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代
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试行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
,一,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意见、通知等,
,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有关法律、法规的应用性解释、意见、办法
等,
,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备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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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
包括下列内容:
,一,备案
,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相关的说明,
,三,其他有关材料。
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必要性、制定过程、规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备案材料纸质文本一式十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六条 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并分送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
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三章 审 查
第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下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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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同上位法相抵触的,
,五,同本级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六,有其他不适当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为具体审查机构~其中法制工作委员会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日常备案工作。
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按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进行审查。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要求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送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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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收到审查建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将收到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审查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并会同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认为确有审查必要的~应当按职责分工送具体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的~由办公室告知其向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第十三条 具体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征询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会同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联合审查。
第十四条 具体审查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通知有关制定机关派员说明情况、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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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具体审查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十六条 具体审查机构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经沟通、征询意见后~制定机关同意对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审查机构应当督促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认为被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无需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制定机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具体审查机构认为制定机关提出的无需修改或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依法定程序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逾期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主任会议经研究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可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
第四章 公 开
第十九条 县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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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的要求和建议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具体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工作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审查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审查要求和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具体审查机构应当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审查要求和建议、审查意见及备案审查处理情况等有关审查处理的材料移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天台县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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