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论法律与道德

2018-10-29 14页 doc 32KB 11阅读

用户头像

is_079973

暂无简介

举报
论法律与道德论法律与道德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同属于同一社会形态下的行为规范,这就注定了它们之间必然的联系。法律与道德同以物质条件为基础,没有了经济基础的保障,法律与道德都无法顺利进行。本文大致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法律与道德的含义与产生;第二部分,从法律与道德的特性、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阐述了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第三部分,在对法律的产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法律与道德的亲和的描述中进一步说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通过回顾历史,论述从古到今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需要,法律与道德在经历了先秦“礼”“法”之争、汉代“德主刑辅”以及唐...
论法律与道德
论法律与道德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同属于同一社会形态下的行为规范,这就注定了它们之间必然的联系。法律与道德同以物质条件为基础,没有了经济基础的保障,法律与道德都无法顺利进行。本文大致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说明了法律与道德的含义与产生;第二部分,从法律与道德的特性、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阐述了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第三部分,在对法律的产生、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法律与道德的亲和的描述中进一步说明了二者之间的关系;第四部分,通过回顾历史,论述从古到今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需要,法律与道德在经历了先秦“礼”“法”之争、汉代“德主刑辅”以及唐代标志性的“一准乎礼”之后,逐步形成了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第五部分,阐述了广义的法律评价与狭义的法律评价,叙述法律评价不只是法律对人的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更重要的是,法律评价是法律作用的一种,以及通过叙述道德评价说明道德评价是道德作用的一种。 关键词:法律 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法律道德化 道德法律化 引言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紧密联系一直是学者们永无止境的探讨话。这二者之间相辅相成,然而又存在着必然的区别,在它们的应用领域中,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从亘古至今,法律与道德以不同的形式出现在各个时代,虽然各有不同,但二者的本质依然从中体现,没有一个时代能够逃离其二者的制约。法律与道德以一种逐渐完善的发展形势从历史演变至今,逐步形成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 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用各国的文字表示都兼具“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大家,曾师从柏拉图。他的法律正义论就曾经指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道德,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一个社会一般有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只涉及个人、个人之间、家庭等的私人关系的道德,称私德;涉及社会公共部分的道德,称为社会公德。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道德不是天生的,人类的道德观念是受到后天的宣传教育及社会舆论的长期影响而逐渐形成的。道德一词,在汉语中可追溯到先秦思想家老子所著的《道德经》一书。老子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其中“道”指自然运行与人世共通的真理;而“德”是指人世的德性、品行、王道。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 为的准则和规范。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没有任何一种道德是永恒不变的。道德作为一种标准在行为“道德与不道德”之间划了一道线,由此产生了道德底线。何谓道德底线,你可以不高尚,但是不能无耻。要做到这个要求,就必须遵循一些基本的道德准则,这就是道德底线。 二、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法律与道德是产生在同一种社会形态下两种不同程度的行为准则,这就决定了二者之间必然区别和联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特性 1、法律的特性 (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 (2)可变性:同一时期的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是允许变革的,只 经验告诉我们,修改法令是必要的,因为遇是这种变革需要慎重,列宁指出:“ 到了新的困难时,修改法令就可以从这些困难中汲取新的力量”; (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这一点是永远不可改变的。 2、道德的特性 (1)道德是以善恶为判断标准的社会准则; (2)道德是以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维系的; (3)道德的内容因时代的不同会有所变化,也就是说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会产生不同的道德观念。 (二)法律与道德的相同点 第一,法律与道德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 第二,法律与道德的内容是相互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 第三,法律与道德是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 第四,法律与道德的目标是一致的。二者都是以维护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为目的的。 (三)法律与道德的不同点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第六,调整范围不同。法律一般只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虽然法律上也有“主观过错”一词,但是,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所以,法律不制约“思想犯”。而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 内心活动,行为人在作出行为之前,会在内心以“道德与不道德”或者“善与恶”对此行为作出一个判断,最终以高尚的意图而为行为作出正确的选择; 第七,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也就是说道德只是告诉人们该做什么,而你按照道德所作的不一定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因为道德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在人们的意识中也没有相应的标准。 (四)法律与道德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在同一时期的社会形态下,二者同属于上层建筑,同时服务于该时期形态下的经济基础,当然,经济基础也同时为其二者提供相应的保障。在这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与经济基础的过程中,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 第一,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按照限度划分,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另一类是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道德。其中第一类所说的“最低限度的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法律的制裁或奖励的得以推行。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首先,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其次,道德对法律的实施有保障作用,无论是执法者职业道德的提高,还是守法者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律的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最后,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当法律由于缺陷而导致一些问题“无法可依”时,道德调整就对法律起到了补充作用。 总的来说,法律与道德之间相互区别而又紧密联系,相互渗透而又不能相互取代,一个健全的社会体制是要法治与德治并存的,二者缺一不可。 三、法律与道德冲突与亲合 法律与道德作为同一社会体系下的两大行为规范,这二者之间在不时的冲突与亲和着。这种矛盾社会现象的后果是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疑惑。很多学者在各个学术领域诠释这一问题,并通过学术理论建立其各自的理论体系,在这一问题上虽有共识但始终无法达成和谐的一致。由于人类思维方式的不合一致及矛盾本身具有多角度思考的特性,这些都决定着争论是必然的。同时也昭示着法律和道德这一永久以来的矛盾体将是人类探讨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的永恒主题。 (一) 法律的产生 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它的产生也是有其自身的社会轨迹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所产生的一种调整人类关系的手段。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本身就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是一个没有阶级的社会,当时人们生活在一种低下且和谐的状态中,因此,法律在当时是不存在的,人们对法律也没有特殊的需求。由于原始人自身固有的缺陷和自然条件地恶劣,造成生产力极端的低下,以至于个人无法独自生存。因此他们在本能运动的驱使下认识到“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任何孤军奋斗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 所以,不同的人就不得不谋求联合,走共同生存地道路。并最终在最原始、最本能的生存目标支配下合成一体。虽然人类为着同一的最高利益而暂时地基本一致,但是利益的不同性永远存在,也就意味着利益分层仍旧发生着作用。即使在被最根本且最高利益所掩盖和压制的它,依旧是不安分的。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存在 着各自的不同利益,即使尚未呈现出明显的外部特征,利益差别依然是实在。所以,同样会产生矛盾,发生冲突。产生的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任由它自然的随意放肆。因此,就需要一些普遍的被原始人共同接受的原则加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如恩格斯所言“一切问题都有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逐步过渡到了奴隶社会。奴隶社会开始出现体脑分工,这也就意味着阶级的出现,和阶级矛盾的产生。这时,恩格斯所说的“习俗”已经不足以调整当时的社会关系了,统治阶级需要更有利于自己阶级的规范出现,以便于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和统治被统治阶级。因此,随着社会需要的发展,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出现了《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它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条内容,用阿卡德语写成。它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也是汉谟拉比为了向神明显示自己的功绩而纂集的。)这部法典竭力维护不平等的社会等级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情况。 社会的发展让历史不得不选择法律的出现。只要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个体利益,而这些个体利益之间又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当道德和传统舆论都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就成为了一种必须。法律在这一契机下最终伴随着私有而来,并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由此可见,当各阶级之间出现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时,法律是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允许范围内的最好的一剂“良药”。 (二)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的出现只是暂时缓解了道德冲突,并不是完全的把这个冲突消灭掉,因为不同的利益个体或者群体还存在,由于不同利益的利益冲突导致了道德冲突不可能被消灭掉。相反的是,法律在这个调整的过程中被卷入了冲突的漩涡,与道德发生了碰撞。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以及人类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的加强,这个冲突不但没有被削弱反而在不断的增强。法律作为社会发展的新型社会规范不但没有摆脱道德独立存在,反而继承了道德固有的优越性,并克服了它固有的缺陷而存在,法律是对道德本身的扬弃。就是这种继承之后的发展,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暴露了法律与道德不和谐的一面,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出现。 法律和道德的冲突实质上是价值体系的内部斗争,是价值冲突在现实社会中的反映。物质资料的极快增长,加剧了利益的分化,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公。长此以往,最终导致利益冲突愈演愈烈,而法律与道德各自站在不同立场上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因此导致了二者之间碰撞的必然性,这种所谓的“碰撞”是不可能不发生的。 冲突本身并没有削弱法律与道德的本质力量,恰恰相反,冲突激发了二者作用的发挥。成长需要自我否定,就整个价值体系而言,这种斗争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同时体现了“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也是“适者生存”原则支配下的自我净化。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时的作用也是不同的,而多元化的价值体系又使这种作用的程度的差别性更加明显,当二者中的其一不能适应社会发展时就会产生必然的消亡,唯一的区别是:道德的消亡是自然、自发的消亡,而法律规范的删除是人为的控制。 (三)法律与道德的亲和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当法律想摒弃道德而独 立存在时,法律本身将存在极大的缺陷,那么,它在这个社会中还有多大程度拥有“生命力”也就变成了疑问。当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条文被立法者以文字形式订立在法典中,并由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应用于各个案例,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条文被广大民众所接受时,这些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价值观将扩展到道德领域,从而形成体现这些价值观念的道德规范,继而充实道德范畴;又或者,道德准则还在,而与此相适应的法律条文被改变或者废止了,那么,这些道德规则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将会变得薄弱起来,甚至消失的无影无踪。 当然,这么说并不代表法律与道德是一体的,可以混为一谈。而是它们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法律产生与道德,它的出现是为了协调道德冲突。作为两个独立的实体,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但又是独立自主的,不完全依附于道德规范。只是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那么这样的法律制度也将是比较稳定的。 法律规范之所以能让广大民众所遵守,不只是因为它背后的国家强制力,更重要的是这些法律规范本身合乎道德原则,并且民众相信它的正确性,合理性以及正义性,也就是法律的内在的道德价值。同时,法律建构和维持社会秩序往往也是通过道德作用得以实现。而且法律作用实现的最好途径是法律规范的内在价值通过长时期的社会实践使其内化为人类的道德信念,在人们普遍接受后形成一种思维定势。并且用这种思维定势支配人的行为,那么这种思维定势既符合法律又符合道德,所以在其支配下的行为也将符合法律和道德。由此法律调整社会的最终目的就达到了,它的作用也就实现了。 四、中国历史中演变的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以德治适之,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这就需要法律与道德相互渗透,逐步形成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转变。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中国古代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际上就是“礼”和“法”之间的关系流变。中国素称“礼仪之邦”,中国古代法是“伦理化法律”,考察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演化过程及成活状态,科学地认识和分析中国古代伦理化法律的发展历程及其实质,对于合理界定“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把“依法治国”进程向纵深推进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道德法律化 1、先秦时期的“礼”“法”之争 早在国家与真正的法律产生之前,强制性的公共规则就存在了。在当时,只是集禁忌、习俗、礼仪、惯例于一体的“混沌法”。大约在夏代开始,能够维护社会等级秩序的“礼”就从原始的强制性规则中脱颖而出了,它表现出的是一种独立的形态。孔子说过:“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当时的统治者认为自己是受命于天的,他所行使的权利、刑罚也是带天行使的,由神明这种封建的思想来证“礼”的合法性,从而达到维护王权的目的。实际上从这个时候开始,法的形态已经萌芽了。 2、汉代——独尊儒术,德主刑辅 汉初的统治者对秦灭亡的教训进行了反思,认为过分摒弃“礼教”和“德 政”,独恃“严刑峻法”是秦灭亡的主要原因。当时的统治者采用“约法省刑,体养生息”,这个方法在春秋战国及秦末长期动荡之后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封建社会的专制本质决定了统治者不可能长久的“无为而治”,他们需要更为完善的、更能维护帝王阶级的社会规则出现,以便确保自己统治地位的长治久安。“师异道,人异论,百家殊方,指(旨)意不同,是以上亡以持一统,法制数变,下不知所守”儒家极力推崇的“礼”此时有了用武之地。儒家知识分子继承了周公的“礼”、孔子的“德”和孟子的“仁”,并以此来游说、劝告汉初统法者。董仲舒建议“厚德简刑”,当时的统治者大为赞赏并付出于实践:在立法上废止了秦律的某些严刑酷法,通过颁布“令”“比”等途径,用儒家思想渗透和改造法律,把大量属于伦理范畴的生活琐事纳入刑罚体系。在司法上,以儒家的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3、唐代——“一准乎礼” 唐继承并发展了汉、魏、晋以来的法律儒家化的形式,使体现宗法伦理关系 的“礼”基本法律化。如果,非要给唐律一个概括的话,那么,“一准乎礼”就再合适不过了,它也是唐律的主要评价。唐律实行“一准乎礼” 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据。纲常礼教与封建法律的结合,自汉代开始以来,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至唐代臻于完善,使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唐律的“一准乎礼”,是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一准乎礼”大致可以分为四层:第一礼指导着法律的制订;第二,礼的基本规范直接入律;第三,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第四,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这个过程实现了“法”与“道德”的渗透,也逐步形成了道德的法律化。 (三)法律道德化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的社会规则,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使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中国古代的执法者一般都是从道德上立论,以道德为准绳执法,极力使案件的判决合情、合理、合法。从这次意思上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受道德原则支配,被道德精神侵染。再者,“法律无外乎人情”,执法者在执法的同时,已经将法律内化为道德,从而实现法律道德化的一个体现。 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社会规范系统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亚里士多德曾经提出“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良法即善法、符合人类良知与正义道德的法律;普遍守法即法律道德化后的守法精神。真正的良法应该包含“人权性”,人权性实际上就是法律道德化的一个基础,失去人权性的法律,即便法律形式上合理,也是不能为广大民众所接受的,那么,这样的法律面临的是一种必然的消亡。法律道德化是要通过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三方共同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人格魅力,并将自身的高素质带到现实中来实现的。曾经有书指出:“越文明发达、法制完善健全的国家,其法律中体现的道德规范便越多。可以说,一个国家的法制是否完善和健全,主要取决于道德规则被纳入法律规则的数量。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法律道德化的目的是要使守法者以道德规范作为自身的行为准则,自觉守法,而不由于“畏惧刑罚”而守法,以此形成一个自然的过渡。法律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五、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 (一)法律评价 法律评价分为狭义的法律评价和广义的法律评价两种。 狭义的法律评价是说:法律对人的行为合法与否做出的公平的、平等的、普遍的评价。法律对待社会成员的标准是平等的、不分层次的,也就是说,它不能把社会分为三、六、九等,对每个等级的人实行不同的法律规范,对每个等级的人做出不同等权利义务关系的要求,那样,法律就丧失了它本来该有的平等性和公平性。法律应该普遍的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标准是法定的、客观的。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意思了。至于,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对民众的一些行为作出的法律判断,也应该是公正的、客观的、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法律评价。尽管如此,法律评价往往还是会被道德评价所影响,在它本来的轨道上出现小的偏差,毕竟道德的舆论还是不能被完全压制的,在某些事件上就会出现“民心所向”的问题了。 广义的法律评价就不只是法律对人的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了,更重要的是,它是法律规范作用的一种。法律评价就是社会主体对法律及其法律现象的认识活动形式,是社会主体基于自身需要对法律本身及法律现象在形式、事实、价值、审美及合法性、合理性、合道德性等方面上的判断、评议和评定活动。法律评价具有法律性、主体性、广泛性、复杂性、主观性;它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法律议论、法律舆论、理论化的法学思想,法律测评;它的评价方法大概是: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价值判断方法和逻辑方法。 法律评价本身在社会的发展中是具有一定意义的。第一,法律评价是法学理论发展的需要;第二,法律评价是人们表达法律意愿的需要;第三,法律评价是人类对法律反思的需要;第四,法律评价是国际交往的需要;第 五,法律评价是检测法律效果的需要。 法律评价是有一定的维度的,它的维度包括形式维度、事实维度、价值维度及审美维度,分别对应法律的形式评价、事实评价、价值评价和审美评价。法律的形式评价是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和内部结构的评价,是对法律概念、法律逻辑、法律原则和规则及其法律的表述载体的评价;法律的事实评价是指对具体的法律事实的评价,是对特定法律制度运行中各种成分的实际观察、评价;法律的价值评价是社会主体对法律这个具有特定价值特征的客体是否满足其需要的估计、衡量及评判;法律的审美评价是指从美学的角度对法律所作的审视、认识和评价。至于法律之美也可以分为:形式美、内在美及法律思想美。 法律评价的标准是社会主体作法律评价活动时所采用的依据、标尺。它的评价标准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基本上可划分为:总体标准和具体标准、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实践标准和理念标准,理性标准和非理性标准、主体标准和客体标准、个人标准和社会标准等等。 (二)道德评价 道德评价是指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他人和自己的行为进行善恶、荣辱、正当或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评论和断定。通过赞扬、褒奖或批评、谴责,激励人们扬善弃恶。 道德评价是道德规范作用的一种。它可以揭示一个人行为的善恶价值,判明这些行为是否符合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否符合道德理想,从而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形成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弃恶扬善,以调整人与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每个人所作出的道德评价都可以充分体现出这个人的道德素养与道德观念。 道德评价需要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而这个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变化而变化的。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就表明,道德标准是由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所决定的,物质条件的不同会使道德标准产生变化。而且,道德的评价标准具有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同社会,不同阶级以及不同民族之间,有不同的善恶标准。作为占统治地位的道德,总是以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作为道德评价的基础。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生平和佚著的新发现》第一卷《解释亚里士多德及其生平事迹的一些》,作者:屈洛斯特,发表于1973年(已汉译)。 【2】《政治学》第9页,作者: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出版,1996年7月。 【3】《道德经》又名《老子》,第五十一章。 【4】《列宁全集》第27卷,481-482页,人民出版社出版,1990年第2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上,作者:恩格斯,人民出版社出版,1972年版,第92-93页。 【6】《百度百科》关于《汉漠拉比法典》的内容简介。 【7】《法治的源头是德治》作者:郝铁川,检查日报,2000年6月14日。 【8】《中国市场学术论丛》作者:詹正发,2007年第9期。 【9】《论语?为政》作者:孔子。 【10】《中国市场学术论丛》作者:詹正发,2007年第9期。 【11】《汉书?董仲舒传》,作者:董仲舒。 【12】《道德建设的基本途径》,作者:王一多,哲学研究,1997年。 【13】《论法律评价》,作者:刘佩韦,2003年。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作者:恩格斯,人们出版社,1995年。
/
本文档为【论法律与道德】,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热门搜索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