未完成者,由承包人在商定的期限内进行修补后,再进行竣工验收,直至达到完全符合合同要求为止,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逾期组织验收的,除应向承包人偿付违约金外,工期顺延。 32.13 发包人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净价)的1,保留金款项,作为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的保证金。发包人在通过竣工验收后15日内给承包人付还保留金;如因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不能通过验收,从而影响工程竣工验收的,发包人将暂缓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直至工程通过验收;如因承包人原因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有权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留金。 32.14 发包人、承包人应于验收合格后10天内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整理汇编成工程移交手册,协助项目经营管理单位尽快熟悉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情况,为项目经营管理单位的接收、使用、维护、管理做准备。移交手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工程项目各部分、各系统的工程概况; (2) 工程项目全部的图纸及相关图纸清单; (3) 工程项目的各承包商、主要材料设备供货商清单、联系人及电话; (4) 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 (5) 工程、材料、设备的保修书(包括保修内容、期限、联系人、电话等) 32.15承包人应在进行移交准备工作的同时编写工程项目移交计划,并于32.14款工作完成后3天内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相关专业施工单位、项目经营管理单位进行工程项目移交并签署工程交接验收证明文件: (1) 按移交手册的资料清单移交图纸、资料; (2) 按移交手册的数量清单清点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 (3) 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相关专业施工单位、项目经营管理单位 各方对上述移交过程进行签认; (4) 对移交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并及时组织责任方进行维修, 验收合格后重新组织移交; 32.15 工程(包括中间验收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概由发包人承担。 32.16 竣工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32.16.1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并于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与移交办法向后续总承包单位完整移交如下竣工档案,由后续总承包单位统一将工程的竣工档案移交给监理单位: (1)竣工文件资料、竣工图档案(原件)各一式六份; (2)与本款(1)项内容相同的电子版档案一式二份; (3)声像档案一式二份。 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的时限:承包人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竣工档案提交给后续总承包单位,由后续总承包单位统一将工程竣工档案提交给监理单位签认,监理单位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20天内签认。经工程监理单位签认后,后续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竣工档案移交给发包人归档并同时移交有关归档的证明文件。发包人经审查合格的,应在收到竣工档案后10天内签署档案验收意见;不合格的,要求后续总承包单位限期补正,直至合格为止。 32.16.2 电子版竣工图的编制,以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为基础。承包人在移交竣工档案时,应一并移交发包人提供的电子版施工图。 电子版施工图和电子版竣工图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非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备份、转让和利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2.16.3 承包人应督促其工程分包单位及时做好竣工资料整理工作,于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后25天内将全部档案资料移交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归档, 并在承包人移交竣工档案时一并移交。 32.16.4发包人保留30万元作为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保证金。承包人按时、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发包人在完成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档案后15日内给承包人付还保留金;承包人不按时移交竣工档案,或者移交的竣工档案不完整且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补充完整的,发包人有权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留金,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整移交竣工档案的义务。 32.16.5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发包人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而受到经济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32.16.6 承包人应按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标准来编制竣工档案,并有义务协助发包人进行有关奖项的评定工作。 33、竣工结算 33.3 承包人与发包人一致同意,《通用条款》第35.3条中发包人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但是结算时间应以上级有关审核部门审定结算后开始计算,若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7结算方式:按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办理,所有工程结算以广州市财政局审核结果或政府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 33.8工期超过12个月的,按穗建筑[2010]69号文规定调整工料机单价。 33.9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签证项目、设计变更及非承包商原因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必须得到发包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其中1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单项单笔工程签证增加的费用在风险费中考虑,不计入结算总价),有关的工程价款的调整办法按《专用条款》第31.8.1条执行。 33.10竣工结算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结算书;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 (3)钢筋抽料表(土建专业适用); (4)工程承包合同; (5)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6)工程竣工资料(含电子版); (7)图纸会审纪录; (8)设计变更单; (9)工程洽商记录; (10)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 (11)会议纪要; (12)现场签证单; (13)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 (14)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 15)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 ( (16)其他结算资料; (17)移交资料签收表。 33.11 发包人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是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部分,要求以竣工图纸、投标中标价构成的内容为主要部分,包括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第二部分以现场签证、工程洽商记录以及其它有关费用为依据编制部分。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用电脑编制的结算书要求提供相应的拷贝光盘。 (2)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应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式组成,工程量应有详细的计算表达式,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现场签证单、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部分的内容应在工程量计算式中一次计算。用电脑编制的工程量计算书应提供相应的拷贝光盘。 (3)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4)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施工单位竣工图专用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的审核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经发包人、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对未在竣工图上反映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记录等,其费用的增减,在结算评审中不予考虑。 (5)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竣工资料要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在确认表上盖章确认,以证明竣工资料上的相关内容与该项目送审资料的实际内容相一致。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 (6)图纸会审记录:要求按图纸会审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图纸会审记录须有各单位参加会审人员签字及会审单位盖章确认。 (7)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设计变更单要求有设计人员的签名及设计单位的盖章,同时要求有发包人同意按相关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的签认意见和单位盖章确认。 (8)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9)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根据监理工程师通知或发包人施工指令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发包人施工指令要求有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0)会议纪要:指工程质量、安全、技术、经济等现场协调会会议纪要等。要求根据会议纪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会议纪要要求有参与会议的各方代表签字,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盖章确认。 (11)现场签证单:要求根据现场签证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现场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由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并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 (12)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凡在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单价,要求根据材料设备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要求有使用该材料设备的专题会议纪录、材料发票、购买合同等有效材料设备价格凭证等。每份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3)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在作为合同附件之一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单价分析表,盖章确认后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综合单价。在结算资料送审时,要求按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的编号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每项审核单应附有相关的资料或注明相关资料在送审结算资料的哪一部分和哪一页位置上,如材料设备专题会议纪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监理工程师通知等。每份综合单价呈批审核单手续必需完备,要求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相关人员的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并且有上述单位的造价工程师对综合单价进行审核的签字和盖章。 (14)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按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的编号顺序及不同材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要求甲供材料设备收货验收签收单上有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监理单位、发包人代表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 (15)其他结算资料:凡上述未提及而在结算评审中需要的资料均需提供,例如:施工日记、地质勘察报告、非常用的标准图集、应由施工单位承担而由发包 人支付的费用证明如甲方代缴施工水电费票据、余泥排放费证明等。 (16)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双方单位的印章。 (17)承包人必须对甲供材料(若有甲供材料)供应数量计划负责,若经最终审核机构审定的工程数量与承包人提供的计划总量有差额,此差额部分由承包人负责,并在结算款中一并扣除。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一)关于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一般指令执行情况的规定: 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一般指令(书面指令),承包人应认真贯彻执行。第1次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一般指令,发包人将提出口头警告;再次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一般指令,发包人将提出书面警告;第3次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一般指令,发包人将提出限期整改通知;3次以上不执行发包人(或监理单位)一般指令,将记一般违约一次。 (二)关于违约处罚权限的规定 1、5000元以下(包括5000元)违约事项的处罚,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2、限期整改及以内违约事项的处罚,发包人工程部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3、一般违约及以内违约事项的处罚,发包人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及盖公司章后生效。 4、严重违约及以上违约事项的处罚由发包人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35、违约 35.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限于违反《专用条款》第24.1条、《通用条款》第26.4 条、第33.3条之约定三种,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如下: (1)违反《专用条款》第24.1条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开工后,发包人不按时申报支付工程预付款的,除申报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利息,造成承包人停工的,工期顺延。 (2)违反《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办理工程款审批手续的,除应申报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利息。 (3)违反《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申报支付给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的,除应申报支付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款外,还应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给承包人计付拖欠工程价款期间的利息。 35.2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及承担违约承担的方式 35.2.1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书面警告。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每次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当交纳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给发包人。 (2)限期改正。承包人受到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违约责任通知书》,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3)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3万元/次;若承包人再犯性质相同的违约行为,第2次5万元,2次以上(不含本数)8万元/次。 (4)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发包人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 (5)部分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专用条款》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6)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依照《专用条款》第44条的相关约定执行。 (7)赔偿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8)违约承担的方式。承包人若发生以上违约责任,发包人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工程进度款中扣除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从履约银行现金支票中扣除违约金:因承包人上述原因导致的严重违约后果,如在工程进度款中无法合理扣付,或扣除工程进度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将按上述实施明细内容由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额。 (9)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工程扣罚1%结算价的三分之二;实施过程及资料达不到申报鲁班奖、金杯示范工程奖及省双优工地要求或未申报的扣罚30万元 结算价的三分之一。人民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不到广州市双优工地扣罚1% (同时达不到鲁班工程和广州市双优工地,只扣罚1%结算价) (10)工程档案达不到有关要求,扣罚30万元。 35.2.2 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自合同生效当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35.2.3 根据《专用条款》35.2条各项的规定,因承包人上述原因导致的严重违约后果,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承包人须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发生的全部违约金向发包人交纳完毕,并在申请月工程款时附上付款凭证。如承包人逾期不交纳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延长该月工程款拨付时间,直至承包人完善交纳违约金的全部手续;或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如在月工程款无法扣付,或扣除月工程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将按履约银行现金支票实施管理明细的规定扣除履约保证金。 35.2.4 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总进度目标要求,编制月进度计划及周进度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并严格按照进度计划要求组织施工。 (2)周进度计划不能按时完成,监理单位应提出书面警告,承包人应分析原因,提出下周赶工措施;连续2周不能按时完成周计划,发包人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连续3周未完成周计划,或未完成月计划,按一般违约处理;连续2个月未完成月计划按严重违约处理。 (3)承包人违反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第11条约定延期开工的,每迟延开工1天,应给发包人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迟延开工超过2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4)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12条约定单方停工的,比照《专用条款》第35.2.4条(3)项承担违约责任。 (5) 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13条的约定造成工程关键节点工期延误时,每延误1天的,按严重违约处理;延误超过5天的,每超过一天,每天5万元罚款;延误10天以上的,承包人应在2天内制定出具体可行的自行赶工措施,报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赶工计划不可行,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6) 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14.2条的约定造成工程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及《专用条款》约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1日,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逾期超过30天的,承包人除必须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外,发包人还有权单方解除未完成部分工程合同并指令发包人的后备支援队伍进场完成剩余工作。 (7)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13.6条的约定造成工程一般节点工期延误时,发包人有权视严重程度作出一般违约至部份解除合同的违约处罚,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承包人应据实赔偿。 (8)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开工,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满足以下工期的要求,否则,按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的一般违约责任处罚。 1)、本工程的承包人进场会召开后3天内:书面上报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名单必须指定计划、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计量支付、人工挖孔桩施工、土方外运直接责任人。 2)、本工程的承包人进场会召开后1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具体实施方案;(2)围蔽专项方案;(3)现场临电布置专项方案; 3)、本工程的承包人进场会召开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总进度计划。(3)《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4)、本工程的承包人进场会召开后30天内:在施工现场完成洗车设施设置,按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完成施工场区内临时道路施工及临水、临电铺设。按经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平面布置图完成管理人员、工人生活设施(包括饭堂、厕所、浴室及床铺等)的搭设。 5)、各专项工程施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各专项施工方案及专项管理制度(措施)。 (9)《专用条款》第35.2.4条所述的合同价款为扣除甲供材料、设备价款(如果有的话)和分包工程价款后,承包人自行施工的价款。 (10)如果承包人能够按照合同和补充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发包人可返还部份罚款给承包人。 35.2.5 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专用条款》第16.5.3条的约定抽查承包人的工程材料时,发现所检查的材料与该条款约定的标准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时,承包人除必须全部退货、返工,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外,承包人应当按照该批次材料的价值,按照如下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A、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承包人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 B、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100-200万元(含200万元),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C、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承包人承担两次严重违约责任。 D、对于单宗或批次材料价值不高于10万元的(含10万元),但累计抽检不合格达5次,承包人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2)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16.6条的约定,对各工序必须报验核查质量控制点。如承包人申请报验后,经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检查发现存在较大质量问题(如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超过检查部分工程的10,的),则该工序质量为不合格,承包人必须对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返工后经检查合格才准进入下一工序,工期不予顺延。复检的结果,按每一分项工程计算,总计发现3次或连续发现2次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总计发现3次以上(不含本数)或连续发现2次以上(不含本数)质量控制点不合格的,承包人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整改措施后效果仍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解除合同,将该分项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3)如因属中标人承包范围的内容导致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鲁( 班工程)的,招标人将扣除中标人合同价款1,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4)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项工程造价1,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按《广州市珠江新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工程管理制度汇编(一)》第九章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质量巡检制度,未按该要求执行的,发包人按相关违约责任处罚。 35.2.6 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 承包人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被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被通报或被曝光1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累计被通报或被曝光3次以上(含本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将本工程另行发包,并不免除承 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 (2) 承包人在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承包人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此类问题的认定,以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3)承包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外,承包人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A、发生一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25万元; B、发生二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15万元; C、发生三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 D、发生四级重大事故,承包人按事故所处分项工程总价8%,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 发生上述重大事故,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承包人作出限期改正至严重违约的处罚,并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承包人依照上述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必须据实赔偿。 35.2.7 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0.6.1条的约定,对承包人文明施工措施进行对照检查。经检查发现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落实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并限期改正;如不限期改正,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 (2) 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中,承包人的施工场地被评为不合格工地的,或者被通报批评的,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 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其自身原因造成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被其他施工单位或周围居民投诉的,承包人必须在当天内整改。若故意拖延或同样问题累计被投诉2次,或累计被投诉3次,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4)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的,达不到广州市双优工地扣罚30万。 35.2.8 工程分包、转包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擅自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5.2.9投资控制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在收到各阶段的施工图纸后30天内,依据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原则,将重新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一式四份报监理、发包人审核。若承包人成果未能按时提交,按合同条款一般违约责任处理。 35.2.10人员和设备管理的违约责任 (1)投标文件中承诺参加本项目管理的管理人员必须驻场办公。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对于项目经理日考勤不到位,每次罚款5000元;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考勤不到位,每人次罚款3000元;部门负责人考勤不到位,每人次罚款2000元;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测量员、材料员、地质工程师考勤不到位,每人次罚款1000元。除此之外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各阶段投入劳动力及设备必须到位:劳动力每少1人,每人次罚款500元;主要设备每少1台,每台次罚款5000元。 (3)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书面警告责任。 35.2.11月度考评的违约责任 月度考评工作严格按照《广州市珠江新城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工程管理制度汇编(一)》第三章施工单位月度综合考评管理办法执行。 (1)对每次月度考评低于80分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书面警告违约责任;月度考评低于70分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月度考评低于60分的,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由发包人向广州市建设委员会通报暂停其投标资格。 (2)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低于60分,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由发包人向市建委通报暂停其投标资格,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35.2.12民工工资支付方面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被民工投诉属实的,承包人必须在3天内予以发放拖欠的款项。若继续拖延被投诉2次及以上,经查实,承包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若仍然不予整改并发放拖欠的款项,使民工采取停工、集聚围阻发包人办公地点甚至政府办公部门等过激行动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立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拒不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整改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5.2.13 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违反《专用条款》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47.5条约定的,每发现一例,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单位管理,主动支持监理单位的工作,对监理单 位的指令,若无正当理由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承包人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承包人到场的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场时间与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约定不符的,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第35.2.12款(1)项承担违约责任。 (4)承包人到场的专业班组数量、各班组劳动力人数、劳动力进场时间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的,专业班组不符的,参照专用条款第35.2.12款(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劳动力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劳动力数量的90%的,参照专用条款第35.2.12款(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劳动力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劳动力数量的80%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根据履约银行现金支票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5)承包人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型号、数量、投入时间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不符且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性能低于承诺投入施工机械的,参照专用条款第35.2.12款(2)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施工机械投入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施工机械数量95%的,参照专用条款第35.2.12款(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施工机械投入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施工机械数量90%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投入的施工机械不能按照正常水平运作并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的,参照专用条款第35.2.12款(1)项和第35.2.3款(3)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根据履约银行现金支票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6)承包人任何时期投入现场的周转料数量低于投标文件承诺该时期投入数量的95%,参照专用条款第35.2.12款(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周转料投入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周转料数量90%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根据履约银行现金支票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7)承包人没有按发包人要求提交档案资料,发包人有权没收其30万档案 资料保证金。 (8)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程师必须参加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的工程例会和其他要求的专题会议。除获得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批准外,每缺席1次,承包人须承担1次一般违约责任。 (9)经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主持考评,对每次考评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并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若连续2次或累计3次考评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并必须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的指令限期改正。承包人拒不限期改正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若连续3次或累计4次考评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全部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含另行发包的合同价差)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赔偿责任。有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按《专用条款》第44条执行。 (10)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和协调,对分包人进行管理和协调,否则发包人有权根据上述有关条款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11)如承包人被国家、省、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人有权做出以下处罚: (a)第一次被通报批评,扣罚承包人5万元。 (b)第二次被通报批评,扣罚承包人10万元。 (c)第三次被通报批评,扣罚承包人20万元。 (d)第四次被通报批评,扣罚承包人40万元。 (e)从第五次开始,每次被通报批评扣罚承包人40万元。 35.2.10 除上述约定之外,承包人有违反其他合同义务的,均构成违约,发包人有权视违约的严重程度,追究承包人书面警告、限期改正、一般违约、严重违约、部分解除合同直至全部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如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5.2.11本合同条款中将部分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该工作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或划拨给其他有能力的承包人。 35.3承包人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 35.3.1由监理人、总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报发包人,发包人审核后,出具《违约情况告知书》给承包人; 35.3.2承包人收到《违约情况告知书》两天内,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发包人将出具《违约责任通知书》给承包人; 35.3.3《违约情况告知书》和《违约责任通知书》于送达承包人时即生效; 35.3.4《违约情况告知书》和《违约责任通知书》的送达方式为下列任一种: (1)承包人或其本项目经理签收;或者, (2)发包人以挂号邮寄送达。 36、索赔 .1 发包人、承包人均具有向对方索赔的权力。 36 36.2 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36.2.1 当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内,承包人将自己的索赔意向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并呈交给发包人一份副本。若索赔事件首次发生后的14天时间内,承包人未提出索赔意向书,则从第15天起,监理单位及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6.2.2 承包人应保持索赔事件同期记录,以便合理地证明承包人后来要申请的索赔。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时,应先检查这些同期记录,并可能指定承包人进一步做好同期记录,承包人应容许监理单位检查全部记录,并在监理单位发出指令时提供记录的副本。 36.2.3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14天时间内,向监理单位报送一份说明索赔所依据的理由和索赔款额的具体细节账目的索赔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尚未结束,承包人在索赔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再报一份最终索赔报告给监理单位。 36.2.4 监理单位在收到承包人索赔报告或最终索赔报告后的14天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若双方接受,此索赔事件结束;若任何一方不接受,经再次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时,则按《专用条款》第37条办法处理。 36.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参照《专用条款》第36.2条约定的程序执行。 36.4 在任何索赔和争议期间,不论索赔是否有据,均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合同的履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导致的发包人的损失。 37、争议 37.1 因本合同或者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广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37.2 承包人无条件承诺:争议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做好现场证据保全后继续按照合同要求施工,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单方面停工,或者以争议解决需要时日为由拖延竣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先行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承包人必须在7天内撤场。但承包人的撤场不影响其另行解决争议和索赔的权利。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 发包人要求的专业分包: 38.1.1发包人依法选定拟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交由承包人管理,由发包人、承包人及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三方合同形式)。 38.2分包须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规定,并必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 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1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情况和设备等备案资料。 38.2.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由承包人按照第35.2.8款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承包人可按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进行分包。 38.2.2 如承包人需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承包人可在开始该工程施工前三十天将拟分包单位及相关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批,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38.2.3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分包内容、分包工程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1份和分包单位相关资质、业绩、主要管理人员和设备等备案资料。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转包或分包。否则,由承包人按照第35.2款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8.3 任何形式的分包(包括承包人自行提出的分包和发包人要求的专业分包)均不影响承包人对发包人所负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制订的相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承包人管理范围和内容履行作为承包人的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包人的任何疏忽及责任,均适用《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有关承包人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分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制订的相关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分包工程的范围和内容履行作为分包单位的义务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必须严格遵守承包人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的管理办法、制度或细则。 38.4 为保证本项目资金的专款专用,发包人有权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实行支票交换的支付方式,即承包人收取工程款时,在发包人监督下,向分包商支付分包款。支付资料中,须附有分包商收到支票的证明。 38.5因承包人原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材料款等原因所引起涉及发包人的法律纠纷,在处理法律纠纷过程中,发包人因此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 责。 38.6拖欠工人工资 承包人及分包商须按其劳务合同或其它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承包人必须确保所有进场施工人员都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如有违反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责任。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得知承包人或其分包商未能及时或足额向其工人支付工资,则监理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在7天内解决上述纠纷并提交书面报告。若承包人在收到监理指令后7天内仍未能有效解决上述纠纷,则: (1)监理有权利签发证明,建议发包人暂停支付按照本合同须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款项,直到承包人完全解决上述纠纷为止。 (2)监理有权签发证明,注明应向被欠款工人支付的金额,由发包人直接向工人支付。发包人按照监理证明所作的该项支付及其它费用作为承包人的一项债务由承包人偿还给发包人,或可由发包人从按本合同规定到期支付或将要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若因承包人及其分包商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发包人遭受到任何损失及费用,承包人须向发包人赔偿。该损失及费用将由监理工程师公平估算,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上述监理证明及发包人按照该证明所采取的任何行为不会减少承包人按照本合同所承担的责任。 承包人完全解决上述纠纷的报告是监理签发可以支付上述暂停支付款项的先决条件,且解决上述纠纷不能成为任何工期及费用索赔的理由。 监理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合理的证据,证明其已及时及足额向其工人支付工资。 上述规定或发包人发包人履行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导致发包人向承包人及其分包商的工人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责任。承包人必须就所有承包人及其分包商的工人向发包人就此提出的损害及赔偿,以及所有就此相关或与之关联的无论是以何种形式的索赔、要求、手续、费用、付款及开支(如有)向发包人 补偿并保证发包人免受损害。 38.7若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承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工程进度的要求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并有权从承包人应得款中扣除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并直接支付给专业分包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分包价格按定额预算价计算,无定额时按实际发生计算,承包人必须按实支付,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己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专业分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所有纳入施工承包人管理范围内的分包工程项目,由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 38.8其他管理要求按招标文件的管理办法执行。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足以对本工程的施工造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战争、动乱(不包括承包人内部的任何纠纷和纷争)等社会事件。政府对本项目的政策变化,计划的调整,导致本项目不能如期进行,也属不可抗力的范围。 自然灾害的范围及其认定方式,按下述约定执行如下: (1)异常天气:仅指50年一遇以上(含50年)的洪水、10级(含本数)以上台风,直接淹没或袭击工地为确保安全而停工。承包人应于台风、洪水天气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地气象部门索取广州地区台风、暴雨天气资料或报告(含气象实况及对此分析的内容),连同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方可认定为是不可抗力。 (2)里氏5级(含本数)以上地震。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各自承担自已的损失;对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除非一次影响工期延误大于30天,否则竣工日期不变,分段工期或者节点工期可以顺延,但承包人应当在下一个节点或分段竣工日前赶回。发包人对承包人采取的赶工措施应当支付赶工费。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没有。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须在工程预付款支付前完成投保手续,并在申请支付工程预付款时提供相关保险的购买凭证。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和履约保证金; 44、合同解除 44.6.1 部分解除合同 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承包人在此承诺: (1) 因承包人违约致部分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书》,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 (2)承包人在接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在2天内停止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并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场地撤离。 (3)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发包人只承认已发生并投入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部分工程,对于已订货而未到现场或在现场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均不予承认,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对于承包人已开工但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在总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的限期内拆除,并清运出工地,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若不按上述约定执行,发包人有权自行处理承包人滞留在施工现场的物品,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发包人就该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 (6)当部分解除合同的工程额达到施工合同总金额的50,时,发包人有权 全部解除合同。 44.6.2 解除合同 (1)因承包人违约致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全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通知书》,该通知送达承包人时全部解除合同即生效。 (2)承包人接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必须在2天内停止工程施工,并在10天内将机械、材料、物件、人员从施工现场撤离。停工3天内,发包人、监理单位将会同承包人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清点,清点规则比照部分解除合同的情形处理。 (3)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场的,发包人有权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临时转运到其它堆放处,由此产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在此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非发包人主观故意引起的损坏、遗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由承包人在损害赔偿保证金中承担。 (4)承包人在收到《违约责任通知书》后,发包人就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的工程即可另行与其他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不得阻碍新的承包人进场施工。 (5)由于合同解除引致发包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44.6.3 承包人在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解除合同后,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作好已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的交底、移交工作,并配合发包人重新确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因未履行上述义务而给发包人带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的,应赔偿发包人的实际损失。 44.7.1 部分解除合同或全部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尾款的效力,亦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已完工项目的保修责任。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26份,发包人执18份,承包人执8份。 47、补充条款 47.1保密及发包人免受伤害条款 47.1.1承包人应对其获知的所有有关工程的图纸、资料、数据进行保密,所有之对外沟通仅限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发包人指定的其它单位,或发包人授权之宣传活动,又或政府人员依其职权审查工程施工的工作时进行的沟通。 47.1.2合同文件无论因何种原因被解除,承包人应立即向发包人交还其持有的所有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并保证在承包人停止执行工程后的任何时间都不使用、利用、告知他人任何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图纸、数据、电子文档、电脑程序或设备控制程序及密码。如因承包人未严格执行上述保密条款而导致发包人遭受任何损失,承包人均应负责全部赔偿。 47.1.3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均不得做出可能导致发包人受到伤害或损失的行为; 47.1.3.1承包人不得控制或不向发包人完全交出其在执行合同文件过程中了解、掌握的有关发包人或本工程的任何工程、设备及资料; 47.1.3.2承包人不得控制或不按发包人的意愿改变有关本工程的建筑、设备的任何电脑数据、程控制、数据或其他一切电动/电子程序,而使本工程的建筑、设备不能按照发包人的意愿工作。 47.1.3.3除在诉讼或仲裁中向法庭或仲裁庭提供证据外,承包人不得在任何时间,在任何场合、向任何第三方议论、诽谤发包人,或向第三方透露有关发包人及本工程的任何信息。 承包人违反上述发包人免受伤害或损失条款,应当对发包人所受到或可能受到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失,承担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和其他责任。 47.2承包人的其他雇员 47.2.1承包人应在工地上提供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在相关专业领域中业 务熟练且经验丰富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完成工程施工而需要的工人。劳务工人的素质必须符合其岗位要求。技术工人需持有有关工种的资格证书。 47.2.2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发包人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的任何雇员。承包人应立即从工地上将其撤离,而且没有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允许这些人重新参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工作。 47.2.3对从工地撤走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尽快以发包人或工程师认可的人员替代。 47.2.4除合同文件中另有特殊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从当地或其它地方雇用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并负责安排他们的报酬、住房、膳食和交通。与上述工作有关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7.2.5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要求,按发包人或工程师预先规定的格式和时间间隔,提交表明承包人在现场随时雇用的职员、各种等级的劳务人员的姓名、人数等相关情况及承包人设备的详细报告。 47.3撤场 47.3.1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解除,或合同虽未解除,但发包人指令承包人撤场,承包人必须撤场。 47.3.2无论因何种原因承包人撤场的,承包人必须在撤场的同时向发包人或依发包人指令向后续施工单位移交其所掌握的全部有关本工程的资料,并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的工作,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但不少于7个日历天)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并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工程档案的归档手续或相关政府批准或备案手续。已完工程所对应的合同价款支付事宜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在承包人撤场后另行约定。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依据《专用条款》第37条提请仲裁。 47.3.3承包人承诺绝对不以占用、留置工程。滞留施工场地的方法拖延撤场、干扰发包人的继续施工建设。 47.3.4本工程竣工前承包人撤场的,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完成本工程,第 三方可进入施工场地并使用一切临时建筑物、施工机械、工具、器材和用于工程、送抵和置于施工场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并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承包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 47.3.5如承包人未向发包人或依发包人指令移交其所掌握的全部有关本工程的资料,或未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给后续施工单位的工作,或未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工程档案的归档手续或相关政府批准或者备案手续,则承包人应自约定或法定应当履行之日起每日按照合同文件中中标价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其全部履行完毕为止;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范围见《专用条款》第35.2条)的,承包人就不足部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7.3.6如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但不少于7个工作日)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完整地移交给发包人或后续施工单位, 包括承包人的机械和施工人员)每滞留工地一个日历天,应按照合同文则承包人( 件中中标价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直至其全部是履行完毕为止;如果上述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计算范围见《专用条款》第35.2条)的,承包人就不足部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47.4本工程的劳保基金双方另按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有关规定由发包人代扣代缴,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47.4.2如承包人出现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第47.5.1条约定的《专用条款》行为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一次,并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47.5 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承诺将在合同《专用条款》第47条中列明,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低于发包人要求的承诺。 (1)承包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公司派驻现场领导等管理人员)、各班组施工人员数量、施工机械、周转料等,必须按照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已书面的形式作为合 同附件列明,承包人必须按其承诺的时间、数量、质量作出兑现,如未兑现,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根据履约银行现金支票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2)承包人到场的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场时间与投标文件承诺或合同约定不的,或违反专用条件第7.1、7.4、7.6条的,承包人按专用条件第35.2.9条(1)项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到场的专业班组数量、各班组劳动力人数、劳动力进场时间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的,专业班组不符的,参照专用条件第35.2.9条(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劳动力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劳动力数量的90,的,参照专用条件第35.2.9条(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劳动力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劳动力数量的80,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根据履约银行现金支票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4)承包人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型号、数量、投入时间达不到投标文件承诺的,型号不符且性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性能低于承诺投入施工机械的,参照专用条件第35.2.9条(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施工机械投入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施工机械数量95,的,参照专用条件第35.2.9条(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施工机械投入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施工机械数量90,的,承包人承担严重违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投入的施工机械不能按照正常水平运作并对施工进度产生影响的,参照专用条件第35.2.9条(1)项和第35.2.4条(3)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根据履约银行现金支票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5)承包人任何时期投入现场的周转料数量低于投标文件承诺该时期投入数量的95,,参照专用条款第35.2.9条(1)项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任何时期周转料投入数量少于承诺该时期投入周转料数量90,的,承包人承担严重委约责任,直至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发包人根据履约银行现金支票的相关内容进行处罚。 47.6承包人收取本合同价款应缴纳的税金,由承包人自行缴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若有违反时,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47.7 承包人必须确保在本工程中应用的材料、设备、工艺、技术等不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如果因此而造成发包人损失的,需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拟订补充条款,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拟订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47.8 税和关税 47.8.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发包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发包人负担。 47.8.2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承包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负担。 47.8.3 承包人应依据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税金,由于承包人过失或错误所导致或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7.9安全生产管理 (1)承包人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承包人与分包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承包人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供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承包人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2)承包人对分包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承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承包人不按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承包人负主要责任。 (3)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 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 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附件1:发包人供应设备和主要材料概况表 附件2:施工机械设备及检验、试验及测量设备配置表 (1)施工机械设备投入计划表 序数国别 制造额定功用于施工备机械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生产能力 号 量 产地 年份 率(kw) 部位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2)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投入计划表 序号 器 具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单位 数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序号 器 具 名 称 型 号 规 格 单位 数量 30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金穗路北区建设项目IMAX影院外立面及配套铺装楼道装修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合同内承包人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负有工程质量保修全部责任。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保修期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的规定执行。双方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本工程保修期为二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委托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质量保修金的标准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质量保修金结算时间为保修期届满十天内扣除此期间的属承包人责任的维修费用将剩余部分予以支付。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金返还后在保修期内发包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如发生属本保修书规定范围的保修事项时,承包人应及时按规定时限修理并承担费用,否则,发包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计。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金穗路北区建设项目IMAX影院外立面及配套铺装楼道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 工程项目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 建设单位(甲方):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 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 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政党和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 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 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工期保证的承诺书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我司已充分阅读了招标文件并充分了解本项目严格的工期要求。我司保证尽一切力量确保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并充分了解在以后施工过程中,本项目会存在比正常项目更多的阻碍工期的情况出现,但我司承诺严格按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三条的内容执行。 我司承诺由于我司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将无条件地按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执行。 承包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关于对不合理报价进行合理调整的承诺书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如我司中标并承担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金穗路北区建设项目IMAX影院外立面及配套铺装楼道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我司对商务投标文件中的不合理报价进行合理调整事宜郑重承诺如下: 对于评标委员会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合理报价,我司同意在投标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将所列出的该部分清单项目高于相对应限价的综合单价最高调整至相应投标限价综合单价的100,,并相应调整该清单项目的合价。 我司承诺在招投标过程及合同执行过程中(自收到中标通知书起,至工程结算评审完成),招标人发现除在评标委员会按本投标须知第13.8项要求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合理报价之外,尚有高于定额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合理报价,招标人保留依据相应定额水平对此不合理报价中偏高的报价进行合理调低的权利。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银行保函 履约保函实施细则见后附。 保函1:履约银行保函(无条件)(格式) 保函2: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保函1: 银行履约保函 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鉴于 (下称“承包人”)已保证按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发包人”) 合同施工、竣工和保修工程(下称“合同”,合同编号: )。 鉴于你方在上述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方提交下述金额的银行开具的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本银行同意为承包人出具本保函; 本银行在此代表承包人向你方承担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责任,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及违约等原因而应承担违约责任时,在你方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即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你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你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在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自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函之日起,直至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本工程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后28天为止。 本保函所承保的内容包括:投标人在投标时所承诺投入的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胶合板及支撑等)、机械设备、施工质量、施工工期及其他。其分配的比例按履约保函实施管理明细(见后附表),如承包人违反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则按上述比例扣除履约保证费用。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地址: 办公电话: 联系人: 邮政编码: 日期: 二? 年 月 日 履约保函实施管理明细附表: 履约保函实施管理明细 鉴于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金穗路北区建设项目IMAX影院外立面及配套铺装楼道装修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任务急,为确保该工程能按期优质竣工,明确履约保函所确定的范围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管理明细,其内容如下: 序号 履约保证约定的内容 比例(,) ? 劳动力资源 10 ? 周转材料 20 ? 机械设备 20 ? 施工质量 10 ? 施工工期 20 ? 其他(指施工措施等内容) 20 因承包人严重违约而产生的后果,如在工程进度款中无法合理扣付,或扣除工程进度款会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时,发包人将按上述实施明细内容从履约银行保函中扣除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额。上述第1、2、3、6、7项为合同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视承包人严重违约的情况,而向承包人提出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用该费用购买相关的材料或设备交由承包人使用;第4、5为工程竣工后,由发包人视承包人严重违约的情况,而向承包人提出扣除履约保证金。 保函2: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合同名称: 致:[发包人名称、地址] 根据 [合同名称] 合同(合同编号: )的合同条款第26条(预付款), [承包人名称] (本保函中称“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名称] (本保函中称“发包人”)提交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银行保函,以保证其忠实合格地履行合同的上述条件。 我行 [银行名称] 受承包人委托,不仅作为担保人也作为主要债务人,当你方提出要求就无条件、不可撤消地在七个工作日内支付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的金额,我方无权拒绝也不要求你方先向承包人提出此项要求。 我行还同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文件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我行承担保函的责任也不变化;上述变化、补充或修改也无须通知我行。 本保函的有效期从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日起至发包人向承包人全部收回预付款之日止。 本保函项下的纠纷,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银行代表人:(签字盖公章) 银行名称: 地址: 办公电话: 联系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承诺书 承 诺 书 致: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经详细阅读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纪要和踏勘现场,我司已理解招标人对本招标项目工程管理的高标准及严格要求,在此,我司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我司已按投标须知第 5 款的要求完成了对现场的踏勘工作,已充分了解施工现场的条件。如若中标,我司理解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需负任何的责任。我司承诺不会因施工期间现场条件发生的任何阻碍而向招标人索赔工期或费用,并保证不因施工期间现场条件发生的任何阻碍而影响投标承诺的竣工日期。 二、我司已全面细致熟悉、复核和理解本招标项目招标时的所有图纸、资料和设计文件,已完全理解本工程的特点和设计意图。经认真审查,我司认为本招标项目图纸、资料和设计文件完整,不存在错项、漏项的情况,满足和符合施工要求;如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因上述图纸、资料和设计文件不完整而导致的变更,我司承诺在不影响工程顺利推进的前提下,及时主动报招标人审批同意,其中因我司原因而发生的,我司承诺不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三、经认真审查,我司认为本招标项目图纸、资料和设计文件中不存在不能施工、不便于施工的技术问题;施工期间如仍需发生施工工艺、重大技术方案的调整,我司承诺在不影响工程顺利推进的前提下,及时主动报招标 人审批同意,其中因我司原因而发生的,我司承诺不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四、经认真进行市场调查,我司承诺本招标项目材料、设备来源有保证,可按投标承诺及时组织到货,无需代换,图纸、资料和设计文件中所要求的条件我司全部能够满足。 鉴于本工程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工期的紧迫性,为确保按时、按质完五、 成本工程的工作任务,经慎重考虑,承诺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投入的人员我司 数量、业务水平、专业配置等不能满足工作所需时,发包人有权协助我司聘请符合工作所需要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作为我司从事本工程总承包工作的人员,所聘请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我司与所聘人员协商确定,如在每人2万元人民币/月以内的,此费用已包括在本工程合同价内,由我方向所聘用人员支付。 六、如果我司中标,我司承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本项目工程结算经有权审核部门审定之日止确保建设管理相关单位驻现场办公的交通(含不少于一辆汽车及其养车费用)和办公设备设施等满足招标人的要求,服从招标人统一调配,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我司中标总价中。 七、如果我司中标,我司保证实际投入本项目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与我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一致,且不低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经招标人或总监理工程师考核,我司未按投标文件投入主要人员或经过更换后的人员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我司承诺除无条件按招标人的要求更换外,还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八、我司已充分阅读并结合我司实际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第三章合同格式的所有内容,经慎重考虑,我司承诺全面响应招标人提出合同条款的全部内容,并已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招标人合同管理各项要求可能带来的我司成本增加和我司现场施工与相关管理要求的困难。如果我司的投标被接受,将保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合同条款与贵司签订合同,且在办理合同签订 手续时积极主动配合招标人,不提出任何违反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精神的任何书面要求和疑问,否则,同意被视为自动放弃中标,由招标人没收我司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我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我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存在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如经招标监管部门查实存在上述行为,我司同意由招标人没收我司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并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无论任何原因,如招标人改变材料供应方式(甲供、乙供或其他方式),我司承诺全部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 十一、如果我司中标,若因在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综合协调管理等方面达不到招标人要求时,招标人有权调整其承包任务给预备队伍。施工工程价款按原中标人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方式执行。我司承诺全部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 投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附件8:投标主要材料规格、品牌、价格一览表 (另附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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