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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书

2012-10-13 3页 doc 33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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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书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本人因为,父亲留下一副古碗,母亲卖出20年后,本人追寻赎买回来,仍作家中财产愿与哥同享,藏于哥家,2000年母去世时提出分割遭拒绝。直至2011年6月,哥宣称不是祖宗遗产,而是他买回来的。所以产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第179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的原则,提出申诉。并申请本案再审或改判。事实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程序”问题 我们知道,二审诉讼程序是纠正一审的判...
申请再审书
民事申诉状 申诉人 被申诉人 本人因为,父亲留下一副古碗,母亲卖出20年后,本人追寻赎买回来,仍作家中财产愿与哥同享,藏于哥家,2000年母去世时提出分割遭拒绝。直至2011年6月,哥宣称不是祖宗遗产,而是他买回来的。所以产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第179条第四项和第六项的原则,提出申诉。并申请本案再审或改判。事实理由如下: 第一,“诉讼程序”问题 我们知道,二审诉讼程序是纠正一审的判决失误的。本案一审判决留下疑难问题:“经审查明,双方均称,自己在1978年至1979年期间从案外第三人谢昌五处购买了一副碗,该碗现存于被告家中。” 意思是说,一审查明的只是双方争夺,未能确实事实真相。所以本人不服,而上诉到二审法院。一审失误的问题,必须进入二审的诉讼程序,只有大白真相了,案件才有可能公平公正。可见诉讼程序的重要性,也正是二审法官义不容辞的职责,想不到事实相反了。 2012年2月8日,审判长宋宏斌开庭:“上诉人,有新证据提供吗?”本人回答:“关于买碗者真相,证人已到庭。申请举证。” 他说:“问题不是由你说了算。”接下来,本人多次同样的申请均遭拒绝。原因是我所举证的不是“新的证据”。但是我坚持认为买碗者是谁,必须案审清楚,本人也曾向审判长申请要求对方证明,他是如何委托谢清时从谢昌五手上买到碗的事实。假设得到支持。对方原来的只是口头陈述,面对证人到庭,还能强硬抵赖?假设真相大白了,接下来法官说点情与理的话进行调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岂不是多种都可走向往大团圆?然而事实上,宋宏斌始终置之不理。不求证事实真相,怎有可能合理本案!审判长不明白,说不过去吧!可见宋宏斌对本案是借“新的证据”当假说,人为有意违反本案的诉讼程序!不足30分钟的庭审,关键问题还悬挂在半空中,却一槌落下。最终结果说明,正是审判法官违反诉讼程序,乃至本人本案的致命伤害。 第二,“新的证据”问题 庭审过程,本人不得不问,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新的证据”?宋宏斌的话说,“你能提供关于实物的具体影像资料,才是你新的有用的证据”;以及更具体的话,“你应该好好与你哥商量,请你哥把古碗拿出来,用手机什么的影象资料,才是对你有用的证据。” 我反问,“强盗占了我的东西,你问他(对方)有可能把碗拿出来吗?”宋宏斌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但是他更加权威了,“你提供的都不是新证据,你的举证不力,只能对你不利!”如此法官法理。对方掌声不断,振臂高呼“我胜利了,我胜利了!” 何谓“新的证据”?《若干规定》第44条说,“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第41条又说,“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请问法官如何解读? 事实上一审过程,本人有书面证词被对方反对,说证人不到庭而被否认了,而对方的口头虚假陈述,却得到判决书支持。这对我来说岂不是新发现?五份书面证词与三证人到庭。比如谢清时的举证:否认对方曾经委托他本人买碗的事实;比如卖碗人家的谢宝林的举证,是碗的买卖过程等,能说不是新的证据吗?这正是宋宏斌概念不清《若干规定》的“新的证据”。也就是说他在运用法律的问题错误了,无形中剥夺的我的举证权。没有举证权的官司能合理吗?” 庭审过程,宋宏斌没有主题可言,只能是说笑话了,比如他说:“你兄弟结婚成家多年了,小家庭成立了就是分了大家庭分了祖传遗产,去年你才提出分家分遗产,是法律难以支持的,你能明白吗?”又比如:“我同情于你,我叫你哥去农贸市场随便买一副碗给你,你满意吗?”这何止是笑话,实为一场闹剧! 关于本案,桂林市人民检察院也曾“决定受理”过,但最后不能结果,原因大概是说法官“未过黄线”,老百姓还能说什么!“新的证据”问题,是宋宏斌错了,乃至本人本案的致命伤害。 第三,“举证侵权”问题 本人递交书面证明时,附页有《申请免去证人老年路远不到庭》的。书记员安排,“等候审判长”。即将开庭时间,也不见任何信息,本人只能要求谢清时66岁、谢清宇75岁、谢宝林82岁三位老人来桂林。2月8日开庭前,我领三证人提前向书记员报到,得到办理登记与程序安排,证人也提前进入法庭的小房间候等。但是庭审过程中,如上所说宋宏斌都不给权利。直到三名法官退庭后,书记员才开门把证人放出来,当场受对方耻辱和谩骂的“三条老狗!” 如此案审,宋宏斌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律工作者,岂能不顾公民权益?本人的申请问题,难道是他工作繁忙,三两分钟一个电话也不能顾及?理由说不过去吧,事实上正是宋宏斌有意玩弄职守!从他的案审内容中解读,宋宏斌的庭审方案是绝对不接纳证人的。面对我的申请,他更有责任告知本人,免遭不必要的劳民伤财。这岂不又是他的官僚作风?权柄在手,不管他人死活。三老人从广东高州谢鸡边远山区八百多公里路历时两天,到冰冻春寒的桂林来,82岁谢宝林得病一场,可见老人远途的风险性。何况证人古道热肠,难得一次公民权利却无辜被剥夺,宋宏斌却心安理得?一个旅客在机场延时几个小时,都可以维权。本人与三个证人共四个老人,在最讲究法律人权的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却被无辜戏弄,却被严重侵权,却被完全可以避免的劳民伤财,对我来说是重大的经济损失。本人本案应当如何维权?都是宋宏斌给我的致命伤害。 第四,《判决书》问题 (1)《判决书》上说,“被上诉人(对方)的答辩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方谢海环的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没有实物,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不难看出,这是法官为给对方当事人搭建的胜利平台。 答辩:“上诉请求没有实物”之“实物”,正是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双方均称,自己在1978年至1979年期间从案外第三人谢昌五处购买了一副碗,该碗现存放于被告家中。”其一,只有一副碗,就是这一副碗,在被上诉人家中了,我为上诉人如何不是“没有实物”呢?其二,关于“证据证明”,也是同样的道理,我的举证权被剥夺了,为何不也是“没有任何证据明证”吗! (2)《判决书》上说 “本院认为”的大段文字,自然是判决本人败诉的事实依据了。同时法官也标榜这是基础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依法所判亦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的前提下,那么,我的答辩也就更容易说明白问题了。 1,“双方争议的古碗的购买行为发生在1978年,而时至2011年9月,上诉人才对古碗所有权的归属提出诉讼,其间隔三十余年并无争议。” 答辩:这是一审查明的事:“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分割碗,均遭被告拒绝。” 2,“上诉人提出其诉讼主张,但并不能举证证实该古碗现在是否仍然客观真实的存在。” 答辩:这也是一审查明的事:“该副碗现存放于被告家中。” 3,“法院对古碗的具体形状、尺寸的大小及数量和颜色本院亦不能认定。” 答辩:同样也是一审查明的事:“该副碗现存放于被告家中……因双方当事人对碗的归属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一副清代组合碗(底款“同治年”样,中间一大,周围八小,以实物为准)”。如此一副古碗的具体形状,又在固定的方位。法官还有必要去“数量”一二三吗? 上述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宋宏斌的另类官审,不讲究事实证据,单凭自己的主观意识信口开河,一只苹果两个框如何放的逻辑推理都会错误,还能判决什么样的结果?假如形容一句,那就是文字不小心或者是矛盾太大意的真实写照了。所以,本人对本案的判决不公提出申诉,恳求人民法官体念到冤假错案者的苦衷与悲哀(大哥强抢了小弟的东西,至今还在骂死,骂三条老狗,不共戴天)。恳求人民法院实事求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申诉人特此申请,纠正错案重新审理或者改判。 此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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