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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定期存款合同

2017-09-19 7页 doc 51KB 3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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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定期存款合同同业存款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署: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  同业存款金额、存期 1.1甲方存入乙方人民币        元整(小写:¥          ...
同业定期存款合同
同业存款     合同编号: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  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于        签署: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存款协议。 第一条  同业存款金额、存期 1.1甲方存入乙方人民币        元整(小写:¥              )。 1.2同业存款的期限为  年。存款起讫日期以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划款申请书为准。 1.3甲方存入乙方的同业存款的账户信息以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第二条  同业存款利率和利息计算 2.1利率 2.1.1本合同中同业存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利率水平为    % 。 2.1.2本合同期限内,如遇国家实施人民币存贷款利率市场化导致合同计息基准不存在的,本合同利率应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确定。协商不成的,乙方应于利率市场化后10个工作日内偿还剩余同业存款本金,并按利率市场化前一日的执行利率支付利息。 2.2利率调整按以下第(  )种方式执行: (1)固定利率,利率不做调整。 (2)利率在每个自然季度末月21日根据基准利率水平调整,每个计息期内不再调整。 (3)利率于基准利率调整日调整,计息期内调整次数不限。 2.3计息 2.3.1本合同项下利息采用“实际/360”方式计息,公式如下: 利息=同业存款本金×利率×计息天数÷360。 计息期内利率或存款金额作调整的,应分段计息。 2.3.2在“实际/360”计息方式下,计息天数按实际公历天数计算。 2.4付息 2.4.1付息方式为以下第(1)种方式: (1)本合同项下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0日。付息日为每季度末月21日。存款按季付息,最后一期利息利随本清。 (2)本合同项下存款到期一次性结息,利随本清。 2.4.2如遇付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甲方第一个工作日付息,付息金额不变,顺延期间利息在下一付息日收取。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该到期日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后甲方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按照合同约定的存款利率计息。 第三条  划款及债务凭证 3.1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 3.2乙方提交的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应加盖公章并经有权签字人签字的。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应填写无误,否则导致的划款失败损失由乙方承担。同业存款划款通知的提交日期应早于划款日至少1个工作日。 3.3 甲方收到乙方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后,应对划款条件予以审核,符合以下划款条件的予以划款,否则退回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 (1)本合同要求签订的担保合同等附属合同(如有)已经签订并持续生效,本合同及附属合同要求的公证、登记、公示等法律事项(如有)已办理完毕,担保权益设立并持续有效。 (2)乙方在本合同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经营状况稳定,没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且没有发生可能导致乙方违约的其他事件。 (3)划款申请书内容真实、完整,符合甲方要求。 (4)其他:              //              3.4甲方的资金划拨到达乙方指定账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为甲方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壹份,作为存款债权债务凭证。上须特别注明“同业存款”和“按      年      月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和            签订的同业存款合同(合同编号:          )条款执行”字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上载明的信息应与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一致。 3.5甲方同业存款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需向乙方申请挂失、补办。乙方受理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四条 利息支付和本金归还 4.1 乙方保证在同业存款存续期内于约定的付息日支付利息,并于到期日将应付的利息及本金汇入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4.2甲方指定的收款账户: 甲方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 户名: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2155001 现代化支付系统行号:403100000004 在汇路调整时,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 4.3 乙方提前偿还同业存款本息应征得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第五条  增信措施 5.1本合同项下增信措施包括以下第  //  种方式 (1)保证:              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保证人,保证人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甲方与        签订的《保证合同》。 (2)质押:            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押标的为      ,具体内容详见甲方与              签订的《质押合同》。 (3)抵押:            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标的为      ,具体内容详见甲方与              签订的《抵押合同》。 (4)其他信用增级措施:                      5.2若乙方或保证人信用度下降、担保品价值降低或其他可能导致甲方权利受损的事件发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额外的信用增级措施,乙方不得拒绝,若乙方不能提供令甲方满意的担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本协议项下的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5.3在甲方行使本条所列各项担保权利后,仍不能收回全部债权的,乙方就剩余债务继续承担还款责任。 5.4乙方同时提供两种以上增信措施的,甲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其中一项或多项担保权利。 第六条 承诺与义务 6.1甲乙双方均承诺有合法资格签订本合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且签署本合同的是双方的有权签字人。 6.2乙方、乙方总行、乙方总行所属其他分支机构若与甲方、甲方关联机构、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发生任何纠纷,乙方及其各级机构不得采取任何损害甲方于本合同项下享有的权利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冻结、扣划、延迟支付本金和利息等行为,司法强制执行的除外。 6.3乙方是经批准合法成立并存续的银行金融机构,乙方对甲方按本合同存入的款项将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规定运用;乙方承诺该同业存款资金的用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6.4乙方按以下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6.4.1乙方承诺按照监管部门就上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包括《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向甲方及时披露相应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6.4.2乙方承诺对上述向甲方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6.4.3甲方在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提供临时报告。 6.4.4甲方有权针对乙方披露的信息对乙方进行实地调查,乙方承诺予以配合。 6.5乙方为分行的,乙方承诺已经得到总行的授权可以开展本协议项下同业存款业务;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信息披露,配合甲方履行尽职调查和后续管理工作。 6.6合同期间: (1)乙方发生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营业执照,金融业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代表签章样本事项时,应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证明复印件,并根据需要办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变更手续或签订补充协议; (2)甲、乙任一方变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对方。 6.7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质押给第三人。本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质押不影响乙方权利义务的履行。甲方的质押行为无需获得乙方同意,但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存单,配合甲方上述权利的行使。 6.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7.1在任何时候,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变得非法、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正或补充,并订立书面协议。 7.2非本合同约定情形,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均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7.3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同业存款本息,或要求乙方增加甲方认可的担保措施,或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2)乙方拖欠偿还当期利息超过五日的; (3)乙方未按约定接受甲方资金超过十日; (4)在以乙方为一方的合同或协议中出现重大违约或存在重大违约的可能,或被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7.4甲方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自甲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起,本合同解除,乙方除需及时偿还本金外,仍需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利率水平支付截至解除日的利息。甲方单独解除合同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7.5甲方未能按约定向乙方提供资金超过十日,乙方可提出解除合同。自合同解除通知到达甲方时起,本合同解除,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甲方发生下述违约事件,应按违约事件实际天数和对应的同业存款本金以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提供资金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提前支取同业存款。 8.2乙方发生下述违约事件,应按违约事件实际天数和对应的同业存款本金以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乙方逾期不能支付同业存款本金或利息。 (2)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使用本合同项下资金。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减少存款金额、提前归还同业存款。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 (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落实担保责任,或补足担保。 8.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均应赔偿另一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8.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及其他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更正;违约方在对方限定的期限内没有更正的,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本金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8.5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应在对方实际损失范围内予以补足。 第九条  保密责任 9.1未经本合同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其中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透露本合同及相关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有权机关或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9.2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不视为违约。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受不可抗力影响不能按期履约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权威机构的有效证明。双方均须于获知不可抗力事件后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10.2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合同以后的执行问。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各方在此同意和确认,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经本合同各方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2.1本自双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同业存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已对本合同各项条款向乙方作了全面、准确地解释,乙方已充分知悉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并与甲方达成一致。 附件: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章页,无正文) 甲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附件: 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样本)                                             编号: 划款申请机构填写 申请机构 合同编号 资金提取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起息日(划款日) 年  月  日 到期日 年  月  日 计息天数合计 划款日利率 利率调整方式 付息日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行号 金额(万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我行在此确认已满足提款申请条件,请贵行按照同业存款合同及本通知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向我行划拨资金。     提款申请机构(公章):                              付款银行意见 提款方式及审批意见: 划款申请银行填写信息无误,符合划款条件,同意放款。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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