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两限房申请条件申请条件北京两限房申请条件申请条件
北
京
两
限
房
申
请
条
件
申
请
条
件
第
四
条
申
请
人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应
当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申
请
人
须
有
本
市
户
籍,
年
满
18
周
岁,
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其
中
申
请
人
为
农
业
户
口
的,
应
是
征
地
拆
迁
所
涉
及
的
家
庭;
单
身
家
庭
申
请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申
请
人
须
年...
北京两限房申请条件申请条件
北
京
两
限
房
申
请
条
件
申
请
条
件
第
四
条
申
请
人
购
买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应
当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并
同
时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一)
申
请
人
须
有
本
市
户
籍,
年
满
18
周
岁,
且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其
中
申
请
人
为
农
业
户
口
的,
应
是
征
地
拆
迁
所
涉
及
的
家
庭;
单
身
家
庭
申
请
限
价
商
品
住
房
的,
申
请
人
须
年
满
30
周
岁。
(
二)
申
请
家
庭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家
庭
收
入、
家
庭
总
资
产
净
值
符
合
规
定
的
标
准。
具
体
标
准
按
照
我
市
每
年
向
社
会
公
布
的
标
准
执
行。
北
京
市
限
价
房
申
请
标
准
家
庭
人
口
家
庭
年
收
入
人
均
住
房
使
用
面
积
家
庭
总
资
产
净
值
3
人
及
以
下
8.8
万
元
及
以
下
15
?
57
万
元
及
以
下
4
人
及
以
上
11.
6
万
元
及
以
下
15
?
76
万
元
及
以
下
第
五
条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老
人、
重
度
残
疾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重
残
人
员
)、
成
员
中
患
有
大
病
或
做
过
大
手
术
的
家
庭、
优
抚
对
象
及
军
队
转
业
干
部
家
庭
以
及
解
危
排
险、
旧
城
改
造
和
风
貌
保
护、
环
境
整
治、
保
障
性
住
房
项
目
和
市
重
点
工
程
等
公
益
性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被
拆
迁
或
腾
退
家
庭、
已
按
京
建
住
〔
200
7
〕
112
9
号、
117
5
号
文
件
公
布
的
新
标
准
通
过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购
买
资
格
审
核
并
自
愿
放
弃
购
买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的
家
庭,
可
优
先
配
售。
其
中:
老
人
家
庭
是
指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中
至
少
有
1
人
年
满
60
周
岁
以
上
(
含
60
周
岁
);
重
残
人
员
是
指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中
有
经
残
联
认
定
为
重
度
残
疾
的
人
员。
患
有
大
病
或
做
过
大
手
术
人
员
家
庭
是
指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中
患
有
以
下
病
症
或
做
过
以
下
手
术:
具
体
指
慢
性
肾
衰
竭
(
尿
毒
症)
、
恶
性
肿
瘤、
再
生
障
碍
性
贫
血、
慢
性
重
型
肝
炎、
心
脏
瓣
膜
置
换
手
术、
冠
性
动
脉
旁
路
手
术、
颅
内
肿
瘤
开
颅
摘
除
手
术、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手
术、
主
动
脉
手
术
等。
家
庭
成
员
是
否
患
有
上
述
病
种
或
做
过
手
术,
需
要
出
示
医
疗
机
构
的
诊
断
或
治
疗
证
明。
第
六
条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应
具
有
法
定
的
赡
养、
扶
养
或
者
抚
养
关
系。
第
七
条
申
请
家
庭
住
房
是
指
全
部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承
租
的
公
有
住
房
和
拥
有
的
私
有
住
房。
住
房
面
积
按
照
使
用
面
积
计
算,
具
体
面
积
由
具
备
测
绘
资
质
的
机
构
出
具
的
面
积
为
准,
或
以
建
筑
面
积
除
以
相
应
的
系
数。
采
用
建
筑
面
积
除
以
相
应
系
数
的
方
式,
属
承
租
公
有
住
房
的,
使
用
面
积
按
《
公
有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上
标
明
的
计
租
面
积
为
准;
居
住
私
产
住
房
的,
使
用
面
积
以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上
标
明
的
建
筑
面
积
除
以
1.3
33
计
算。
申
请
家
庭
现
有
2
处
或
2
处
以
上
住
房
的,
住
房
面
积
应
合
并
计
算。
下
列
房
屋
面
积
纳
入
申
请
家
庭
住
房
面
积
核
定
范
围:
(
一)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自
有
私
房
(
含
已
购
公
有
住
房
);
(
二)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按
照
本
市
规
定
租
金
标
准
承
租
住
房;
(
三)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拆
迁
已
明
确
安
置
住
房;
(
四)
申
请
家
庭
成
员
在
集
体
土
地
上
自
有
的
正
式
住
房;
家
庭
人
均
住
房
面
积
按
申
请
家
庭
上
述
住
房
面
积
之
和
除
以
申
请
家
庭
人
口
计
算。
第
八
条
申
请
家
庭
年
收
入
是
指
全
部
家
庭
成
员
申
请
当
月
前
12
个
月
的
收
入
总
和,
包
括
工
资、
奖
金、
津
贴、
补
贴
等
劳
动
收
入
和
储
蓄
存
款
利
息
等
财
产
性
收
入。
第
九
条
申
请
家
庭
总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全
部
家
庭
成
员
名
下
的
房
产、
汽
车
的
净
值
及
现
金、
有
价
证
券、
投
资
(
含
股
份
)、
存
款、
借
出
款
等
之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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