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医科大学排名

2017-09-25 13页 doc 30KB 8阅读

用户头像

is_682974

暂无简介

举报
医科大学排名医科大学排名 劳动部 公安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 知 劳部发[199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 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
医科大学排名
医科大学排名 劳动部 公安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外交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 知 劳部发[199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 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实施。 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劳动、公安、外事、外经贸各部门应相互配合,密切合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须在每年年终将执行情况报劳动部。 目前已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凡不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又未领取就业证的,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劳动部门应为符合条件者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外国人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具体事宜另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式样 2.《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式样 3.《外国人就业》式样 劳 动 部 公 安 部 外 交 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日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得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 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 (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规定,执行中外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业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三十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三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十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 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颁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劳动部对《规定》部分条款的解释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部分条款的解释 第六条 [条文]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解释]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系指,一是在本行业系统内部没有适合该岗位的人员;二是在劳动力市场上招不到合适的人员。这条在实施中,要通过各地制定标准和程序来明确,劳动部门要与行业主管部门配合,了解该作业岗位空缺情况,由劳动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需要聘雇外国人的岗位。若有岗位难以确定,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刊登广告招聘,若3至4周内无本国公民应聘,即可申请聘聘外国人。 第七条 [条文]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解释]第一项身体健康,指拟被聘用的外国人应有本国医疗机构近期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二项指拟被聘用的外国人应有从事其工作的专业技术和从事该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五项国际旅行证件,指无国籍的人使用的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九条 [条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解释]以下两种人称外国专家,由外专局管理: 1. 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直接出资聘请的外国人。即由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国人,这类人员是由政府出资聘请(包括企业内的),具有相应资格,且为我国急需的人员; 2. 由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外国人,这类人员因有资格和单位出资双重限制,一般不会是普通劳务人员。 第十条 [条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规定,执行中外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解释]本条第二项外企常驻我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可不办理就业许可证,入境后直接到劳动部门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其他工作人员入境前,必须申请就业许可证,取得就业许可证书的人员方可在中国就业。外企常驻机构,指所有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外国商务机构。 第十四条 [条文]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解释]被授权单位指由外交部代国务院授权的有权向国外发通知函电的单位(不公开)。用人单位需发通知函电时,可通过省外事办公室联系有权发通知函电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条文]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解释]因中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完整的社会保险法,因此,在中国就业外国人的社会保险事宜,可按现行政策或双方约定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八条 [条文]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解释]《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对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 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遗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在执行此条过程中,劳动部门应协助公安部门一道开展工作。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适用范围 除《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人员外,所有来中国就业外国人都要纳入统一管理,即按本《规定》的程序统一办理申报、审批核准手续,并依次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关于专家概念和范围的具体界定,劳动部正在与有关部门研究,报请国办协调确定,实施中遇到的问题,按国办确定的意见办。 2. 关于授权问题 授权方式可采取两种。一种是把这项工作授权给地市级劳动部门,由他们直接办理手续,并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另一种是由地市级劳动部门进行具体操作,即用人单位到地市级劳动部门申报,地市级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劳动部门批准。总之,一定要做到,只要有外国人就业的地方,当地的劳动部门就要有人做这项工作。各省劳动部门要做好地市级劳动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做到既严格把关,又方便用人单位。 3. 关于实施《细则》的规定 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劳动部在制定《规定》时,不能把所有的细节都包容进去。因此,劳动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情况,与公安、外事、外经贸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批准。这项工作要抓紧进行。有条件的争取在5月1日颁布《细则》;条件暂不具备的,可以先发个通知,就几个主要环节提出操作性意见。与此同时,要深入调查研究,把本地外商投资企业、常驻外国商社数量,外国人在本地就业的人数、种类及各行业需求情况了解清楚,待《规定》实施一段时间后,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细则》。 制定《细则》和具体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问题 《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须首先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是外国人进入中国劳动力市场的第一道关口,其职责是,根据本行业岗位需求状况,确定该岗位能否聘用外国人。若实际操作中有的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开展这项工作,凡是不受理就业申请的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劳动部门发证机关办理聘雇外国人申请、审批手续。 (2)承办时间问题 劳动部门承办核准、发证手续的时间应在《细则》中规定。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定出具体期限。从用人单位向劳动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到获得许可证书,所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工作日)。外国人入境后,持劳动合同及许可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天(工作日)。 (3)外国驻华商社问题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是指所有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外国商社,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非企业单位。这些商社已在中国登记、注册,并从事经营活动,属于企业行为,所以必须办理就业证,这一点应明确规定。 (4)合作企业中短期工作的外国人问题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许多大的跨国公司正在向中国发展,合作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 合作企业是三资企业的一种,它与合资、独资企业有所不同,合作企业中的许多外方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在国外,经常往返于两国之间。这种情况可作两种方式处理:一种是若他们每次来中国的工作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可办理访问签证,来一次签一次,不作为就业对待;第二种是如实际就业时间较长,可申请办理就业许可,凭许可证书办理职业签证,在就业证有效期内,往返两国之间可免办签证。 (5)承包工程项目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大的工程项目实行对外招标,一些中标的外国公司都将本国一般劳务人员和雇用的外籍普通劳务人员带入中国。按《规定》的原则,一般劳务人员是不允许在中国就业的,但考虑到国际惯例,且我国对外承包工程时也是全班人员一起输出,按照对等原则,也应允许外国承包商带进一般劳务人员。 (6)空中乘务员问题 有些航空公司,聘雇了一些外籍人员从事民航乘务工作,这与《规定》的原则不符,因该岗位不属于国内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因此,类似岗位不能允许聘雇外国人,为提高服务质量聘请外籍乘务人员,可作为技术指导,时间不应过长,可持访问签证。 (7)用人单位聘雇的外国人在本公司内变换就业地点问题 若某公司聘雇的外国人在公司所在地办理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只要在就业证的有效期内,被派往外地分公司任职,不需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只需到任职公司当地的劳动部门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就业的手续。
/
本文档为【医科大学排名】,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