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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2012-11-04 1页 doc 21KB 3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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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一、中晚期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在终止妊娠前,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或单位计生办审批后,凭其介绍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 三、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审验、登记、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妊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严重危害孕妇或胎儿健康的;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引产者,应审验医疗机构提供的...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
怀孕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一、中晚期终止妊娠实行报告审批制度。 二、需中晚期终止妊娠的妇女,在终止妊娠前,到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或单位计生办审批后,凭其介绍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实施。 三、经批准实施流引产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和完善审验、登记、诊断、施术、报告等项工作制度,进行严格检查,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妊娠: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有严重缺陷;严重危害孕妇或胎儿健康的;经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引产者,应审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学诊断证明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介绍信后方能实施手术。 七、需紧急终止妊娠,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根据诊断结果施行手术,并在手术后三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报告。 八、医疗机构其工作人员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依法处理。 九、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持二孩生育证明的孕妇违法私自终止妊娠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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