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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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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发起人协议书 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书,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丙方:住所: (发起人为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籍贯、民族、住址、联系方式;法人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住所地、联系方式)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的住所:。 第三条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
有限公司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
发起人协议书 经各发起人友好协商,一致决定共同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本协议书,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甲方:住所: 乙方:住所: 丙方:住所: (发起人为个人的,应写明姓名、年龄、籍贯、民族、住址、联系方式;法人应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住所地、联系方式) 第一章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的中文名称为:有限公司。 第二条本公司的住所:。 第三条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以上事项,在工商登记时如有变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六条新设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整(RMB ),协议各方于年月日出资。其中: 1 甲方出资额为元整(RMB ),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乙方出资额为元整(RMB ),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丙方出资额为元整(RMB ),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第七条协议各方须按期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应当在天内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天内,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股东以实物出资的,须提供评估证明文件,并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协议各方均承诺《发起人设立公司协议书》项下的资产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担保或第三者权益,办理产权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第八条协议各方一致同意由方具体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有关手续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并负责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其他具体事务。 第九条办理设立公司的相关费用由新设公司承担。若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由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别承担。 第三章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十条协议各方的权利: (一)协议各方按投入新设公司的出资额占新设公司实缴资本额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权益。 (二)协议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新设公司新增资本时,协议各方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协议各方可依法转让其在新设公司的出资。 (四)如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在承担发起人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协议各方有权收回所认缴的出资。 (五)协议各方有权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和故意或过失损坏新设公司利益的出资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推举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候选人名单,各方提出的执行董事候选人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本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提名,股东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七)提出本公司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本公司股东会按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后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设监事一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协议各方义务 (一)协议各方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新设公司承担责任。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三)新设公司发给协议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不得私自交易和抵押,仅作为公司内部分红的依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协议各方责任 (一)在新设公司续存期间,协议各方不得与其它企业、公司或其他组织机构、个人进行相关合作,不得从事与新设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其他业务。 (二)协议各方如违反本协议,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其应出资额的 %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出资人支付违约金。协议各方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按其应出资额的 %向其他出资人支付违约金。 (三)协议各方在新设公司设立过程中,故意或过失侵害公司利益的,应向公司或其他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协议各方的声明和保证 第十三条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一)协议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二)协议各方投入新设公司的资金,均为协议各方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三)协议各方向新设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五章新设公司未能设立情形 第十四条新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设立: (一)新设公司未获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协议各方一致决议不设立公司; (三)出资人违反出资义务,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 (四)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不能设立的。 第十五条新设公司不能设立时,出资人已经出资的,应予以返还。对公司不能设立负有责任的出资人,必须承担完相应法律责任的,才能获得返还的出资。 第六章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协议各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严格保守对方的商业秘密。本处所指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在合作中所涉及的、提供的、签署的全部资料、信息,在合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新信息、新文件以及其他具有保密性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磁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协议各方承诺不得因自身原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使对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并确保不会将该信息用于执行或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本保密条款的效力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七章本协议的解除 第十八条只有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自然情况,不包括政策法规环境的变化、社会动暴乱的发生、罢工等社会情况; (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协议各方均可在事件发生后的三天内书面对方解除本协议,并各自负担此前有关本协议项下的支出。 (三)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并已就协议解除后的善后事宜作出妥当安排。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九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协议各方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十章协议的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份,协议各方各执一份,自协议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于年月日由协议各方在签署。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新设公司的具体管理体制由新设公司章程另行予以规定,协议各方同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要求协议各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或传真发至其他方在本协议首部所列地址,协议各方地址如有改变,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其他方,否则仍 以变更前的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一方按照本条款确定的地址进行送达的,视为有效的送达。 第二十五条若根据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其他规定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则只要本协议筹划交易的经济或法律实质未受到对任何一方任何形式的严重不利影响,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仍应保持其全部效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各方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以积极的作为推进新设公司的设立工作。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乙方: 丙方: 注:各方若有特殊协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条款的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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