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国家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
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不能录用。
2、体检时~遇有下列情况~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可以录用:
,1,听诊时心脏无病理性杂音者。
,2,偶发期前收缩~每分钟应少于6次,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体检时遇此情况均应做下蹲试验并配合心电图检查~排除“心肌病”。
,3,心率每分钟50次至110次之间。
3、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可以录用: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
4、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可录用~其他血液病不能录用。
5、患过结核病~属下列情况的~可以录用: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硬结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心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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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6、患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能录用。患慢性支气管炎,连续三年以上~每年持续2个月以上,~不能录用。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以后未复发者可录用。
7、胃溃疡和十二指肠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者可以录用,溃疡病形成幽门狭窄~不能录用,,胃次全切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可录用。
8、乙肝两对半呈现“大三阳”和虽然是“小三阳”但肝功不正常者~以及丙型和丁型肝炎患者~不能录用。
9、以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肝功能正常者~可录用。脾在肋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经B超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0、各种恶性肿瘤患者~不能录用。
11、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单肾、多襄肾、肾功能不全者不能录用~急性肾炎、急性肾盂肾炎经治愈后达1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查正常者~可录用。
12、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可录用。
13、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性、肢端肥大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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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山病、无脉症等~不能录用。
14、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不能录用。
15、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可录用。各种缔结组织疾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胶元疾病、硬皮病、进行性系统红斑硬化病、干燥系统病,不能录用。
16、血吸虫病未治愈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不能录用。
17、脑外伤有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不能录用,严重胸廓畸形、类风湿脊柱强直~脊柱侧突大于3cm影响功能者~不能录用。
18、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不能录用~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19、麻风病患者不能录用~但麻风病结核样型~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已治愈一年者可录用。全身扩散性湿疹~皮炎和银屑不能录用~但治愈者可录用,经一年以上无复发者,。有性传播疾病史者~不能录用。
20、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双眼1.0~或裸视视力0.4以上~辨色力正常~眼球无畸形者可录用。
21、双耳由于中耳或内耳疾病所造成一耳聋或重度重听~不能录用~听力双耳均在4米以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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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岁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不能录用。
23、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24、生殖器官结核、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不能录用~生殖器官结核病情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功能性子宫出血~血红蛋白高于8克/dl可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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