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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术语大全[管理资料]

2017-11-14 50页 doc 106KB 3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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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术语大全[管理资料]保险术语大全[管理资料] 保险(Insurance)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的内容可从两个视角来揭示: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作为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保险术语大全[管理资料]
保险术语大全[管理资料] 保险(Insurance) 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或对个人因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保险的内容可从两个视角来揭示:从经济的角度上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少数不幸成员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成员分担;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合同安排,保险人同意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或收益人,投保人通过购买保险单位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作为保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特征: (1)保险是集合多数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保险是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活动,体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有相同危险的千家万户的投保人缴纳保险费,集中起来,分担某一户的经济损失。 (2)保险对约定的灾害事故和约定的事件负责。保险是承担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但保险所保的不是世界上的一切危险,而是有一定的范围,即保险公司中所列明的保险责任,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危险或者约定的事件。约定的危险范围广泛,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身的意外事件;约定的事件,主要是对人身保险而言,是指人的生、老、病、死、残等事件。 (3)使用科学的计算方法。通过大数法则就可以比较精确地预测危险,制定出合理的费率。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危险发生频率、损毁程度相适应。这样就做到公平合理,符合商品经济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要求。 (4)建立专用基金。聚集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或储金)构成的专用基金即保险基金,是保险人得以履行赔偿和给付(或返还)义务的基础。 (5)保险组织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不确定性,保障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人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承担者和组织者。 (6)保险是一种经济形式。保险是国民经济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国民收入分配中一种特殊的分配再分配关系,通过货币(保险基金)的运行来实现其经济补偿和给付的职能。 保险基金(Insurance Fund) 指为了补偿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伤亡、丧失工作能力等引起的经济需要而建立的专用基金。在现代社会里,保险基金一般有四种形式: (1)集中的国家财政后备基金。该基金是国家预算中设置的一种货币资金,专门用于应付意外支出和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特殊需要,如特大自然灾害的救济、外敌入侵、国民经济计划的失误等。 (2)专业保险组织的保险基金,即由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组织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来筹集保险基金,用于补偿保险单位和个人遭受灾害事故的损失或到期给付保险金。 (3)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旨在为公民提供一系列基本生活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失业、灾难和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力。社会保障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 (4)自保基金,即由经济单位自己筹集保险基金,自行补偿灾害事故损失。国外有专业自保公司自行筹集资金,补偿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损失;我国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通过该基金的设置,实行行业自保,如中国石油(12.68,-0.14,-1.09%)化工总公司设置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即属此种形式。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 指经政府有关当局批准,依照法律要求设立的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通常意义上来讲,保险公司就是保险人或承保人。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组织保险基金,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限届满后,对被保险人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目前我国国内保险公司有两种组织形式,即股份有限公司(含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如中国平安(45.93,-0.72,-1.54%)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公司等;国有独资公司如原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国外保险市场以公司形式经营保险业务的主要有两种形式,即保险股份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 (1)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2)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报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 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 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承保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保险合同除了一般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合同目的的保障性。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最佳经济补偿手段。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安定构成了巨大的威胁,人们总是千方百计地想把由于自然灾害和以外事故带来的风险(或者不幸)转嫁出去或者限制在最小限度,而保险则迎合了这种需要。通过签定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希望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其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赔偿。对保险人来说,则是通过收取保险费,积累保险基金,保障投保人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生产或生活上的安定。 (2)保险合同客体的独特性。合同的客体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合同的客体,无外乎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如买卖合同中双方所买卖的物。而保险合同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两大类。在前一类合同中,其客体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在后一类合同中,其客体则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如死亡保险是以认得生命为合同标的的,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收益人可以领取保险金;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尚生存,保险合同即终止。 (3)保险合同对价的悬殊性。一般合同都充分体现了等价的原则。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就要付给相应的代价。但是,保险合同则不然,投保人所交付的保险费与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所承担赔偿的经济损失相比是微乎其微的,因而保险合同是对价悬殊的合同。 (4)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不同时性。在一般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负义务,任何一方在履行自己的义务之前,无权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者除外)。只有双方都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以后才能达到定立合同的目的。但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即负有按约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的最基本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则不一定在每一个保险合同中都须履行(人身保险中有例外)。 保险单(Policy)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顶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 保险单是保险合同顶立的证明。但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人也应负赔偿责任。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出立保险单为合同生效条件的除外。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又称"小保单",指在保险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实际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凡是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均以同类的保险单为准。为了便于双方履行合同,这种在保险单以外单独签发的保险凭证主要在以下几种情况时使用: (1)在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 (2)在货物运输保险订有预约合同的条件下,需要对每一笔货运签发单独的凭证; (3)对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一般实行强制保险。为了便于被保险人随身携带以供有关部门检查,保险人通常出具保险凭证。 此外,我国还有一种联合保险凭证,主要用于保险公司同外贸公司合作时附印在外贸公司的发票上,仅注明承保险别和保险金额,其他项目均以发票所列为准。当外贸公司在缮制发票时,保险凭证也随即办妥。这种简化凭证大大节省人力,目前对港澳地区的贸易业务也已大量使用。 保险条款(Insurance Clauses) 保险单上规定的有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保险事项的条文。保险单上都印有保险条款,其中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有些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即"法定条款"也包含其中。此外,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单的称"选择条款";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称"附加条款";被保险人为了享受合同权利而承诺应尽义务的约定称"保证条款";对专门行业,保险人在保险保障等方面作专门规定的称"行业条款"。在国外,保险条款通常是由保险人或保险同业工会制定的,属保险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我国在《保险法》颁布之前,也遵循国际通行的做法,保险条款由单方面预先拟订,但现在情况已有所改变。现已颁布的《保险法》规定: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保险标的(Insurance Subject) 指保险合同载明的投保对象,或者是保险保障的对象。例如家庭财产险中的有关家庭财产,人寿险中的人的寿命等等。 不同的保险标的,面临的危险种类、性质和程度是不同的,所适用的保险费率也有差别。许多险种就是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划分而的。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 又称"保额",指保险合同双发当事人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和负责赔款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的金额可以按照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重置、重建价格或估计等方法来确定。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和缴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很难有客观标准。 保险金 保险金是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的金额。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保险价值可由三种方法确定: (1)依市价变动,(2)依双方当事人约定,(3)依法律规定。 在有些保险中,可由法律明文规定保险价值的计算标准。 保险期限(Insurance Period) 又称"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 也叫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 (1)用年、月计算。如财产保险一般为1年,期满后可以再续订合同。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有5年、10年、20年、30年等。 (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如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有可能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限,而建筑安装工程则以工程施工日至预约验收日为保险期限。 对于具体的起讫时间,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我国目前的保险条款通常规定保险期限为约定起保日的零时开始到约定期满日24小时止。值得一提的是,保险期限与一般合同中所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不同,保险人实际履行赔付义务可能不在保险期限内。 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 签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缴付给保险人的费用。保险费一般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的乘积来计算。也有的是按规定的金额收取保险费,例如承保公众责任险,有时不按费率计算,而收取一笔固定的数额作为保险费。保险费可以根据双方约定分年、分季、分月收取。 保险费率(Premium Rate) 指每一保险金额所应支付的对价比率,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人寿保险则按每个人的年龄及保险期限的平均比率计算。保险费率一般由纯保险费率和附加保险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构成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保险金额与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人寿保险中,则是根据人的死亡率或生存率和利率等因素来确定的。保险赔偿基金就是保险人以纯保险费率计算收取保险费而形成的。 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间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之间的比率。 保险人(Insurer) 又称"承保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的权利是在经营保险业务中收取保险费;保险人的义务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或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时、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经营保险业务。由于保险经营是负债经营且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故政府对保险人资格审查一般比较严格。保险人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以保证应有的偿付能力。除极少国家(如英国)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保险人一般都是法人。保险人具体的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被保险人(Insured) 又称"保户",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应当是对保险标的依法享有特定的权利或相关利益的人。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应是以其身体机能或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财产保险,或以自己的身体机能或寿命为标的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后就转化为被保险人。 保险代理人(Insurance Agent) 依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如展业、承保、理赔)的单位和个人。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按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暂行规定,保险代理人又可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1)专业代理人,即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兼业代理人,即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3)个人代理人,即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凡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者,均可申请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登记报当地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代理销售保险单和代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另外,个人代理人不得同时为两家(含两家)以上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转为其他保险公司代理人时,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在再保险市场上则有再保险经纪人,即基于原保险人的利益,为原保险人安排分出、分入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保险专业知识和技能,通晓保险市场规则、构成和行情,为投保人设计保险,代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保险经纪人不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给付赔款和退费也不负法律责任,对保险公司则负有交付保费的责任。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但经纪人的活动客观上为保险公司招揽了业务,故其佣金由保险公司按保费的一定比例支付。 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均为保险市场的中介人,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1)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保险人或其他代理人恰订保险合同,而保险代理人则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而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 (2)保险经纪人虽然也像保险代理人一样,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如为投保人提供保险咨询、充当顾问时。 (3)保险经纪人收取保险费的行为,对保险人无约束力,即法律上不视为保险人已经收到,被保险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业已成立。但是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保险经纪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则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约束力。此时,保险代理人收取保险费后,即使实际尚未交付给保险人,在法律上则视为保险人已收到。 (4)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要比保险代理人广,如受保险人的委托充当保险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理保险人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甚至还可以从事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我国《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但国内保险业务中并未实行保险经纪人制度,不过在国际保险业务中却时常接受国外保险经纪人介绍的保险业务。 保险公证人 又称"公估行"、"理算行"或"公证行",受保险当事人委托,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办理受损标的的查勘、检验、鉴定、估损与赔款理算并予以证明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证人 在进行保险公证的过程中,不仅要具备专业知识与技术,更须坚持公平诚信的原则,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独立作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判断或证明。保险标的受损后的理赔处理,专业技术性很强,且保险双方当事人因为利益不同,往往会对条款的理解、损失大小的确认产生分歧并各执一词,甚至形成纠纷。而委托保险公证人作为没有厉害关系的第三者出面,作出权威性的判断和证明,就比较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证人如接受一方的委托出面公证其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也没有约束力。只有公证结果为双方当事人都接受时,才能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海上保险中的共同海损,习惯上请海损理算师担任公证,所签署的理算书对共同海损各关系方均具有约束力。 保证续保 通常短期医疗险都是一年一保,如果保险期限中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下一年往往就无法续保。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即使治愈了,重新患病的风险仍然很大,而且现在慢性病的发生率也较高,对保险公司来讲续保风险太大。 而保证续保,也就是到期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地给被保险人续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由于风险很大,通常保险公司对续保的条件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才可以永久续保,有的公司是3年,有的公司是1年。 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Compensation) 指当被保险人发生损失时,通过保险人的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恢复到原来水平,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得到额外收益的原则。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赔偿性保险合同,对人寿险合同却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可通过现金赔付、修理、更换或重置的方式实施。 在具体赔偿时,应掌握三个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为限。上述三者之中,以最低的为限,即满足了补偿原则的要求。 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定值保险合同"的对称,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只列明保险金额,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这种采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险即为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损失额,以保险事故发生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计算依据,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来确定保险标的价值。但无论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发生多大的变化,保险人对于标的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均不得超过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在不易用市场价值确定保险价值时,也可用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或其他的估价方法来确定保险价值。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保障基金 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机构的负债,用于正常情况下的赔款,而保险保障基金则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法则的规定,从公司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取1%作为保险保障基金。该项基金提取金额达到保险公司总资产的10%时可停止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纯粹危险(Pure Risk) 又称"纯粹风险","投机危险"的对称,是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危险。如房屋遭受火灾、工厂发生爆炸、汽车发生碰撞事故、人的未老身故等。这些危险的发生,其结果是使人们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而不会得到任何利益。只有纯粹危险具有可保性,但也并非所有的纯粹危险都具有可保性。可保的纯粹危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危险必须大量同质。据此,保险人能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 (2)危险导致的损失必须是意外的。如果故意制造的损失能得到赔偿,则道德危险会明显增加,保险费就会相应提高,大数法则也会失灵。 (3)危险导致的损失是可以测定的。具体地说,危险损失的原因、时间、地点和金额具有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通过大数法则而测定的。 (4)危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危险只是一个标的或几个标的所具有,那么保险人承保这一危险等于是下赌注。 (5)危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如果导致损失的可能性,只是限于轻微损失的范围,就不需要通过保险来获取保障,因为这在经济上不和算。 重置价值保险(Reinstatement Value Insurance) 财产保险中对房屋和机器按特定的价值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一般的财产保险只保障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不保重置价值。因为根据补偿原则,通过补偿只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如果赔偿额大于标的当时实际价值,就可能诱使被保险人无视道德危险,以图从赔款中获利,故一般保险公司不随意接受重置价值投保。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的缘故,保户即使不断调整保额,也很难做到足额投保。此时如能购买重置价值保险,则可获得十足的保障,不必用历年的折旧积累弥补标的受损后重置的差额。正是鉴于此原因,保户愿意多保一些保额,多付一点保费,按重置价值投保。保险公司在签发此类保单时,一般都须附加"重置价值保险条款"以明确双方责任。在我国较少使用。 偿付能力(Solvency) 指保险机构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也是保险机构资金力量与自身所承担的危险赔偿责任的比较。保险机构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必须随时准备应付应付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这就必须要求拥有足够的资金积累和起码的偿付能力。这不仅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求,也是保险企业自身稳定经营的需要。因此各国政府把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均作为监管的主要目标。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承保(Approved, To Cover) 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要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 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承保工作中最主要的环节为核保,核保的目的是避免危险的逆选择,实现企业有效益的发展,核保活动包括选择被保险人、对危险活动进行分类、决定适当的承保范围、确定适当的费率或价格、为展业人员和客户提供服务等几个方面。 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 海上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船舶保险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其特点是保险责任仅以水上为限。这与货物运输保险可将责任扩展至内陆的某一仓库不同。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又称"损害保险",保险业务的一大分类,是以财产以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91条把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规定为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由于在广义上把除人身险外的所有各种保险纳入财产保险范畴,所以财产保险还包括海上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等。按所保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可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汽车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按所保风险不同,可将财产保险分为火灾保险、地震保险、雹灾保险;按保险财产与所处风险状态不同,可分为海上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的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应负有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有: (1)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 (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以保险标的的购货 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单对一些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的保证保险,其保险费的收取办法一般是以件(个、台)数固定收取,如电视机1.20元/台等。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因不同产品的性能、用途而异,一般是根据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例如,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3年。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有两项: (1)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保障年限 是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获得保障的时间。 保费 又称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获得保险保障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保险费多少是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计算决定的。 通常保险合同上会载明保险费的数额并明确支付方式。保险金额高,保险期限长,那么,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就越多。 投保人只有统一支付或者已经支付保险费的前提下,才能获得保险人承担保险损害赔偿的承诺。保险合同没有保险费约定的,保险合同无效。 如投保人未能按规定交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效力随之停止。 被保险人年龄范围 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可承保的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不同的保险合同承保的被保险人的年龄范围有所不同。 保障范围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金支付方式 是指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的方式。 在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一般为两种: 一种为补偿保险,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额给付保险金,但以保险金额作为给付的最高限度; 一种为定额保险,即事先由当事人约定保险金额,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一般情况下,人寿保险和年金保险都是定额保险,而人身保险中的疾病保险和伤害保险对治疗及住院等费用的补偿属于补偿保险。 残疾保障 在保险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残疾所需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 保费豁免 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它相当于为保单再加了一份保险,是保险人性化功能的体现之一。 保证续保 通常短期医疗险都是一年一保,如果保险期限中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下一年往往就无法续保。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即使治愈了,重新患病的风险仍然很大,而且现在慢性病的发生率也较高,对保险公司来讲续保风险太大。 而保证续保,也就是到期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地给被保险人续保。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一旦承诺保证续保后,就失去了对被保险人进行核保的权利,不论被保险人新患何种疾病,保险公司都不得对其增加保费,更不能拒保。 由于风险很大,通常保险公司对续保的条件作出不同的规定,有的公司规定投保人连续5年没有发生疾病赔付,才可以永久续保,有的公司是3年,有的公司是1年。 大数法则(Law of Large Numbers) 又称"大数定律"或"平均法则"。人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即大数法则。此法则的意义是:风险单位数量愈多,实际损失的结果会愈接近从无限单位数量得出的预期损失可能的结果。据此,保险人就可以比较精确的预测危险,合理的厘定保险费率,使在保险期限内收取的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及其它费用开支相平衡。大数法则是近代保险业赖以建立的数理基础。保险公司正是利用在个别情形下存在的不确定性将在大数中消失的这种规则性,来承保标的发生损失的相对稳定性。按照大数法则,保险公司承保的每类标的数目必须足够大,否则,缺少一定的数量基础,就不能产生所需要的数量规律。但是,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有它的局限性,即承保的具有同一风险性质的单位是有限的,这就需要通过再保险来扩大风险单位及风险分散面。 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 Right) 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一种权利。代位求偿权是一种债权的转让,其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 (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如果从第三方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大于其赔偿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其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它的采用避免了被保险人因一笔财产损失而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那里得到双份的补偿,从而有力地捍卫了损害补偿原则。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又称"定价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的对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财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成立后,如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全部损失时,无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应当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的依据,而不必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如果是部分损失,只需要确定损失的比例,该比例与双方确定的保险价值的乘积,即为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在实际操作中,定值保险合同教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国内船舶保险及一些以不易确定价值的艺术品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 第一损失保险(First Loss Insurance) 又称"第一危险保险",指保险人在承保时包责任或损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一损失;第二部分是大于保险金额的损失,也称第二损失。保险人仅对第一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应应由被保险人 自己负责。这种赔偿方式在计算赔款时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价值之间的比例。损失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金额予以赔付。其特点是赔偿金额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盗窃保险 承保因遭抢劫或遭偷窃所造成的财产破坏或失窃损失的保险,包括货币和证券损失。盗窃保险一般包括在一揽子保险单中,盗窃保险可分为商业盗窃保险、银行盗窃保险和个人盗窃保险。 等待期/观察期 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有一些医疗保险合同对疾病发生的时间以及什么时间可以赔偿做了专门规定,即等待期/观察期。 在等待期/观察期内发生的疾病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定期寿险(Term Insurance) 又称"定期死亡保险"或"定期人寿保险",是人寿保险中最早最简单的一个险种。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限较短,一般只有几个月至几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时,保险人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合同期满后继续生存而又不续保,保险公司则不负保险责任。定期人寿保险对于需要较大保额数量的保障或在较短时间内需要保障的人适用,因为享受同一金额的保障,定期寿险的保险费率要比其他险种费率要低。 定期生存保险(Pure Endowments) "定期寿险"的对称,以人的生存作为给付条件的一种保险。定期生存保险的特点是只对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满期时生存者,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死亡,保险人就不负任何给付责任。这种保险的费率是低廉的,给付的金额却是优厚的。因为有一部分被保险人不能生存到预期的日期而丧失了获取保险金的机会,他们留下的保险金就均分给满期未死亡的人。 大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以经过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大专院校的本科生、大专生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致的死亡、伤残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参加大学生团 体平安保险可由大学生所在的高等学院统一向保险人办理经济体投保手续,保险期限自被保险人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之日起,至办妥毕业或肆业高校手续止。按被保险人的不同学制,保险期限分为2年、3年、4年、5年、6年不等。每个被保险人每学年的保险金额为4000远,保险费每人每年3元,在办理新生入学手续时一次缴清。因其他原因超过原规定学制延长就读时间者,另行补收保险费。 额外费用(Extra Charges) 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诸如检验费用、拍卖遭损货物的销售费用等。保险人仅是在保险财产确有损失,赔案确实成立的情况下,才对此项费用予以负责。额外费用不得加在保险货物的损失金额内以达到或超过免赔率(额),但若是根据保险人的指示而进行的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则不论损失是否达到了免赔率,保险人概予负责。 附加险(Extraneous Risks) 指除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主要险别外,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所加保一些险别。附加险是主险责任的扩展,一般不能单独投保。加保附加险时,投保人必须支付一定的附加保费,由保险人在保单上加以批注,并附贴该附加险的条款,作为某一险别的附加险条款。 复效(Reinstate) 属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当保单所有人在缴费过了宽限期后,并且没有使用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保险单便会失效,复效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恢复一份失效保险单的效力,但此权利的时效往往截至未缴保费的3,5年。我国一些保险险种规定在2年内可申请复效。申请复效须符合下列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提供使保险人感到满意的可保性证据。"可保性证据"的含义要比"健康状况良好"更广,其中包括职业变化、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及其他保险等。 (2)必须补缴拖欠的保险费极其利息。 (3)必须归还所有保险单质押贷款。不曾退保或把保险单变换为定期寿险,保险单所有人行使复效权利较之重新取得一份新的保险单有利。 飞机意外伤害 通常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 共同保险(Co-insurance) 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共同保险可分为两种不同类型: (1)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时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保险公司签定一份保险合同。在发生赔偿责任时,其赔款按各保险公司承担的份额比例分保。 (2)在不足额保险时,其不足额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故这种形式的保险亦可称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保。当损失发生时,不足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过失责任 "绝对责任"的对称,指被保险人因任何疏忽或过失违反法律应尽义务,或违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例如违章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肇事人就应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法律上的过失责任往往是侵权行为。 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 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指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在从事所保业务活动中,因意外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残疾、死亡)和财产损害或灭失所引起法律赔偿责任的保险。这种法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约)责任造成的。通常公众责任保险承保的合同责任须特别约定。此外,公众责任保险还可以承保因妨碍通行、阻塞道路、失去舒适环境和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的第三者责任。公众责任保险适用范围及其广泛,既可以承保不同行业的企业和团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他 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可以承保家庭或个人纯日常生活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公众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有:场所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承保人责任保险和个人责任保险。 个人养老保险 以城乡居民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人身保险。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城乡居民,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期限包括保险费缴费期和养老金额取期。保险费缴费期从被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第一期保险费起,至约定缴费期满为止;养老金领取从被保险人约定的缴费期满的次月起,至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止。 个人养老保险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养老金领取期内,可获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固定年金期间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至10年,保险责任方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领满10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则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保险责任方告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费缴费期内身故,可按规定领取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终止。 个人养老保险费缴付方式可按月、季、年交付,亦可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每个被保险人月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元,年交保险费不得低于200元。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分别为50、55、60、65等四档,投保人可选择自己认为最合适的档次。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满2年,如有急需,可凭单证向保险公司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70%,借款期限不得超过7个月。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借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效力终止。 个人养老保险为我国多层次、多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可缺少的作用。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 又称"水险"。指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作为承保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主要承担的标的有:船舶、运输货物、钻井平台、运费和保赔责任等。海上保险承担的危险主要是指因航海而发生的危险或与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海上灾害、火灾、战争、海盗、抢夺、盗窃、被捕,主权者的扣押、限制和扣留、抛弃、船员的不法行为及同类或保险单所特定的其他危险。 随着贸易和运输业的发展,特别是海上资源开发的发展,作为古老的海上保险,其内容和形式有了以下几种明显的变化: (1)海上保险的种类以由传统的承保船舶、货物、运输三种逐步扩展到承保建造船舶、海上作业和海上资源开发以及与之有关的财产、责任、利益等; (2)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不仅限于原先的海上固有的危险,还包括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内河、陆上以及航空运输的危险和各种联运工具引起的责任; (3)海上保险承保的标的已由物质的财产,逐步扩展到负责与之有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等。 现在海上保险业务主要包括:(1)货物运输保险,(2)船舶保险,(3)运费保险,(4)保障赔偿责任保险,(5)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 又称"火险",继海上保险后另一种古老的险种。保险人对承保的财产因遇火灾而遭受的损失,或由此进行施救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负赔偿责任。为了迎合客户的需要,火灾保险在火险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其承保责任的范围,除承保火灾外还承保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至的损失,所以火灾保险已逐渐为各种综合性的财产保险所替代。如我国目前开办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均是以火灾保险为基础发展起来的。现今火险作为一种基本保险合同的做法正在消失,代之而起的是涵盖各种风险事故的保险合同。 核电站保险 指核电站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随着核电站工业的迅速发展,核电逐渐成为重要能源之一,人们对核电站潜伏的巨大风险也有了深入了解,核电站保险便应运而生。核电站保险分为责任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部分: (1)责任保险。赔偿核事故对公众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核裂变过程产生的放射物的外泄会给周围地区的居民和财产带来核污染及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核电站责任保险可分为核设施经营者责任保险和核材料设备供货商、运输商责任保险两种。 (2)财产保险。赔偿核危险和通常原因如火灾、爆炸、风灾造成核电站在建筑安装和运转时期的财产损失,以及核材料和设备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核电站财产保险可分为核电站建筑、经营、运输和营业中断险等。由于核设施昂贵和责任风险巨大,许多国家建立了核保险集团,并通过再保险来分散巨大的风险。 换算表 计算人身保险的保险费、现金价值和准备金时,将运算过程中有规律的数值预先算好编制成表格,便于随时查对并代入计算,从而简化繁复的运算程序,这种表格即为换算表。换算表编制的基础是生命表和现值表的综合数值,其内容通常分为五项: (1)用X表示年龄; (2)用Dx表示X岁的生存人数与现值表中X年数值的乘积; (3)用Nx表示从Dx开始,并将以后各年直到Dw(终极数)的数值加总之和; (4)用Cx表示X岁的死亡人数与现值表中X+1年数现值的乘积; (5)用Mx表示从Cx开始直到Cw(终极数)的数值全部加总之和。 本术语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详见各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 红利制度(Dividend System) 根据人寿保险的分红保单按期分配红利的一种制度。寿险保单通常是长期保单,在很长的保险期间内各种变动往往难以预料,保险成本也很难预先确定。因此,经营上只好以保守的态度确定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这就有可能造成保费与实际情况相比出现盈余,如果有盈余,除适当作合法获利外,大部分必须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保人。所以,红利是保险人退还给被保险人超收保费的积存,并且免予纳税。此项制度起源于保险互助组织,参加者既是被保险人,又是保险互助组织的合伙人或股东,因而享受盈余分配。以后保险互助组织发展成为股份公司,红利制度因有利于人寿保险公司的宣传、竞争和稳定经营也就被沿用下来,分红保单的保费高于不分红保单,红利分配的多少取决于保险人的业务经营和投资收益的多寡。分配红利的方式有: (1)现金给付。被保险人领取现金或抵付应交的保险费。 (2)积累生息。将红利继续储存于保险人,除按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外,保险人根据收益情况还可提高利率,补加利息。 (3)增加保额。以红利作为一次趸缴的保险费以提高合同的保险金额。 (4)提前期满。将红利并入责任准备金内,使责任准备金的积累比原合同的规定期限提早,使被保险人得以提前领取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 近因(Proximate Cause) 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是保险理赔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保险人才能予以赔偿,即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事实的形成,两者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才能构成保险赔偿的条件。近因原则在实践中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如果这一原因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那么这一原因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而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该损失的近因肯定是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 (3)多数原因造成损失的,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虽不再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却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的原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是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支付的费用。随着航海事业的发展,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是契约救助,通常采纳的是英国劳合社的“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契约格式。该契约在救助前对遇难船舶和救助人之间报酬的确定、支付办法等作了合理明确的规定,尽管这样,救助费用的确定仍非易事,事成后往往需仲裁而定。 保险人对救助费用的赔偿责任须同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责任结合起来,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而且要按保险金额与被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应负的赔偿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for Home) 以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一种财产保险。其保险责任与企业财产保险基本相同,但可以附加盗窃保险;保险金额由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分项列明;保险期限定为1年,费率为千分之一,附加盗窃险的家庭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千分之二,也有按房屋的建筑结构区分费率。家庭财产保险又可分为普通家财保险、长效还本家财保险、两全家财保险和特种家财保险。另有金银饰品、现金、有价证券盗窃保险等附加险。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 健康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绝对责任 又称"严格责任","过失责任"的对称,指无论被保险人有无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均须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负赔偿的责任。例如:一些国家的劳工法规定,雇员在工作中受到的意外伤害,不论雇主有无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如美国法律对产品造成消费者的损害事故,以及许多国家法律对核电站引起的放射性污染等损害事故,均实行绝对责任。产品制造人、核电站所有人在产品制造或电站运行过程中,不论有无过失,均须对受害人负经济赔偿之责。 机动车辆保险 我国广泛开展的一项险种,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具体可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部分,其中第三者责任险是我国的法定保险。机动车辆损失险承保被保险车辆因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雨等自然灾害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此外,对发生上述事故后,为减少车辆损失采取施救、保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限额之内也负责赔偿。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依法应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金额,也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疾病保险(Health Insurance) 疾病保险指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某些特殊的疾病往往给病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费用支付。例如癌症、心脏疾病等,这些疾病一经确诊,必然会产生大范围的医疗费用支出。 因此,通常要求这种保单的保险金额比较大,以足够支付其产生的各种费用。 简易人身保险(Industrial Life Assurance) 一种小额的两全人寿保险,其有固定的保险期限,兼有保险和储蓄的双重性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病或者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伤残或死亡,或者保险期满继续生存,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的责任。简易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交满一定年限,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向保险人借款,也可申请中途退保,领取保险合同载明的退保金。简易人身保险的特点在于:(1)被保险人可免予检查身体;(2)保险金额的年龄分期计算;(3)保险费有固定数目,可按月缴付;(4)保险期限固定分为5年、10年、20年不等;(5)可多份投保。简易人身保险适用于工薪收入较低的阶层,是我国恢复人身保险业务时开设最早的险种。 均衡纯保费(Level Premium) 保险人将人的不同年龄的自然保险费结合利息因素,均匀地分配在各个年度,使投保人按期交付的保险费整齐划一,处于相同的水平,这种保险费即为均衡保险费。均衡保险费避免了被保险人到了晚年因保险费的上升而无力续保的不足,因此适合长期性的人寿保险。 宽限期(Grace Period) 指在首次缴付保险费以后,允许保单所有人有一个28,31天的宽限期缴付逾期保 险费,并不计收利息。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仍有效,保险人可从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逾期保险费及其利息。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对保单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险费提供一些保护,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保单所有人提供一个较为宽裕的筹款时间。 基本保额 每一险种保险合同条款费率表中列明的保额单位。 可购最高限额 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购买某种保险产品的最高保额或最多为被保险人可购买某种保险产品的份数。 缴费方式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保费的方式。人寿保险费的缴费方式有趸缴和分期缴付两种。 趸缴就是投保人将保费一次缴清,这种缴费方式,要求投保人一次缴纳数目很大的保费,一般的投保人难以负担,所以绝大多数的保户都采用分期缴费的方式。 分期缴付一般按年、半年、季或月缴付,方式很多,投保人可以根据职业稳定状况及收人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 红利领取方式 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领取方法,现行分红保险产品的红利领取方式主要有: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保险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 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抵交保险费方式下红利余额不予计息或者抵交保险费方式在交费期满后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的当时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按相同的合同条件增加保险金额。 火车/地铁/轻轨意外伤害 通常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地铁/轻轨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 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 健康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可选保障利益(Optional Benefits) 客户如果需要更多保障,可通过可选保障取得。可选保障是投保人自行选择的保障。具体保险金额或档次在符合投保规则的前提下,可由客户自行确定。 理赔(Claim Settlement) 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案件的处理。被保险人遭受灾害事故后,应立即或通过理赔代理人对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根据保险单的规定审核提交的各项单证,查明损失原因是否属保险范围,估算损失程度,确定赔偿金额,最后给付结案。如损失系第三者的责任所致,则要被保险人移交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 劳合社(Lloyd's) 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合社本身是个社团,更确切地说是一个保险市场,与纽约 证券交易所相似,但只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伦敦劳合社是从劳埃德咖啡馆演变而来的,故又称“劳埃德保险社”。1871年经议会通过法案,劳合社才正式成为一个社团组织。劳合社由其社员选举产生的一个理事会来管理,下设理赔、出版、签单、会计、法律等部,并在100多个国家设有办事处。该社为其所属承保人制订保险单、保险证书等标准格式,此外还出版有关海上运输、商船动态、保险海事等方面的期刊和杂志,向世界各地发行。至1996年,劳合社约有34,000名社员,其中英国26,500名, ,700名,其他国家4,000多名,并组成了200多个承保组合。劳合社的每名社员至美国2 少要具备10万英镑资产,并缴付37,500英镑保证金,同时每年至少要有15万英镑保险收入。劳合社历来规定每个社员要对其承保的业务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劳合社近年累计亏损80亿英镑,现已改为有限的赔偿责任。20世纪90年代劳合社的业务经营和管理进行了整顿和改革,允许接受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作为社员,并允许个人社员退社或合并转成有限责任的社员。因此改革后的劳合社,其个人承保人和无限责任的特色逐渐淡薄,但这并不影响劳合社在世界保险业中的领袖地位。在历史上,劳合社设计了第一张盗窃保险单,为第一辆汽车和第一架飞机出立保单,近年又是计算机、石油能源保险和卫星保险的先驱。劳合社设计的条款和报单格式在世界保险业中有广泛的影响,其制定的费率也是世界保险业的风向标。劳合社承保的业务包罗万象。劳合社对保险业的发展,特别是对海上保险和再保险作出的杰出贡献是世界公认的。 利润损失险(Profit Loss Insurance) 又称"营业中断保险",是依附于财产保险上的一种扩大的保险。一般的财产保险只对各种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不负责因财产损毁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利润损失保险则是对于工商企业特别提供的一种保险。它承保的是被保险人受灾后停业或停工的一段时期内(即估计企业财产受损后恢复营业达到原有水平所需的时间)的可预期的利润损失,或是仍需开支的费用。例如,由于商店房屋被焚不能营业而引起的利润损失,或是企业在停工、停业期间仍需支付的各项经营开支,如工资、房租、水电费等。一般根据企业上年度实现的毛利润加上本年度的业务发展趋势经公证会计师核查后确定。 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Workers Compensation and Employer Liability Insurance) 指保险人对雇主依照法律或雇佣合同对受雇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死亡应承担经济责任的保险。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多以法定形式实施,20世纪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意外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迫使广大工人为争取一定的生活福利权利而斗争,斗争的结果之一,是争取到通过立法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意外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 亡或死亡时,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在具体实施中各国的标准虽有所不同,但各国劳工法均规定雇主的责任为绝对责任,即对雇员的人身伤害,雇主不论有无疏忽或过失均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如果雇员的人身伤害是雇主的疏忽所致,雇主还应承担根据民法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但这应在保险人赔付之前雇员或其家属已提出起诉,并证明雇主有过失。雇主责任险是逐年投保,保费按工资总数及规定的不同工种的费率计算,并打入企业生产成本。在当今社会,一方面,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是雇主应尽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雇主通过缴纳固定的保险费,将雇员遭受意外伤害时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有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从而也保障了雇主的利益。 联合人寿保险(Joint Life Insurance) 最初是以家庭成员两人或两人以上为被保险人,并以其中任何一人死亡为条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的一种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单可以承保2,12个人,因费用和其他实务处理上的障碍,一般只承保3人或4人。如果所有被保险人都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签发多余12人的联合人寿保险单,如合伙企业可使用联合人寿保险单,把所有合伙人都作为被保险人,一旦有艺人死亡,其余生存的合伙人把取得的保险金用来购买死去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益。此外夫妻购买此保单,当一方死亡时,保险公司可向另一方给付保险金。 内在缺陷(Inherent Vice) 指货物本身所固有的容易引起损坏的特性。这种特性在正常情况下亦可使货物发生质的变化而受损。例如新鲜水果会腐烂,煤会自燃等均属内在缺陷。因为货物的内在缺陷是一种必然的损失,因而对于此类损失,除非双方订有特别约定,否则保险人不予负责。 本术语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详见各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 年金保险(Annuities Insurance) 固定的年期内按一定的间隔期(按年、季或月)提存或支付的款项称为年金。年金保险则是指保险人承诺在一个约定时期以保险人生存为条件定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种定期给付可以按年、半年、季、月计,通常多为按月给付。如果保险金的给付是取决于被保 险人的生存,就称之为生存年金,反之就是确定年金,即在约定时期内给付年金。如果年金受领者在未满期前死亡,则把剩余年金支付给其受益人。生存年金可以是定期的(支付一个固定时期或者支付到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为止,以两者先发生者为准),也可以是终身的(支付到年金受领者死亡时为止)。年金保险为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不能依靠自己收入维持生活提供了经济保障。年金保险按被保险人的人数分类,有个人年金和联合年金;按保险费缴付方式分类,有一次缴清保险费方式购买和分期缴费方式购买;按年金开始给付的日期分类,有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按有无偿还特征分类,有纯粹终身年金和偿还式年金;按年金给付金额是否变动分类,有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 免赔额有以下几种形式: 1。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要自担一定的损失金额。例如,若合同中规定绝对免赔额为200元,则损失在200元以下的,保险人不予赔。若损失超过200元,保险人对超过的部分给予赔偿。一般来说,这种免赔额应用于每次损失。 2。总计的免赔额。这是把保险期内所有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加计在一起,如果这全部损失低于总计的免赔额,险人不作任何赔付。一旦全部损失超过总计的免赔额,保险对所有超额部分的损失予以赔付。健康保险中经常使用一种日历年度的总计免赔额,把日历年度内所有合乎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在一起,一旦累计额超过一定金额,保险人再根据合同支付医疗保险金。 3。相对免赔额。这是一种在海上运输保险中经常使用的免赔额,免赔额以二个百分比或一定金额表示。如果损失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当损失高于规定的比例或金额时,保险人将赔偿全部损失。海上运输保险之所以使用相对免赔额是因为托运人能预料到由于恶劣天气、船舶持续航行和货物经常搬动至少会造成一些小额损失,还因为财产由承运人占用,其不具有夸大损失的动机。 4。消失的免赔额。根据消失的免赔额,免赔额随损失增加而减少。这实际上是对小额损失不予赔付,对大额损失全部赔偿。例如,假定500元为消失的免赔额的起点,保险人对超过500元以上的索赔金额以l11%的比例赔偿r?当损失达到一定额度时,免赔额全部消失。 免赔范围 指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人不予承担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的范围。多用于医疗 保障金的给付中,如约定医疗保障金的免赔额, 或者约定不能同时从多家保险公司报销医疗费用等。 两全保险 所谓两全,指的是生死两全,因此两全保险又称为生死合险,就是死亡保险加生存保险。两全保险指保险人无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保险期满时仍然生存,都由保险公司依保险合同给付约定的保险金的一种寿险。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身故,受益人领取死亡保险金;如果保险期满,被保险人健在,则领取生存保险金。 两全保险有一下特点: (1) 储蓄性。被保险人参加两全保险,既可获得保险保障,同时又参加了一种特殊的零存整取储蓄。被保险人可按年 ( 或每月 ) 交付少量钱,存入保险公司,若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即得到一份保障;若平平安安到保险期满时,可以领到一笔生存保险金,用来养老。 (2) 给付性与返还性。两全保险中,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身故,还是保险期满依然生存,保险公司均要返还一笔保险金。在未返还给被保险人保险金之前,投保人历年所缴的保险费等于以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保险公司,换句话说,这些保险费等于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这种生死合约在某种程度上,较大地满足了投保者取得生命的保障和投资的愿望。 旅游意外险和旅行社责任险的区别 旅行社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范畴,主要针对由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游客损失与伤害进行赔偿,在旅途中,如果因为旅行社的疏忽或失误导致游客发生意外,游客可以向旅行社索赔,由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而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由于旅游者个人过失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费用等,不在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之内;由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带来的游客人身与财产损失,也不在其责任范围之内。 游客自身购买的旅游意外险属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由于旅行社的责任、个人过失,还是由于其他各类突发事件,被保险人都可以 获得保障。 女性健康险 女性健康险是专门为女性量身定做的健康保险产品。 因为针对性强,女性健康险对于女性客户更为适合,主要体现在保费价格上。 例如,乳腺癌是女性常发病,但只是众多癌症的一种,保险公司开发女性健康险时,会具体考量乳腺癌在女性中的发病率。而女性不易发生的疾病,要么不纳入保障范围,要么计算费率时权重很小,最后费率计算结果对女性有利。 轮船意外伤害 通常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 年度生存保障 在保险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年度生存所需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 门(急)诊医疗 为被保险人在医院门(急)诊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经济补偿。 本术语解释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详见各保险公司的相关条款。 门(急)诊医疗 为被保险人在医院门(急)诊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经济补偿。 批单(Endorsement) 指改变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证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合同双方均可通过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于变更合同的任何协议,保险方都应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以资证明。 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 and Estelle) 指合同一方任意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任意弃权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将来都不能反悔。但从保险实践看,这一规定主要约束保险人。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的问题,往往涉及到保险人、代理人和投保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保险代理人为谋取多收入代理费,往往对保险标的或投保人的声明事项不作严格审核,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向投保人作出承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一旦合同生效以后,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件,就产生了弃权行为。因为保险代理人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从保险代理关系上讲,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这可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代理人已接受的不符合保险条件的保险单,即所谓禁止反言。例如: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某被保险人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代理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该被保险人因肝癌死亡,保险人不能因该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 企业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for Enterprises) 我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是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即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企业财产保险具有一般财产保险的性质,许多适用于其他财产保险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企业财产保险。1996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废除了原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颁发了新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及解释原则。新条款把地震列为除外责任,对保险金额确定的方法、赔偿处理和费率表都作了调整。 汽车意外伤害(Property Insurance for Enterprises) 通常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 其他保障 上述保险保障项目中未提及的其他保险保障。 人身保险(Personal Insurance) 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伤害、疾病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含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签定合同,在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后,在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而致伤残或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给付医疗费用或保险金。由于人不能以价值来衡量,因此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区别在了:人身保险不是一种补偿性质的保险,而是一种定额保险。通常情况下,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来确定的。人身保险若按人的生命来分,可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等人寿保险;若按人的身体来分,又可分为健康保险和伤害保险。此外,飞机、铁路、轮船上的旅客必须接受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和“社会保险”也属人身保险范围。 人寿保险(Life Insurance) 人寿保险一词在使用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寿保险就是人身保险,狭义的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不包括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仅是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件,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负责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给付保险金。狭义的人寿保险有三种基本形式: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生死两全保险。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Life Accident Insurance) 在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里意外事故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意外发生的,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2)外来原因造成的,即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3)突然发生的,即事故的原因与伤害的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并在瞬间造成伤害,来不及预防。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但有些国家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归类于非寿险,这是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期限、费率计算和责任准备金提存等方面与财产有相似之处。 人寿保险精算师(Life Insurance Actuary) 指受过数学、统计学、会计学和人寿保险学等专业训练并能从事寿险精算工作的专家。有些国家仅指取得精算协会资格鉴定的人。精算师的职责主要是测算合理的保险费率和投保额,计算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额、合理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审核投资计划并确保公司有一定的资金以保证足够偿付的能力等。精算师可以是保险公司的专职人员,也可以是独立的人士受聘于保险公司顾问精算工作。一般国家或地区保险业的法规规定,寿险公司须聘请精算师审理有关保险核算事项,尤其是决算报告必须经过精算师审定。我国的《保险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随着我国寿险业务的迅速发展,培养精算师已受到应有的重视。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有一些大专院校与国外精算学术机构合作开设精算专业,设置精算师考试中心,并已成功培养了一批精算人才充实到各大寿险公司,提高了我国寿险经营管理水平。 承保(Approved, To Cover) 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要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承保工作中最主要的环节为核保,核保的目的是避免危险的逆选择,实现企业有效益的发展,核保活动包括选择被保险人、对危险活动进行分类、决定适当的承保范围、确定适当的费率或价格、为展业人员和客户提供服务等几个方面。 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 海上保险的一种,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承保其在海上航行或者在港内停泊时,遭到的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及可能引起的责任赔偿。船舶保险采用定期保险单或航程保险单。其特点是保险责任仅以水上为限。这与货物运输保险可将责任扩展至内陆的某一仓库不同。 财产保险(Property Insurance) 又称"损害保险",保险业务的一大分类,是以财产以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91条把财产保险业务的范围规定为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由于在广义上把除人身险外的所有各种保险纳入财产保险范畴,所以财产保险还包括海上保险、国内运输保险、农业保险等。按所保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可分为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器损坏保险、汽车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按所保风险不同,可将财产保险分为火灾保险、地震保险、雹灾保险;按保险财产与所处风险状态不同,可分为海上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的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应负有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有: (1)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 (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以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单对一些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的保证保险,其保险费的收取办法一般是以件(个、台)数固定收取,如电视机1.20元/台等。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期限因不同产品的性能、用途而异,一般是根据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例如,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3年。 产品责任保险(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基本责任有两项: (1)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在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生产、销售、分配或修理的产品发生事故,造成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包括疾病、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被保险人为产品事故所支付的诉讼、抗辩费用,及其他经保险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保障年限 是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后获得保障的时间。 飞机意外伤害 通常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客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Life Insurance Reserve) 指为承担人寿保险规定的给付义务,保险人从应收的净保险费中逐年提存的一种准备金。长期寿险中,为了适应被保险人的需要,保险费往往不按自然费率而按趸缴费率一次缴清,或用均衡费率按年缴付,而保险赔偿则因人们死亡率的规律,随着年龄的增高而增大,于是产生了开头年份保费溢收而末后年份保费歉收的现象。溢收的保费虽归保险公司掌握,却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必须严格核算积存,以便补足歉收年份中应赔金额的缺损。因为死亡率和应收的各种纯费率都是科学计算的结果,互相间存在着配合,开头年份中溢收的保费加 上规定的利息,正好等于末后年份中短亏之数。保险公司为了履行契约责任,对于被保险方提前缴付的保费部分有责任进行积存。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够切实履行其各种给付义务和保障保单所有人的利益,各国的保险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必须提存责任准备金额度的方法。提存责任准备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理论责任准备金,另一种是实际责任准备金。理论责任准备金是对投保人交付的净保险费逐年加上利息和生存利益的积存值,减去死亡给付的保险金和利息的积存值所得的差额。至于保险公司在实际业务处理过程中已经付出的各种费用,以及这些费用在时间上怎样分摊,在准备金提存时都不予以考虑。由于保险公司在早期经营时要垫付大量资金(如宣传费、业务招揽费、凭证印刷费等),须待相当长的时间后才能从保险费中陆续收回,为了使保险公司能够及早收回垫付的一些经费支出,必须根据实际权责发生的情况,对理论责任准备金作一些年度间的平衡。这种经过年度间平衡的责任准备金就成为实际责任准备金。年度平衡有各种方法,但是不论采用哪一种平衡方法,最终在保险期满时实际提存的准备金必须等于理论责任准备金。 少儿健康险是专门为少儿量身定做的健康保险产品。 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尚未完全覆盖儿童和学生。与之相反的却是儿童意外和疾病发生率显著提高。孩子的医疗保障成为家长最为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同时,少儿健康险也已经成为保险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损失率(Loss Ratio) 指保险公司某一业务年度或一定时期内赔款支出总数与同期保费收入总数的比率。赔付率是保险公司考核其业务经营成果的一项重要指标,也是调整费率的主要参考依据。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中因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 保险标的的受损,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花了费用但并未奏效,保险标的仍然全损, 保险人对施救费用仍予负责。但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本身的赔偿和施救费用的责任最多各为一个保额,即两者之和不能超过两个保额。 生死两全保险(Endowment Assurance) 又称"混合保险"或"储蓄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期满生存为条件,都可获得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死亡,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仍生存,保险人也将向其本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全数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死亡后未到期的保险费也不再续交。两全保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受欢迎的一个品种,可以作为储蓄的一种手段,也可为养老提供一种保障,还可以用于为特殊的目的积累一笔资金。现在国内广泛流行的各种长期寿险保单都是在标准生死两全保单基础上的变通。 生命表(Life Table) 又称"死亡表",是反映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人口生存死亡规律的调查统计表。生命表不是简单初步的会计资料,而是根据一定的调查时期所获得的有关国家或地区的人口普查资料(或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经过分析整理,折算成以10万或100万同年龄人为基数的逐年生存与死亡的数字编制而成。生命表以年岁为纲,全面、完整地反映了某一国家或地区一定人群从诞生直至全部死亡的生死规律。生命表的编制为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奠定了科学的数理基础,是计算人身保险的保险费、责任准备金、退保金的主要依据。世界上第一张生命表是英国天文学家哈莱于1693年编制而成的。20世纪90年代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组织了大量的专家,成功地编制出《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并于1997年4月1日起正式运用于人寿保险业务的经营核算中。生命表统计的主要项目一般分为五项:(1)年龄,用X代表,表示年龄X岁;(2)年龄X岁的生存人数;(3)年龄X岁至X+1岁内的死亡人数;(4)年龄X岁的人在一年内的生存率;(5)年龄X岁的人在一年内的死亡率。 投保单(Application) 又称"投保书"、"要保书",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顶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物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Applicant) 又称"要保人"或"保单持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1)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如以自己所有的房屋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由投保人自己承担或享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二为一。 (2)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而签订的保险合同,即由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如保险金请求权)属于他人,而不属于投保人,投保人仅负有交付保费义务。如父亲以自己的生命为标的投保死亡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这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一人,而受益人为另一人;又如子为父投保生存险,以父为受益人,这时投保人为一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再如雇主为其雇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受益人为雇员的家属,这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不同的对象。 退保(To Cancel) 指在保单的有效期内,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中途宣告(或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注销保险单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非人身险定期保险单中都订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条款,订明任何一方在到期前注销保险单的条件,以维护各自利益不致因保险合同的继续而受到损害。退保后应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如果保险单尚未生效即退保,被保险人原则上可收回全部保险费,但保险人也有权收取最低额的保险费。若属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对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则应按日计算并退还被保险人。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实际全损"的对称。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 退休年金保险(Personal Pension Annuities) 属个人延期年金保险,是在年金受领者达到退休年龄时开始给付年金的一种年金保险。如果年金受领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死亡,保险公司会退还积累的保险费(计息或不计息)或现金价值,以何种金额大而定。在积累期内,年金受领者可以终止保险合同,领取退保金。在到期开始给付年金时,年金受领者有权选择年金给付方式,即可选择一次性给付或选择分期给付。 团体人身保险(Group Life Insurance) 用一张总的团体保险单对一个职工集体或单位成员的集体提供人身保障的保险。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以1年为期,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有效期内死亡或残废为条件,以团体单位为投保人,以团体单位在职员工为被保险人,保险费由投保人汇总交付。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全部报信金,部分残废可按照残废程度给付部分保险金。如果在确定残废后的180天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仍以给付合同规定的保险金为限。给付保险金以后,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即行终止,而保险人没有退还任何保险费的义务。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Group Life Accident Insurance) 与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同样性质的一种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职工为保险对象,单位为投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行业、工种的危险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分别确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一般工商企业单位的职工为第一档,费率为千分之二;建筑、冶金、勘探、航海、伐木、搬运、装卸、地面采矿、汽车驾驶、高空作业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四;井下采矿、海上钻探、海上捕鱼、航空执勤人员为第三档,费率为千分之七。 生存金领取方式 生存金是指到了保险合同约定的日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向保单受益人支付的金额。 目前,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生存金的领取方式主要有银行自动转账领取、到保险公司领取和委托他人到保险公司领取等三种。 身故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导致身故,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或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申根签证保险 根据申根国家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签证申请者在申办申根国的签证时需要出示境外旅游医疗保险,作为签发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办理申根签证保险。申根签证保险必须具备以下几点: 1。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至少3万欧元,即医疗费用相当于30万人民币。 2。申根签证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也就是说购买保险时出行日期以及回国日期两天都应涵盖。 申根国 《申根协定》亦称《申根协议》、《申根公约》或《神根公约》,最早于1985年6月4日由7个欧盟国家在卢森堡的一个小城市申根签署。该公约于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约的成员国亦称“申根国家”或者“申根公约国”,成员国的整体又称“申根区”。 申根公约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间的边境检查点,并协调对申根区之外的边境控制。根据该协定,旅游者如果持有其中一国的有效签证即可合法地到所有其他申根国家参观。 公约签订以后不断有新的国家加入进来,截至2009年,申根的成员国共有25个: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冰岛、意大利、希腊、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波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马耳他、瑞士。 手术津贴 为被保险人在手术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经济补偿。 危险(Risk) 又称风险,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后,给人们的利益造成损失的不确定性。危险的特征有:(1)客观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由于客观原因所产生,人们可以借助科学的手段认识它、预测它,使之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但不能从根本上消灭它。(2)偶然性。危险必须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即对每一个单位的标的来讲,事先无法知道它是否会发生、什么时候发生以及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3)灾害性。危险的发生须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或形成特殊的经济需要。所谓特殊的经济需要是指人们因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所需的善后费用和遗嘱的赡养费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危险作不同的分类。按危险的性质分,有纯粹危险和投机危险;按危险发生的原因分,有自然危险、社会危险和经济危险;按危险损害的对象分,有财产危险、责任危险、信用危险、人身危险;按危险产生的环境分,可分为静态危险和动态危险。 危险事故(Peril) 指给社会造成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的原因。如火灾、爆炸、机动车辆倾覆、飞机失事等。危险事故意味着危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即危险通过事故的发生才导致损失。 危险因素(Hazard) 指足以引起或增加危险事故发生可能的条件,也包括危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扩大的条件。例如汽车的刹车系统失灵是足以引起或增加车祸事故的危险因素。此外,道路结冰、车速过快、驾驶员不合格等,均为车祸的危险因素,危险因素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1)实质危险因素(Physical Hazard)。指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发生机会或严重程度的物质性条件。如房屋的建筑材料、所在地点、使用目的以及消防设施等,都可视作导致或增加火灾损失的实质危险因素。(2)道德危险因素(Moral Hazard)。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出于谋取保险金赔款或给付的不良企图,故意制造危险事故,以至形成保险标的受损结果,或在保险标的受损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如纵火焚烧房屋、凿沉船只、毁损车辆、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蓄意谋害被保险人。(3)心理危险因素(Morale Hazard)。是指由于人们思想上的麻痹大意,以至增加危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损失的严重性。凡是被保险人因有保险而怠于保护被保险财产的事实,均可纳入心理危险这一概念中。 危险管理(Risk Management) 近代新兴的一门管理学科,指社会经济单位、个人通过对各种危险的认识、损害后果的衡量、危险处置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佳安全效果的经济管理手段。危险管理来源于保险,但高于保险,范围也大于保险。保险是危险管理的方法之一。保险本身着眼于危险的分散、转嫁,而危险管理则是从全局的观点进行综合治理。对于危险的研究,需要有保险学、管理学、经营学及其它数量方法和专业技术知识,通过对危险的认识和对危险的估算,选择和执行处理危险的对策,以确保危险管理收到最大效果。 危险管理有社会危险管理、企业危险管理和家庭危险管理。社会危险管理,一般属于政府的、团体的管理范围。例如,由政府法令实施的社会保险、环卫保护等。企业危险管理,属于微观经济单位的危险管理,企业设立危险管理经理专司其职。家庭(个人)的危险管理,以购买保单转嫁风险的方法为最多。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Unearned Premium Reserve) 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一次计算提取,提取的计算方 法有年平均估算法、季平均估算法和月平均估算法。 我国《保险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除人寿保险业务外,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费的50%,人寿保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 未决赔款准备金(Outstanding Loss Reserve) 又称"赔款准备金",指在每一财务年度决算以前,保险人对已经索赔尚未赔付的保险赔偿或给付,或者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尚未索赔的保险赔款或给付所提存的资金准备。 提存足够未决赔款尊被金,关系到保险人的赔付能力,也与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密切相关。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以及一年期的人身保险业务均应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现金价值(Cash Value) 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1)死亡逆选择增加。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2)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现金赔款(Cash Loss) 在和约分保合同中有一项规定,即分保的分出人在遇到超过一定数额的巨额赔款时,可以立即凭借必要的证件或证明向分保接受人,提出用现金来支付该赔款的一项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分出人只能按合同规定期限结帐的时候才能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至于巨额赔款的起赔数额,则根据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的协议而定。 我国的简易人身保险不作解约扣除,所计提的责任准备金均作解约金退还给被保险人。 养殖业保险 以有生命的动物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后,对饲养期间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疾病引起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一般把养殖业保险分为畜禽养殖保险和水产养殖保险两大类。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 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 暂保单(Binder,Binding Slip) 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之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表明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待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使用暂保单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3)在恰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 有诚意、守信用,是任何商业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先决条件。最大诚信是订立各种保险契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契约所需要当事人的诚信,远比其他一般契约为高。因为近代保险事业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双方签定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和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投保的船舶、货物一般不可能作实地勘察,仅凭投保人的叙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和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要求保险时,必须向保险人尽量提供有关保险的各项资料,并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作为或不作为,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诱使合同成立,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主要针对投保人而言,但理论上,该原则对保险人具有和被保险人同等的效力。最大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包含:(1)告知。是指投保人把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地向保险人做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现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2)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既被保险人应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保证是以书面形式列入合同之内,即以条款形式附加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忠诚保证保险(Fidelity Bond) 主要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一般由雇主投保,主要保障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财产、为保险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的财产。忠诚保证保险的投保方式分为两种:(1)不指名方式,即投保所有的雇员;(2)指名方式,即投保指定的某些雇员。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一种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不论企业、团体、家庭或个人,在进行各项生产业务活动或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疏忽、过失等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损害,根据法律或契约对受害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在投保有关责任保险之后,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主要有两项:(1)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法律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的费用。由于责任险承保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不 是有固定价值的财产、故保单均无保险金额而仅规定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报单一般规定两项赔偿限额,即每次意外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事故的赔偿限额,以及保险期限内累积的赔偿限额,有时两者合成一个限额。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以作为各种损害赔偿保险(主要是各种财产保险)的组成部分或以附加责任的方式承保,不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如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船舶保险的碰撞责任、保赔责任,飞机保险的第三者责任,建筑或安装工程的第三者责任等。另一种作为单独的责任保险以签发专门的保险单方式承保,如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现在世界保险市场上普遍流行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将多种责任保险组合在一份分不同项目的保险单内,由被保险人按需选择。保险期限视承保方式而定,可单独承保的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到期可续保。以附加方式投保的的责任险其保险期限通常与被附加的主险相一致。 职业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 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目前,国外办理较为普遍的有医生、工程师等职业责任保险。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保险承保内容皆不相同,保险人用专门设计的保险单和条款承保。 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urance) 又称"终身死亡保险"或"终身人寿保险",是终身提供保障的保险,一般到生命表的终端年龄100岁为止。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100岁,保险人则向其本人或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同定期寿险相比较,终身寿险在被保险人100岁之前任何时候死亡,保险人都向其合同规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缴付保险费的期限和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的期限可以由合同双方协议决定,缴付的保险费可以交至死亡时为止,也可以按约定期限全部缴清所有保险费;承担给付金可以在死亡后立即给付,也可以在死亡后若干年才开始给付。 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 定期两全保险、定期年金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的一种综合保险。凡年满21,50周岁的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人,均可替其1,15周岁的身体健康的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孩子投保。被保险人(子女)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入全日制高等院 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给付约定的教育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事故伤残,保险人按伤残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如被保险人意外死亡则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只给付死亡退保金。此外还规定投保人死亡后可免缴保费而保单仍然有效,保险人原负的保险责任不变。子女教育金、婚嫁金保险在我国深受年轻夫妇的欢迎,业务量增长迅速,目前已成为人寿保险中的主要险种。 中小学团体平安保险 以各类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作为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为1年的一种人身保险。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日常学习者都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所在学校向保险公司统一投保。到目前为止,我国对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尚未制定统一条款,因而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除了统一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外,有些保险公司还承担意外事故所致的医疗费用,有些保险公司对疾病所致的死亡也予以给付死亡保险金。 主险(zhuxian) 又称基本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 自然纯保费(Natural Premium) 分别以各年岁的死亡率为基础所制定的该年岁的保险费。由于人在每一年岁的死亡率各不相同,而且随着人的年岁的增高而增高,因此各年岁的自然保险费也必将随着人的年龄的增加而增加,这样使许多人到了晚年都无力续保。保险人在制定保险费收取标准时,如按自然保险费逐年增加保险费,往往也不易为投保人所接受。因此自然保险费一般仅适用于短期性的团体人身保险或定期死亡保险。 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指人身保险合同中规定以现金价值可以抵付保险费,使被保险人不致因未付保险费而引起保险合同失效的条款。一般人身保险合同规定,保险费超过期限而仍未继续缴付保险 费时,保险合同即行失效。如附有自动垫交保险费贷款这一条款,保险人将自动以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为保单所有人抵付应交的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至该现金价值抵付保险费到保险期满尚有余额,则在合同期满时,该余额应付给保单所有人。 再保险( Reinsurance) 又称"分保"或"保险的保险",指保险人将自己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嫁给其他保险人承保的业务。再保险业务中分出保险的一方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的一方为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与本来的被保险人无直接关系,只对原保险人负责。作为保险市场一种通行的业务,再保险可以使保险人不致因一次事故损失过大而形成对赔偿责任履行的影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商业保险的主管机关,也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中国报信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其基本目的是为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进保险改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保险监督的重视。我国保险业起步较迟,但其发展速度极快,市场潜力亦很大。1997年全年保险费收入突破10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增长了约40%左右。这一发展态势若离开配套的保险监管显然有悖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初衷,而此前我国的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所设保险公司实现其监管职能,这使银行与保险无法实行分业管理,使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自身的风险也在不断积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有利于排除干扰,提高保险监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对于保险市场的良性发育及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有着不容低估的意义。 自付比例 是指在医疗保险机构和病人共同承担费用的医疗费用分担形式下,被保险人承担费用所占共付医疗费用的百分比。 意外伤害医疗保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给付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最高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支付被保险人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此限额,保险人停止给付。 重疾保额 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所需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客观事件。 最高可购限额 一款产品可购买的最高限额,一般是产品保额的上限或者规定最多可购买的份数。 一般意外伤害 一般来说,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意外烧伤 如因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保险公司按烧烫伤程度给付等值于一定比例保险金额的 烧烫伤保险金。 一般意外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约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医疗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约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约定时间内到相应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根据具体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 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 重大疾病保障 在保险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给付的最高保险金额。 重疾种类 在保险有效期内,对被保险人罹患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 住院费用 为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提供经济补偿。 住院津贴 为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事先确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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