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
解释
篇一:物流服务协议-物流乙方
物流服务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四川绵阳花园路8号海关大楼一楼 电话: 传真:
甲、 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有关物流服务事宜,
签订以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1(委托事项 第一条
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运输路径,用途,金额等.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
2(货物运输保险
甲、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货物运输保险: 2.1乙方代理甲方投保货物运输险
2.1.1甲方出具委托书并承担保险费用,保险费率为: 1.5‰,MIN:RMB200.00 ,易碎品免赔率5% ;
2.1.2甲方须在乙方提供服务前如实提供投保险种、投保金额、货物品名等信息,以便乙方进行保险安排及根据甲方提供的投保金额收取保险费用。
2.1.3货物出险后乙方负责代理甲方进行承保范围内的索赔,甲方须协助乙方提供相关索赔资料。
3(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按照法律
或乙方要求的格式向乙方出具委托书(详见附件《货物托运委托书》),提供委托事项所必需的各种单据和文件,并对其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3.2甲方应根据委托事项的要求,提前 2 日向乙方提供准确、详尽的书面订舱/提货/发货/送货/到港等信息,包括:货物名称、性质、规格、包装、件数、重量、体积、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提/送货时间、起运时间、运到期限、始发港、目的港以及其他特殊要求等等。
3.3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报关、报检服务,应承诺如下:
3.3.1报关货物不属于有关国家或法律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的物品,保证申报的内容真实、准确,且单单一致、单货一致。
3.3.2甲方是进口货物的海关关税、海关监管手续费、代征增值税的义务缴纳人,乙方无义务为甲方垫付上述费用,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3.4除另有约定外,甲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和标识,保证货物包装完全符合有关运输及仓储保管的要求。需乙方提供包装服务的,应按乙方的收费
支付包装费。对于超大、超重、易碎、易渗漏物品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货物,甲方应事先向乙方说明,
做出特殊货物的警示标志或标签,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仓储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及必要的政府批准文件。
4(乙方权利和义务
4.1乙方根据甲方的书面委托,在受托范围内为甲方提供相关物流服务;乙方应根据甲方
要求及货物特点选择适当的运输/仓储方式、承运人/分包方及发运时间。
4.2乙方对于其掌管下的货物应谨慎、妥善地进行装卸、搬运、保管及运输,确保货物安全。造成货物短少、受潮、破损等,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3乙方作甲方的报关、报检代理人,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因自身的过失或疏忽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4乙方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航空公司/船公司等处提货或收取货物入库时,应当认真核对随货单据/入库清单,并对货物进行如下验收:
非集装箱货物:检查货物件数、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需开箱、拆捆、拆托直观可辨的情况; 乙方不对包装内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品质等负有检验义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4.5乙方提货或收取货物入库时若发现货物标识与单据不符,或者外包装异常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指令采取处理
。如果甲方要求接收的,乙方应与交货方在签收记录上注明上述异
常情况,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或者由交货方出具货物丢失/破损等异常情况说明。
4.6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送货或出库交货时,双方应当场进行货物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收货人在运单/出库清单或其他与乙方的交接单据上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货物已完好交付。
对于非集装箱货物,货物件数正确,外包装完好无破损,或者无需开箱、拆捆、拆托直观可辩的情况无异常的,乙方对于包装内货物的短少、灭失、规格型号不符、品质不符等不承担责任;除非甲方有证据证明前述问题系乙方承运或仓储责任导致。
4.7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通报货物运输进展或库存情况,在提供物流服务过程中货物出现任何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商议处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采取有利于甲方的处理办法,并将结果通知甲方。
5(保密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任何一方应当对从对方接收到的文件及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披露方的客户、市场、技术、价格、产品、供应商、合同条款、发展计划等信息。未取得披露方书面同意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除外),或用于本协议所述服务范围以外的用途。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雇员、代表、分包商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为本协
议有效期间及协议终止后满两年。
6(费用及结算
6.1乙方规定的收费标准应在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后向甲方收费。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需要由甲方支付的其它费用,乙方根据甲方指令先行垫付的,甲方应在结算中一并付清该费用。
6.2双方一致同意往来的费用按月进行结算,乙方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结算清单交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审核确认,如甲方逾期未确认,视为甲方无异议,乙方须按照结算清单金额开具正确合法发票。甲方应于收到发票之日起 30 日内,向乙方付清运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6.3如果甲方在乙方的发票中发现错误和不当之处,应在收到发票后3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若开具的发票不合甲方要求甲方可以拒付款项)
6.4如果甲方未按本条约定期限支付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每迟延1日,应向乙方支付该费用 0.3 %的违约金。但因乙方原因或特殊原因等因素造成延期付款的除外。
6.5 账户信息:
户 名: 账 号:
7(责任与赔偿 7.1甲方责任
7.1.1由于甲方提供的提货、送货信息有误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方原因而增加的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
7.1.2甲方对下列过错行为自行承担责任,因此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a.在运输、仓储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易燃、易爆危险品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b.错报超重货物重量;
c.货物包装、标志不符合仓储、运输规定;
d.未按规定提供运输、仓储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
e.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乙方通知后未及时处理;
f. 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而仓储物短缺、损坏或仓储物唛头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所造成的损失。
7.2乙方责任
7.2.1货物处于乙方直接掌管之下的期间,乙方代理甲方投保货物运输险,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坏、短少或灭失的,由乙方根据合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甲方不自行投保亦不委托乙方代理投保运输保险,由于乙方过错造成货物损失,按如下条款赔付:
7.2.2货物处于乙方直接掌管之下的期间,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甲方货物损坏、短少或灭失的,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7.2.2.1乙方签发运单/提单的,按照运单/提单背书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7.2.2.2乙方未签发运单/提单的,按照货物直接损失赔偿,但金额不超过下列各项,并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a(货物的发票净值;
b(发生实际损坏时的合理修理费用; c(甲方就该货物已付或应付的物流服务费用。
7.2.3甲方明确规定运送时限的,如由于乙方过错导致递送延迟,给甲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的赔偿责任最高不超过操作本票货物应当收取的运费金额。
7.2.4对于航空公司、船公司或乙方委托的其他第三方等实际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灭失、损坏的,如果甲方接受了实际承运人直接签发的运单/提单等运输单据,则应由实际承运人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所掌握的各种索赔证据,积极协助甲方向责任人索赔;如果甲方接受了乙方签发的分运单/提单等运输单据,则应由乙方向甲方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依据本条第8.2.1款约定),乙方可就此向实际责任人追偿
7.3免责条款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或递送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7.3.1不可抗力;
7.3.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7.3.3货物的合理损耗;
篇二:物流服务合同
物流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承担武汉市内正反向物流运输服务及将来可能操作的武汉始发全国的正反向物流运输、仓储服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 服务
1.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将提供本协议“附件1:物流服务,附件2:运输费率”中列出的各项服务。所有附件及补充附件,将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 货物名称。甲方交乙方托运之物品为甲方品牌的服装类产品。
1.3 货物起运地点。甲方指定的地点。
1.4 货物到达地点。附件2所列城市甲方指定收货人之仓库或其它指定收货地点。
2. 责任
2.1 乙方应对其自身、雇员或分包商由于疏忽、过失或处理不当对运输途中的甲方产品所造成的遗失或损坏承担责任。
2.2 若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乙方应按照货物采购价赔偿甲方受损部分货品,损失从当月总运费中扣除。
2.3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等,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3.1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2.3.2 甲方或收货人的过错;
2.3.3 货物包装箱完好无损且无任何异常情况下的货物短少、毁损、灭失,但包装箱是否完好无
损应由甲方指定收货人于收货当时做出合理判定;
2.4 除上述第2.3款外,乙方应对其他因为乙方责任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向甲方负责,向甲方进行赔偿,但甲方需在每票业务发生前足额告知乙方货物价值并足额投保。乙方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或索赔额的多少不影响乙方向甲方的赔偿责任。对于2.4条款若因为甲方未能提供索赔资料导致乙方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的,乙方不负责赔偿。
2.5 乙方对遗失或损坏的责任起始于接受产品开始运输,止于甲方收货人确认收货。
2.6 乙方有责任将正确的产品在正确的时间送达正确的地点。如果乙方送货错误,乙方应该在第一时间内予以更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
3. 保险
在本协议有限期内,乙方应自己承担成本及费用持有并保证足够的保险以涵盖遗失或损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3.1 符合服务提供地法定的劳动及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
3.2 针对自有、非自有及租赁车辆的责任保险,涵盖有关法律规定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
3.3 甲方将负责在途运输过程中产品的货物保险。
4. 合同期限
除提前终止条款外,本协议开始于2010年9月1日,终止于2012年8月31日,为期两年。
5. 解约
在对方发生下述事项之一后,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即时终止本协议:
5.1 破产,结业或威胁结业。
5.2 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和解协议或安排,或向债权人提议自愿安排或安排设计。
5.3 资产或业务的部分或全部被接管、或被行政机关接管。
5.4 对其业务指定或将要指定清算机构、接收机构或管理机构。
5.5 责令清算或通过自主清算决议;在上述任何事项作为善意的公司重组发生后任何一方可以依据本条款终止本协议。
5.6 由于销售、转移、出租或处置全部或实质部分的资产对履行责任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的时候。
5.7 所进行的业务产生或可能产生对第三方的债务或对第三方的商誉造成损害或影响。
5.8 所进行的业务违背了国家及地方的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违反民法和刑法,并因此产生相应的违法乱纪、民事罚款及刑事罚金。
5.9 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条款内容或其中一部分。
5.10 任何一方都有权在发生第7条所列出的不可抗力条件时终止本协议。
5.11 在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义务,并不能在另一方给予其通知告知其违反 协议并要求其修复后的60天内仍未恢复的,任何一方都可以终止本协议。
6. 服务收费及付款
6.1对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服务,甲方应该根据附件2《运输费率》所列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
6.2乙方的物流运输费用将保持固定,除非由于不可控制的事件发生对运作成本造成巨大波动,该等情形下双方将对物流运输费用进行友好协商。
6.3 乙方将在每次月3日依据协定费率向甲方提供上月1日至当月31日所提供服务的收费
及上个月市内配送的回单,武汉市发全国其他地方的回单按6.8条款执行(若遇到节假日,则提前提供)。
6.4 甲方应该在接到乙方提供的费用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甲方可以仅对双方同意部分予以确认而对有争议部分予以保留,但该等保留不得造成任何对双方同意部分确认的延误。
6.5 乙方应在甲方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出发票。
6.6 任何对当月费用的争议将在下一月中调整,但该等争议不得造成费用确认以及付款的延误。
6.7 对乙方的所有付款将在收到发票后30天内完成。
6.8 乙方需在每月30日将上月回单返回给甲方,所有回单(包括市内回单)如果有遗失,可由客
户签署的其他单据替代。没有替代单据的,乙方需书面保证货物已安全交付收货人。如因没有有效单据证明货物已安全送达从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需负责赔偿。
7.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将不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或超国家的行为或法令、 战争或国家紧急状态、事故、火灾、动乱、封锁等)所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的发生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若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的,该事件发生后双方有责任尽其所能继续协定的运作事项。
8. 关系
本协议并不表示双方达成任何的合伙或合资关系,也不对对方的任何债务或义务保证提供任何承诺、陈述或担保。
9.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都将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以电子邮件或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在本协议首页所提及的地址,或其他经双方确认的其他地址。
10. 条款独立性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抵触,该条款将被视为从本协议中删除,本协议将继续有效并视同该条款自始不存在。在删除该条款的情形下,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重新协商为双方所接受并合法的替代条款。
11. 保密协定
11.1除非法律规定,乙方和甲方将对涉及双方的与存货、仓库及与本协议相关的财务及商业信息
以及从对方处获得的其他财务和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并不得将这些信息用于与实现其本协议项下义务无关的目的。
11.2除本条款特别说明,除非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或相关法规规定,乙方和甲方(包括管理人 员、雇员或代理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所获知的对方的保密信息。
11.3本条款对非违反本协议所获的任何公开信息不适用。
11.4乙方应保证其所聘用的为本协议项下提供服务的员工的雇佣条件中包含保密条款并适用相关程序。另外,乙方应保证其承包商或其他与其按其一定方式合作、并为此向甲方提供服务的其它方应同样遵守本协议的保密条款。
11.5本条款中的保密义务在协议终止后3年内仍然有效。
12. 法律适用,争议及处理
12.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2.2 在任何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索赔、法律行动、争议,或后续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在本协议
项下产生的格式、合法性、效力、解释、履行、违反、终止,或违反,或协议提及的其他事项,双方同意采取如下行动:
12.2.1友好协商。双方将尽力在一方通知另一方争议后30天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在诚实信
用的基础上友好协商,并以友好态度解决争端。
12.2.2 仲裁
12.2.2.1 如双方不能在前条所述的条件下解决争端,或在30天内一方终止或不能继续协商,任何
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事项交付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12.3 本规定第12条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等待仲裁裁决期间,采取司法或行政程序以法律手段获得初步救济的权利。
以昭信守,本协议于约定之日起生效。
签署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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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及职务
签署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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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及职务
附件1:物流服务
1. 报告
乙方提供如下报告,但不仅限于此,包括基于甲方的需要,并经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容和格式的其他报告:
?日发货报告及运输跟踪报告 每工作日上午11:00点
?月KPI报告 次月5日前
?事故报告事故发生的当天或次日上午
?月费用报告 次月3日前
2. 甲乙双方本着互相信任、真诚合作,彼此建立保持互利关系,
确保有效的信息和指令传递, 以使各方履行义务并由此获益。益邦应尽勤勉、专业、守时之责提供服务。
3. KPI关键运作指标
?质量标准: 乙方将遵循如下目标提供服务给甲方。
定义:
送货准时 , 按承诺的运输在途时间,以及或者与店铺沟通后在双方同意的时间内的送货。 送货完好 , 所有订单上的货品完好送达, 在途外箱无破损,无丢失,无水渍。
报告及时 , 在约定时间内提交的报告。
篇三:物流公司服务合同
物流公司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流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承担湖北市内正反向物流运输服务、仓储服务,签订如下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本合同包括: 1,本合同文本
2,附件一:货物进出库价格表 3,附件二:
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报关、拆箱、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等各个方面物流服务。
一、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 甲方应根据需要提前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形式通知乙方发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货
物的名称、规格,发货日期及时间、重量、件数、体积,收货人的姓名、电话、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传或电子信箱等信息);如甲方临时加单,应提前2小时以书面形式或乙方认可的形式通知乙方。
(2)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并承担全部费用。 (3)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包装货物。 (4)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时付款与乙方。
(5)甲方若对乙方物流服务费用有疑问,有权要求乙方解释。 (6)货物发运后,甲方有权过问货物运输情况。
(7)在合同执行中,若乙方运输服务屡次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权利义务
(1)双方在货物交接时,应确认货物原始包装的完好,若发现包装有破损情况,乙方有权拒绝接受该货物.
(2)乙方承诺对承担的甲方货物的物流服务予以权利保障,保证足够运力,保证优质服务,妥善地进行装卸,搬运,仓储,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3)乙方应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如数运抵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或收货人
(4)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应及时安排收货运输事宜。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装货查验工作,查验无误应填写装货验收单或其他单据,如发现货物短缺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人员。
(5)及时向甲方通报货物运输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商议处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可以自行采取有利于甲方的处理办法,并将结果通知甲方;
(6)乙方对余数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经甲方调查确认;?货物本生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它处理以及甲方、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运抵甲方指定的收货单位或收货人,并经收货人签字确认没有货损的。
(7)乙方对甲方货物必须保持外包装好,如发现短缺损坏,则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赔偿额为短缺或损坏部分的甲方与客户所签订的合同金额,但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8)如运输途中遇到困难,乙方须即使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确定到货时间及采取相应的措施。
(9)如货物在物流服务中出险,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由乙方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二、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年。
三、物流服务费用以及付款方式
1.甲方应在合同期限内依据本合同的价格表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2.服务费用采取的结算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帐单后一个星期内应将帐款核对完毕,并
应在结算期内的服务费以支票、承兑汇票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给乙方。乙方应提前提供客户签收单和运输及其费用发票给甲方。
3.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特殊情况(如公路收费、燃油价格调整等),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价格调整事宜。
四、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2.甲方应承担由于其提供的货物和收货人的信息不正确及因甲方收货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乙方错运或递运不着的责任。 3.甲方承担货物外包装完好而内装货物短缺、损坏情况下客户或收货人拒收的责任,并承担退运及处置费用。
4.由于甲方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致使乙方车辆损坏、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及其他直接间接的损失和费用,或者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5.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6.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物流服务。
(1)若由于乙
方过错造成延迟送货,给甲方或甲方客户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当次运费)。 (2)运
输过程中出现货损货差的处理原则为: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货损货差,由乙方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甲方应协助提供相关资料),保险公司的赔款归甲方所有;若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范围之内,除《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乙方可负责的情况外,均由乙方按照甲方实际购销合同价计算赔偿。但实际购销合同价与事先约定的单价之间的差额不得超过实际购销合同价的10%。
五、商品保管及损耗
1.乙方掌握商品库存情况,发现异常现象(结块等)及时反馈 甲方。
2.按要求乙方对甲方货物进行相关保险,存放期间确保货物 安全。
3.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协商办理。
六、合同的解除
本合同期满前,双方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如遇特殊原因需提前解约,应提前三十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七、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生效、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则提交合同签定地点的人民法院裁决。
八、修改与补充
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并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在修改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前,本合同的条款仍然有效。
九、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双方在合同到期时均无终止意向的,则本合同自动顺延一年。 3.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终止前合同约定的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4.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公章) (公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