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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

2017-10-19 10页 doc 23KB 1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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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 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充分维护乙方、丙方的合法权利,甲方特提请乙方、丙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并对其内容予以充分的注意。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丙方: 保证人1: (身份证号码: ) 保证人2: (身份证号码: ) 保证人3: (身份证号码: ) (以上保证人统称为丙方) 1 鉴于: 1、乙方因购买汽车需要,向 支行(以下...
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
购车分期付款服务. 购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签订地: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订立而成,所有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充分维护乙方、丙方的合法权利,甲方特提请乙方、丙方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的黑体部分,并对其内容予以充分的注意。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 丙方: 保证人1: (身份证号码: ) 保证人2: (身份证号码: ) 保证人3: (身份证号码: ) (以上保证人统称为丙方) 1 鉴于: 1、乙方因购买汽车需要,向 支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或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请求甲方为其办理垫款购车、资料收集、上牌、抵押、保险等一系列服务。 2、甲方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为其《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或《贷款合同》(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合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银行提供担保。 3、为确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丙方同意为乙方向甲方的履约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为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垫款购车 1.1在银行贷款发放前,乙方为实现提前提车,请求甲方共同出资购买汽车,品牌型号为 ,车架号及发动机号为 ,车辆价格为 元。 1.2甲方同意为乙方垫款购车的,乙方应在甲方垫款之前向汽车经销商自行支付不少于车辆价格30%的首付款,剩余尾款由甲方直接垫款或通过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户名: ,账户: ,开户行: )转付给车行或车行指定的下述账户,车行指定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账户: 。 1.3因乙方所购车辆相关问题而产生的一切纠纷,乙方应自 2 行与车行协商解决,与银行及甲方均无关,乙方不得以该车的相关问题为由,拖延或拒绝偿还甲方的垫款资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1.4乙方向甲方及银行所提供的办理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真实有效。乙方的贷款申请获得银行批准后,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银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全部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用于偿还。 1.5乙方申请的贷款无论何种原因不被银行批准发放的,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置: (1)自甲方垫款之日起30天内或自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归还甲方的垫款; (2)乙方未归还垫款的,乙方同意将所购车辆交给甲方保管并处置。 第二条 资料收集、调查 2.1乙方同意甲方为其推荐合适的银行,并协助乙方向银行报送相关贷款资料。乙方同意银行由甲方指定。 2.2乙方同意甲方对其进行资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乙方征信查询、公安网、法院被执行信息查询和乙方所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条 车辆的上牌、抵押 3.1乙方同意将所购车辆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银行为车辆的抵押权人。乙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国产车自银行放款之日起15天内,进口车30天内)办妥车辆上牌和抵押手续。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将车辆交由甲方保管并处置。 3.2在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前,乙方应将车辆的购车发票原件、车辆保单(含商业险和交强险,下同)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交甲方代为保存。办妥车辆抵押登记后,乙方同意由甲方将车辆的购车发票原件、保单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完 3 税证明原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转交银行留存。 3.3银行债权及甲方债权得到清偿后,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银行结清及相关车辆重要资料的领取手续。包括向银行代取还款凭证、车辆按揭结清证明、车辆登记证书等车辆档案文件。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私自自行向银行领取。 第四条 车辆保险 4.1为维护抵押车辆的财产安全,保障抵押物价值,在贷款存续期内,乙方同意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车辆首保及续保手续,且必须按照银行要求的险种和保额办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其余险种乙方可自行选择。 乙方在保险到期之日前未收到甲方续保通知的,应直接到甲方业务网点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或通过电话向甲方咨询保险事宜,因乙方未及时办理车辆续保而产生的保险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2贷款存续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车辆保险,保单需注明车辆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银行。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4.3车辆产生保险内各类事故时,若理赔款超出剩余贷款的50%时,甲方有权强制结清乙方贷款,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或以车辆剩余价值偿还。理赔款超过剩余贷款部分,则归还给乙方。 4.4若乙方提前还清全部款项后,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的,一切风险责任及保费等相关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担保 5.1乙方向银行申请的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借款期限为 年。应乙方请求,甲方同意作为乙方向银行贷款的保证人。 5.2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乙方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而产 4 生的债权。 5.3乙方未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甲方履行担保责任代乙方向银行代偿的,乙方应在次日立即向甲方付清代偿款。乙方未及时归还代偿款的,应当将车辆交由甲方保管并处置。 5.4如银行将贷款债权和相关权利(包括抵押权转移、罚息、违约金、贷款本息等)转让给甲方或第三人的,乙方无条件同意转让行为的效力,并配合上述债权、担保物权转让生效的变更手续。 第六条 反担保 6.1为确保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丙方同意为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清偿责任。 6.2反担保期限自本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垫付的车价款、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止。 6.3反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垫付的车价款、代偿款、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6.4丙方的保证人为1个以上的自然人时,甲方可同时要求多个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七条 费用 7.1乙方向甲方支付手续费,金额为 元。该费用由乙方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向甲方支付: (1)乙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2)乙方授权银行从乙方在银行开立的贷记卡中以透支形式扣收后直接支付给甲方。 7.2服务费 乙方向甲方支付服务费,金额为 元。该费用由乙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7.3GPS服务费用 5 甲方向乙方收取GPS服务费,金额为 元,该费用由乙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 7.4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乙方同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元。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8.1在合同存续期内,不定期对乙方开展贷后检查,并有权在乙方车辆内安装或加装车辆GPS定位装置。 8.2如乙方的资信情况恶化,影响履约能力或抵押物贬值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相应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新的抵押物、增加担保人或增加履约保证金等)。 8.3对乙方的违约行为,有权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偿。 第九条 乙方和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9.1乙方和丙方均不得单方面撤销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且承诺向银行及甲方所提交的所有贷款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在贷款存续期内发现乙方和丙方提供了虚假资料或隐瞒真实情况,乙方和丙方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切民事、刑事责任)。 9.2如甲方要求在车辆内安装或加装GPS定位装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 9.3乙方应及时足额向银行归还贷款,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归还甲方购车垫款和代偿款。 9.4丙方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违反以下任一条款的,均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未及时归还甲方垫付的车价款的; 6 (2)在贷款存续期内,乙方出现逾期向银行归还贷款的或存在最低额还款的; (3)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办理车辆上牌、抵押登记手续的; (4)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办理车辆保险的; (5)在贷款存续期内,擅自处置抵押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抵押、出卖、出租、转让、赠与、抵债的,或将车辆交由其他任何第三人实际控制、使用的; (6)故意破坏安装在抵押车辆的GPS定位装置或GPS损坏后不修复的; (7)因乙方逾期导致甲方为乙方代偿的; (8)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10.2乙方违约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资金被占用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资金占用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费(按月利率2% 计算)。 (2)乙方存在第十条10.1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除承担资金占用费(特指造成资金占用的)外,还应向甲方支付自违约之日起按贷款金额每日0.1%的违约金。 (3)乙方按约定应将车辆交由甲方保管并处置而未交付的,甲方可以通过私力救济采取强制性拖车措施,由此所发生的费用(拖车费、保管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该费用按贷款金额的15%计算,但最低不少于10000元。 (4)乙方按约定将车辆交由甲方保管并处置或甲方通过私力救济采取强制性拖车措施的,甲方对车辆有权采取折价、变卖、拍卖、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乙方承诺放弃任何抗辩权。 (5)车辆处置所得款优先偿还所欠银行及甲方债务,款项 7 不足以偿还债务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车辆评估费、催收费用等。车辆处置所得款扣除上述费用后仍有多余的,多余部分由乙方提存。 (6)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上门催收的,乙方应额外承担催收的上门费每次500元。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例外条件 11.1乙方出现第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情形时,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如下第 项方式解决纠纷: (1)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3)向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4)向协议签订地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3.1乙方变更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按记载的营业地址或住所,以信函或电告等方式通知乙方,均视为通知已经送达。 13.2本合同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 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 8 保证人1(签字): 保证人2(签字): 保证人3(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日古今名言 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 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 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 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 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 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 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 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 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 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 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 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 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 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9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 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 声明 访问者可将本资料提供的内容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文档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谢谢合作~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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