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常的体验网站,请在浏览器设置里面开启Javascript功能!

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公司集团

2012-10-30 16页 ppt 68KB 29阅读

用户头像

is_516142

暂无简介

举报
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公司集团nullnull一、上市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公司集团null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公司集团
nullnull一、上市公司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公司集团null 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null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null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意见》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null独立董事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1)任职资格 (2)任免程序:提名、选举、罢免 (3)义务和责任:衡量标准(与非独立董事相比);信赖权。null 1. 定义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2. 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null (2)董事会和董事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监事会和监事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null (一)定义 公司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公司集团是一个结合概念,它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地位。它仅仅表明众多公司之间的一种特殊关系。 1998年4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组建企业集团要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 null (二)分类 1. 股份式公司集团和契约式公司集团 2.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和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 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的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其本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业务活动。 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设立的目的并不在于控制或持有别的公司的股份,对其他公司的控制关系是因设立宗旨以外的原因形成的,如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出于经济利益上的需要,通过独立出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控制一批公司从而形成公司集团。 null (三)公司集团中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本质上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因此公司法中关于股东与公司相互关系的一般规定均可用来处理母子公司关系。除此之外,由于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着一些特殊关系,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都对此作了特别规定。 1.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1)赋予子公司董事诚信义务。董事必须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而忠实、勤勉的工作。据此,子公司董事在行使职责时,应主要考虑子公司而非母公司的利益。当母公司的指示损害子公司的利益时,子公司的董事应促使母公司重新考虑或采取补救,对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子公司董事有权利和义务要求母公司予以赔偿。否则,子公司董事就违反了自己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null 2003年9月,广东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议议题涉及对公司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人事任免。其间,董事郭某与其他多名董事接到当地某部门官员的电话,要求他们停止审议该议题或立即离开会场。郭某认为,董事应忠实履行职责而不能擅离职守,于是和其他董事坚持开完了董事会会议并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虽然事后没有任何部门对此次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提出过正式质疑,但2004年4月,在讨论郭某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其党员资格被基层党组织取消。根据《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通知书》,作出这一决定的依据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22条,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null 2.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1)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母公司为子公司的控制股东,必须对子公司和少数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据此,母公司不得为任何有害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行为,否则必须对子公司的少数股东负损害赔偿责任。 (2)当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有异议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过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 (3)赋予少数股东提起诉讼的权利,即股东代表诉讼权。null 3.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否认子公司法人格,即“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2)母公司对子公司债权的劣后清偿。在公司集团的经营过程中,母公司常常会向子公司贷款,以满足其生产经营的需要。当子公司破产时,控股股东是否允许以公司债权人的身份,就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主张与其他债权人平均分配? 早期英美法院严格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这种做法虽有助于保护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却忽视了母公司债权的合理性而不利于子公司的业务开展。 null 在泰勒诉标准电气石油公司案中,美国法院创立了“深石”原则。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深石公司在成立之初即资本不足,且其业务经营完全受被告公司所控制,经营方法主要为被告公司的利益,因此判决被告公司对深石公司的债权应次于深石公司的优先股东受清偿。 TAYLOR v. STANDARD GAS & ELEC. CO., 306 U.S. 307(1939).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也借鉴了“深石原则”,规定控制公司的债权无论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 “自动居次”与“衡平居次”。null (四)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则 关联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关联公司交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1.信息披露制度 是指关联交易的双方必须就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额、条件等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这一制度能够确保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使投资者获得有关企业的真实信息,并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虚假关联交易的产生。 null 2.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 是指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必须对关联交易是否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3. 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4. 控制股东补偿制度与赔偿制度
/
本文档为【上市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与公司集团】,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历史搜索

    清空历史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