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经济报/ 2004 年/ 04 月/ 14 日/
无效
与合同无效
唐奇英 包伟凯
无效合同与合同无效是两个较难区分的概
念 ,实践中有种误区认为无效合同就是合同无
效 ,事实上 ,这两者有相通之处但也有较大的区
别。
概念上的不同。无效合同是指已成立 ,因
欠缺法定有效要件 ,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自始
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是合同的种类之一。
而合同无效则为合同的法律后果 ,发生的原因
除无效合同
外还包括可撤销合同、效力未定合同等情
形。
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同。我国法律对两者的
表述并没有明确区分 ,但是通过对概念条文的
理解 ,我们不难发现 ,合同法 52 条虽然以“合同
无效”进行表述 ,但在实际上就是关于无效合同
的规定 ,该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
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
家利益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凡符
合以上条件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的其他
情形我国法律规定则较广泛 ,在《民法通则》及
《经济合同法》中都有规定。而在《合同法》中则
规定得更为详细 ,如《合同法》47 条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48 条无权代理订立的合
同 ,50 条代表行为越权而订立的合同 ,51 条无
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54 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
销合同以及 74 条、75 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其
实质都是关于合同无效情形的规定。区分了两
者的法律规定才能在实践中加以正确适用。
效力不同。无效合同当事人违反的一般是
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亦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因而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 ,在具有
无效合同事由时 ,当事人无权对合同效力作出
另外的选择。而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之下 ,
当事人违反的则是个别的私人利益 ,因而法律
允许具有撤销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决定是否行使
撤销权以使法律行为无效 ,因而可变更可撤销
合同在当事人向法院或促裁机关提出请求之前
合同效力是未定的 ,在被撤销之后合同才归于
无效。同时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还可能因当事
人放弃行使撤销权或行使权利超过一定期限而
成为有效。当然无论合同是被撤销还是被确认
无效都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解决争议
条
款的效力。
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不同。无效合同因违
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而从理论上讲任何
人都可主张订立该合同的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
在审理中亦可依职权审查 ,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当然 ,实践中行为若只涉及特定第三人利益 ,很
难允许其他人主张合同无效。而对于可撤销合
同及效力未定合同 ,一般只允许具有利害关系
的第三人或善意相对人主张或诉请合同无效 ,
法院不能依职权撤销 ,对于当事人只请求变更
的 ,法院也只能变更。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同。对于撤销合同
经法定程序被撤销后当事人一般承担财产返还
或赔偿损失的后果 ,而在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
后除产生以上两种后果外 ,若当事人有恶意串
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则可以适
用追缴财产或将取得的财产返还集体、第三人
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