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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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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年11月2日 川财农[2011]35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川府发[2011]21号)、省林业...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1年11月2日 川财农[2011]357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川府发[2011]21号)、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11]14号)和《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对2007年省财政厅制定的《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川财农[2007]57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天保资金)管理,提高天保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13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的通知》(川府 发[2011]21号)、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川林发[2011]14号)和《四川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天保资金是指中央、省及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安排用于天保工程的专项资金,包括森林管护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抚育补助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等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实施方案》确定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天保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预决算制度。 第五条 天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平调、挤占和挪用天保资金;不得强行划转,抵扣或偿还各种债务本息;不得用于缴纳或支付各种税金、摊派等。 第六条 天保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七条 省财政厅可按照有利于统筹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在森林管护费、社会保险补助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之间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各市(州)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所属各县(含扩权试点县)天保资金调整整合方案,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 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可根据各地年度天保资金使用情况,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天保资金所产生的存储利息收入,应在年末全额转作天保资金,继 续用于天保工程相关支出。 第九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上年度天保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报告。省林业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省上年度的总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总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上年度天保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天保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改革情况。 省直属实施单位的天保资金总结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 第三章 森林管护费 第十条 森林管护费包括国有林管护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 第十一条 国有林管护费,是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森林管护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国有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性支出。 对国有林管护资金按管护面积和在职职工人数实行“双因素”补助。 (一)按管护面积补助为:有林地(含未成林造林地等其他林地)每亩每年5元、灌木林地每亩每年1元。 (二)按职工人数(指各地2008年底扣除林业工作站、林业科技推广站、林木种苗站、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和木材检查站等“五站”人员后的在职职工人数)补助标准为: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三州每人每年8000元、其余各市每人每年6200元。对实施单位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国有林森林管护人员经费,是指实施单位用于天保工程森林管护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其他费用。 基本工资:指实施单位从事森林管护职工的基本收入,根据单位性质执行所在地区的现行工资制度和工资结构。 津贴补贴:指除基本工资以外,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给职工个人的各种津贴补贴。 奖金:指实施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奖励。 职工福利费:指实施单位用于增进单位职工物质福利,帮助解决职工家庭特定困难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探亲路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困难补助费用等。 工会经费:指实施单位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工会经费。 社会保障缴费:指实施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指实施单位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范围以外的,实施单位按政策规定应发放给职工个人及相关人员的经费。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第十三条 森林管护公用经费,是指实施单位为完成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用于日常公共事务方面的开支。包括公务费、业务费、其他费用等。 公务费:指用于森林管护日常管理方面的消耗性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 业务费:指用于开展森林管护业务方面的消耗性费用支出。包括森林管护规划费、检查验收费、监测服务费、森林防火联防费、森林案件查处费、购置低值易耗品、配备给管护人员的简易工(器)具、森林灭火耗材费、病虫害防治药剂费、专用燃料费、管护警示标志标牌制作费和其他管护用材料支出等。 其他费用:指用于除上述费用以外的森林管护、森林安全、森林火灾扑救等方面的其他支出。如森林管护人员的劳保防护用品费、劳动安全保险费、森林扑救人员人身保险费、应急救灾物品购置费等。 第十四条 相关设施建设维护费,是指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等的建设和维护费用支出。包括管护站点房屋及附属设施建设、林区管护道路建设维护等。 第十五条 设备购置费,是指实施单位用于森林管护,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按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及工(器)具等的购置支出。包括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区气象监测、资源监测、林政管理、林区巡护等方面的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购置支出。 第十六条 实施单位单项建设工程造价、单项(或批量)设备购置价超过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由实施单位按项目管理规定,编制项目实施(设计)方案及其经费概算,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根据管护面积、责任和成效建立森林管护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省级公益林的补助支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公益林管护费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3元,各地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补助给集体和个人。 第四章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十九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省、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对天保工程区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地方公益林安排的补助资金。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中央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为每亩每年10元,省级公益林由省级财政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为每亩每年7元,市(州)、县(市、区)级公益林由划定的地方人民政府确定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省 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0]33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森林抚育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国有中幼林抚育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森林抚育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120元。 第二十二条 森林抚育补助费的申请、使用、管理等有关要求,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1]85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社会保险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缴费支出。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助费,省级以各市(州)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社会保险年缴费工资基数,补助比例合计为缴费工资基数的30,。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比例为6,,失业保险补助比例为2,,工伤保险补助比例为1,,生育保险补助比例为1,。对实施单位的具体缴费工资基数和补助比例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缴纳的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的补助支出。 省级财政对国有林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实行定额补助。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八条 工伤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九条 生育保险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补助支出。 第三十条 实施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章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费,是指专项用于各级实施单位承担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包括教育经费、医疗卫生经费、公检法经费、改革奖励资金。 第三十二条 教育经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基础教育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育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教育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0元。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经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医院、防疫站、卫生所及医疗卫生管理部门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医疗卫生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0元。 第三十四条 公检法经费,是指专项用于实施单位承担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的经费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公检法经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0元。 第三十五条 改革奖励资金,是指对有关市(州)剥离实施单位办教育、医疗卫生职能给予的延续补助资金,以及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措施得力、取得显著成效给予的奖励资金。改革奖励资金具体使用环节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根据年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研究确定。 第八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购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 实施单位要加强对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 产账簿和卡片,定期进行核对,保证帐卡、账实相符。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保养、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第三十八条 实施单位用天保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因各种因素造成损失和报废的,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其核销审批手续。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天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条 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监督。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其他会计资料及相关情况。对故意隐匿、销毁和拒绝提供相关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随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高和物价变化,国家和省将会适时研究调整天保资金有关补助标准。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财政厅2007年3月23日制定的《关于印发〈四川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农[2007]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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