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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

2017-09-02 7页 doc 21KB 3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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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上海居住证 一、受理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2、《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 3、《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受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可参考本市优先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无不良记录,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二...
上海居住证
上海居住证 一、受理依据 1、《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2、《关于印发〈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1号) 3、《关于外省市转移进沪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社发[2003]9号) 二、受理条件 (一)申报单位条件 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可参考本市优先发展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单位,具有一定规模,无不良记录,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同意为拟引进人员提供聘用期不低于3年的劳动或聘用合同,可作为申报单位申请办理人才引进调沪手续。 (二)引进人员条件 无不良记录,身体健康,系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可参考《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国内人员: 1、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已婚人员,其在外地的配偶须同时符合35周岁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条件并同时调沪。 2、由本市(市科委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提出申报,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紧缺急需、专业对口的高新技术专业人员。 3、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其他人员。 上述2、3、4、5条人员其配偶可按其原身份随调。调动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引进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来沪工作岗位与其工作业绩具有相关性,属本市紧缺急需。 三、申报程序 1、需引进人才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代管)部门向市或区(县)人事局提出申请;自主用人单位可向注册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部门要核对申报,要求材料真实、齐全,符合申请引进的相关,并按规定将信息输入政务网。 3、市、区(县)人事局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和审批。 4、经审批同意后,各受理部门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四、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应如实写明申请引进理由);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另提供由市相关部门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的证书(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引进人才登记表》(调出单位与申报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引进人才登记表》中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商调函); 4、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学位验证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验证需留原件); 5、调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批复(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证明,并附加能反映其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职务任命书等; 7、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如配偶已在沪,须提供在沪方的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证明; 8、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调出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 婚无子女:结婚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 已 未育证明; 已婚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 10、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 11、反映引进人员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 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注:用人单位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调动及户口迁移手续 引进人员经批准调沪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调动和户口迁移手续: 1、调动人员带《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沪落户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落户地区(县)公安分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调令》到外省市原单位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3、调动人员到本市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调入单位公章。如人事档案需委托人才服务中心管理的,应当及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4、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存档凭证》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门换领《申报户口证明信》。 5、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沪落户确认单》、落户地址户口簿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 13:30-17:00 七、受理机构 (1) 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高安路21号) (2) 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上海市商城路660号;浦西:上海市中山西路620 号) (3) 上海市各区县人事局委托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 承办部门 办公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接待时间 周一-周五上海市人事局 人才开发处 高安路19号 200032 24022605 吴祥华 (9:00-17:00) 33134800* 周二、周四 黄浦区人事局 人才开发科 延安东路300号 200001 31332,313张明祥 (9:00-16:00) 29 中山西路分中周一-周六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中山西路620号 200051 62338048 黄素芬 心 (9:00-17:00) 人力资源管理63262020- 卢湾区人事局 重庆南路100号 200020 刘卫国 周四(13:30-16:00) 科 81026 愚园路1320号17周一-周五长宁区人事局 公务员管理科 200050 62522343 徐祥 号楼502 (9:00-16:00) 静安区人事局 人才开发科 常德路370号 200040 32221316 林伟君 周三(13:30-17:30) 52564588-周一-周五普陀区人事局 人力资源科 大渡河路1668号 200333 应征 2567 (9:00-16:30) 秣陵路46号170763805390* 闸北区人事局 专业干部科 200070 王为 周一,四(9:00-16:00) 室 6707 四平路421弄2063240040* 周二-周四虹口区人事局 人才服务中心 200081 刘蕙莲 号 2369 (9:00-16:00) 65419450* 专业人员管理江浦路549号周一-周五杨浦区人事局 200082 2354,司徒行喆 科 1202室 (9:00-17:00) 2621 周一-周日闵行区人事局 人才服务中心 水清路332号 201100 34120858 曾迅 (9:00-16:00) 公共人事服务周一-周五宝山区人事局 友谊支路6号 201900 56119766 徐惟霆 中心 (8:30-17:00) 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周一-周五 人才服务中心 嘉定福宁弄88号 201800 39910242 万京生 会保障局 (9:00-17:00) 周一-周五浦东新区人事局 人才开发处 世纪大道2001号 200135 28282209 杨益群 (9:00-16:00) 金山区石化龙山路周一-周五金山区人事局 人才服务中心 200540 57922285 唐强 555号东二楼 (8:30-16:00) 松江区园中路1号周一-周五松江区人事局 人才开发科 201620 37735833 王艳 820室 (8:30-16:30) 惠南镇西门大街周一-周五南汇县人事局 人才服务中心 201300 58024871 黄建军 58号 (8:00-17:00) 人才开发服务南桥镇菜场路周一-周五奉贤县人事局 201400 57420093 姚建平 中心 1169号 (9:00-16:00) 周一-周五青浦区人事局 人才服务中心 环城东路8号 201700 59725367 李军 (9:00-16:00) 周一-周五崇明县人事局 人才开发科 城内东门路108号 202150 69699493 胡振飞 (8:00-16:30) 周一-周六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 商城路分中心 商城路660号5楼 200120 58319069 张小姐 (9:00-17:00) 上海市人事局业务受蒋丽霞、王 业务受理处 高安路21号 200031 64378292 9:00-16:00 理处 彦 64744348\ 建国西路626号周一-周五徐汇区人事局 人才服务中心 200031 64746886* 王东海 (近高安路) (8:30-17:30) 106 网上受理:上海市引进人才网上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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