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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处理制度

2012-11-16 6页 doc 29KB 5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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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处理制度Xx公司 资产损失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项资产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金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券投资损失以及经营债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二章 资产...
资产损失处理制度
Xx公司 资产损失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项资产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金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券投资损失以及经营债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标准 第四条 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坏账损失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以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 (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 (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五)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的,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书,或者取得我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亡、破产证明后,作为坏账损失;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拖欠的款项,公司核销债权应当与关联方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债务的财务资料。 公司处理的坏账损失属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的,实行案销账存,继续保留追索权。 第五条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公司生产技术部审定结果确认。 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技术陈旧、超过保持期且无使用和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金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锅炉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对无法收回的债权,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7条 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区别以下情况确认: (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 已超过十年,且被投资单位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公司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公司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二)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由于经营亏损的公司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由于违法经营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公司根据被投资单位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的法律文件及其清算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公司依据第一次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确认投资损益。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确认;属于债券投资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的,区别以下情况确认: (1) 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 (2) 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签订的债权 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应当进行公证;如果涉诉,则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第九条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或其他责任赔偿后的金额,公司根据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的证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公司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偿或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十条 公司经营期货、证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公司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公司应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资产损失的处理程序、权限及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资产损失,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一)公司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证,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公司内部审计室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经过追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公司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财务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五)公司经理层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由董事会对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内的资产损失作出专门决议,同时,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六)公司超过最近一期的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资产损失,由董事会按照《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投资权限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资产损失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清理出的各类资产损失,必须查清责任,出具资产损失责任处理意见;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查清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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