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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过时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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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过时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过时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过时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作者: 日期:2014-07-16 笔者遇到的一起不服行政部门建房许可的行政案件,就是因为原告不了解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过起诉期限,最终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情如下: 顾先生在浦东新区祝桥镇原有房屋两间,上世纪七十年代顾先生因去外地工作,故将房屋交给亲...
行政诉讼过时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过时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行政诉讼过时效,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 作者: 日期:2014-07-16 笔者遇到的一起不服行政部门建房许可的行政案件,就是因为原告不了解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已超过起诉期限,最终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情如下: 顾先生在浦东新区祝桥镇原有房屋两间,上世纪七十年代顾先生因去外地工作,故将房屋交给亲戚马 ** 托管,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马 ** 因故将这两间房屋拆除后,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建,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马 ** 在原址重新建造了两间房屋, 2008 年该房屋被拆迁,马 ** 为此获得了一笔补偿款。顾先生知情后,要求马 ** 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遭马 ** 拒绝后,顾先生遂于 2010 年将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批准马 ** 翻建房屋,侵犯了原告的房屋财产权,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以前向马 ** 核发的建房许可证,并赔偿其损失。 被告涉讼后委托笔者应诉。法院开庭审理时,笔者提出,原告的诉讼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本应裁定不予受理,现已受理,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 年。” “解释”第四十二条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20 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 5 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延长时效。上述案例中,被告批准马 ** 建房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到顾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时已有二十余年,早已超过了“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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