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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性和合法律性

2012-09-27 12页 ppt 323KB 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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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法性和合法律性null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合法性与合法律性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 郭星华 教授null 英文中的“Legitimacy”应当译作什么?“合法性”?抑或“正当性”?如果译成“合法性”,那么“Legality”又作何称呼?Legitimacy/Légitimité(法文)/Legitimit?t(德文)与Legality/ Légalité(法文)/Legalit?t(德文)这一对概念在西方学术思想源流中,特别是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之为核心逐渐形成了一个特定的问题域和问题史,有相当规模的学术论著是以之...
关于合法性和合法律性
null合法性与合法律性合法性与合法律性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 郭星华 教授null 英文中的“Legitimacy”应当译作什么?“合法性”?抑或“正当性”?如果译成“合法性”,那么“Legality”又作何称呼?Legitimacy/Légitimité(法文)/Legitimit?t(德文)与Legality/ Légalité(法文)/Legalit?t(德文)这一对概念在西方学术思想源流中,特别是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之为核心逐渐形成了一个特定的问题域和问题史,有相当规模的学术论著是以之为主题或与之相关的。“西学东渐”的过程中,众多涉及该主题的著作文章被翻译过来,拓展了汉语思想的视野和领域。但是,问题亦随之而来:Legitimacy和Legality究竟应当译作什么?   概括来说,Legitimacy/Légitimité/Legitimit?t很多情况下被译为“合法性”,也有译为“正当性”, Legality/ Légalité/Legalit?t则更杂乱一些,或为“合法律性”,或作“合法性”,还有译为“正当性”。 null  Legitimacy和Legality这对兄弟词汇,前者应为兄,后者应为弟,而且兄长的出生似乎要比弟弟早很多年,其重要性和受关注程度也不可同日而语。 null 法国学者J.G.Merquior在其著作“Rousseau and Weber”中,对Legitimacy发展演变作了一番考察。 据其研究,古希腊时期并没有使用一个特定的词来指称当代意义上的Legitimacy。在古典拉丁语里,legitimus的意思有两种,一是:“合法的,法定的;来自法律的(gesetzlich)”;二是恰当的,正确的(richtig)。古罗马的著名政治家和演说家西塞罗,曾用legitimum imperium和potestas legitima表示某种权力或某官员的职位是以合乎法律的方式建立或取得的。在其著作《论义务》第三章,西塞罗区分了legitimus hostis与劫匪或海盗,此处legitimus hostis是指在生效条约中规定的那种敌人,而这些条约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因此legitimus hostis可以理解为“合法的敌人”。然而,中古时期legitimus的词义发生了转变,其义为“合于consuetudo(习俗)” 而不是先前的“合于lex(法律)”。此时,legitimacy的观念开始显示出与权力实践的紧密联系。 null 对于Legitimacy问题的关注也体现在现代早期的政治哲学家中,包括格劳修斯、霍布斯、普芬道夫、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以及所有致力于研究权力关系(国内的或国际的)的有效性问题的人。格劳修斯对国际法概念的重建,霍布斯的义务理论,普芬道夫对社会契约的两种本质的经典表述,洛克对自然权利的捍卫,卢梭的作为“公意”的社会契约理论。所有这些都丰富充实了Legitimacy的理论。 null Legality作为一个概念最早大概出现于中世纪的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理论中,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关于暴政的区分,即“因执行而产生 (ex parte exercitii) 的暴政意味着不法(illegality),因无权力而产生 (ex defectu tituli) 的暴政意味着非法(illegitimacy)。”此处首次出现了Legitimacy与Legality的并置和比较。可以大致推断出,Legitimacy涉及到对权力或统治的正当与否的评价,而Legality则是指在正当统治或法律的框架内的问题。 null 但是,Legitimacy与Legality这一对概念成为理论史上的重要问题,则是更为晚近的事情,是在形式主义法学或法实证主义的理论背景下相伴而生的。这方面的开创性贡献要归功于马克斯·韦伯关于西方社会理性化的研究,正如哈贝马斯所介绍的那样:“马克斯·韦伯认为现代西方社会的国家秩序是由‘法理型统治’所构造的,这种统治的Legitimit?t建基于对其统治实践的Legalit?t的信念之基础上。”卡尔·施米特也认为,“Legalit?t作为韦伯意义上的Legitimit?t的三个典型表现形式——魅力型、传统型、理性型形式之一,以一种理性的化为前提条件。”“Legalit?t原初就是西方理性主义的一个本质性部分,是Legitimit?t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其绝对的对立面。” null 从法律思想史的角度来考察,Legitimacy的概念大致是与所谓的自然法思想相始终的,自然法思想在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内涵和表述,但其基本特征是对待法律或统治秩序的二元观念,划分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神法或人法,目的在于对现存法律或统治秩序的检验与批判。 null 根据韦伯的研究,自然法有三种作用,一是规范作用,也就是为制定法提供一个道德基础,并指导和约束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二是正当化(legitimizing)作用,即为制定法提供一种价值理性的正当性证明;三是革命性作用,即创造新的法律和社会秩序。所以说,Legitimacy所关涉的是社会中权力和权威的基础,以及为实存的法律秩序所提供的正当性证明。因此,Legitimacy意味着对一种政治法律的公认,或者说,它是政治法律制度存在的内在基础。 null Legality概念正式粉墨登场则是在形式主义法学或法实证主义出现以后,在这种理论主导下,强调的是法律秩序的实际存在以及行为者对法律的服从和遵守。在此背景下,Legality表现为一种形式,这种形式与国家制定颁行的实证法律相对应,合于现行实证法律的行为即具有Legality。 null Legitimacy强调的是该法律或统治秩序的正当或适当与否的评价,而Legality则指在该法律秩序下的行为或制度是否符合于具体的法律规定的确认。 Legitimacy—合法性 Legality—— 合法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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