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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说明书

2012-11-07 19页 pdf 246KB 3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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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说明书 深深国国投投··金金中中和和11期期证证券券投投资资 集集合合资资金金信信托托计计划划说说明明书书 受受 托托 人人::深深圳圳国国际际信信托托投投资资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 保保 管管 人人::中中信信银银行行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证证券券经经纪纪人人::国国信信证证...
开放式证券投资信托计划说明书
深深国国投投··金金中中和和11期期证证券券投投资资 集集合合资资金金信信托托计划说说明明书书 受受 托托 人人::深深圳圳国国际际信信托托投投资资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 保保 管管 人人::中中信信银银行行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证证券券经经纪纪人人::国国信信证证券券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 风险警示: 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及收益。信托计划 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证券市场及银行存 款等信托计划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 价格波动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的影响。在 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 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由此产生的本 金及收益不确定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目目 录录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 3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内容摘要 .................................... 3 三、委托人资格 ........................................................................................ 4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 4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 4 六、信托单位的赎回 ................................................................................ 6 七、风险揭示及风险防范 ........................................................................ 9 八、受托人 .............................................................................................. 14 九、信托经理的名单和履历 .................................................................. 15 十、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 17 十一、法律意见 ...................................................................................... 18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深国投·金中和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深国投·金中和1期证券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一) 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 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二)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三) 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资金规模预计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四) 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为长期信托,不限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如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 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才予以终止。 (五)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开挂牌交 易或已经公开发行并即将公开挂牌交易的所有投资产品、银行间投资品种(如银 行间债券、中央银行票据等)以及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发行的基金当 前和未来可以投资的其他所有投资品种。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 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 (六)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与一般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 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 权。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均为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深圳市金中和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三、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 织。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 2008 年 月 日至 2008 年 月 日。 推介期届满,本信托计划将于推介期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成立(受托人根据 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信托存续期内, 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 单位,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加的信托资金应为人民币 10 万元的整数倍。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费用 认购信托单位时,委托人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信托资金的 1%。 认购费用的收取、支付对象及用途由受托人确定。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准备账户。信托 计划准备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 款至信托计划准备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 认购金中和 1期信托”。 (四)签约 1、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 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需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 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 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 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 3、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三份(首次认购时适用),或签署信托认购申请 书一式两份(追加认购时适用)。 4、委托人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式两份(首次认购时适用)。信托 利益分配账户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5、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 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准备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期间的 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六)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应提交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 定: 1、推介期内的认购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将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 位; 2、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认购的信托资金,按照受托人收到认购文件 且资金到账日之后最近一次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一次性用于认购信托单位。 (七)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100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开放日信托 单位净值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八)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 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并传真给保管银行。 2、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信托认购确认书 一式三份。 3、保管银行对信托认购确认书复核无误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委托 人寄送信托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4、信托份额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赎 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确认书与信托份额明细 表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共同盖章的 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六、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持有期限要求 1、封闭期和准封闭期。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自其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后的第 6个开放日(含第 6 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信托存续期间认购的信托单位在认购到 该信托单位之开放日起至其之后的第 6个开放日(含第 6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 托单位的封闭期。 委托人自封闭期届满之日起至其之后的第 6个开放日(不含第 6个开放日) 为本信托计划的准封闭期。 2、除非触发特别赎回条件,委托人不可以赎回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 3、委托人可以赎回准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但须向受托人支付赎回费用。 4、委托人可以赎回超过准封闭期以后的信托单位,且无需缴纳任何赎回费 用。 (二)持有金额要求 委托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委托人最低持有 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 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否则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除非委托人全部赎回。 (三)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必备证件: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 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 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若经办人 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 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 托书。 2、委托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 请书一式两份。委托人赎回申请书的提交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受托人实际签收 之日即视为送达。 3、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 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 1、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赎回文件后转交保管银行一份审核。 2、赎回后,受托人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并交保管银行复核。 3、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赎回确认书一式 三份。 4、在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委托人寄送赎回确认 书正本一份。 (五)信托单位的赎回费用 1、委托人赎回认购已满一年的信托单位或因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 的信托单位,其赎回费为零。 2、委托人赎回处于准封闭期的信托单位,赎回费用分情况按下列公式计算: (1)若赎回开放日经分红派息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其初始认购时的 单位净值,赎回费率为 3%,即赎回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赎回费用=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3% 但如果收取赎回费用后委托人的赎回款项低于其初始认购的信托资金,则受 托人将相应调整赎回费用,使得委托人的赎回款项等于其初始认购的信托资金。 (2)若赎回开放日经分红派息调整后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或等于其初始认 购时的单位净值,则赎回费用为零。 (六)特别赎回 在本信托计划封闭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将触发特别赎回条件: 1、封闭期内任意连续两个开放日中,第一个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上一 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的 90%,且第二个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低于第一个开放 日信托单位净值的 90%; 2、封闭期内连续三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均低于其认购时的信托单位净 值的 80%。 触发特别赎回条件时,委托人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且赎回费用 为零。特别赎回不可部分赎回。 (七)赎回资金及其划拨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 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委托人(即一般受益 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赎回并划入委托人(即一般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 下: 赎回资金 = 委托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 (八)巨额赎回 1、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扣除认购申请 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委托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 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委托 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 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 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应通过邮寄、 传真、电话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 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委托人,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九)赎回文件的管理 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 信托份额明细表、赎回申请书、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分别在保管银 行和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七、风险揭示及风险防范 (一)市场风险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 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 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本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 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 托计划收益下降。 2、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判断、 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 财产遭受损失。 3、受托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 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 产生不利影响。 (2)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 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4、保管银行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保管银行须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的保管银行资格方可从事保管业务。虽保管银行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 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无法继续从事保管业务,则可 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保管银行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银行不能遵守 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5、证券经纪人经营及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证券公司须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 经营资格方可从事证券业务。虽证券经纪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 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证券经纪人无法继续从事证券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 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经纪人作为创新试点券商,在业界信誉良好。但若信托计划存续 期间证券经纪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 产生不利影响。 6、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 本信托计划设有封闭期和准封闭期,同时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 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 面会受一定影响,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2)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 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3)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和浮动信托报酬在开放日逐月计算和提取,由于信 托单位净值的波动,可能造成投资者已经支付了前期净值上涨时的相关信托费 用,但其后收益为负的情况发生。 (4)准封闭期内赎回时需缴纳赎回费用,可能导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获得 盈利。 (5)巨额赎回的风险 在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委托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全部信托单位。同时在 巨额赎回的过程中,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委托人产生不利影响。 (6)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信托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 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 的情况。 7、合规性风险 信托计划运作的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信托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8、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例如“信托单位净值 连续六个开放日低于50元”,本信托计划将终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 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9、信托计划不设止损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未设立止损条款。除非发生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 的信托计划情形,本信托计划不会强制进行止损操作。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 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 10、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 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 可能导致信托计划的收益遭受损失。 (二)风险监控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是由包括政 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 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 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系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 跌导致的风险,也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 和丰富的市场经验。投资顾问具有长期的市场操作经验,这有助于其从市场变化 中发现潜在风险的蛛丝马迹,但并不能保证投资顾问的投资决策能够有效规避系 统性风险或非系统性风险。 2、风险计量 风险计量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其一 取决于投资顾问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其二取决于证 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 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将产生盈利或亏损,因此投资者需 要对信托计划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暴露有充分认识。对于已经设定投资止损点的 信托计划,如结构式证券投资信托计划,风险计量主要着眼于信托计划所规定的 止损风险。 3、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的主要目的是保证信托计划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已经设立 风险止损点的信托计划,风险监控还起到预先判别及有效执行投资止损的作用。 风险监控的对象为整体信托计划运行的合法合规性,也可能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整 体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依靠电脑系统判别及交易人员逐日盯市等手段实施。 4、电脑系统情况 受托人指定了单独的电脑系统用于本信托的交易,直接与证券经纪人的交易 席位连接,交易速度快,保密性高、安全性强。 5、逐日盯市 受托人指定专职的信托经理负责逐日盯市,进行风险监控。 6、特别交易条款 受托人可以在没有交易计划书或电子交易指令的情况下执行交易。但必须符 合以下条件之一: (1)根据信托计划,受托人有理由相信某些品种存在不得持有的理由,受 托人可直接卖出; (2)根据相关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卖出部分证券且投资顾问经受 托人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交易计划书或电子交易指令的; (3)投资顾问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信托进入清算程序,受托人自主卖出所 有证券。 7、内部控制与独立外部审计 因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托人、受益人 与受托人在此约定《信托管理、运用及清算报告书》无需审计。 (三)风险承担 1、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2、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八、受托人 (一)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设立日期:1982 年 8 月 3、法定代表人:宋林 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 69 号深国投广场 2号楼 11-12 层 5、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信托业务管理机制 1、董事会及信托委员会 董事会是公司信托业务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会的职责是: (1)确立信托业务理念、信托业务原则和信托业务目标。 (2)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审议信托项目。 董事会信托委员会的职责是:负责督促公司依法履行受托职责,保证公司为 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2、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业务部门主要负 责人、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士组成。风险控制 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副总经理和/或财务总监担任。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邀请项目涉及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于会前出具书 面意见,也可邀请其参会并陈述意见,但受邀人士不具有表决权。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 (1)对项目初选、立项提出评审意见。 (2)对项目调查和评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3)对拟提交总经理决策的项目提出专业风险评审意见。 3、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小组 信托项目风险控制小组(以下简称“风控小组”)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信 托业务部门负责人、信托业务部门主要业务人员组成,分管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风控小组会议由信托业务部门负责召集,主要职责是: (1)对项目初选、立项提出意见。 (2)对项目调查和评估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协调并提出意见。 (3)对拟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讨论的项目提出专业评审意见。 九、信托经理的名单和履历 (一)本信托计划项目经理的名单、履历和联系方式: 本信托计划的日常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由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信托一部以下信托经理具体负责: 高飞,信托经理,毕业于武汉大学,北京大学 MBA。1997 年 9 月至 2002 年 8 月在国信证券从事证券发行业务 5年,具有证券发行、证券投资分析两种从业 资格。曾参与天然碱配股、中商股份新股、广汇股份新股、海虹控股增发,主持 完成了汇通水利配股、张江高科(10 配 8)超比例配股等项目,在投资银行领域具 有丰富的操作经验,擅长企业改制、募集资金投向评估、收购兼并等业务类型。 2002 年 9 月进入信托部,主要负责财务顾问类业务与证券投资类业务。 联系电话:0755-33380632 传 真:0755-33380631 电子邮件:gaof@szitic.com 刘苏,理学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数学科学学院概率统计系,同时获得北京 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学位。2005 年加入深国投信托业务部,主 要负责证券投资类业务。 联系电话:0755-33382877 电子邮件:lius@szitic.com 李巍,金融工程硕士,CFA 三级候选人,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工程学院。2005 年加入深国投信托业务部,曾参与集合信托、资金信托和 MBO 股权信托等业务运 作。 联系电话:0755-33382873 电子邮件:liw@szitic.com 江竹,经济与金融学硕士,毕业于英国约克大学(University of York)。 2005 年加入深国投信托业务部,参与银行信贷资产受让、证券类信托等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项目。 联系电话:0755-33382872 电子邮件:jiangz@szitic.com 何特,法律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具有法律职业资格。2005 年进 入深国投投资部从事法律事务、融资担保、资产管理及处置等工作。2007 年进 入深国投信托一部,主要负责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法律事务及部分产品的发行 和运作。 联系电话:0755-33380661 电子邮件:het@szitic.com (二)信托经理小组其他信托经理 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一部下设信托经理小组,协助完成本信 托计划的相关工作。主要成员有: 孟扬,信托执行经理,深圳国投董事、分管信托副总裁,毕业于北京大学, 经济学硕士,曾在北大任教。参加英国Stirling University工商管理课程培训, 在美国Boston College做访问学者。1989年进入深圳国投,主持过国际金融部、 国际租赁部、资产管理部和信托业务部等多个部门的工作,策划实施深圳能源1.5 亿亚洲美元债券发行及偿付、阿房宫凯悦酒店重组收购、长和集团收购汕头电厂 及美国沃尔玛公司进军中国等大型项目,参与承做4亿美元的融资租赁项目工作, 担任多个公司的财务顾问,负责多种类型公司的股权信托。孟扬女士在融资 租赁、项目融资、涉外融资、公司重组、股权信托等领域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 实践经验。 刘辉,信托经理,深国投信托一部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 所,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9 年起在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主持或参与多个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股票发行、再融资、收购兼并等工作, 对企业改制、股票发行、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有较丰富经验。2002 年 9 月进 入深圳国投,先后任信托部项目经理、高级经理,投资部高级经理、公司董事会 秘书等,负责及参与了多种类型信托项目的策划、实施和后期管理,负责管理多 个公司对外股权投资项目,在信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领域均有较好经验。 十、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一)保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主要职责 (1)安全保管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 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5)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6)保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保管人介绍 关于保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详细介绍,可以登录 http://bank.ecitic.com/查阅。 (二)法律顾问——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1、主要职责 为本信托计划出具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机构介绍 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成立于 1989 年 5 月,执业证号:190289100631,其前 身是深圳国际商务律师事务所;在深圳中心商务地区—证券大厦拥有近千平方米 的现代化办公室,几十名执业律师和法律工作人员以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卓越 优秀的专业素质全面地满足不同客户的法律服务需求。海埠律师事务所于 1991 年率先在全国从事企业改制及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等证券法律业务, 1993 年 3 月 经中国证监会、司法部批准取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编号 027,是全国首批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三)证券经纪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主要职责 为信托计划提供证券交易经纪服务。 2、机构介绍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成立于1994年10月,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公司现有股东单位5家,分别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深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 团公司和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公司获得创新试点券商资 格。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取得了突出的市场地位和竞争优势,各项业务 和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多年排名行业前列,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2005年的排名,国 信证券是5家全部经营指标均居前20名的券商之一。 十一、法律意见 见《法律意见书》。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三、委托人资格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六、信托单位的赎回 七、风险揭示及风险防范 八、受托人 九、信托经理的名单和履历 十、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十一、法律意见 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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