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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需要有何错?----答王玉樑

2012-10-18 7页 doc 43KB 1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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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需要有何错?----答王玉樑“满足需要”有何错? ----答王玉樑同志 李德顺 王玉樑近年致力于批判一种被他称作“满足需要论”的观点。在《评价值哲学中的满足需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2第1期,《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第7期,以下简称王文,凡引此文不再注明)一中,他声称“满足需要论被我国一些学者视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在我国居主导或支配地位”,使这种批判具有了某种显要的性质和意义。但笔者作为被批评点到的人之一,在认真拜读之后却觉得,既然王文业已表示认同价值的“关系说”,那么这里的分歧,就主要源于如何把握基本概念和理论思维的问题。所以,本文...
满足需要有何错?----答王玉樑
“满足需要”有何错? ----答王玉樑同志 李德顺 王玉樑近年致力于批判一种被他称作“满足需要论”的观点。在《评价值哲学中的满足需要论》(《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2第1期,《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第7期,以下简称王文,凡引此文不再注明)一中,他声称“满足需要论被我国一些学者视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原理,在我国居主导或支配地位”,使这种批判具有了某种显要的性质和意义。但笔者作为被批评点到的人之一,在认真拜读之后却觉得,既然王文业已表示认同价值的“关系说”,那么这里的分歧,就主要源于如何把握基本概念和理论思维的问题。所以,本文就此提出几个具体问题来商榷,既算是一种沟通,也可以算是被批评者的自我辩护。 一、“西方如是说”能否代表“我们怎样说”? 王文一上来就说:“满足需要论是西方价值哲学中的一种重要的主观主义价值论。在我国,这种观点被一些人认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写进了哲学原理教科书。近30年来,这种观点一直在我国居于主导或支配的地位。”然后用一些引证来说明:“1、满足需要是西方价值哲学的一种重要观点”;“2、满足需要论是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士1897年提出来的”;“3.满足需要论实质上是快乐主义,是西方公认的主观主义价值论”;“4.西方学者已指出满足需要论存在理论混乱”;等等。意思无非是说:价值是满足需要这一观点,“相对于西方价值哲学的发展来说,也是落后了。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再坚持这种西方学者100多年前提出的在西方一些有识之士也不屑一顾的观点呢?” 但引证并不等于论证。坦率地说,对于这种首先追查学术观点的“来历”,特别是其在西方的“出身”和“家谱”,企图以学术上的“唯成份论”来解决观点之争的做法,笔者一向不以为然。尤其是在当代价值研究这个领域,中国学者本来就不是追随西方学者起家的。王文一不顾中西学术探讨的不同历程,二不顾双方概念之间的差异,就直接将它们联系起来, “以西警中”,却未免过于简单了。事实上,中国当代价值研究的兴起,主要是我国“文革”之后一种历史反思和理论重建的产物。20世纪70年代末的“实践标准大讨论”既是它的历史起点,也是它的逻辑起点。我国的价值研究依据马克思的理论和方法,对“主体”与“主观”、“真理”与“价值”、“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实践唯物主义”与“实用主义”等基本概念及其关系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分析和规定,使之具有了与西方传统根本不同的面貌,从而建立起有自己特色的价值理论。诚然,这个理论目前未必成熟,也还存在着争议,但首先要正视这段历史。我主张把30年来我国在价值和价值观念领域的研究成果,看作是我国学者进行理论自主创新的一个尝试,甚至可以看作是践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构建当代中国话语的一个表现和环节。即便不这样也应承认:只要是面对问题,我们就有权讲自己的话,不必拾人牙慧、仰人鼻息;我们更有责任实事求是地探讨,讲好自己的话,力求经得起科学逻辑的批判,经得起社会实践(首先是中国实践)的检验。 被王文称作“主导”观点的这一理论,属于价值“关系说”之上的“实践说”,在价值哲学发展史上,“关系说”属于20世纪后期形成的一种新的样式 。我们这一理论的形成,当然与借鉴西方哲学经验有关,但并未追随西方的任何流派。因为西方价值研究本身也是各种学说参差不齐、良莠混杂。我们最初主要是以实证主义与实用主义之间争论的问题为起点,越过了种种规范性构想的阶段,直接进入它的“顶层”或“元理论”层面。包括吸收国际上从“实体思维”前进到“关系(实践)思维”的最新成就,用实践关系定性了价值及其与真理的关系。所以我们既不像实证主义那样使二者对立和隔绝,也不像实用主义那样用价值吞并真理。总之我国价值研究的进展首先是站在“学科”高度,直面“问题”本身,扎根于中华文化土壤和当代中国实践,进行独立思考的成果。主要是在这之后才开始的。凭借独立思考,目前我们也以平等的身份加入了国际学术界的高端对话。 作为较早参与上述活动的人之一,王玉樑应该是了解这个背景和过程的。但他如今却颠倒了历史和逻辑顺序,按照自制的所谓“西方价值哲学三阶段论”,力图把将其纳入西方话语的系列,给人贴上“西方价值哲学”、“主观主义”、“实用主义”、“快乐主义”之类的标签,就令人吃惊而且费解了。令人吃惊和费解的,主要还不是这些似是而非的标签,而是其中的逻辑:只要有一点“疑似”之处,就可断定我们的理论是从西方照搬来的吗?或者,西方先说了什么,我们就一定不该说;西方否定了什么,我们就一定要跟着否定或回避吗?这里是否有点“学科”与“学说”不分的逻辑呢? 二、马克思恩格斯是怎样说的? 王文说:“以满足需要界定哲学价值,根本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但我国持满足需要论的学者却竭力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寻找根据。实际上是以他们自己对马恩著作的误解作为其立论的根据。”为了证明这一点,王文从我们引用的经典论述中选择出几条,以他自己的方式加以解释,力求为其所用。例如: 1、马克思在批评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明确反对把政治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指商品中凝聚的人类一般劳动)与“使用价值”(指物满足人的需要)当作“一般和个别”的关系,从而“把使用价值同价值混淆在一起” 。马克思的原意,如他曾声明的,是认为“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 ,而是其他学科(如商品学、技术学、文化学、哲学等)所要研究的。所以当瓦格纳出于偏见,把马克思列入“主张把使用价值从科学中完全抛开”的那些人之中时,马克思毫不含糊地恕斥:“这一切都是‘胡说’”! 哲学与经济学中两个不同的“价值”范畴及其与“使用价值”的关系这段学案,是二十多年前我们就已经讨论并澄清了的 。但王文翻出旧账来,却只顾与批判“满足需要论”挂钩,竟说:“马克思是反对把使用价值混同于价值,以满足需要界定价值的。”知情者不难看出:它的后半句纯属无中生有;前半句则是沿袭瓦格纳的逻辑,继续混淆两个不同的“价值”领域。如此行文,难道不怕再遭到马克思的怒斥吗? 2、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论述的人的生产活动“两个尺度”,是我们理解、界定价值的本质和地位的理论基石,其中“客体尺度”是真理的根基,“主体尺度”是价值的根基。而王文却说:“有两个基本的价值尺度,即客体尺度和主体尺度或主体内在尺度。所以,价值尺度既包括主体尺度,又包括客体尺度。”真看不出,“两个尺度”是怎样一下子变成“两个基本的价值尺度”的?如果两个尺度都归价值,那么真理的根基何在?还有,马克思说:“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 王文从中推出:“既然人的生产不受直接的肉体需要支配,主体尺度显然不是指主体需要,因为主体需要当然包括主体直接的肉体需要。”更让人纳闷了:难道是说,“主体需要包括肉体需要”,所以“不依赖肉体需要”,就意味着应该排除“主体需要”吗?那岂不是说,“主体需要”只等于“肉体需要”,除此之外就不可能、也不应该再有别的需要了?这是怎样高深的理论! 3、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对于对象、现实、感性,要“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对我们来说,怎样才是“当作实践去理解”、“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这两个理解的角度如何统一等等,正是引导我们深入把握价值现象特殊本质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关键。而王文却避开了关键问题,把重点放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能等同于‘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上,并脱离了具体的语境,去断言和指责别人“只重视主体、主体性,忽视、贬低客体、客体性”。这就让人难免疑惑了:难道“当作实践去理解”,就是不管实践中的主体如何吗?难道只有说“既包括主体尺度,又包括客体尺度”,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吗?这种文风和逻辑,是否多了点“马恩已经明说了的,若不合我意也不能算数;马恩未直接明说的,则只能由我来引申”的气概呢? 4、马恩怎样看待人的需要?我们曾引用一句话:“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 ,并把这句话当作一个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结论。在我们看来,“人的需要即本性”的真意,在于强调“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人是人的最高本质” ,因此必须以人的社会存在为根据来理解人性、解释人性。“‘需要’产生于主体自身的结构规定性和主体同周围世界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是人的生存发展对外部世界及自身活动依赖性的表现。……因此,人、主体的需要不仅是客观的,而且具有无限多的方面和内容,是极其丰富多样而且不断变化着的。” 总之应该说,马克思主义所说的需要,是与人类必然的、普遍的生存发展方式相联系的本质现象,是那种属于人的、表现为社会关系的客观存在。这种客观存在既不是在人之外,也不是仅仅在人的头脑之中。所以,当马恩指出“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时,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说:理解人的需要就是理解人的本性;肯定需要就是肯定人本身;把人的需要作为人的主体尺度之一,就是尊重人的权利,理解人的责任。这是我们阐述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学说的一个重要基点和理论层次。 王文是怎样否定上述观点的呢?像对待其他几处引文一样,王文避开了马恩论述的核心和实质,偷偷降低概念的理论层次,转移话题:首先把“需要”的实质涵义撇开,将其泛化成“一切需要”;然后针对“满足一切需要”开战;其论据是:“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结论就是“所以,绝不能用‘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这句话来做满足需要论的根据。”那么在这里,马恩这句话究竟能够用做什么论点的根据呢?难道是“需要并不是人的本性”吗?亦或是“价值与人的本性无关”吗?在这个关乎理论基础和逻辑常识的关键之处,王文却似乎以为无须交待,仿佛只要能用来反对对方就夠了。那么究竟是谁在“以他们自己对马恩著作的误解作为其立论的根据”呢?如此而已,我们在这里所遇到的,看来已不仅仅是某个具体观点和方法的问题,而是一个学风的问题了。 三、“负价值”是不是价值? 王文的批评,始终围绕“价值”应该如何定义展开的。分歧首先是:“价值”与“正价值”,什么是价值研究的科学对象?一般说来,要科学地界定“价值”,就要与研究者认为应该追求什么样的价值、即自己的价值诉求之间保持一种理性的区分。保持这种区分就意味着,对价值的科学界定,需要着眼于通常所理解的“正价值”与“负价值”之间的共同本质。这如同关于“人”的界定包含了“好人”与“坏人”的共同本质,关于“认识”的界定包含了“真理”与“谬误”的共同来源一样,是科学研究的应有之义。而且只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进一步揭示判断价值的标准和尺度,从而合乎逻辑地说明什么是“正价值”,什么是“负价值”。总之,价值研究的科学性首先在于尊重实际,从实然中揭示价值现象的真相和本质,而不能与应然的标准相混淆,否则就是把结论当作了前提,变成独断论了。 王文似乎始终不在意这一点:对“需要是否合理”的执迷,恰恰是把结论当成了前提。例如王文一方面承认“广义的价值包括正价值与负价值”,另一方面却否定之。它以西方学者的说法为根据,引证詹姆士说“善的本质,简单说来就是满足需要”,罗尔斯说“善被定义为合理欲望的满足”等,用人家说的正价值(善)取代了我们要说的价值(善恶)。然后就以“人们通常说的价值,指的是正价值”为由 ,将“善指的就是价值”,“价值必定是善的”作为定论,用以拒绝对“价值”的公共涵义加以考察,单方面为讨论设定了规则。但是,王文本身却难以为这种限定提供充足的理由和示范。例如它说:“满足不合理的需要只有负价值”。人们完全可以提问:既然如此,那么“负价值”是不是价值?对“负价值”的判断是不是价值判断?如果不是,它算什么?如果是,那么对“负价值”的判断是怎样得出来的?“负价值”与“正价值”有无共同的性质、范围和尺度?……细看王文,始终对这样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者是有意回避。诚然,每位论者都有权坚持自己的任何观点,但回避并不解决问题。特别是他把自定的涵义当作了公共标准,用去指责别人在其他层次和角度上的探讨时,这种批评就不可能是坦白诚实、客观公正的了。 当然,把“理解价值的本质”与“表达正价值(价值观念)”当作一回事,这种说法很常见,也不难理解,因为它与我们日常生活的习惯一致。在平时,如同经常把“道德”与“美德”、“信仰”与“宗教”相等同一样,我们也经常把“什么是好坏”与“什么是好的”同等使用。在仅仅表达意向的场合,确实不必强调其中的区别,这是很自然的。但这只是表达我们趋向真善美的本真意向,而不是分析和界定价值本身。要知道,这些意向表达既不曾说明、也不可能说明真假善恶美丑本身是怎么回事,所以才会在理论和实践中遇到大量的困扰和争议,形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正是由于人类在价值实践中受到了这样的困扰,所以才需要有科学的分析、论证和检验以说明之。科学的分析必须从揭示“价值”的真相开始,而不是从宣布“正价值”开始。仅仅关注“善”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摆脱和代替“善恶”的共同场域和背景,就像对“好人”的说明不能代替对“人”的本质的探讨一样。如果颠倒了这里的逻辑关系,就可能把科学研究变成类似宗教布道或道德说教一样的意志宣示,那就不再是科学研究了。 四、“需要并非天然合理”,就一定不合理吗? 依照“价值就是正价值”的框框,王文对“满足需要论”的批判自然地走向了这样的逻辑:“需要并非都是合理的,满足需要不等于正价值,所以用满足需要来界定价值就是错误的”。这种句式在这篇文章中重复了不下15次,似乎是一个“王牌”武器,每到关键之处就会拿出来用。 确实,我国学者采用关系说界定价值的本质时,大多突出了作为主体尺度的人的需要。除了王文中点名引用的李德顺、高清海、人大教科书的说法以外,这里还可以补充一个最新的同类表述:“主体及其需要是价值关系形成的根据” 。王文发现,这些说法均未直接表明需要的“合理性”,所以攻其一点,冠之以“满足需要论”,大加批判。 为此说明一下也许是必要的:其实我们关于价值本质的完整表述,并非仅指“满足主体需要”,而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笔者曾特别指出,在“主体尺度”中,既有人的需要,也有人的能力等其他规定性 。但不少人包括笔者自己在叙述和使用这一界定时,为了直观和简便,常常简化成“满足需要”,虽说有些简单,但并非大悖。因为无论如何,“需要”确实是主体尺度的一个最鲜明、最具体的标志;对人的需要的理解,确实是解读价值现象的一个关键。正因为如此,当王文把国内学者关于价值本质的共识说成是一个严重错误时,冠以“满足需要论”这个名头本身是否准确公正,就显得轻薄些,不如下面这个问题更厚重了:承认“满足需要”是否是一个错误?我们究竟应如何看待价值与需要的关系? 前面说过,肯定“需要”是主体的一个尺度时,我们对“需要”是加以历史唯物主义界定了的。基于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我们虽然也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需要和满足不同需要所形成的各种价值,并指出每种价值类型本身也都有正价值与负价值之分 ,但认为并无必要、因此也并不急于去一一分清哪些需要是合理的,哪些需要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划分的标准也是来自主体的具体历史尺度,它们已经包含在价值本质的界定之中了。在理论层面上可以说,这样的逻辑是完整而自洽的。而人们对“满足需要”产生疑虑,往往是用关于某种需要的感受代替了对需要的全面理解。 例如,担心肯定了需要就会助长人欲泛滥。这种感受,往往是不知道或者忘记了:有史以来,人类“抑制欲望”的需要、“超越局部的眼前的需要,走向全面的长远的需要”等等,同样也必然地成为人的具体的历史的需要。王文的指责正是出于某种以偏盖全的感受和联想。如:“把以满足需要界定价值这种观点贯彻到底,就会作出满足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腐朽黄色下流的需要也是有价值的结论。” 从理论上看,这种联想式的推论,既掩盖了“价值”与“正价值”的区别,也忽视了价值标准的来源。“需要”当然有好坏、合理不合理之分,但这已经是一种价值区分了。那么,区分需要之好坏的标准是什么?从哪里来?需要之合理不合理,是不是也要以一定主体的尺度(如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需要和能力)为标准呢?王文既然知道“满足下流的需要”所产生的无非是一些“负价值”。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思考一下:“下流需要”之所以“下流”的判断,是怎样得出来的?难道不是以人类日益发展起来的文明为尺度,才可以鉴别的吗?在人肉相食的远古时代,吸毒贩毒、嫖娼卖淫之类未必存在,何谈斥之为“下流”?那么在现代社会的法治体系中,人们又是怎样判断各类非法行为的“负价值”的性质和程度,从而采取相应对策的呢?难道说一句“下流”就可以解决吗?王文的说法表明,若没必要的历史眼光和反思意识,恐怕不仅无法说明价值标准的内容、实质和由来,甚至连自己说的是什么都未必清楚。就拿王文说的“主体尺度是人的发展,而不是人的需要”来看,难道是在告诉人们:“发展并不是人的需要”吗? 从事实上看,以包括需要在内的主体尺度来界定价值,并未像有些人担心的那样,必然会助长非理性的物欲泛滥,相反,它同样也促进着社会文明的反思和改革。关键还在于如何依据价值的本质去把握运用它,用科学理性引导价值诉求。在现实中经常如此:你说只有这样是合理的,他说只有那样是合理的;如果人人都把自己的价值观念当作不言而喻的公理,那么争论下去,若不是陷入对“需要”的各种简单化理解之间的纠缠,也必然陷入“以价值判断界定价值”的循环论证和逻辑悖论。要知道,在价值观念领域并不存在口含天宪、能够一语定乾坤的“上帝”。一切价值和评价的标准,都是以人为本、在人们的具体历史实践中形成和改变着的。倒是那种把自己的价值诉求当成不言而喻的“合理”标准并急于推广于世的态度,往往导致漠视具体主体的本性和权利,成为制造专制和霸权的借口,给社会造成混乱和灾难。这样的历史教训并不少见。 五、“需要”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 王文坚称“满足需要论是主观主义”,这与它对“主观”这个概念的理解和应用有关。请注意:在西方语境下,人们并不把主观主义当作是一个罪名。正如王文说:“西方持满足需要论的学者都是主观主义价值论者。在他们看来,人的需要、欲望、兴趣等都是主观的东西”。但在我们这里,若断言谁是主观主义,那意义是不同的。既然知道这一点,那么王文本应该更加理解我国学者区分“需要”和“想要”、进而指出“需要本质上是客观的”这一结论的根据和意义,而不是急于把它挂在西方话语的帐面上。 对我们说来,严格区分“主客体”与“主客观”,意味着自觉地贯彻唯物史观,把从事对象性活动的现实的人,看作是人的“物质存在”、“精神存在”和“社会存在”三位一体的主体;并在区分主体自身的主观与客观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人、主体固然有主观,但其本质的、主导的方面即“社会存在”,却是客观的。所以我们才能够用“主体的客观性”、“需要的客观性”来说明价值的客观性。以上我们关于“主客体与主客观”的分析界定 ,王文可以不同意,但不应无视。而中西方动辄将“主客体”与“主客观”混淆的习惯,究其根源,可能主要是在其逻辑前提中,并未把人的社会存在看作是人的客观本质,而是用人的某种精神特性取代了人的社会存在。所以它决不是一种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精神需要有自觉不自觉之分,但需要不等于“想要”。当我们说“需要本质上是客观的,它不依主体意志或其他任何意识为转移” 时,当然是把人的精神需要本身也包括在内的。就是说,人的精神需要,例如求知需要、情感需要、道德和审美需要等等,作为“需要”时,同样也是不依赖于对它们的表达和态度(“想要”)的。犹如一个孩子的“上学需要”,并非如王文所说是“由主体的意志或意识所决定的需要”,其实恰恰相反,是这个孩子的精神发育与社会成长本身所包含的必要过程,是成为一个文明社会的合格成员的各种因素,决定了他“需要”上学;而这与他自己眼下愿不愿上学,或者他的家长是否希望他上学,学校是否欢迎他上学等等各种态度之间,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各种“主体的意志或意识”,倒是应该用人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来解释的。但在“主体需要并非都是客观的,所以强调它就是主观主义”这个奇怪的逻辑中,我们看到的正是“主体”与“主观”概念之间的混淆,所以它的批评必然不得要领。 王文说:“所谓客观需要,就是不依主体意志或意识为转移的需要,如物质的、生理的、安全的需要等。所谓主观需要则是指由主观的情感、兴趣、爱好、认识、信仰等因素所引发的,由主体的意志或意识所决定的需要,如精神的、心理的需要等。……所以,认为主体需要都是客观的是不符合实际的、是片面的。”这里不得不指出,王文正是沿着我们所抛弃的“物质=客观,精神=主观”的简单化思维,把主体需要中的精神需要与“主观需要”(即我们说的“想要”)混为一谈了。若按王文的说法,人们精神的、心理的需要等,并不是与人的社会存在和客观生活相联系的、具有一定客观性的精神反映,而是可以当作“由主体的意志或意识所决定的主观需要”来对待,那么岂不是说,单凭意志和意识的力量就能夠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需要,单凭开展“幸福观”的教育,就可以造就人们的“幸福感”吗? 六、“强调主体就是否认客体”吗? 王文对 “唯主体论”的批判,使我们的思考进到了思想方法层面。王文说:“我国持满足需要论的学者虽然也承认价值范畴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范畴,价值是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产物,但他们只强调主体、主体需要的作用,忽视客体的作用,实质上是唯主体论的单极思维。”意思是说,既然承认“关系说”,那么“就应当承认价值既来源于主体,也来源于客体”,否则就是“唯主体论的单极思维”。这里显然是混淆了“尺度”与“来源”的涵义,说到底是离开了“价值”来谈“关系”。 为了回答王文的误解和指责,需要先从“价值”说起。我们在谈价值时,为什么一定要讲主体性?因为这个“价值”是存在于生活实践中的。在生活实践中,关于各种价值现象的概念并不是描述任何对象自身的特性,而是反映对象之于人的意义。其如“冷暖”之不同于“温度”,“深浅”之不同于“深度”,“好坏”之不同于“有无”,善恶之不同于“真假”,“美丑”之不同于“虚实”,等等。这种不同,如果用维特根施坦 的说法作比喻,就如针尖刺痛手指时,“疼痛”绝非针尖的属性,也不是手指的固有状态;无论什么物品刺痛了手指,“疼痛”都只在手指这一边;至于手指被刺为何反应为疼痛(有时相反,也可以反应为舒畅),就更需要用人即主体的生理和心理特性来解释了。我们说的“价值”(“冷暖”、“深浅”、“好坏”、“善恶”、“美丑”等)正是指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形成的一种主体性的质态;这种质态并非指“来源”,倒是更在指“归宿”和“结果”,而决定这一归宿性质(价值正负大小)的,正是主体的尺度。这样的归宿和结果无论构成人的生理事实、心理事实还是社会事实,总之是要构成一种主体性的事实;这种主体性事实是价值现象特有的客观存在形态,如果看不到它,就不可能理解价值概念的客观原型;如果承认它,那么理解价值本质的合乎逻辑的指向,就必然是主体,只有通过对主体的进一步理解和分析,才能透彻地说明价值。否则,便可能是说别的什么以,而不是“价值”了。所以强调主体性并不意味着脱离了主客体关系,是什么“唯主体论”。就像描述左手时,是相对于右手而言,着重描述“左”的位相,并不意味着“左手主义”一样。难道只会说“既有主体性,也有客体性”,将二者平列,才是贯彻“关系说”,就能摆脱“唯主体论”和“单极思维”吗?那么,真理和价值都是主客体相互作用即实践的产物,二者的区别何在呢?在水中畅游和被淹死都是水与人相互作用的结果,这里的正负价值又何以解释?可见仅仅承认主客体相互作用,而不进一步深入到的主体性分析,就既不能说明价值与非价值的区别,也不能说明正价值与负价值的区别。 价值的主体性观念的意义,正在于它发现和描述了任何价值现象都依据并反映着主体这一秘密。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通过对价值现象这一根据和特性的考察,还可以获得进一步的深刻启示,引导我们着重于对主体性加以分析和反思,进而追溯到主体的权利与责任。既然价值是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切好坏得失都并非世界上天然存在的既成事实,而在于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那么一切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权利就在于主体,承担其后果的责任也在于主体。说到底,“主体性”就是人在价值关系和自己行为中的权利、责任,以及权利与责任的整体性。这样的推论意味着:在价值领域要更多地关注人,理解人的尊严,倡导人作为主体的自觉担当,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理性互动与和谐,等等。 总之,对价值的主体性观念加以充分理解,并把它变成方法,在观察和思考各种价值问题时自觉地将注意力引导到对人的权利与责任的关注和理解上来,是价值关系说和主体性观念所提供的重大实践启示和思想资源。这种意义,也许为一味批判“唯主体论”的人所难以理解,但却是我们的社会实践所不能回避的。 七、是谁在受“非理性支配”? 王文在把自己的批判当成了无可质疑的定论之后,还按照惯例进一步揭露了对方犯错误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它说:“满足需要论在我国价值哲学理论中居主导地位的原因”是:(1)国际大气候的影响 ;(2)我国理论文化环境的影响;(3)受自发性支配,受非理性支配;等等。这无异于说:认同“满足需要论”的人,如果不是别有用心,就是被别人或自己蒙蔽了。但遗憾的是,王文的“解蔽”虽然高屋建瓴,实际内容却过于含混空洞。 例如(1)无非说,满足需要论“是西方主导的价值哲学对中国价值哲学影响的表现”。对此我们前面已经批驳过了;(2)首先不得不说“应当肯定,需要对社会生活的确有重大意义”;然后重复“但不能因此就以满足需要界定价值”。但这样一来,就已不是揭露对方,倒更像是在为自己强词争辩了。所以看了这两条之后 笔者虽然也是“被揭露者”之一,却实在感觉不到被揭了什么“痛处”,搔了哪个“痒处”。 至于第(3)条“受自发性支配,受非理性支配”这一指控,比较别致,不妨略加欣赏。王文的叙述重复,但须提炼一下,取其逻辑线索,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三段式的论证:1、“需要并非天然合理,这是客观事实”(大前提);2、不顾事实,只知道“趋乐避苦,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和“自发倾向”(小前提);3、“满足需要论正符合人们的这种自发心态”,所以人们支持满足需要论,让它居主导地位,这是自发性和非理性支配的结果(结论)。 在这个明显的循环论证中,一如既往地把结论当作了前提。王文也许从未想过,假如按照这个逻辑,推而广之,也可以推出这样的结果来:“1、人并非都是好人,这是客观事实(大前提);2、不顾人有好坏之分,一味追求一切为了人,是自发的、非理性的(小前提);3、“以人为本”正符合人们的这种自发心态,所以,人们拥护‘以人为本’,让它居主导地位,是受了自发性和非理性的支配的结果”(结论)。”不知王文将何以面对? 王文对“需要并非天然合理”这个大前提的武断和过分依赖,会导致怎样的逻辑后果,在这里可以一览无余。笔者认为,问题出在王文逻辑大前提的含混和推理偏颇。如既然说“满足需要是事实,而不是价值”,并指责别人“把事实混同于价值”;何以又说“需要并非天然合理,这是客观事实”,并把它当成“价值”的标准,似乎若非“天然合理”,就等于是“天然不合理”的?原因在于,王文执意要把尽管看上去带有自发性,但来自人们生活实践,符合人们意愿的东西,完全当作是可以不屑一顾的“非理性”、“不合理”的东西了。在这一点上,王文对自己的逻辑缺少必要的审视和反思,是显而易见的。所以它对“满足需要论”的批判,不仅未澄清问题,反而陷入了某种概念和逻辑的错乱。那么这又是在受一种怎样的自觉理性支配呢?。 总之,对王文逻辑的审视可以表明,这里争论的实质和意义,并不仅仅是需要之合理不合理、主观还是客观之类的字眼之争。这些毕竟还只是学术层面上的抽象争论。而真正深层的实质问题,是我们在理论上把人和人的需要,即包括物质需要、精神需要和社会需要等等在内的人的全部需要,究竟置于何种地位?说到底,这是如何看待现实的人的本质和地位、权利和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无论人的需要是主观还是客观的、合理不合理,它都是科学地、积极地理解人、尊重人、帮助和引导人的一个理论起点,而不能成为怀疑和贬低人,并试图用某种超人的东西来取代人的一个理由。这才是最重要的。在实践中,我们从这个起点出发,进行深入而不是肤浅的剖析,才可能理解和贯彻好“以人为本”。 不知王玉樑同志以为然否? 2012、10、8 �参见蔺海鲲、王国银:《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的内容说质疑—与李德顺先生商榷》(《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7月),该文与王文非常一致且相似。 �参见[阿根廷]方迪启(Frangdizi):《价值是什么——价值学导论》,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中文版。该书通过对西方价值学说史的批判考察,把“情境-关系说”看作是西方当代价值哲学的最新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14页。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12页。 � 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第14-27页。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6-97页。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14页。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14页 �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2--63页。 �王玉樑:《关于价值本质的几个问题》,载(广东)学术研究2008年 第8期。 �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重点教材编写组:《马克思主义哲学》,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06页。 �参见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77--79页。 � 可参见李德顺:《价值论》中关于“价值的类型”部分,该书第2版,第119--147页。 �王玉樑:《关于价值本质的几个问题》,载(广东)学术研究2008年 第8期。 � 参见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9-56页。 �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第63页。 �参见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第243节。 � 这一小标题在《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2第1期发表时有,在《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第7期发表时已被删去,但内容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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