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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2012-10-19 3页 doc 21KB 29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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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对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要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对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应酌情从宽处罚。 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12月15日22时许,在其暂住的北京市丰台区南宫建筑公司民工宿舍平房内,因感情问题与其丈夫程某发生口角。争吵中刘某持剪刀刺扎程某胸部右侧锁骨上方,造成程某右锁骨下动脉破裂及右肺上叶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作案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故意伤害案 裁判要旨 对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要综合全案情况考虑,对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应酌情从宽处罚。 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09年12月15日22时许,在其暂住的北京市丰台区南宫建筑公司民工宿舍平房内,因感情问与其丈夫程某发生口角。争吵中刘某持剪刀刺扎程某胸部右侧锁骨上方,造成程某右锁骨下动脉破裂及右肺上叶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作案后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的60%左右。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好处理上述案件,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少杀、慎杀,控制死刑适用及维护社会和谐安定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本着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不同情况,适时依法对此类案件作出公正判决,确保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持续发展,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社会形势、治安刑事的重大变化,呼唤社会管理、刑事政策与时俱进发展创新的声音日渐高涨。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对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研究,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严重刑事案件也在研究之列。1999年《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提出要求,即:“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死刑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涉及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要酌情从宽处罚。《意见》明确指出,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至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有了明确而细致的法律依据,对进一步做好当事人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理论依据。 本案被告人刘某因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采取极端方式持械伤害其丈夫程某。案发后虽拨打110报警并积极对其丈夫进行抢救,但终未能挽回其丈夫的生命。归案后刘某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积极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有认罪、悔罪表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既是体现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准确把握,也是从增进社会和谐,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角度考虑,最终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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