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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下班与工伤 工伤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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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下班与工伤 工伤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提前上下班与工伤 工伤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提前上下班与工伤 工伤与交通事故人 身损害赔 提前上下班与工伤/工伤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2011年11月03日 还没到下班时间,职工李某就离厂回家,没想到途中遇车祸被撞伤;明明是下午5:30上班,职工郭某于下午3:00左右在路上出了车祸。事发后,劳动部门给李某和郭某认定了工伤,但是企业却认为,一个属于“擅自离岗早退”,另一个“上班时间太早、根本不是上班途中”,不服工伤认定并告到法院。那么,法院会不会认定工伤呢, 提早下班遇车祸 李某是苏州A公司的门卫保安员。去年12月1...
提前上下班与工伤 工伤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提前上下班与工伤 工伤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提前上下班与工伤 工伤与交通事故人 身损害赔 提前上下班与工伤/工伤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2011年11月03日 还没到下班时间,职工李某就离厂回家,没想到途中遇车祸被撞伤;明明是下午5:30上班,职工郭某于下午3:00左右在路上出了车祸。事发后,劳动部门给李某和郭某认定了工伤,但是企业却认为,一个属于“擅自离岗早退”,另一个“上班时间太早、根本不是上班途中”,不服工伤认定并告到法院。那么,法院会不会认定工伤呢, 提早下班遇车祸 李某是苏州A公司的门卫保安员。去年12月16日晚上9点02分,李某在下班途中与汽车相撞,造成李某头部受伤。事发后,李某的妻子于今年1月8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2月9日,李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可是,苏州A公司不服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并告到法院。 在法庭上,苏州A公司说,按照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保安工作职责,保安在交接班的时候,接班人员必须和上一班的值班人员全面交接,进行巡查路线查看场区,到了下班时间后,上一班的值班人员须在上下班本上签字确认后才能够离厂下班。按照规定,李某本来应该在晚上9点钟才能下班,然后在事发当天,李某下班前并没有按照公司制度进行交接班,他在晚上8点50分就提早下班。当天李某是步行下班的,交警监控录像记录到的事故时间是晚上9:02,而事故地点距离该单位的厂门大约有1.5公里,步行需要15分钟,据此可以证实,李某当天确实是擅自早退。而且,在该单位的考勤记录中,李某经常擅自离岗和早退,曾多次作过检讨,给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苏州A公司分析说,如果当天李某正常下班,也就根本不会发生交通事故,而且,事发后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已经为李某支付了医药费和经济援助 费72500元,不应该再为职工的违纪行为买单,所以该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李某的工伤。 提早上班被撞伤 郭某是苏州B公司的职工。去年2月23日下午3:34,郭某骑电动车来到珠江路竹园路交界处附近,被一辆小汽车撞伤。郭某伤愈后,自己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今年1月12日,劳动部门认定郭某的伤情属于工伤。苏州B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并告到法院。 苏州B公司对法官说,郭某的上班时间是下午5:30,而在事发当天,他于下午3点钟左右就骑电动车出了家门,并出了车祸受伤。郭某骑电动车上班,是不需要花两个小时的,这郭某当时根本就不属于上班途中,很有可能是郭某在办私事,所以苏州B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审理后,同样给郭某认定了工伤。 为啥会认定工伤 法院为啥会给两人认定工伤呢, 承办法官解释说,《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第一起案件中,无论是苏州A公司,还是劳动部门和李某,对于“2006年12月16日晚上9:02李某在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受到伤害”的事实都是认可的。显然,李某的受伤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至于李某擅自早退,那属于李某和苏州A公司之间的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中,并没有“职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就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所以,李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法官接着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第二个案子中,苏州B公司虽然主张郭某不属于工伤,但该单位在限期举证 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郭某不是在上班途中。而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郭某受伤的地点,属于他的工作单位和其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上,所以法院会为郭某认定工伤。 来源: 城市商报 (外篇)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工伤。未请假提前下班,应属违反劳动纪律,系另类法律关系,不影响本案工伤死亡的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属于擅自离岗。要是这样的行为也算工伤,那企业对企业是很不公平的,也加重了企业的责任。 一律师意见:擅自离岗是去干什么事.如是出外去干私事,与单位工作没有任何关联的话,不能认定为工伤.现由是:他那时不已是在工作时间了,也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了伤害.所以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 一律师意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 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只有出现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时,才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这就是说,劳动者不论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保险待遇。因此,虽然司机由于擅自离岗,导致受伤,但并不影响对工伤的认定,以及享受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与人身损害赔偿可否兼得的典型判决)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杨文伟,男,汉族,33岁,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职工,住上海市宝山区庆安二村。 被告: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 法定代表人:谷忠生,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文伟因与被告上海宝钢二十冶企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宝二十冶公司)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文伟诉称:原告系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宝冶公司)职工。 2000年10月16日,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从事工作的原告头部砸伤,导致重度颅脑外伤、现场 外伤性尿崩症等。经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根据病情,原告须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结论,原告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虽然原告所在单位宝冶公司按规定承担了一定费用,但原告的损害系由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20元、护理费9600元 (每月800元×12个月)、营养费4800元(每月600元×8个月)、长期服用德巴金及弥凝片所需费用583 087(5元,被抚养人(原告之子,未成年)生活费52 200元、被赡养人 (原告母亲)生活费48 000元、精神抚慰金 5万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161 616元(按受伤前平均工资1523元减现工资1005元计算26年)。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病史记录,用以证明原告被砸伤后就诊,诊断结论为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 2(工伤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原告因工致残程度四级。 3(司法鉴定书,用以证明根据伤势情况,原告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 4(仲裁书以及(2004)宝民一(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经过仲裁和法院判决,原告所在单位宝冶公司已就原告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 5(律师费发票,用以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用3000元。 6,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原告之子张埸皓8岁,系未成年人;原告之母金玉琴57岁,系肢体残疾人,需由原告赡养。 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辩称:原告杨文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原告系因工受伤,其损失已得到本单位赔偿,现重复要求被告赔偿缺乏依据;原告享受工伤待遇,每月领取工资,要求被告支付其被抚养人、被赡养人的生活费缺乏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律师费均缺乏依据。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杨文伟系宝冶公司职工。2000年 10月16日,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职工在工作过程中违规作业,从高处抛掷钢管,将正在现场从事工作的杨文伟头部砸伤,致其重度颅脑外伤、外伤性尿崩症等。根据宝山区职工劳动能力鉴 的伤情鉴定,杨文伟因工致残程度四级。杨定委员会于2003年1月14日出具 文伟与宝冶公司发生工伤保险赔偿纠纷,经仲裁和法院判决,宝冶公司已就杨文伟的工伤事故承担了一定的费用。根据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瑞金医院 (以下简称瑞金医院)的诊断治疗意见,杨文伟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根据司法部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杨文伟需要护理 12个月、营养8个月。杨文伟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523元,受伤后减为1005元。杨文伟之子张埸皓出生于1996年10月24日,8周岁,系未成年人。杨文伟之母金玉琴出生于1948年5月3日,57周岁,系肢体残疾人。 审理中,原告杨文伟表示: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原告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应当按照20年计算,故将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赔偿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数额由161 616元变更为124 320元,另外将被赡养人(原告母亲)的生活费由48 000元变更为1万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赔偿权利人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以后,仍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杨文伟要求被告宝二十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关于杨文伟请求赔偿交通费用问题,根据宝民一(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赔偿案中已判令杨文伟所在的宝冶公司赔偿杨文伟交通费2520元,杨文伟没 有证据证明在本案中主张的交通费用系为治疗支出的合理费用,故对其要求赔偿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司法部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杨文伟伤后需要护理12个月、营养,8个月,故其要求赔偿护理费9600元、营养费4800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根据瑞金医院的诊断治疗意见,杨文伟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和弥凝片,宝二十冶公司应当支付相关费用。但瑞金医院上述意见,仅说明杨文伟需长期服药,并未明确服药期限,杨文伟亦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说明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药物费用的原因,故对其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药物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文伟之子系未成年人,需要杨文伟抚养,杨文伟要求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52 200元在规定范围内,予以支持。杨文伟母亲系肢体残疾人,亦需要杨文伟赡养,杨文伟要求被告支付其母生活费1万元合情合理,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 一)生命权、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健康权、身体权;„„”杨文伟因被告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但原告请求赔偿5万元数额过高,故酌定为2万元。杨文伟要求宝二十冶公司赔偿其因伤残导致的收入损失 124 320元,可予支持。 据此,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30日判决: 一、被告宝二十冶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杨文伟护理费 9600元、营养费4800元、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62 200元、因伤残造成的收入损失 124 32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以上共计223 920元; 二、原告杨文伟因伤残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弥凝片的费用由被告宝二十冶公司负担; 三、驳回原告杨文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宝二十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理由是:1(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杨文伟未在诉讼时效内向宝二十冶公司主张权利,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超过。2(杨文伟已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现其又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不应予以支持。3(杨文伟已享受工伤津贴,被抚 养、赡养人生活费与工伤津贴的性质是一致的,再要求赔偿被抚养、赡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4(杨文伟服用德巴金和弥凝片不是必须的,上诉人不同意赔偿相关费用。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杨文伟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杨文伟辩称:1(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一直向上诉人宝二十冶公司主张权利,有宝冶公司和吴江涛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2.被上诉人确已就事故得到了工伤赔偿,但工伤保险赔偿不足部分应由宝二十冶公司负担。 3(原审判决核定的赔偿范围和金额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杨文伟提交宝冶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受伤后多次向上诉人宝二十冶公司主张权利,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 认定的事实。另查明,2004年8月31日,宝冶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被上诉人杨文伟于 2000年10月在工作中被上诉人宝二十冶公司生产作业的员工从高空扔下的钢管砸伤头部。宝山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03年1月14日做出鉴定,结论为工伤致残四级。杨文伟受伤后就伤残赔偿事宜分别向宝二十冶公司和宝冶公司提出索赔。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后,又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该规定明确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 情形,只要符合上述法定情形,职工所受伤害无论是否由第三人侵权引起,都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因此,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职工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就会在受伤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关系,确认该法律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受伤职工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受伤职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受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 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综上,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 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 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虽然被上诉人杨文伟获得了其所在单位宝冶公司的工伤保险赔偿,但并不因此而减免上诉人宝二十冶公司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宝二十冶公司作为本案事故的侵权行为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宝二十冶公司上诉主张杨文伟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权再向其要求侵权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杨文伟作为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宝二十冶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并未因此而有所加重。 根据瑞金医院的诊断治疗意见,被上诉人杨文伟需长期服用德巴金和弥凝片。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宝二十冶公司负担杨文伟长期服用上述药物的费用是合理的,宝二十冶公司不同意承担该费用,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工伤事故发生后,被上诉人杨文伟多次向上诉人宝二十冶公司主张权利,杨文伟起诉时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宝二十冶公司上诉称本案起诉已超出诉讼时效并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上诉人宝二十冶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核定的赔偿范围和确定的赔偿金额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06年6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是否可获双份赔偿。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 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精神,如果民事侵权人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就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了。如果民事侵权人是第三人,职工仍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郑州女子提前下班购年货遇交通意外死亡 应认定为工伤 新闻日期: 2008年01月29日 11:09:10 ?嘉宾 魏丽平(郑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 案情 眼看快到年关了,为了过个好年,大家都急着出去采购年货。受雇于郑州某纸品厂(该厂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做切纸工的李小珠(化名)也不例外,尤其是作为家里的女主人,好多年货都需要她亲自采购。2006年1月22日17时30分,李小珠在未到下班时间,也未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顺道到路边的市场去采购了年画、蔬菜、鞋子等年货。18时30分,李小珠行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一肇事车辆当场撞死,肇事车辆逃逸。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6年4月29日,李小珠的丈夫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郑州某纸品厂不服工伤认定,向郑州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原工伤认定。郑州某纸品厂仍不服,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郑州某纸品厂在诉状中称,职工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不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即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很显然,不 包括擅自提前离岗回家的途中。李小珠在回家途中,如果不购买许多用品而直接回家,也不会发生交通事故。郑州某纸品厂在这一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却要承担巨额赔偿费用,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小珠提前下班,擅自离岗,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影响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对此,存有两种观点:第一观点是李小珠的死 亡构成工伤,第二观点是李小珠的死亡不构成工伤。 审理 2007年4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小珠虽然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但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影响对李小珠工伤的认定。判决维持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 郑州某纸品厂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李小珠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不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很显然不包括职工擅自提前离岗回家的途中。李小珠回家途中购买了许多年货,必然花费一定时间,而交通事故是在瞬间发生的,如李小珠不购买年货直接回家,尚勉强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她离开单位后没有直接回家,买完年货后再回家,导致事发时间出现在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所以,李小珠的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7年7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条例,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小珠虽然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但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虽然李小珠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回家的,但是客观来讲,即便李小珠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属于下班时间。并且正处于年底,大家都急于采购年货,李小珠于17时30分离开单位,提前了半个小时下班,为的是下班顺道采购过年用的年货,这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 虽然李小珠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在回家途中稍作停留,顺道在路边的市场采购了些年货,但其停留的路边市场是在其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并没有离开其上下班的路线,去其他地方采购年货;且该短暂停留是为了采购年货,就如下班后在路边菜摊买菜后回家是同样的道理,合乎人情,不影响对李小珠“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采购完年货后,李小珠骑车继续回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肇事车辆逃逸负全部责任,完全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李小珠应当认定为工伤。 (安报记者 叶泽永)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交通事故一文通 一、事故报案 二、事故处理 公安交通部门接到您的报警后会马上出警,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进入事故处理程序。 事故受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记录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有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事故管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所管辖的区域或者道路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事故调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后应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进行事故调查,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及装载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或者意外情况;与交通事故有关的道路情况;其他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事实调查清楚。 按照有关法规和的规定,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事故检验鉴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三、事故责任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堪验调查、检验、鉴定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现场 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依据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做出判决。 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的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四、事故赔偿调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是损害赔偿的必经阶段,只有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调解参加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调解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 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五、事故赔偿内容 交通事故赔偿分为财产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原则上以直接损失 为主,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可达20年。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计算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 计算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交通肇事刑事犯罪 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量刑标准:(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七、事故赔偿诉讼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调解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辖法院: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财产损失为2年。 审理时限:一审法院审理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限为6个月,二审为3个月。 诉讼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损物损证明、人身伤害的医疗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发票,误工、被扶养人情况、伤残鉴定、死亡证明等。 八、事故车辆保险理赔 车损理赔条件: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 48 小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填写出险通知书,同时附合下列条件:( 1 )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 )不属于除外责任;( 4 )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常见下列行为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对于驾驶证方面的:无有效驾驶证的;所驾车辆与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符的;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驾 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后驾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车辆肇事逃逸。,、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俗称黑车)。 一般车损理赔:如果是一般车损事故,没有人身伤亡应提供以下证明单据:一是出险通知书 ( 单位盖章 ) ;二是出险证明 ( 交通管理部门盖章 ); 三是事故车辆修理托 ( 承 ) 修单 ( 单位盖章,修理厂盖章 ) ,四是修车发票 ( 公车提供复印件,私车交原始件 ) ,五是结算清单,维修车辆施工单 ) 原件,六是修理材料清单 ( 材料明细表 ) 原件。 涉及人身伤亡理赔:除一般车损证明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是伤者诊断证明 ( 县级以上医院 ) ;二是残者法定鉴定书;三是死者的死亡证明,四是抢救、治疗以及其他各种费用收据,补偿费收据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盖章有效 ) ;五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六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七是伤亡者工资证明,家庭情况证明或者有关情况公证书;八是其他必要证明( 车险免赔率: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车损险: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 第三者责任险: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实行,,,的免赔率。车上货物责任险:实行,,,的免赔率。盗抢险:全车损失实行,,,的免赔率。无过失责任险:实行,,,的免赔率。自燃损失险:实行,,,的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无免赔率。 特别声明: 1: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属原作者 2:资料内容属于网络意见,与本账号立场无关 3 :如有侵权,请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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