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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住宅设计规范》与旧版本比较

2012-11-16 50页 ppt 1MB 6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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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住宅设计规范》与旧版本比较nullnull《住宅设计规范》新旧版本比较金辉集团设计研发管理中心2012年6月5日(针对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GB 50096-2011)null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5. 套内空间 6. 共用部分 7. 室内环境 8. 建筑设备 9. 条文说明目录null规范修订的原因1、《住宅设计规范》 2003 年版执行至今已有9年,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 2、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
2012《住宅设计规范》与旧版本比较
nullnull《住宅设计规范》新旧版本比较金辉集团设计研发管理中心2012年6月5日(针对2012年8月1日起实施的GB 50096-2011)null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5. 套内空间 6. 共用部分 7. 室内环境 8. 建筑设备 9. 条文说明目录null规范修订的原因1、《住宅设计规范》 2003 年版执行至今已有9年,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 2、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展变化,需要对本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 3、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本规范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4、本次修订规范突出了保证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null新旧版本对比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增加的概念;  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概念;  本次修订增加的条文;  本次修订修改的条文;  本次修订停止使用的条文。 null1 总则null停止使用的概念 原总则由9条减为4条,关于住宅设计基本原则的大部分内容移入新 增的第三章:“3 基本规定”中。 原总则中: 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的概念停止使用。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该划分方法停止使用。 null2 术语null增加的概念 2.0.15 凸窗: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0.19 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1 联系廊 :联系两个相邻单元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 住宅单元:由多套住宅套型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5 附建公共用房: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店用房等。 2.0.26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null停止使用的概念原规范中: 2.0.9   标准层 2.0.16  吊柜  2.0.20  单元式高层住宅 2.0.21  塔式高层住宅 2.0.22  通廊式高层住宅 这些概念停止使用。 null3 基本规定null增加的条文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要求。 居住者大部分时间是在住宅室内度过的,因此使住宅室内具有良好的通风、充足的日照、明亮的采光和安静私密的声环境是住宅设计的重要任务。 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各地能源条件,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方式。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对住宅功能、舒适度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延续传统的建设模式,我国的土地、能源、资源和环境都将难以承受。因此住宅设计要注意满足节能要求,并合理利用能源,各地住宅建设可根据当地能源条件,积极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结合的供能系统与设备。 null增加的条文3.0.7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形式的不断创新,对住宅结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条要求住宅设计在保证结构安全、可靠的同时,要满足建筑功能需求,使住宅更加安全、适用、耐久。 3.0.8 住宅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进入21 世纪以来,全球城市火灾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居民住宅火灾发生率显著增加。住宅设计符合防火要求是最重要且基本的要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除防火之外,避震、防空、突发事件等的安全疏散要求也要予以满足。 3.0.9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null修改的条文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原规范:城市规划) 3.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新增)及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新增) 。 null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原规范“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调整为第四章)null停止使用和增加的概念本次修编对“技术经济指标”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1、停止使用三项指标: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原规范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主要用于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其结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定误差。 原规范中与标准层面积相关的各种计算和指标不再使用。 2、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规划设计工作中经济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住宅楼总建筑面积 = 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 新的计算方法保证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不会产生数值偏差。 null修改的概念修改一项指标:原规范 套型建筑面积(m²/套) 新规范 套型总建筑面积( m²/套)。 套型总建筑面积 = 套内使用面积÷(总套内使用面积 /住宅楼建筑面积)+ 套型阳台面积 原规范中“套型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标准层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整栋楼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上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 得出一个用来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比值。 其中住宅楼建筑面积等于全楼各层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包括了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地上机房和设备用房建筑面积,以及当住宅和其它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供本栋住宅楼使用的单元门厅和相应的交通空间建筑面积, 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利用计算比值的计算方法:套型总建筑面积 = 通过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比值反算出的相应的套型建筑面积 + 套型阳台面积。 null增加的条文4.0.5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 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 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 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 时,多出部分按1 层计算; 本条规定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和国家标准 《住宅建筑规范》的衔接,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计算和折算方法。 3、层高小于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数;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 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与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房产测量规定》的衔接,规定了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0m 的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null修改的条文4.0.2 套型阳台面积应等于套内各阳台的面积之和;阳台的面积均应按其结 构底板投影净面积的一半计算。 原规范: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新规范明确了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凸阳台、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一半计算。 4.0.3 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 原规范: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规定将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加大了计算比值,将利用坡屋顶所获得的使用面积惠及全楼各套型,更好地体现公平性。同时,可以准确计算出参与公共面积分摊后的该套型总建筑面积。 null5 套内空间null停止使用的概念原规范条文: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 表3.1.2 套型分类 新规范:取消住宅套型分类的概念。 null增加的条文5.1.2 套型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2㎡。 5.6.7 当阳台设有洗衣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防水; 2、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 null增加的条文5.6.8 当阳台或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其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 2、在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 3、应为室外机安装和维护提供方便操作的条件; 4、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形成热污染。 5.8.2 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 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 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null修改的条文5.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人卧室为9㎡; (原规范:10㎡) 2、单人卧室为5㎡; (原规范:6㎡) 5.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原规范:12㎡) 5.2.3 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居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m。(原规范:应)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新增)等设施或 为其预留位置。 null修改的条文5.3.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 面积,不应小于4.0 ㎡;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 积,不应小于3.5 ㎡。 原规范: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操作面净长不 应小于2.10m。 null修改的条文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 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 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位置。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 积不应小于2.50m²。(原规范:3m²) 5.4.2 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的空间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的为1.80 m²;(原规范:2m²) 2、设便器、洗浴器的为2.00 m²;(原规范:2.5m²) 3、设洗面器、洗浴器的为2.00 m²;(新增) 4、设洗面器、洗衣机的为1.80 m²;(新增) null修改的条文5.4.4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 厅(新增)的上层。 5.5.1 住宅层高宜为2.80m。(原规范:普通住宅) 5.6.1 每套住宅宜设阳台或平台。(原规范:应) 5.6.3 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原规范: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null修改的条文5.6.4 封闭阳台栏板或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要求。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和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宜采用实体栏板。 原规范: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5.7.3 套内楼梯当一边临空时,梯段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并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新增)。 5.7.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原规范: 扶手边) null修改的条文5.8.4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新增)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5.8.5 住宅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音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 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原规范: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null修改的条文5.8.7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5.8.7 的规定。 表5.8.7 门洞最小尺寸 null停止使用的条文5.6.5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去掉了原规范中“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的语句。) 5.7.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去掉了原规范中“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的语句。) 5.7.2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去掉了原规范中“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壁柜内应平整、光洁”的语句。) null6 共用部分null停止使用的概念关于“垃圾收集设施”的内容全部停止使用。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 x 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 x 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 x 0.60m; 3、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null增加的条文6.1.2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0m 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6.1.4 公共出入口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高度应均匀一致,并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 级,当高差不足2 级时,应按坡道设置;台阶宽度大于1.80m 时,两侧宜设置栏杆扶手,高度应为0.90m。 null增加的条文6.2 安全疏散出口 6.2.1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 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2.2 十层及十层以上且不超过十八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 ,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6.2.3 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层住宅单元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6.2.4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 null增加的条文6.2.5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6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 6.2.7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的楼梯均应通至屋顶,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通向平屋面的门应向屋面方向开启。各住宅单元的楼梯 间宜在屋顶相连通。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楼梯可不通至屋顶: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 ,且设有一座共用的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住宅; 2、顶层设有外部联系廊的住宅。 null增加的条文6.3.4 住宅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4.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从第十二层起应设 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4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且其中 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应从第十二层起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联系廊可隔层设置,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1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6.4.7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6.5.3 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null增加的条文6.6 无障碍设计要求 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 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null增加的条文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 6.6.3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00m,七层以下住宅建筑入口平台宽度不应小于1.50m。 6.6.4 供轮椅通行的走道和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null增加的条文6.7 信报箱 6.7.1 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6.7.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 元主要入口处。 6.7.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 6.7.4 信报箱的投取信口设置在公共通道位置时,通道的净宽应从信报箱的最 外缘起算。 6.7.5 信报箱的设置不得降低住宅基本空间的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标准。 6.7.6 信报箱设计应选用信报箱定型产品,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选用嵌墙式信报箱时应设计洞口尺寸和安装、拆卸预埋件位置。 6.7.7 信报箱的设置宜利用共用部位的照明,但不得降低住宅公共照明标准。 6.7.8 选用智能信报箱时,应预留电源接口。 null增加的条文6.8 共用排气道 6.8.1 厨房宜设共用排气道,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共用排气道。 6.8.2 厨房、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排气道断面尺寸应根据层数确定,排气道接口部位应安装支管接口配件,厨房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150mm,卫生间排气道接口直径应大于80mm。 6.8.3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 气口应朝向灶具方向。 6.8.4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与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分别设置。 6.8.5 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排气道的出 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null增加的条文6.9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6.9.2 除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以外的其他功能房间可以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地下室时,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6.9.4 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 2.20m。 6.9.5 地上住宅楼、电梯间宜与地下车库连通,并宜采取安全防盗措施。 6.9.6 直通住宅单元的地下楼、电梯间入口处应设置乙级防火门,严禁利用楼、电梯间为地下车库进行自然通风。 null修改的条文6.1.3 住宅的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0.11m。 (原规范:低层、多层住宅;中高层、高层住宅) 6.4.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原规范:宜) 6.4.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 原规范: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当住宅电梯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只设一台电梯时应采用联系廊连通。 null修改的条文6.5.1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原规范:高层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6.9.1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原规范: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null修改的条文6.10.2 住宅建筑内不应布置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当住宅底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味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气、消声处理。 原规范: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6.10.3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等公共机电用房不宜设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在与住户相邻的楼层内,在无法满足上述要求贴临设置时,应增加隔声减震处理。 原规范: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null7 室内环境null增加的条文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为保证居住空间的日照质量,确定为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不宜过小。例如建筑凹槽内的窗、转角窗的主要朝向面等,都要注意避免因窗洞开口宽度过小而降低日照质量。工程设计实践中,由于强调满窗日照,反而缩小窗洞开口宽度的例子时有发生。因此,需要对最小窗洞尺寸做出规定。 7.1.3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天然采光。 卧室和起居室(厅)具有天然采光条件是居住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 要求,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同时,厨房具有天然采光条件可保证基本 的炊事操作的照明需求,也有利于降低人工照明能耗;因此条文对三类空间 是否有天然采光提出了相应要求。 null增加的条文7.2.4 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其直接或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厅)、明卫生间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 板面积的1/20;当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采用自然通风的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20; 2、厨房的直接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并不得小于0.60㎡;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并不得小于0.60㎡。 为避免设置在有自然通风要求房间外的阳台或封闭阳台的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够,影响自然通风效果,条文对阳台或封闭阳台外窗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也提出了要求。 null增加的条文7.3.4 住宅建筑的体形、朝向和平面布置应有利于噪声控制。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时,分隔墙和分隔楼板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当内天井、凹天井中设置相邻户间窗口时,宜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在住宅设计时,居住空间与可能产生噪声的房间相邻布置,分隔墙或楼板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十分必要。卧室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在使用时也会产生很大噪声,因此除选用噪声更小的产品外,将排水管道、卫生器具等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卧室一侧会对减少噪声起到较好的作用。条文中所指隔声降噪措施为加大窗间距、设置隔声窗、设置隔声板等措施。 null增加的条文7.4.1 住宅的屋面、地面、外墙、外窗应采取防止雨水和冰雪融化水侵入室内的措施。 7.4.2 住宅的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在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防止渗漏是住宅建筑屋面、外墙、外窗的基本要求。原规范仅在共用部分对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有防水要求,不够全面。 住宅室内表面(屋面和外墙的内表面)长时间的结露会滋生霉菌,对居住者的健康造成有害的影响。另外,表面空气的不流通也助长了结露现象的发生。因此,住宅设计时,要核算室内表面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是否高于露点温度,并尽量避免通风死角。在我国南方的雨季,空气非常潮湿,空气所含的水蒸汽接近饱和,除非紧闭门窗,空气经除湿后再送入室内,否则短时间的结露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条规定在 “设计的室内温度、湿度条件下”(即在正常条件下)不应出现结露。 null增加的条文7.5.1 住宅室内装修设计宜进行环境空气质量预评价。 7.5.2 在选用住宅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以及选择时,应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 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的活度和浓度应符合表7.5.3 的规定。 表7.5.3 住宅室内空气污染物限值 null增加的条文TVOC是一类重要的空气污染物。 美国环境署(EPA)对VOC的定义是:除了二氧化碳,碳酸,金属碳化物,碳酸盐以及碳酸铵等一些参与大气中光化学反应之外的含碳化合物。它是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三个词第一个字母的缩写,各种被测量的VOC被总称为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TVOC在常温下可以蒸发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其具有毒性、刺激性、致癌性和特殊的气味,会影响皮肤和黏膜,对人体产生急性损害。 null修改的条文7.1.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原规范: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本条文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没有规定室内在某特定日子里一定要达到的理论日照时数,这是因为本规范主要针对住宅单体设计时的定性分析提出要求,而日照的时数、强度、角度、质量等量化指标受室外环境影响更大,宜由其他相关规范、标准提出具体指标。 null修改的条文7.1.4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1%;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系数不应低于0.5%。 7.1.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 7.1.6 当住宅楼梯间设置采光窗时,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12。 原规范: 表5.1.3 住宅室内采光标准 条文中采光系数和窗地面积比值是按III 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 用采光系数评价住宅是否获得了足够的天然采光比较科学,但由于采光系数需要通过直接测量或复杂的计算才能得到。在一般情况下,住宅各房间的采光系数与窗地面积比密切相关,为了与《住宅建筑规范》相关条款的协调,本条文中给出了“采光系数”的同时,也规定了窗地面积比的限值。 null修改的条文7.1.8 除严寒地区外,住宅的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应采取外遮阳措施,居住空间朝东外窗宜采取外遮阳措施。当采用天窗、斜屋顶窗采光时,应采取活动遮阳措施。 原规范: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null修改的条文7.3.1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内噪声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昼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45dB;(原规范:50dB) 2、夜间卧室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37dB;(原规范:40dB) 3、起居室(厅)的等效连续A 声级不应大于45dB。 原规范: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 住宅设计时,不仅针对室外环境噪声要采取有效的隔声和防噪声措施,而且卧室、起居室(厅)也要布置在远离可能产生噪声的设备机房(如水泵房、冷热机房等)的位置,且做到结构相互独立也是十分必要的措施。 null修改的条文7.3.2 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隔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墙和分户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应大于45dB; 2、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W+Ctr)应大于51dB。 原规范: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 40dB。 7.3.3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75dB。当条件受到限制时,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85dB,且应在楼板上预留可供今后改善的条件。 原规范: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或等于75dB。 null修改的条文7.3.5 起居室(厅)不宜紧邻电梯布置。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布置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 原规范: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凡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由于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以及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和撞击声对住户有很大 干扰,因此在住宅设计时尽量避免起居室(厅)紧邻电梯井道和电梯机房布置十分必 要。当受条件限制起居室(厅)紧邻电梯井道、电梯机房布置时,需要采取提高电梯 井壁隔声量的有效的隔声、减振技术措施,需要采取提高电梯机房与起居室(厅)之 间隔墙和楼板隔声量的有效的隔声、减振技术措施,需要采取电梯轨道和井壁之间设 置减振垫等有效的隔声、减振技术措施。 null8 建筑设备null增加的条文8.1.8 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室等公共机电用房应采用低噪声设备,且 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吸音、防止电磁干扰等措施。 设在住宅楼内的机电设备用房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对住户的休息和生活影响很大,也是居民投诉的热点。 null增加的条文 8.2.4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生活热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生活热水系统配水点的供水水温不应低于45℃; 2、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套内热水表前设循环回水管; 3、集中生活热水系统热水表后或户内热水器不循环的热水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 住宅设置热水供应设施,以满足居住者洗浴的需要,是提高生活水平的必要措施,也是居住者的普遍要求。配水点水温是指打开用水龙头约15秒内得到的水温。为避免使用热水时需要放空大量冷水而造成水和能源的浪费,集中生活热水系统应在分户热水表前设循环加热系统,无循环的供水支管长度不宜超过8m,这与《小区集中生活热水供应设计规程》的要求一致。 null增加的条文8.2.6 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串至厨房内,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当厨房与卫生间相邻布置时,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而应分别设置各自的立管。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因此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得穿越卧室空间。 8.2.7 排水立管不应设置在卧室内,且不宜设置在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当必须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时,应采用低噪声管材。 排水立管的设置位置需避免噪声对卧室的影响,本条要求排水立管不应布置在卧室内,也包含利用卧室空间设置排水立管管井的情况。普通塑料排水管噪声较大,有消声功能的管材指橡胶密封圈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双璧芯层发泡塑料排水管、内螺旋消音塑料排水管等。 null增加的条文8.2.10 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在工程实践中,尤其是二次装修的住宅工程,经常忽略洗盆等卫生器具存水弯的 设置。本条针对此问题强调了存水弯的设置,并针对污水管内臭味外溢的常见现象, 强调无论是有水封的地漏,还是管道设置的存水弯,都要保证水封高度不小于50mm。 null增加的条文8.2.12 采用中水冲洗便器时,中水管道和预留接口应设明显标识。坐便器安装洁身器时,洁身器应与自来水管连接,严禁与中水管连接。 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形势非常严峻,缺水城镇的住宅应推广使用中水冲厕。中水的水质要求低于生活饮用水,在中水管道上和预留接口部位应设明显标识,主要是为了防止洁身器用水与中水管误接,对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8.2.13 排水通气管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00m;当周围4.00m 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口0.60m。 在有错层设计的住宅时,顶层住户有可上人的平台或其窗下为下一层的屋面,如这些位置设置排水通气管的出口,可能对住户环境产生影响,实践中有不少为此问题而投诉的实例。本条参考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对排水通气管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对顶层用户平台通气管要求,对其出口高度作出了规定。 null增加的条文8.3.1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宜设集中采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住宅采暖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并根据用户对设备运行费用的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集中采暖”系指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 由集中热源通过管道向各个建筑物或各户供给热量的采暖方式。夏热冬冷地区冬季湿冷、夏季酷热,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采暖的需求逐年上升。对于居住建筑选择设计集中采暖(空调)系统方式,还是分户采暖(空调)方式,应根据当地能源、环保等因素,通过仔细的技术经济分析来确定因此,没有对该地区设置采暖设施做出硬性规定。 null增加的条文8.3.2 除电力充足和供电政策支持,或者建筑所在地无法利用其他形式的能源外,严寒和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不应设计直接电热作为室内采暖主体热源。 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热效率较低,不符合节能原则。本条引自《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直接电热采暖,与采用以电为动力的热泵采暖,以及利用电网低谷时段的电能蓄热、在电网高峰或平峰时段采暖有较大区别。严格限制应用直接电热进行集中采暖的方式,并不限制居住者在户内自行配置电热采暖设备,也不限制卫生间等设置“浴霸”等非主体的临时电采暖设施。 null增加的条文8.3.3 住宅采暖系统应采用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热媒,并应有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管材、室内散热设备等因素确定。 采用散热器或地板辐射采暖, 以不高于95℃的热水作为采暖热媒, 从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方面, 均比直接采用高温热水和蒸汽合理。 住宅设置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后,对水质的要求 提高。除热源系统的水质处理外,对于住宅室内采暖系统的水质保证措施,主要是指建筑物采暖入口和分户系统入口设置过滤设备、采用塑料管材时对管材的阻气要求等。金属管材、热塑性塑料管、铝塑复合管等,其可承受的长期工作温度和允许工作压力均不相同,不同类型的散热器能够承受的压力也不同。采用低温辐射地板采暖时,从卫生、塑料管材寿命和管壁厚度等方面考虑,要求的水温要低于散热器采暖系统。因此,采暖系统的热水温度和系统压力应根据各种因素综合确定。 null增加的条文8.3.4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每一个房间的热负荷计算。 避免采用估算数值作为集中采暖系统施工图的依据,导致房间的冷热不均、建设费用和能源的浪费。负荷计算结果还可为管道水力平衡计算提供依据。 8.3.5 住宅集中采暖的设计应进行室内采暖系统的水力平衡计算,并应通过调整环路布置和管径,使并联管路(不包括共同段)的阻力相对差额不大于15%;当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null增加的条文8.3.9 室内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室内采暖系统的制式宜采用双管式;如采用单管式,应在每组散热器的进出水支管之间设置跨越管。 8.3.10 设计地面辐射采暖系统时,宜按主要房间划分采暖环路。 按主要房间划分地面辐射采暖的环路,目的是能够对主要房间进行分室调节和温控。当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采暖时,采暖环路则是指发热电缆回路。 8.3.11 应采用体型紧凑、便于清扫、使用寿命不低于钢管的散热器,并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采用体型紧凑的散热器,是为了少占用住宅户内的使用空间 。部分钢制散热器腐蚀穿孔, 在住宅中采用后造成漏水的问题, 本条强调了采用散热器耐腐蚀的使用寿命, 应不低于钢管。 null增加的条文8.3.12 采用户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作为采暖热源时,其热效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中节能等级3级的规定值。 8.4.1 住宅管道燃气的供气压力不应高于0.2MPa。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应使用低压燃气,其入口压力应在0.75~1.5 倍燃具额定范围内。 引自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8.4.2 户内燃气立管应设置在有自然通风的厨房或与厨房相连的阳台内,且宜明装设置,不得设置在通风排气竖井内。 住宅立管明装设置是指不宜设在不便于检查的水管管井等密闭空间内,更不允许设在通风排气道内。如必须设置在水管管井内,需设燃气浓度监测报警设施等, 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null增加的条文8.6.2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可以采用专用排水管或就近间接排入附近污水或雨水地面排水口(地漏),有组织地排放,以免无组织排放的凝水影响室外环境。 8.6.4 住宅计算夏季冷负荷和选用空调设备时,室内设计参数宜符合下列规定: 1、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宜为26℃; 2、无集中新风供应系统的住宅新风换气宜为1 次/h。 26 ℃和新风换气次数只是一个计算参数,在设备选择时计算空调负荷,在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时用来计算空调能耗,并不等同于实际的室内热环境。实际的室温和通风换气是由住户自己控制的。 null增加的条文8.6.5 空调系统应设置分室或分户温度控制设施。 一般集中空调系统的风机盘管可以方便地设置室温控制设施,分体式空调器(包括多联机)的室内机也均具有能够实现分室温控的功能。风管机需调节各房间风量才能实现分室温控,有一定难度。可将温度传感器设在有代表性房间或监测回风的平均温度,粗略地进行户内温度的整体控制。 8.7.2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 应符合下列规定: 6、每幢住宅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 8.7.3 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装置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为保证安全和便于管理,本条对每套住宅的电源总断路器提出了相应要求。 null增加的条文8.7.4 套内安装在1.80m 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为了避免儿童玩弄插座发生触电危险,本条要求安装高度在 1.8m 及以下的插座采用安全型插座。 8.7.7 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原规范:布线箱)。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信息网络系统的线路宜预埋到住宅套内。每套住宅的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卧室或兼起居室的卧室应设置信息网络插座。 住宅的信息网络系统可以单独设置,也可利用有线电视系统或电话系统来实现。三网融合是今后的发展方向,IPTV、ADSL 等技术可利用有线电视系统和电话系统来实现信息通讯,住宅建筑电话通讯系统的设置需与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运营方式相结合。 null增加的条文8.7.9 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上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锁或能从内部手动解锁。 门禁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要求。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住宅楼疏散门的防盗门锁须能集中解除或现场顺疏散方向手动解除,使人员能迅速安全疏散。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时,在确认火情后,须在消防控制室集中解除相关部位的门禁。当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联网型门禁系统时,要求能在火灾时不需使用任何工具就能从内部徒手打开出口门,以便于人员的逃生。 null修改的条文8.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住宅应设置采暖设施。(原规范:宜) 8.1.4 住宅计量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设有集中采暖(集中空调)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热计量装置; (原规范: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并宜为实施分户热量计量预留条件。) 4、设有供电系统时,应设置分户电能表。(原规范:电度表) 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供热计量技术规程》,对于集中采暖和集中空调的居住建筑,其水系统提供的热量既可以按楼栋设置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楼内住户按户进行热量分摊,每户需有相应的装置作为对整栋楼的耗热量进行户间分摊的依据;也可以在每户安装热量表作为热量结算点。无论是按户分摊还是每户安装热量表结算,均统称为分户热计量。 null修改的条文8.2.2 入户管的供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 原规范:套内分户水表前的给水静水压力不应小于50k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 8.2.3 套内用水点供水压力不宜大于0.20MPa, 且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原规范:住宅室内给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大于400kPa时,应采取竖向分区或减压措施。 null修改的条文8.2.9 设置淋浴器(原规范:洗浴器)和洗衣机的部位应设置地漏,布置洗衣机的部位宜采用能防止溢流和干涸的专用地漏。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时,其排水不应排入雨水管。 洗衣机设在阳台上时,如洗衣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雨水管在首层地面排至散水,漫流至室外地面或绿地,会造成污染、影响植物的生长。 8.2.11 地下室、半地下室中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应与上部排水管连接,应设置集水设施(原规范:集水坑)用污水泵排出。 低于室外地面的卫生间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不与上部排水管合并而设置集水设施,用污水泵单独排出,是为了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造成倒灌。 null修改的条文8.2.8 污废水排水横管宜设于本层套内;当敷设于下一层的套内空间时,其清扫口应设于本层,并应进行夏季管道外壁结露验算,采取相应的防止结露的措施。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宜每层设置。 推荐住宅的污废水排水横管设于本层套内,以及每层设置污废水排水立管的检查口,是为了检修和疏通管道时避免影响下层住户。此外,有些地区在有些季节会出现管道外壁结露滴水,需采取防止的措施。 8.3.8 套内采暖设施应配置室温自动调控装置。 原规范:集中采暖系统的设计,宜能实施分室温度调节。 null修改的条文8.4.3 燃气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2、严禁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半密闭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的加热设备; 3、户内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 4、燃气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阳台内或其他非居住房间。 (原规范:除密闭式燃气热水器外,其它燃气热水器不应设置于卫生间和其它无自然通风的部位,宜设置在有机械排气装置的厨房内。) 考虑到卫生间使用热水器时门窗较密闭,一旦有燃气发生泄漏等事故,难以及时发现,很不安全;住宅过道一般与起居室相通,户内除厨房、阳台无人居住外,其他房间都有居住的可能,因此,在这些位置本条都不允许设置燃气设备。 null修改的条文8.4.4 住宅内各类用气设备的烟气必须排至室外。排气口应采取防风措施,安装燃气设备的房间(原规范:安装热水器的厨房或卫生间)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洞位置;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气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户内燃气热水器、分户设置的采暖或制冷燃气设备的排气管不得与燃气灶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道。 (原规范:燃气热水器的排烟管不得与排油烟机的排气管合并接入同一管 道;单独接出室外时,其给排气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通则》(GB16914)的有关规定。) 该条文根据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整理。 null修改的条文8.5.1 排油烟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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