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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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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人专〔2007〕236号 杭财教〔2007〕388号 杭科合〔2007〕124号 发布时间:2009.09.20 浏览次数:4589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 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技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人专〔2007〕236号 杭财教〔2007〕388号 杭科合〔2007〕124号 发布时间:2009.09.20 浏览次数:4589 各区、县(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市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事 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技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积极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助资金”),用于资助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并随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杭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留学人员,以及开展资助项目评审的有关费用。 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是所从事研究开发、实施转化的项目、成果的主要参与者; 2、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是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转化的企事业单位,并在杭州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 3、申报项目应具备较好的产业化前景和先进的技术水平。 4、申报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50,以上。 5、单体项目实际总投资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人民币)。 三、资助标准 1、重点项目资助,15万元,20万元。重点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国家、部委(省、市)重点攻关项目和国内急需并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2、优秀项目资助,10万元,15万元。优秀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的项目在本行业中居先进水平,或在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3、启动项目资助,6万元,8万元。启动项目是指申请人从事的项目具有先进性,处于开发研制阶段,产业化前景较好,或研究课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四、申报程序及管理 (一)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或9月通过所在单位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报并递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五份),经同级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事局(市属单位通过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直接向市人事局申报): 1、《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资金申请》; 2、《杭州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证》的复印件; 3、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企业的,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提交当年的财务报告)等的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4、申报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可行性报告、项目投资预算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及有关凭证复印件等)。 (二)市人事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进行评价,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的评价结论以及申请人的资格、申报项目和成果实施情况等,综合研究决定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 (三)凡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资助经费的留学人员,由市、区按不低于1:1的比例同时予以配套资助,其中留学人员所在单位是区属单位的,其配套资助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对获得市、区资助资金在前、国家和省资助资金在后的项目,市、区资助资金视作配套资金,若低于国家、省规定的配套资助额的部分,由市、区予以补足。 申请人原则上一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以后再有新的项目或同时有多个项目,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他种类的项目资(补)助。 (四)获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市人事局报告资助项目的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须向市人事局报送项目#工作#、科研成果登记和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项目审计意见书。市人事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对绩效进行考核评定。 五、资金审批、拨付及财务处理 1、项目通过评审后,由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下达核准通知。 2、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后,携统一收款收据到市人事局办理项目确认手续,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应在市级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单位。 3、项目承担的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单独核算与反映,以后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再行结算和处理。其中,属形成固定资产价值部分,转作“资本公积——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属核销部分冲销“专项应付款”。 项目承担的事业单位收到的资助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专款”;实际发生支出时,借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其中形成固定资产的,同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固定基金”;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借记“拨入专款”,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六、其他 1、市人事局、财政局、科技局应依据本办法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成效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2、资助资金专项用于留学人员高新技术项目、成果的研发和实施,必须专款专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管理和核算。 3、受资助者不能正常开展研发工作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资助经费,或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资助项目等处理: 1)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2)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4、对财政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将予以通报并取消下一批推荐资格直至项目配套资助到位为止。 七、附则 1、本办法由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杭州市出国留学人员在杭创业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人专〔2003〕361号、杭财企〔2003〕830号、杭科合〔2003〕1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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