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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夫妻房产的问题解释

2017-09-20 4页 doc 16KB 7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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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夫妻房产的问题解释新婚姻法关于夫妻房产的问题解释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针对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 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父母为婚后子女购买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司法解释从8月13日起实行。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关键词,婚姻法 婚姻法解释 夫妻房产 社会...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房产的问题解释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房产的问解释 内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12日正式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针对当今社会婚姻家庭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 新的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父母为婚后子女购买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司法解释从8月13日起实行。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后,这一情况或将有所改变。有网友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可能会改变年轻人的择偶观念,年轻人将不再为房子而结婚。 关键词,婚姻法 婚姻法解释 夫妻房产 社会现象 年轻人婚姻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切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涉及家家户户,关系每一公民的切身利益。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现代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需求与快速发展的社会条件的矛盾成为当代社会的主要矛盾。所以人们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应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同时对金钱的需求也不断提高。近年来,夫妻关于 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其中更是以房产纠纷为主。房产向来是保障婚姻的一大因素,尤其在当今这个物价横飞,房价不断上涨的社会,房产作为不动产更是最有效的资金持有方式。我国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规定过于宽泛,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个体业主、私营企业主大量出现,而他们的财产数额巨大,一旦发生继承或赠与,将其个人财产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会挫伤他们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司法实践中,有人正是利用这种法律规定,通过不正当结婚、离婚等手段来敛富聚财,因此这种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做法已证明是行不通的,甚至会引发道德灾难。同时原有的婚姻法在关于离婚房产分配方面并没有过于人性化的规定,没有保障个人拥有房产的有效权利,这也导致了社会上“为房而结婚”、“没有房结婚就不踏实”的现象的普及。个人总结了四点新婚姻法对于夫妻房产问题的解释,体现了新婚姻法的进步性。 一、婚前贷款买房属个人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仅机械地 按照房屋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 婚前一方在银行贷款买房,银行是在审查其资信及还款能力的基础上才同意贷款的,故离婚后应由其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对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该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父母出资买房属个人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该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三、私自卖房配偶可索赔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保护了善意购买第三人的利益,对于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利益,解释,三,规定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追讨,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有律师称,现实中,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既然是共同的房产,最好在房产证上共同署名。 四、变更登记前赠房可撤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赠与对方的房子,之后又反悔,对此,司法解释明确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房子当然是好东西,特别是在房子捆绑着户口、教育等太多现实元素的年代。房子制造的情感悲剧,可能我们自身都会有所经历,相恋多年的两人却因为一方对房子的执着而含恨分别。所谓的裸婚,在我们这个年代的年轻人身上仿佛成了笑柄,人们过于重视对方的经济 实力,从而导致爱情的变质。现在人们在追逐婚姻内外房子的时候,稀释了太多情感元素。爱情婚姻作为上层建筑,仅仅搭在经济基础的上面,原来竟是那样脆弱不堪,容易坍塌。 理性的婚姻应该告别谋利时代,当然,要真正回归到情感交融的本质,最后还是需要一种让这个时代拥有普通认同的文化价值来救赎。人有感情,也要作为理性经济人存在,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就是感情与理性的结晶,只要有点常识,面对现在婚姻财产协议,就应该明白,那种想通过结婚离婚来捞取好处的错误做法,将来很难实现了,有效的克制了社会上那些傍大款,找富二代的现象的出现。 注释,?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99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 日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 3、梁书文主编,《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4、曾兴华编,《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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