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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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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所属学院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相应的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在规定日期内来校办理缴费手续,并持本人学生证向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申请缓交以及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及时办理申请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作旷课论。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学生所就读年级专业收费缴费。 第二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 教学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六条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可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一定比例计入学生课程的平时成绩。各学院原则上应每周进行考勤统计。 第七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五学时计算。 学生旷课的相关纪律处分遵照《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1、病假 1 在校期间,因病缺勤或住院,均需持本校卫生所或二级甲等医院证明(并经校卫生所审核),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 2、事假 学生上课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因特殊原因请假者,必须持有关证明。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补假(补假手续须在返校的当日内办理)。病、事假一天由班主任审批,三天(含)以内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不含)以上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连续请假两周以上还须报教务处备案)。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学分和课程修读 第九条 实行弹性学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基本学制为三年。本专科学生提前修满学分可以提前毕业。对于在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或因其它原因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的学生,可以延长两年学习年限。办理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应当在当年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缴纳学校规定的有关费用。 第十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环节等。选修课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可以在学校规定开设的课程内进行有选择的修读。 第十一条 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的学分数均以专业教学计划或开课实施计划为准。学生应修的最低学分数及有关课程要求均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4.0分或确有专长者,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可以免听(或免修)部分相关课程。 学生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学院及任课教师的意见并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免听某门课程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得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思政课、实验和实践课、军事训练、课程设计、综合论文训练等。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和所修读的全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卡,并归入档案。考核成绩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2 第十四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评定一般采用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必修课、限选课期末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和经教务处同意缓考的课程,均可给予补考一次(选修课一律不进行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可获得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可给予重修机会,实践环节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补考,直接申请重修。 学生一学期缺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教师一学期内随机抽查点名无故3次不到者),或作业、实验报告累计缺交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均不准参加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取消”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按重修处理。 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60学时(含)者,不得参加本学期所有课程的考试,所有课程以0分计,注明“取消”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当学年不得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时,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缓考申请,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在课程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校级选修课无缓考),否则作旷考论处。凡旷考者,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字样,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须按重修处理。 第十七条 凡考试作弊者,按《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若为期中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期中考试成绩以零分计;若为期末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期末考试成 绩以零分计,注明“作弊”字样,不准正常补考,按重修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重修须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若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发生时间冲突,按照本细则第十二条执行。重修考核不及格不得补考。经重修后,在学生成绩册中记载学生重修后的学习成绩。 第十九条 对毕业班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0的,学校视实际情况在毕业前统一组织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毕业生离校前一个月进行,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成绩考核与记载实行学分绩点制综合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并作为学生评优评奖的依据。 1、绩点与成绩的关系: 百分制成绩 五级制成绩 绩 点 90—100分 优 5 80—89分 良 4 70—79分 中 3 60—69分 及 2 60分以下(不含) 不及格 0 3 2、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课程学分绩点总和/学期课程学分总和; 修业期满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学分绩点总和/所修全部课程学分总和。 3、经补考或重修成绩及格的课程绩点以1.0记(若属于缓考的仍按原来的计算)。 学分绩点记载保留一位小数。 第二十一条 公共体育课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务室证明,可由体育课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浙江树人大学综合评价方案》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学年内不及格(补考后)学分达18学分(含)以上或跨学年累计不及格(补考后)学分达30学分(含)以上者应予留级。 在本条的款项中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训、体育课、任意选修课、辅修课程不及格课程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五条 留级均在新学年初实施,本科生四年级末和专科生三年级末不再实施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留级以后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以前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或合格的课程,如需重新修读,则需向教务处申请。在校累计不及格课程必须在当学年申请重修。 第二十七条 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留级的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送教务处核准,一般在新学年初处理完毕。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可以有一次转专业的机会。其时间在第三学期初(本、专科生)或第五学期初(本科生)。 1、符合优秀生转专业条件者(具体要求详见《关于优秀学生申请校内专业调整的规定》);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标准由接收学院确定); 4 3、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务所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4、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的休学期满的复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条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低录取分学校转入高录取分学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推荐,拟转入专业组织笔试或面试后同意接收,并附考核的原始材料和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2、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批准,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末办理。 3、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转入我校后,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其原来所修读课程的成绩和学分是否有效或部分有效,由转入学院会同教务处决定,并把学生补修转入专业课程的计划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卫生所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超过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 3、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 2、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及其它各项先进的评定;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往返路费自理; 5 4、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确因身体原因等需要延长的需再次提出休学申请并经学校同意,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等甲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已经恢复健康的证明书。学生休学期满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同意,在学期开学前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2、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在期满前向学院申请复学,并附上相关材料和证明,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超过基本学制所规定的年限两年者; 2、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日期两周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属于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申请退学(确认)表》,连同有关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学生离开学校等原因确实无法如期送达时,学生所在学院或学校,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方法,将处分决定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学生在入学时所填写的家庭地址(若学生在就学期间,家庭地址发生变更且在学籍卡上更新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邮寄)。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退学的本、专科学生,自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者,由学院代为办理,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 6 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总数,德、智、体达到所学专业本专科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规定学分者,可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结业学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可在结业后学习年限内的每学期初申请返校参加课程重修,经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总学分的,可申请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2、学生在毕业当年(学年)内因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在终止察看处分后,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3、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三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浙江树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树人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并从2009级学生开始执行。以往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7 浙江树人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原则上在大学期间未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2. 在规定年限内修满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毕业环节成绩中等及以上; 第二条 因第一条第1款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但满足毕业条件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受处分后曾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学金或先进等荣誉称号者(其中校级先进指校级三好学生、校优秀毕业生、校优秀党员、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校级优秀团干部等个人荣誉称号等); 2. 有重大立功表现者(要求提供县级及以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 因第一条第3款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1. 获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者(其中省级科技竞赛是指省教育厅组织的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程序设计、多媒体作品设计、机械设计、结构设计、财会信息化、电子商务、演讲、工业设计、生命科学、大学生广告艺术设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科技竞赛以及“挑战杯”大赛等项目); 2. 研究生考试成绩达到国家分数线; 3. 在公开出版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 4. 其他学业上或学术上有突出成绩。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组织机构为学院学位评审组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学院学位评审组一般由学院领导和学科带头人3,5人组成,设主任1人。主要职责是: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向教务处提出本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 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建议名单及材料进行复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8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院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要职责是:对教务处复查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一年组织一次,学院学位评审组在毕业环节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建议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学生毕业离校前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将名单公示。公示结束后,对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位的情况按规定上报。 第六条 学位一般不予补授。有下列情况,学生可以申请一次学位补授: 1. 毕业时由于课程(含毕业环节)未通过而没有达到毕业要求,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允许返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 2. 补授予资格审定工作与下一届毕业生学位授予一同进行。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坚持标准。凡违反本《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将撤消已授学位,并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委员会通过起有效,自2016届毕业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9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综合评价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人格健全,具有较强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深化成才规划活动,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习生活实际,特制定《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综合评价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方案》的指导思想 1、方案是基于大学生成才规划目标体系,通过学生是否达到所设定的相应目标,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具体规定; 2、学生的综合评价(以下简称评价)不仅是对学生在校表现和各方面素质的测定和评价,也是学院学生教育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3、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依据每名学生的特点,从知识、能力和素质三大方面进行个性化评价。 二、《方案》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具有浙江树人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三、《方案》的指标体系 1、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人才培养规格的总体要求,结合学生制定的成才规划实际,设立知识、能力、素质三个一级评价指标。 2、知识评价设定为2个二级评价指标,即课程知识与拓展知识。课程知识又由必修课、选修课、听取学术讲座三个三级评价指标构成:必修课评价以学生自已在成才规划制定的目标是否达到来进行评价,兼顾进步明显的学生;选修课则以选修并及格,得到学分为评价标准;听取学术讲座以听取学术讲座的次数进行记分。拓展知识目标以学生利用业余时间获得各种资格证书为主要加分项,其中不同的资格证书或考试证书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在分值上进行区分。 3、能力评价设定为3个二级评价指标,即学习创新能力、沟通适应能力、社会实践能力。能力评价不设基础分,以加分为主,学生在成才规划中制定目标并能够完成的,均可以给予加分。其中学习创新能力以发表论文、承担课题、参加竞赛情况给予必要的评价;沟通适应能力以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的表现给予定性评价,视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加分或减分;社会实践能力以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担任学生干部经历及表现、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的情况给予必要的评价。 4、素质评价设定为5个二级评价指标。其中政治追求评价以实现相应政治追求目标为加分;学习习惯评价则侧重于学生在教室表现,设为减分项目,凡有不符合课堂规范要 10 求的行为在评价时进行减分;文明修养评价侧重于学生日常的待人接物、文明礼貌、文明生活和在寝室的表现,如寝室卫生及安全等;遵纪守法目标侧重于对行为规范的要求,按违纪处分条例规定执行;身心健康评价是大学生素质评价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生应有良好的身体素质,以体育课、体育素质测试达标和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来进行评价;而良好的心理素质则以定性评价为主,其目的是起引导作用。 四、评价等级评定与登记 测评得分之和为测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排名。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一学年的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取两学期考评成绩的平均值,记入《大学生综合评价登记表》,毕业生综合评价成绩按在校三(四)年的评价成绩的平均值排序。 五、实施办法 1、全面推行学生成才规划设计,按照拟定成才规划目标体系,组织指导学生根据自身的专业特点,实际状态和今后发展设定自己的发展目标,这是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的前提和基础。 2、在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个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相关部门提供学生学期学习成绩、体育成绩、团学干部考核情况、公寓内纪实表现、学生科研成果等资料。各班必须对每个学生奖惩分数及原因做好具体记载,以便学生查询。学院在实施中,要由认真负责的学生负责具体情况记载及有关数据的登记工作,并将结果在全院同学中公示。 各学院成立学生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制定相应实施细则,由辅导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求应用计算机进行成才规划与评价工作,学院负责汇总并审查测评结果的准确性。 3、每学期进行一次评价,并将结果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4、整体评价综合成绩计算:评价以百分制计 总分=知识分×60%+能力分×20%+素质分×20% 六、评价结果的适用范围 1、奖学金及各类先进的评定 根据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排序进行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学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评定。 2、推荐就业 每年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以毕业生的综合测评成绩作为重要依据,学院将毕业生的综合测评成绩按专业排名列序,前15%的作为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优先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 七、本方案自2009级学生开始正式实施。 八、本方案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 11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综合评价体系 1.知识目标评价: 1.1课程知识目标评价:课程知识评价总分为200分,其中必修课最高140分。 1.1.1必修课目标评价 按选定的目标,实现了就得到相应分值;达到更高目标,每进步一档,则奖励10分。若目标未达到,则在成绩所在段得分的基础上扣10分。 必修课专业前五分之一前五分之二前五分之三后五分之二后五分之一排名 段 段 段 段 段 分值 140 120 100 80 60 1.1. 2选修课目标评价 选修课评价基础分40分,选取1门并通过考试可获20分;完成学校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总量后,学期自动获得该项目的基础分。 1.1.3参加规定量的学术讲座 学术讲座评价基础分为0分,每参加1次加1分,上限15分。 1.2拓展知识目标评价 拓展知识评价以加分为主,不设上限。 证书类别 辅修合格证英语等级证书 计算机等级证各类专业资格证 书 书 书 3级 4级 6级 一级 二级 每本证书得20 3 6 10 3 5 5 分 备注:计算机类学生“计算机等级证书”加分由信息学院确定;英语专业学生“英语等级证书”加分由语言学院确定。其它各类专业资格证书加分由各学院自定。 2.能力目标评价 2.1学习创新能力目标评价 2.1.1在学院、学校(市级)、省级、国家级和三大国际权威检索机构刊物发表作品 级别 国际级 国家一级 国家二级 正式刊物 学校校报 学院院刊 分值 60 40 30 20 4 2 注:同一作品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发表作品包括含纸质、实物与电子作品; 2.2.2承担或参与学院、学校(市级)、省级、国家级科研课题 承担科研课题 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厅局级 学校 学院 横向课题 分值 60 40 30 15 5 5 参与科研课题 12 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厅局级 学校 学院 企业 分值 20 15 10 6 3 3 2.2.3在学院、学校(市级)、省级、国家级和国际级竞赛获奖 竞赛获奖以十大竞赛为主,其它类别的竞赛经院级及以上学术机构认定后给予相应奖励。参加院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级别 国家级 省部级 厅局级 学校 学院 分值 60 40 30 10 5 备注:1、竞赛获奖不含体育与文艺比赛; 2、发表作品、承担课题、竞赛获奖等的认定参照学校科研认定标准执行。 2.2沟通适应能力 以日常学习生活中的表现给予定性评价,只要学会与人交往,能作出正确的判断,以得体的方式化解人际交往的矛盾和纠纷,为适应社会做好了准备,就可得到20分。发现有违上述要求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每次扣2-5分,扣分不设上限。 2.3社会实践能力 2.3.1校内外社会实践经历(含日常和假期) 分两个层次:第一、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实践活动,每一次加1分;寒暑假期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且有组织、有计划、有总结的,每参加一次加2-3分。 第二、获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先进个人,国家级加20分,省级10分,校级5分,院级2分。 2.3.2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公寓等学生干部经历 学生干部指校、院、班三级团学干部、学生公寓任职、校学生事务中心学生助理等。对学生干部进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各级学生干部分别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级。学生干部任用考核部门,应在新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将考核结果报学生所在学院。考核可分四等:优,系数1.5;良好,系数1.2;称职,系数1;不称职,系数0。 考核分值=考核等级系数×基础分 备注:担任学生干部的基础分为5分,兼任数职者,分别考核,累计得分。 2.3.3参加学院、学校(市级)、省级、国家级和国际级文化活动获奖情况 分两个层次:第一、校园文化活动的参与者每次2分,组织者每次加5分(由校院级组织部门出具书面材料)。第二、参加学院、学校及校级以上文艺活动和其它相关活动(如文化艺术节、元旦文艺会演等)获奖励或表彰者,其中国家级及以上40分,省级20分,校级5分,院级2分。 2.3.4参加各类社团活动经历 获社团先进个人加5分;获优秀社团的社员每人加3分,优秀社团负责人加7.5分(由校团委出具书面材料)。 3.素质目标群 3.1政治追求 13 3.1.1入党前表现 以设定目标为基本评价依据,凡实现目标则获相应分值。 评价项目 递交入党申请书 成为入党积极分子 成为预备党员 得分 5 10 20 3.1.2入党后表现 学生党员学期考核优秀加20分,不合格扣50分。 担任党内职务的,考核共分四等:优,系数1.5;称职,系数1;不称职,系数0。 备注:担任党内职务的基础分为5分,兼任数职者,分别考核,不累计得分,取最高分计入。 3.2学习习惯评价 针对诸如迟到、早退、旷课、上课聊天、玩手机、睡觉、吃东西等不良表现进行减分。每查实一次扣2分,其中每旷课1节扣5分。对未被列出的不良学习习惯参照上述行为扣减。 3.3文明修养 3.3.1好人好事 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经核实,视情况每件加5-20分。 3.3.2文明礼貌 凡有违文明礼貌的行为发生,发现一次扣5分。 3.3.3寝室卫生及安全 寝室卫生以公寓服务中心检查为准,以寝室成员集体为单位,优秀一次每人加5分,良好一次每人加3分;合格一次每人加1分;不合格每次每人扣5分;违规使用电器的,当事人一次扣10分,若无法确定当事人,则该寝室成员每人扣10分。 3.4遵纪守法 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进行扣分,扣分从通报批评开始。 处分名称 分值 处分名称 分值 留校察看 -50 警 告 -10 记 过 -30 通报批评 -5 严重警告 -20 3.5身心健康 3.5.1良好的身体素质 3.5.1.1 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加10分。 3.5.1.2认真锻炼,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晨练,达到标准的加10分。 3.5.1.3积极参与校内外各种体育健身活动和比赛的,分两个层次: 第一、体育活动的参与者每次加2分、组织者每次加5分。(由组织部门出具书面材料) 第二、参加院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奖励者,其中国家级及以上40分,省级20分,校级5分,院级2分。 3.5.2良好的心理素质 14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加20分。 15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卡 姓名 性别 专业 班级 评价排学年 学期 评价成绩 名 具体项目 得分 总分 比例分 必修课 课程知识 选修课 学术讲座 知识 辅修合格证书 ×60% 英语等级证书 拓展知识 计算机等级证书 其它专业资格证书 合计 发表作品 学习创新能力 承担或参与科研 竞赛获奖 学会与人交往,能作出正确的 判断,化解矛盾和纠纷,为社沟通适应能力 能力 会适应做准备。 ×20% 社会实践参与 综合学生干部经历 社会实践能力 评价文化活动获奖 成绩 社团活动及工作 合计 政治追求 入党前表现 入党后表现 学习习惯 减分累计 文明修养 好人好事 文明礼貌 素质 寝室卫生及安全 ×20% 遵纪守法 减分累计 身心健康 良好的 达到《标 身体素质 准》 晨练晨学 体育比赛 良好的心理素质 合计 合 计 16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成才规划目标体系 为进一步明确大学的学习目的,提高学习主动性,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学校要求每名同学制定成才规划。请根据以下的目标要求,结合自身的情况,确定本学期中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按照这个要求去努力。 1.知识目标群: 1.1课程知识目标 1.1.1必修课目标(必修课成绩在专业年级排名情况,如争取前1/5,前2/5、前3/5。) 1.1.2选修课目标(按照学校规定选课,并且能获得相应学分) 1.1.3参加规定量的学术讲座(每学期能够参加一定量的学术讲座) 1.2拓展知识目标 1.2.1辅修合格证书(是否有意愿获得辅修合格证书) 1.2.2英语等级证书(在校期间,获得几级英语等级) 1.2.3计算机等级证书(在校期间,获得几级计算机等级) 1.2.4其它专业资格证书(是否有意愿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能力目标群 2.1学习创新能力 2.1.1在学院、学校(市级)、国家一级、二级、核心(省级)和三大国际权威检索机构刊物发表作品 2.1.2承担或参与学院、学校(市级)、省级、国家级科研课题 2.1.3在学院、学校(市级)、省级、国家级和国际级竞赛获奖 2.2沟通适应能力 2.2.1学会与人交往 2.2.2以得体的方式化解人际交往的矛盾和纠纷 2.2.3营造和谐氛围,为社会适应做准备 2.3社会实践能力 2.3.1校内外社会实践经历(含日常和假期) 2.3.2担任公寓、班级、学院、学校等学生干部 2.3.3参加学院、学校(市级)、省级、国家级和国际级文化活动获奖情 17 况 2.3.4参加各类社团活动经历 3.素质目标群 3.1政治追求 3.1.1入党前表现 3.1.2入党后表现 3.2学习习惯 遵守课堂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不出现诸如迟到、早退、旷课、上课聊天、 玩手机、睡觉、吃东西等不良表现。 3.3文明修养 3.3.1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等) 3.3.2寝室卫生及安全 3.4遵纪守法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5身心健康 3.5.1良好的身体素质 3.5.1.1 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3.5.1.2认真锻炼,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晨练晨学 3.5.1.3积极参与校院两级组织的各种体育健身活动和比赛 3.5.2良好的心理素质 18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成才规划目标卡 姓名 性别 专业 班级 学年 学期 具体项目 目标 必修课 选修课 课程知识 学术讲座 知识 辅修合格证书 英语等级证书 拓展知识 计算机等级证书 其它专业资格证书 发表作品 承担或参与科研 学习创新能力 竞赛获奖 学会与人交往,能作出正 确的判断,化解矛盾和纠沟通适应能力 能力 纷,为社会适应做准备。 社会实践参与 成才规学生干部经历 划目标 社会实践能力 文化活动获奖 体系 社团活动及工作 政治追求 入党前表现 入党后表现 学习习惯 文明修养 好人好事 文明礼貌 寝室卫生及安全 素质 遵纪守法 身心健康 良好的 《标准》 身体素质 成绩 晨学 体育 比赛 良好的心理素质 19 浙江树人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探索“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新形式和新途径,深化“成才规划”工作,为学生自主化、高效化学习和个性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增强创新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素质拓展属实践环节,是本科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根据大学生成长成才的特点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将学生素质拓展状况纳入学分制管理和学生评价。 第三条 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参加素质拓展活动并修满学校规定的学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四年全日制本科学生,对于延期毕业的学生且在四年内未获满4学分的学生,应在延期学习期间,参照本办法自行修满所缺学分并递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定确认。 第二章 素质拓展学分体系 第五条 素质拓展共计4个学分,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科技创新、技能与学习证书、文体竞赛与团学任职等四个方面。 第六条 素质拓展学分原则上须在前七学期内修完,因特殊情况未修满的学生,须在第八学期四月中旬前完成补修认证工作。 第七条 素质拓展学分体系及记分标准如下表所示,学生在各种活动中取得荣誉时,如在同一活动不同级别中获奖,只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个,不能累加;如由2人(含)以上的小组获奖时,每人的分值减半(已有相关规定的情况除外);同一作品获得多次奖励时,只记最高分。 20 素质拓展学分体系及记分标准 学分 形式 记分标准 备注 体系 每学期积极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具有奉献校院重大活动 精神的重大活动,经认证每次可获得0.1学 分。 每学年积极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校团委、院暑期“三下乡”活动,在当地达到一定的社会正面影响力,分团委提社会实践 经认证可获得0.5学分。 供材料,学品德 院认定 每学期积极参加校院两级组织的志愿服务修养 (包括勤工俭学,实验室辅助工作等),达(累志愿者服务 到20小时(含)以上,经认证后可获0.5学计不 分。 超过2 学分) 每学期无旷课、迟到、早退及课堂不良行为学习习惯 学院认定 者,经认证可获得0.1学分。 后勤保障每学期在寝室检查中获优秀4次(含)以上处提供材生活习惯 且无不合格,元违章使用电器,经认证每位料,学院认寝室人员可获得0.5学分。 定 教务处提学科竞赛的记分按照《浙江树人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 供材料,学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院认定 学生参与(前三名参与人)并完成国家级、 省级、校级、院级课题研究,最高分别记4、 3、2、1学分,课题各参与者所获具体学分、课题研究与 由学院与该课题负责教师商议确定;学生发专利发明 明专利(限第一、第二专利人)记4学分, 学生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限第一、 第二专利人)每个记2学分,软件著作权每校团委、科 科教 个记1学分。 研处提供活动 材料,学院学生出版著作,出版著作第一作者最高记4 认定 学分,二、三作者最高分别记3、2学分;在 具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出版著作与 文(不含学术作品、增刊、论文集和汇编),发表论文 第一作者最高分别记3、2、1学分,第二作 者最高分别记1.5、1、0.5学分;若论文被 SCI、SSCI 、EI收录,第一、二作者皆可记 4学分。 学生教学信息担任学校和学院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一学教务处和员工作 期加0.1分,被评为优秀信息员另加0.2分。 学院认定 非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得计算机能力二级技能证书(省级及以上)、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取教务处提与学计算机等级证得计算机能力三级证书(省级及以上)获得供材料,学习证书 学分0.5学分;取得高级、中级、初级程序院认定 书 员证书分别获得学分2、1、0.5学分,同类 21 证书只取最高级别,不重复记学分。 非英语专业通过CET-6级记2学分;通过 CET-4级记0.5学分,分数达497分(含)以 上记1学分;英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四 级记0.5学分,分数达75分(含)以上记1 外语等级证书 学分,通过CET-6级记1学分;日语专业学生 通过日语二级90分(含)以上记0.5学分, 分数达120分(含)以上记1学分,通过日语 一级能力测试记2学分。同类证书只取最高 级别,不重复记学分。 获得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政府 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或资格)证职业技能(或资书每证记0.5学分。其他证书由各学院根据学院认定 格)证书 专业实际情况提出并认证,每证不高于0.5 学分。 完成校就业创业指导课并结业获0.5学分。 注册实体公司的法人代表加3学分,股东、学生处提合伙人(须提供工商局备案的股东、合伙人供材料,学证明)加1学分。 院认定 参加校朋辈心理辅导培训并考核合格加0.2 学分。 培训及学习证 获得学校颁发的辅修专业证书记4学分。 书 教务处提 供材料,学参与校实验室开放项目并考核合格者最高院认定 记2学分 国交处提参与海外各类研习活动并考核合格者最高供材料,学记1学分 院认定 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文体竞赛(演讲赛、 辩论赛、征文、诗词创作比赛、舞蹈比赛、 文体竞赛 书画比赛、朗诵比赛、体育竞赛等)获奖(三学院认定 等奖或铜奖以上)最高分别记1.5、1、0.5文体学分。校级文体比赛加分参照地市级执行 竞赛学生担任学生干部(以学生手册认定的学生与团干部为准,包括校院学生会等、各班班委、学任寝室长等)、在树人先锋营中任职、在校学学生处、校职 生事务中心担任学生助理等,根据考核结果团委提供团学任职 一学年给予不高于1学分认定;社团成员根材料,学院 据所在社团及本人评定考核情况,给予不高认定 于0.5学分认定。同一学年内对同一学生只 记取最高分数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可根据学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在素质拓展学分四大 22 体系内,申请其他形式的加分项目,并提供相关的记分标准,报学校批准后,纳入素质拓展学分体系。学校各职能部门有新的素质拓展项目产生,经学校批准可列入学校素质拓展体系予以实施。 各部门(单位)独立申请的全部素质拓展加分项目总和最高不得超过1分/生。 第三章 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和评定 第九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素质拓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校学生素质拓展活动规划、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实施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日常办公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证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或书记)和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的院级素质拓展学分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素质拓展活动规划、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实施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认证中心,由学院分团委书记兼任中心主任,成员由学生事务管理员、班主任、院学生会分团委主要干部等组成,负责本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证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 各班级成立班级认证小组,组长由各班长和团支部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班委会、团支部及学生代表组成,认证小组负责协助学院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做好本班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材料收集和初步认证工作。 第十条 认定基本程序:学生可随时进入素质拓展学分系统进行申请,由班级初审、学院复审、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审定。 第十一条 学生按照校素质拓展学分的要求获得的学分超过规定学分3个(含)以上,经申请获得批准后,可换取2学分的校级选修课学分,按素质拓展学分认证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实施素质拓展学分的保障 23 第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各级团学组织、学生团体(学生社团)应该积极组织各种素质拓展活动供学生选择。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个职能部门和其他教学辅助部门有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素质拓展活动,为他们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素质拓展学分认证单位应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的素质拓展学分进行认证,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相应学分认定,并作违纪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须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学院实际制订院级《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校素质拓展认证中心。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1级本科生开始全面实施,原《浙江树人大学本科生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试行)》(浙树办教〔2011〕6号)同时废止。 24 浙江树人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一、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决定,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经常锻炼身体的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根据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厅2013年最新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标准》测试。 二、《标准》组织实施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基础部(公体部)、校卫生所、辅导员(班主任)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为使《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工作顺利进行,特成立以下领导工作小组: 组 长:叶时平、王 军 副组长:金劲彪、董弋芬、李立敏 成 员:赵 军、吴加平、各学院书记、基础部(公体部)教师 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每学年测试一次。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基础部(公体部)汇总,并按照《标准》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有体育课的学生,《标准》成绩计入到体育课总分。无体育课的学生,《标准》成绩则作为当学年的体育成绩。 四、奖励办法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奖励5分(不累计加分),计入当年《标准》总成绩: 1、当年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 2、当年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 3、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以上“奖励”由学生在每年的11月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报基础部(公体部)批准。 五、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大学的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六、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七、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 25 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八、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九、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十、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作弊处理。 十一、测试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11月份因此,各学院、基础部(公体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思想认识,积极鼓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顺利完成测试工作。 本实施办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精神执行,由基础部(公体部)负责解释。 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项目和要求 序号 测试项目 权重 动作要求 1 身高、体重 15% 直立 2 肺活量 15% 一口气的呼出量 3 50米 20% 站立式、蹲踞式起跑均可 4 立定跳远 10% 常规方法 坐位、双腿伸直、双手前伸,测柔5 坐位体前屈 10% 韧性 (1)掌心朝前的正握,向上引体至(1) 引体向上(男) 下巴超过杠面算完成一次,引体时6 (2) 1分钟仰卧起坐10% 躯干不得有振动等附加动作。(2)(女) 常规方法 1000米跑(男)、800米耐力跑。要求加强平时锻炼。 7 20% 跑(女) 26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贯彻“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及说明 转专业的适用对象为浙江树人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在校学生。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从入学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的机会,插入新专业班级中学习,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转至新专业所属学院负责,并按新专业毕业。一年级学生可以跨学院转,二年级学生原则上在本学院内转(家扬书院除外)。 二、转专业时间 本科在籍在校学生可在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专科在籍在校学生可在一年级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审批通过后于新学年初转入新专业就读。 三、各类转专业基本条件 (一)优秀生转专业基本条件 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可以自主申请校内转专业,要求转专业前无不及格课程、无补考、重修记录,且各学期各科成绩总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30%。对于个别转入专业,申请学生还需要满足转入专业对部分课程的附加条件。 (二)特殊转专业基本条件 1. 专业兴趣生 学生在某一专业上有明显专长,并已取得相应成果(如已出版专著、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在重大专业竞赛中获奖等),可申请转入其特长专业。 无专长但对原就读专业确不感兴趣、无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可申请转入感兴趣的、高考录取分相当的专业。具体条件如下:转入转出专业均有生源地招生的,则本人高考分数必须达到拟转入专业相同生源地的最低录取分;拟转入专业无相同生源地招生的,则参考相关生源地高考录取分,即拟转出专业浙江生源录取最低分必须不低于拟转入专业浙江生源录取最低分。 27 2. 身体状况特殊学生 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或者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入其他专业。 3(学习困难生 确因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相关课程的一、二年级学生,可申请转入当年浙江省高考录取平均分相对较低的专业。 四、不予转专业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2. 低批次录取申请转入高批次(由学校组织特殊考核的选拔除外); 3. 本人高考类别与申请转入的专业高考类别不同; 4. 入学以来,因违纪曾受过学校处分; 5. 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 6. 不符合转入专业的录取要求。 五、转专业人数控制 对于转入专业,所属学院提供该专业全年级学生人数10%以内的名额;对于转出专业,原则上不限制转出学生人数。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则上进行插班学习,若转入专业每行政班需插班学生数较多,则视情况组建新的行政班;学生转出后人数小于20人的行政班原则上不再设班,与同年级同专业其他行政班进行整合(外语类、艺术类专业视情况而定)。 六、办理程序 转专业工作于每年4月份启动,当学期末完成。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1. 各学院向教务处上报拟接收转入学生的专业、名额数、审核录取办法、附加要求,由教务处汇总后向学生公布。 2. 符合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学生需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填写《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并附不少于300字的详细陈述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负责备案并汇总报教务处。 3. 教务处审核后将申请材料送相关转入学院。 4. 转入学院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和选拔,在两周内将拟接收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28 5. 教务处审核并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一周后报校领导审批。 6. 教务处校内公布转专业结果、下发转专业文件,并进行学籍异动。 7. 转专业学生根据文件到转入学院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8. 家扬书院学生转专业由家扬书院另行制订细则。 七、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1. 学生转专业后,自新学年起由转入专业所属学院管理,转出转入学院需做好交接工作。 2. 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并取得相应学分,达到转入专业毕业学分要求后,方可毕业。 3. 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过且成绩合格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经相关教学单位确认后可作为转入专业已修课程,承认学分;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过且成绩合格的、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无规定的课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转换为校级选修课学分。 4. 为使学生合理安排时间尽快完成课程补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允许学生根据本人各学期的课程进度,在全校相同层次范围内选择课程补修。 5.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废止。 29 浙江树人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大学生的科技创新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我校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特修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竞赛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迎接挑战。 第二条 竞赛目标: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大学生的团队精神,提升大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科研水平,推进我校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 第三条 科技竞赛的参与对象为在籍在校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机 构 第四条 科技竞赛作为一项经常性的教学活动纳入到学校和各教学单位的日常工作中。学校成立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统筹科技竞赛的组织立项、项目管理、经费筹划、制度建设和比赛主办等工作。 第五条 校科技竞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教务处,具体负责科技竞赛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校外竞赛项目组委会联系,协调安排竞赛的相关事宜;负责修订每年度科技竞赛项目目录,审批校级科技竞赛项目申请;负责筹措竞赛所需经费,落实奖励工作及获奖学生素质拓展学分的认定等。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负责安排与落实竞赛委员会所分解的、保证竞赛顺利进行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竞赛类别与范围 第七条 1(国家级竞赛:包括教育部(高教司)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 2(省级竞赛: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甲类:包括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省教育厅)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团省委主办的“挑战杯”竞赛。乙类:包括省教育厅主办的职业技能大赛,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全国范围的学会、协会与行业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 3(厅局级竞赛:包括厅局级行政主管部门(不含省教育厅)、省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地方政府与较有影响力的高校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省级范围的 30 相关学会、协会与行业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 4(校级竞赛:包括校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各类科技竞赛,同类高校举办的各类科技竞赛。 5(各类文娱体育类比赛、网络游戏操作等比赛不在本实施办法范围之列。 第八条 立项管理 1(学校重点支持省级甲类以上竞赛项目,每年初根据省教育厅相关通知,由校科技竞赛委员会指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全力以赴地组织参加,且须在全校范围内举行选拔赛。 2(对于省级乙类及以下的科技竞赛项目,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其在行业中的地位、影响力等因素选择性的组织参加,并报校科技竞赛委员会审批立项。 3(学校支持各学院(部门)承办各类校级科技竞赛,同时学院(部门)须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 4.学校每年公布纳入“育人服务”考核范围的科技竞赛项目目录,作为各学院(部门)申请科技竞赛立项的参照目录。 组织实施 第九条 1(各类科技竞赛均采用项目负责制,由各竞赛承办单位成立工作机构、指定项目负责人、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填写《浙江树人大学科技竞赛项目申请表》,由承办单位报校科技竞赛委员会审批。 2(承办单位负责科技竞赛的宣传、组织、发动、落实和指导工作,负责将校级竞赛结果报校科技竞赛委员会公示,推荐参加校外竞赛的校队成员名单;负责对指导教师的工作量核定。项目负责人须做好竞赛总结,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其它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竞赛承办单位的各类竞赛活动。 3(学校鼓励学生跨学院(部门)、专业组队参赛。对于来自非承办单位的学生,其所属单位应大力支持,做好相关参赛保障工作;对于承办单位应积极接纳非承办单位学生参与到竞赛项目中来,其参赛经费应由承办单位一并开支;对于承办单位与所属单位(协办单位)有约共同承办的项目,参赛经费按双方约定执行。 4(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将竞赛培训课程化、系统化,鼓励将培训课程纳入专业必修、选修和校通识类课程。 第四章 经 费 31 第十条 科技竞赛经费由学校每年以包干经费的形式划拨到各承办单位,用于科技竞赛所需的各类开支。对于经费支出较大的重要科技竞赛项目,学校视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对于社会赞助,应经过校科技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方可,一般提供赞助超过5000元的赞助商,允许其冠名。 第十二条 科技竞赛经费使用范围主要为以下三方面: 1(科技竞赛所需的报名、资料、材料、交通差旅等费用; 2(校内赛参赛队员、指导教师的奖励经费; 3(各类科技竞赛评审专家的评审费。 第十三条 教师指导学生科技竞赛纳入“育人服务”工作量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各教学单位根据《“育人服务”考核指导意见》(浙树人[2012]8号:附件2)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章 奖 励 第十四条 各教学单位举办各类科技竞赛,在二级考核(教学考核模块)中予以体现,由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的,按工作量和贡献度给予酌情分配。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承办多个竞赛项目并获奖,可分别进行奖励,同一竞赛项目只奖励最高级别奖项。同一作品多次获奖,以所获的最高级别奖项进行奖励。 第十六条 各类科技竞赛的奖励标准见下表: 大学生科技竞赛奖励标准 承办单位 指导教师 参赛学生 素质拓展 级别 获奖等级 (元) (元/队) (元/队) 学分/生 特等奖 25000 25000 10000 4 一等奖 20000 20000 8000 4 国家级 二等奖 10000 12000 5000 4 三等奖 5000 9000 3000 3 鼓励奖 1000 1000 1000 2 特等奖 6000 11000 3600 3 一等奖 5000 9000 3000 3 省级甲类 二等奖 2500 3000 1500 2 三等奖 1000 1000 800 2 32 鼓励奖 500 500 500 1 特等奖 1200 1800 1200 2 一等奖 1000 1500 1000 2 省级乙类 二等奖 500 750 500 1.5 三等奖 — — — 1.5 特等奖 — — — 1.5 一等奖 — — — 1.5 厅局级 二等奖 — — — 1 三等奖 — — — 1 特等奖 — — — 0.5 一等奖 — — — 0.5 校级 二等奖 — — — 0.3 三等奖 — — — 0.3 说明:(1)表中奖励标准仅适用于学校立项的各类科技竞赛项目;(2)指导教师奖励按项目计,不考虑项目参赛学生数。学生奖励按队执行,超出3人的队伍,每增加1人奖金增原金额的10%,总额最多不超过2倍。(3)国家级和省级甲类鼓励奖(未获奖的成功参赛项目)为校内奖励,旨在鼓励高级别科技竞赛活动。 第十七条 所有的奖励由学校统一划拨到承办单位,竞赛有协办单位的,由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进行奖励二次分配;对指导教师奖励由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可进行二次分配。 第十八条 科技竞赛获奖项目业绩点的计算按照《浙江树人大学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绩点计算办法(试行)》(浙树办教[2013]37号)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指导学生参加省级甲类及以上竞赛并获得省级一等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在指导教师名单中排名第一位的指导教师,学院可认定其在教学上有突出贡献,在当年教学业绩考核中定为“A”,对其他指导教师学院应给予倾斜;对指导科技竞赛成绩优异的教师,学院在推荐评选教学成果奖、教改项目立项、职称评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33 第二十条 学生除获以上奖励外,可按照《浙江树人大学冯茹尔专才奖学金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报“冯茹尔专才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所有参赛项目的最终知识产权归属浙江树人大学,后期开发、成果转化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为浙江树人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浙江树人大学大学生科技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稿)》(浙树办教〔2012〕36号)同时废止。 34 浙江树人大学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实行课程重修制度是实施学分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完善课程重修管理,规范操作过程,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及《浙江树人大学学分制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重修对象 1、在校生必修课、限选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在校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但不满意者。 3、在学习年限内有不合格课程的结业生。 第二条 重修方式 在校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因教学计划调整引起的当学期开课的课程也可申请重修。每学生每学期课程重修申请门数不得超过四门(毕业班学生除外)。 1、跟班重修。当前学期有相同的开班课程,并且与正常上课不冲突的情况下,学生应申请跟班重修。要求学生在教室容量允许的情况下选择跟班重修。 2、组班重修。因教学计划调整停开、跟班上课教室容量不足或跟班课程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的情况下,教学单位可组班重修。 第三条 教学要求 1、跟班重修的学生与所跟班级其他学生一起参加正常教学与考勤,原则上学生重修课程修读时数不得低于该课程的二分之一。 2、组班重修学时为8学时/学分。任课教师应严格考勤,并要求任课教师必须布置一定量的作业并检查批改,上课考勤、作业等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记载的依据。 第四条 成绩考核 1、无论何种重修方式,均应在15-16周组织重修考试,重修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统筹安排,教学单位具体落实。 2、若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发生时间冲突,可申请重修缓考。 3、没有取得重修资格的学生不得进入课堂修读课程和参加重修课程考核,否则,考核成绩无效。 4、笔试考核的课程试卷直接使用期末考试三份试卷中未使用过的那份试卷,若已全部使用,任课教师须另出一份试卷,要求与期末试卷难度相当,教务处届 35 时将组织试卷抽查。 5、重修考核及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不及格者可申请再次重修或参加毕业前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 6、重修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填写“浙江树人大学重修课程成绩登记表”,在考试结束三天内交教学单位,成绩由教学单位录入教务系统,登记表原件存档,复印件汇总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1、跟班重修工作量按1学时/生的标准计算。 2、组班重修工作量按重修人数分类计算。实际重修工作量=组班重修学时×系数,系数参考值为:5人以下系数为0.3,5,10系数为0.5,10,15系数为0.8,15人以上系数为1。 3、每学期计财处据重修人数、课程性质等将重修工作津贴按比例划拨至各教学单位,该核算额包含了教师的授课津贴和教学管理费用等。在此基础上,各教学单位根据各自的情况制订具体的发放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办理程序 第六条 1、各教学单位进入重修管理系统进行重修教学任务设置和教学任务安排。 2、申请重修的学生进入重修管理系统进行选班并缴费。 3、各教学单位下达重修教学任务并组织重修教学。 第七条 缴费标准 按照《浙江树人大学学分制收费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在校生实践环节需重修者可参照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36 浙江树人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总 则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我校特色的复合型高级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业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充分利用我校优质教学资源,拓展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学校决定施行辅修专业制度。为规范辅修专业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专业设置与申报 第一条 凡属我校设置的较成熟的本科专业,具备相应的师资、实验室、图书资料等资源条件,均可作为辅修专业。 第二条 学院在经过必要准备后,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第11周向教务处申报拟开设的辅修专业。 第三条 辅修专业一般应包括7,10门(20,30学分)覆盖该辅修专业所需的专业基础课程和必修课程,必要的实践环节,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基本相同。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课程同时开设,不延长学制。 第四条 辅修专业申报材料包含: (一)《开办辅修专业申报审批表》; (二)辅修培养计划(含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培养措施、课程简介等); (三)招生对象、条件及人数;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第五条 学院所申报的辅修专业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二章 修读申请程序 第六条 教务处公布辅修专业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13周向本人所在学院提交辅修专业申请: (一)在读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不包括专升本学生); 37 (二)学生第一学年主修专业的所有课程考试及格且平均绩点在3.0以上; (三)符合开设辅修专业学院的招生条件; (四)所申请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课程与主修专业教学计划重复课程不超过4学分; (五)每个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七条 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学生递交的辅修专业申请后,应当进行资格初审,并在15周前将初审通过的材料送交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 第八条 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材料,复审修读资格,并在学期结束前公布拟录取名单。同时将复审通过后的申请表自留一份后,返还给学生所在学院存档。 第九条 各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应及时将录取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从第4学期开始,第7学期修完。获准辅修的学生,第4学期第一周缴费后进入辅修学习,未按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 安排在晚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采取单独编班授课的教学组织形式,上、周末或假期。原则上修读人数低于15人时不再单独开班,安排插入相关专业跟班听课。 第十二条 辅修开设学院于第4,7学期第1周公布辅修专业开课课表,并由任课教师指定教材,学生自备教材上课。 第十三条 经批准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应当妥善安排落实修读计划,当主、辅修课程的授课时间冲突时,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要求。此时,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辅修专业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免听,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参加有关实践环节学习,否则取消辅修专业修读资格。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应在期末进行考核,其考核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经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跟班听课的参加所跟班级考试,若辅修专业的课程考试与主修专业的课程考试冲突时,学生应申请辅修专业课程考试的缓考;并于下学期初参加补考,成绩有效。 第十五条 辅修的课程成绩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管理。主修专业里已修过与辅修教学计划内容相同的课程,其学分数相同,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该 38 课程。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核实,开设学院审批。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时,学生修读资格可予以取消: (一)无故旷课累计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零分; (二)辅修专业的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三)辅修期间,主修课程有3门以上(含3门)课程需要重修者; (四)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五)学生申请终止辅修者; (六)其他情形严重须予以取消辅修者。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的课程不及格时,原则上只安排一次补考,不安排重修。 第十八条 申请终止辅修学习者,须填写辅修终止申请表报开设学院审批。终止辅修学习者辅修课程已取得的学分,学生可申请作为校选课学分。 第十九条 辅修专业课程学习情况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也不影响评优等其他事项。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第7学期,辅修专业结束后,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将学生结业审核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已完成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专业证书只证明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完成另一专业辅修,不证明学历,不授予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校、学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对辅修专业开设审定、运作管理、证书发放等统筹安排,并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与监控。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的制定、报名录取、学生考勤、课表编排、课程考核、成绩管理、结业资格审核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学生所在学院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按《浙江树人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交费,若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辅修专业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或被取消修读资格,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39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0 浙江树人大学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学生视野,加强校际间的国际化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交换生项目管理,现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交换生的培养形式 第一条 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1,2个学期,交换期满后应按时归校。 第二条 交换生的学习形式主要为自主选择专业相关课程插班听课。 第三条 交换生在交换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 第二章 派出交换生的选拔与管理 第四条 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表现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三)派出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须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 (四)身心健康,综合素质高,能够圆满完成交换期间的学习任务。 第五条 选拔交换生的程序: (一)除对方学校有特殊要求外,交换生从本科二、三年级学生中选拔。 (二)学校根据交换生合作项目,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联合发布交换生选拔通知,相关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工作。 (三)相关学院根据选拔条件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进行排序,择优确定初选名单。 (四)学校教务处、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相关学院报送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并报校领导审定后确定推荐人选,并向对方学校推荐,同意批复后正式派遣。 41 第六条 课程修读及学分认定: (一)交换生名单确定后,学院提供交换期间本校专业培养计划内对应课程要求(课程名称、学时、教学内容)。 (二)交换生在对方学校修读完成的课程如与本校专业培养计划内对应课程要求(课程名称、学时、教学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免修该门课程,承认该课程学分与成绩。 (三)如在对方学校修读完成的课程学分低于我校相应课程学分、但学时数大于或等于我校对应转换课程要求学时的二分之一的,可按对方学校成绩作成绩认定并冲抵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学时数小于我校对应转换专业课程的二分之一的,则不予承认学分和成绩。 (四)其他在对方学校修读完成但不在该生专业培养计划之内的课程,则视 课程内容将其作为校级选修课,承认其取得的学分和成绩。 (五)除认定的课程外,对于学院明确必须补修的专业主干课程,交换生在交换学习结束后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方法:?回校补修;?若时间合适,也可于考试之前向相关课程的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及学院批准后,可参加期末考试或补考。 第七条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化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确定交换生名单后,教务处将统一办理学生交换期间本校课程缓考手续。 (二)交换生交流期满后一个月内,须填写《浙江树人大学本科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申请表》,连同所修课程的教学信息(课程名称、学时、内容简介等)及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单等材料(须经对方学校盖章)报学院,学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分及成绩审核。 (三)经教务处核定后材料原件由教务处存档,复印件由学院备案。交换生毕业成绩存档时,应将交换期间成绩单原件与本校成绩单共同存档。 42 第八条 学生管理: (一)交换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 (二)交换生在交流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三)若交换生在交流期间因故必须中途终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三章 接收交换生的管理 第九条 外校交换生至我校就读,应在我校规定日期内办理注册报到手续。我校根据双方协议安排交换生的住宿,并负责办理校园卡、学生证等。 外校交换生在我校就读期间,应接受我校的管理,遵守我校的校纪第十条 校规。 第十一条 交换生需按学期填写我校教务处统一制作的《交换生选课登记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原件由教学单位留存,复印件由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各相关学院必须按时提交我校接收交换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成绩等;接收交换生的成绩单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并密封寄至对方学校。 第十三条 外校交换生应按照两校协议及我校相关规定按时向我校缴纳有关费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我校与港澳台地区高校的交换生项目的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校际交换生,经教务处备案的其它交流项目(含暑期交流生)的学生的相关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3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44 浙江树人大学先进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发扬奋发向上、勤奋好学的精神,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凡本校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奖励。(注: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校设立以下若干个人奖: 1、“三好学生”奖 2、“优秀学生干部”奖 3、“优秀团干部”奖 4、“优秀团员”奖 5、“优秀毕业生”奖 6、“各单项先进”奖 第二章 评奖条件 第五条 “三好学生”评奖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在日常的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本学年内获得特等、一等、二等奖学金(包括校、王家杨树人奖学金、冯茹尔奖学金); 3、坚持锻炼身体,努力增强体质,体育课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在70分(含)以上。 4、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班前15%。 第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奖条件 1、担任校、学院团委(团总支)、学生会、社团相关职务,班团干部、教学信息员、学生公寓任职人员、校学生事务中心学生助理工作一学期以上; 45 2、热爱班级建设和社会工作,办事公正,热心为学校、为集体、为同学服务,受到广大教师和同学的好评; 3、坚持体育锻炼,体育课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及格(60分)及以上。 4、在当学年内未受过任何处分; 5、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班前40%,并且各科成绩平均在65分以上,无不及格门次。 6、所在寝室卫生无不及格情况。 第七条 “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保持思想上、行动上的一致。能自觉学习并忠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同各种错误思想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2、在团内担任一定的职务,能自觉遵守团的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基层团组织中真正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能积极推进基层组织建设,有效地组织团的各项活动,并在文明寝室、优秀课堂、优秀团支部创建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4、工作积极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认真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工作富有成效。 5、个人作风扎实,实事求是,为人清廉正直,富有牺牲精神。 6、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业成绩在班里前50%。 7、在学年团员评议活动中评议结果为“优秀”。 第八条 “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能自觉服从党的要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2、崇尚科学,品德高尚,为人正直,能顾全大局,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模范遵守团章规定,积极参加团的活动,在基层团组织建设中起积极作用。 4、学习刻苦,原则上要求学业成绩在班里前1/3段。 5、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旷课和任何处分。 6、积极参与文明寝室创建,原则上所在寝室卫生无不及格。 7、在学科竞赛、学生科研、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志愿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贡献,或品行突出对社会有特别贡献的。 46 8、评选人为在校注册团员,且在学年团员评议活动中评议结果为“优秀”。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评奖条件 优秀毕业生分“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省优)和“浙江树人大学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优)。 A、“校优”的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2、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3、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校级先进(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团学干部或优秀团员)称号或至少两次获得院级先进(院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他省、市级荣誉称号一次。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至少获奖学金(特等、一等、二等奖学金)一次。 5、本科学生在校6个学期、专科学生在校4个学期、专升本2个学期,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平均值在前25%。 6、坚持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均应合格(60分及以上)。 7、交换生期间和服兵役期间的学期,不计算在内。 8、服兵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含),视同获校一等奖学金以上(含)。 B、“省优”必须在校优的基础上产生,并按照省教育厅的要求把握。 第十条 “各单项先进”评选条件 1、文娱工作先进个人奖 积极参加校、院两级的各项文娱活动,并在组织、参与等方面成绩突出。 2、体育工作先进个人奖 积极参加校、院两级的体育活动和竞赛,晨练出勤率达到98,以上;获等级运动员称号者;参加校运动会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名次者;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者。 3、宣传工作先进个人奖 积极参加校、院两级的各项宣传工作,并取得良好成绩。 4、文明寝室先进个人奖 积极参加宿区文化建设,在文明寝室建设中起表率作用,同时其所在寝室多 47 次获得优秀,并无不合格记录。 5、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奖 积极参加班级、各社团、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学生分会、校团委、学生会、校学生事务中心等组织的工作,工作成绩突出。 6、优秀心理委员 积极参加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学院和班级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主动了解班级心理动态、宣传心理健康教育理念,独自开展心理活动,成效显著,成绩突出。 7、奋进奖 当学年内各门功课成绩名次在同年级同专业中比上学年提高1/3(含)以上,或上学年有四门(含)以上不及格而本学年无不及格门次。 第十一条 因某种原因没有体育达标成绩的学生,需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证明(证明中须注明因某某原因不能参加剧烈运动),方能参加除“三好学生”以外的各项评优评奖。本科大三、大四学生,专科大二、大三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因病免考”的学生,能参加除“三好学生”以外的各项评优评奖。 第三章 先进级别、名额和比例 第十二条 先进级别: 1、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分学校和学院两级; 2、优秀毕业生分省和学校两级; 3、单项先进为院级。 第十三条 各级先进名额和比例: 1、校级三好学生及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均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3%;校级优秀团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团干部(含各班团支部委员以及校院两级团委主要学生干部)总数的10%;校级优秀团员原则上每学年评选20人,并从中并选出该学年“校十佳团员”。 2、院级三好学生及优秀学生干部均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6%;院级优秀团员不超团员总数的3%。 3、各单项先进个人奖(除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奖、奋进奖)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3%; 4、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担任学生干部人数的4%。担任校 48 团委、学生会、学院分团委(团总支)、学生分会及各级学生社团的社会工作积极分子的评选名额,根据实际情况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汇同各学院另行确定。 5、奋进奖名额由学院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 6、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比例按省有关政策执行;校级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12%。 第四章 评审机构及评奖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校长办公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励的评审,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同志担任。各学院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评奖工作。 第十五条 各类先进(除优秀毕业生外)的评选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结合学生综合评价、学年小结,与奖学金评定工作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在评选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学生意见并征求任课教师及有关教职工意见。按评选条件及比例,分别评出各项先进的初选名单。 第十七条 各类院级先进由学院审核,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同意后,由学院发文表彰;各类校级先进,由学院初审后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并由学校发文表彰。 第十八条 校团委、学生会、校级学生社团中符合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条件的学生,由校团委向有关学院推荐参评。 第十九条 学院分团委、学生分会、院级学生社团中符合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学生,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向本学院推荐。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团委、学生会及学生社团中的“社会工作先进个人奖”,由学校各级分管部门(如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校团委、各学院)分别组织评选,并负责将评选结果送被评者所在学院。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原则上在学生毕业学期开学初进行。 2、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比例落实到各毕业班,由学院根据评选条件提出各班的初选名单,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公示,由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并由学校发文表彰。 3、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在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础上,根据省教 49 育厅所规定的评选条件提出各班的初选名单,经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4、毕业生毕业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则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毕业生在毕业前出现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毕业设计(实习)成绩不合格的;毕业学期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5、参评校优秀毕业生,本科(除艺术类学生外),必须通过英语四级考试。 6、符合以上规定,但未评上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经学生申请,学生处初审,校思政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可予以追授。 7、其他有特殊贡献的毕业生可参照以上相关规定进行评选。 第二十二条 各类各级先进在发文表彰前,均须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第二十三条 各类各级先进均须由学院组织填写《浙江树人大学先进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省级优秀毕业生须填写省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校级、院级先进分别由学校和学院发给荣誉证书,并适当给予 第二十四条 一定的物质奖励。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浙江省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在各类各级先进的评选工作中,须坚持条件,宁缺勿滥。 第二十六条 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条件者,经学校审定,取消其先进的荣誉称号,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评选的各类各级先进,如有疑义,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在各类各级先进名单公示后一周内受理投诉,负责进行复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同时获得两种以上奖励者,原则上只发最高奖金。 第二十九条 凡受到学校警告(含)以上处分者,当学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第三十条 在学生宿舍内表现差、卫生状况差者,取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认真执行本条例,违者进行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及修改。 50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为发扬我校“勤奋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爱、严肃活泼”的优良学风,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奖学金颁发范围限于我校非毕业班全日制学生。学校目前设有王家扬树人奖学金、浙江树人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冯茹尔奖学金、冯茹尔专才奖学金、董事长奖学金、查济民奖学金、强华奖学金、章文晋奖学金、嘉隆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在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2、学生综合评价成绩优异,知识、能力、素质全面发展;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课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在70分(含)以上; 4、遵纪守法,在学年内未受到过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5、遵守考勤纪律,学年内未发生旷课行为。 第三条 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在学生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评定。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定比例和奖金额分别为: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每学年全校评10名、奖金额度为5000元/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参评学生数的4%、奖金额度为1500元/人;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参评学生数的8%,奖金额度为1000元/人。各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获奖条件如下: A、优秀学生特等奖学金条件: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年级名列前茅; (2)每学年各门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9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含)。 B、优秀学生一、二等奖学金条件: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班人数前1/3段; (2)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的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考查课成绩 51 在合格以上; (3)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获得者的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含),考查课成绩合格以上; C、一学年中如果有连续课程,单科成绩按两个学期的平均值计; D、考查课的成绩等级按以下标准计算:优秀=95分 良好=85分 中等=75分 及格=65分。 对获得一等奖学金者的部分同学分别授予董事长奖学金、章文晋奖学金、强华奖学金、查济民奖学金等称号。 (二)新生奖学金 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成绩优秀、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才能并以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学生。 1、新生录取成绩(文、理、艺术类按比例分配名额)在全校前10%及入学测试成绩优异者,奖金额度为2000元/人。(本、专科学生分别计算) 2、文体等方面有突出才能的尖子考生。奖金额度为500元/人。 奖学金的评定程序及办法: 第四条 1、学校设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任主任,校长办公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教务处、校团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具体负责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各学院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评奖工作。 2、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初,结合学生综合评价、学年小结进行评定,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牵头负责,学校归口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 3、各班主任或辅导员组织各班级学生,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根据学校规定的比例及条件,评出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人选,名单报学院汇总初审。各学院在审核过程中,对同年级同专业获奖学生进行平衡。各学院将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名单及相关审查材料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 4、各学院在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人选,应主动听取进驻公寓辅导员的意见,将学生在学生宿舍中的表现与评奖工作挂钩。 5、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对各等级奖学金人选审核后,将所有奖学金获得者名单报评审委员会会审,并报学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发给荣誉证书。 6、获各类奖学金的学生,需由学院组织填写《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奖学金登 52 记表》,一式两份;经审核后,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一份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7、在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应坚持条件,宁缺勿滥。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时,因不符合获奖条件而被取消的名额,各学院不再补报。 8、获奖学生不能兼得两种(含)以上(除冯茹尔奖学金、冠名奖学金外)的奖学金,在评选过程中就高不就低。 9、同时符合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奖条件及冯茹尔奖学金评奖条件的,经审核后可同时发给多种荣誉证书,但奖金只发一项,就高不就低。 第五条 附则: 1、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欺骗组织等行为的,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评选的各种奖学金获得者进行公示,如有异议,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在公示后一周内受理投诉。 3、在学生宿舍内表现差、卫生状况差及在当学年内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不及格者,取消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本条例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负责解释。 4 53 浙江树人大学王家扬树人奖学金实施细则 浙江树人大学创始人、永远名誉校长王家扬先生一直关注着我校的发展,关心帮助我校学生成才。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勤于思考、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高级应用型人才,王老特在我校设立了“王家扬树人奖学金”。为确保该奖学金评选的有序进行,根据《王家扬树人奖学金协议书》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评奖范围 王家扬树人奖学金评奖范围是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二条 王家扬树人奖学金等级、名额及金额 1、特等奖名额为8名,奖励人民币2500元/人; 2、一等奖名额为20名,奖励人民币1500元/人; 3、二等奖名额为20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人。 第三条 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优异;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3、二年级以上本、专科生必须通过学校要求的英语、计算机等级级别;一年级学生如能够通过学校要求的英语、计算机等级级别则优先考虑; 4、坚持锻炼身体,努力增强体质,体育课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在70分(含)以上; 5、遵纪守法,在当学年内未受到过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6、遵守考勤纪律,当学年内未发生旷课行为; 7、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具体条件 1、特等奖学金条件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年级名列前茅; (2)每学年各门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含)。 2、一等奖学金条件 54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班人数前1/3段; (2)每学年各门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5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 3、二等奖学金条件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班人数前1/3段; (2)每学年各门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含)。 第四条 申请及审批办法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王家扬树人奖学金的申请,并填写《王家扬树人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学院按学习成绩、综合考评等指标进行审查后,将学生申请表及学院审查意见报学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 2、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对申请及推荐的学生进行综合平衡后,进行全校公示,征求意见。 3、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将公示后的审核意见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及王家扬树人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奖励 王家扬树人奖学金获得者均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相应的奖金。 第六条 附则 1、本条例由学校及王家扬树人奖学金基金会审核后执行。 2、王家扬树人奖学金评选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3、本条例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55 浙江树人大学冯茹尔奖学金实施细则 浙江树人大学原副校长冯茹尔教授生前一直关心学校的发展,关心帮助我校学生成才。为进一步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勤于思考、勤于实践、勇于创新的合格人才,冯茹尔教授特在我校设立“冯茹尔奖学金”。 第一条 评奖范围 冯茹尔奖学金评奖范围是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二条 冯茹尔奖学金等级、名额及金额 1、特等奖名额为8名,奖励人民币2500元/人; 2、一等奖名额为12名,奖励人民币1500元/人; 3、二等奖名额为22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人; 第三条 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优异; 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在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3、二年级以上本、专科生必须通过学校要求的英语、计算机等级级别;一年级学生如能够通过学校要求的英语、计算机等级级别则优先考虑;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5、坚持锻炼身体,努力增强体质,体育课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在70分(含)以上; 6、遵纪守法,在当学年内未受到过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7、遵守考勤纪律,当学年内未发生旷课行为; 8、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具体条件 1、特等奖学金条件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年级名列前茅; (2)每学年各门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8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含)。 2、一等奖学金条件 56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班人数前1/3段; (2)每学年各门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5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 3、二等奖学金条件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班人数前1/3段; (2)每学年各门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含)。 第四条 申请及审批办法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冯茹尔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学院按学习成绩、综合考评等指标进行审查后,将学生申请表及学院审查意见报学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 2、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对申请及推荐的学生进行综合平衡后,进行全校公示,征求意见。 3、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将公示后的审核意见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及冯茹尔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奖励 冯茹尔奖学金获得者均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相应的奖金。 第六条 附则 1、本条例由学校及冯茹尔奖学金基金会审核后执行。 2、冯茹尔奖学金评选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3、本条例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57 浙江树人大学宁波国华助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校外国语学院与宁波国华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宁波国华助学金协议书》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资助范围、名额及金额 1、宁波国华助学金的资助范围是我校外国语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中符合条件的学生。 2、每年在我校外国语学院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评选25名,每人获助学金2000元。 第二条 资助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在学年内未受到过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有以下情况者可优先考虑: (1)因家庭突遭遇不幸暂时难以缴纳学费者; (2)父母单亡且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者; (3)家庭经济因不可抗拒原因遭受较严重的破坏,本学年度无力支付学费者; (4)经济特别困难,本人有较严重的疾病正在治疗中; (5)父母双亡,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属亲属资助者。 3、学生学年学习成绩、综合评价名次在班级前1/2。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 第三条 申请及评选办法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宁波国华助学金的申请,并填写《宁波国华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学院按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综合考评等指标进行审查、评定。 2、学院对申请及推荐的学生进行综合平衡后,进行全院公示,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学院在公示后一周内受理投诉。将学生申请表及学院审查意见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 第四条 奖励 宁波国华助学金获得者均由学校发文,颁发证书及相应的奖金。获资助学生在双向选择下可优先到该公司实习就业。 第五条 附则 1、对已获助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宁波国华助学金评选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3、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58 浙江树人大学嘉隆奖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校与杭州嘉隆气体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建立嘉隆奖学金的协议书》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奖范围、名额及金额 1、嘉隆奖学金的评奖范围是我校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城建学院、信息科技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中符合条件的学生。 2、每年在我校上述学院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评选25名,每人获奖学金2000元。 3、名额分配: 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25名 第二条 评奖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在学年内未受到过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2 3、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学习成绩较好。 第三条 申请及评选办法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嘉隆奖学金的申请,并填写《嘉隆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学院按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综合考评等指标进行审查后,将学生申请表及学院审查意见报学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 2、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对申请及推荐的学生进行综合平衡后,进行全校公示,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在公示后一周内受理投诉。 3、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将公示后的审核意见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奖励 嘉隆奖学金获得者均由学校发文,颁发证书及相应的奖金。 第五条 附则 1、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2、嘉隆奖学金评选工作机构设在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3、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59 浙江树人大学纯色校友奖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校与杭州纯色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建立纯色校友奖学金的协议书》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评奖范围 “纯色校友奖学金”评奖范围是我校管理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专业实践活动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二条 纯色校友奖学金等级、名额及金额 1、特等奖名额为1名,奖励人民币2500元/人; 2、一等奖名额为3名,奖励人民币1500元/人; 3、二等奖名额为10名,奖励人民币1000元/人; 第三条 评奖条件 一、基本条件 、学生综合评价成绩优异,积极参加素质拓展,主动参与校企合作单位、1 校友企业等各类专业实践活动,表现较好; 2、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在日常学习、生活、工作和实践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二级者优先考虑;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5、坚持锻炼身体,努力增强体质,体育课或《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在65分(含)以上; 6、遵纪守法,在当学年内未受到过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7、遵守考勤纪律,当学年内未发生旷课行为; 8、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具体条件 1、特等奖学金条件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年级名列前茅; (2)每学年各门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5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含)。 2、一等奖学金条件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班人数前1/3段; 60 (2)每学年各门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70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含)。 3、二等奖学金条件 (1)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在全班人数前1/3段; (2)每学年各门必修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在65分(含)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含)。 第四条 申请及审批办法 1、符合条件的管理学院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纯色校友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学院按学习成绩、综合考评等指标进行审查后,将学生申请表及学院审查意见报学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择优确定获奖人选。 2、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将公示后的审核意见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及“纯色校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奖励 “纯色校友奖学金”获得者均由学校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及相应的奖金。 附则 第六条 1、本条例由学校及纯色校友奖学金基金会审核后执行。 2、纯色校友奖学金评选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3、纯色校友奖学金从2014/2015学年开始设置。 4、本条例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61 浙江树人大学移动助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校与杭州移动有限公司双方协议,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 则: 第一条 资助范围、名额及金额 1、移动助学金的资助范围是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 通类本、专科学生中符合条件的学生。 2、每年在我校在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评选52名,每人获助学金2500元。 第二条 资助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 好,在学年内未受到过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有以下情况者可优先考虑: (1)因家庭突遭遇不幸暂时难以缴纳学费者; (2)父母单亡且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者; (3)家庭经济因不可抗拒原因遭受较严重的破坏,本学年度无力支付学费者; (4)经济特别困难,本人有较严重的疾病正在治疗中; (5)父母双亡,无其他经济能力的直属亲属资助者。 3、新入学学生参考高考成绩、学生手册及英语词汇考试成绩。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 第三条 申请及评选方法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移动助学金的申请,并填写《移动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学校按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综合考评等指标进行审查后,将学生申请表及学院审查意见报学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 2、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对申请及推荐的学生进行综合平衡后,进行全校公示,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在公示后一周内受理投诉。 3、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将公示后的审核意见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奖励 移动助学金获得者均由学校发文,颁发证书及相应的奖金。 第五条 附则 1、对已获助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 62 追缴已发助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2、移动助学金评选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3、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63 浙江树人大学电信助学金实施细则 根据我校与杭州电信有限公司双方协议,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 则: 第一条 资助范围、名额及金额 1、电信助学金的资助范围是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 通类本、专科学生中符合条件的学生。 2、每年在我校在校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评选32名,每人获助学金2500元。 第二条 资助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 好; 2、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有以下情况者可优先考虑: (1)因家庭突遭遇不幸暂时难以缴纳学费者; (2)父母单亡且家庭经济状况特别困难者; (3)家庭经济因不可抗拒原因遭受较严重的破坏,本学年度无力支付学费者; (4)经济特别困难,本人有较严重的疾病正在治疗中; (5)父母双亡,无其他经济能力的直属亲属资助者。 3、新入学学生参考高考成绩、学生手册及英语词汇考试成绩。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 第三条 申请及评选方法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提出移动助学金的申请,并填写《电信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学校按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成绩、综合考评等指标进行审查后,将学生申请表及学院审查意见报学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 2、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对申请及推荐的学生进行综合平衡后,进行全校公示,征求意见,如有异议,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在公示后一周内受理投诉。 3、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将公示后的审核意见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奖励 电信助学金获得者均由学校发文,颁发证书及相应的奖金。 第五条 附则 1、对已获助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追缴已发助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64 2、电信助学金评选工作机构设在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3、本细则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65 浙江树人大学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发广大学生的集体荣誉感,表彰一批组织建设完善、作风优良的班级组织,推动校风、学风建设,在学校中形成一个良好的育人氛围,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先进班级评选条件 1、有一支坚强有力以身作则的班级干部队伍,班级干部配合密切,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分工明确,能出色完成学校及学院布置的各项任务。 2、全班同学都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关心国家大事,积极要求上进,政治学习认真、态度端正,尊敬师长、助人为乐,爱护公物,集体观念强,班风端正。 3、组织纪律性强,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一学年全班无重大违纪事件及违纪学生(如无受警告以上处分学生)。 4、全班同学团结友爱,能积极参加公益性劳动(服务);卫生意识强,班级、寝室卫生检查能保持中上水平。 5、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性明确,态度端正,认真对待课内外各种教学环节;学习自觉性强、主动开展课外学习活动,认真参加自修,同学间互帮互助蔚然成风。 6、遵守纪律,不无故迟到、早退,不旷课、不抄袭作业及实验(实习)报告,无考试作弊现象;全班学习成绩列学院各班级前列,且学年班级经补考不及格课程少于5人次。 7、能积极开展文体活动,班级生活丰富多彩,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且成绩显著或参加人次名列前茅。 8、班级考评中全学院名列前茅(班级考核细则由各学院自行确定,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 第二条 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1、重视基层团组织建设,团支部班子健全,支委换届正常有序,支部制度完善,团支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并建立了支部工作目标责任制。 2、重视团员青年的思想引领工作。积极组织团员青年学生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逐步建立并健全团员每月政治学习制度。 66 3、重视宣传工作,建立新媒体宣传阵地,实施发布团的信息,向上级团组织展示团支部的工作,定期开展主题活动,做好网络志愿者的组织工作,传递网络正能量。 4、重视团员的管理工作。能按时完成团员发展、团籍注册、团员评议、团费收缴、团关系转接等各项日常工作,健全落实团员证管理使用制度,团员年度团籍注册率和团费缴纳率达到100,。 5、重视团员的成长和发展,能主动做好青年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和考察工作,做好优秀团员的推优入党工作;能引导团员青年积极参与校园科技创业节、校园文化艺术节、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6、团支部整体氛围积极向上,积极参加优秀团支部创建,各支委能以身作则、踏实工作,团员青年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支部全体团员无一人违法犯罪或受学校警告(含)以上纪律处分。 7、重视团支部活动的组织,做到定时、足员,要贴地气、有创新。完善主题团日活动制度,结合团员青年特点,定期开展受欢迎、有意义的团日活动;建立民主生活会制度,能充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常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团支部组织活动的团员参加率达90%以上。 8、能围绕校院、团委中心工作,保质保量如期完成上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优秀课堂创建、文明寝室评比、主题团日活动评优中获奖的团支部优先推荐。 第三条 评选级别及名额 1、校级先进班级评定数占学校参评班级数的8%,参评班级在当学年中必须至少获得过一次校或院 “优秀课堂班级”的荣誉称号。校级先进团支部评定数不超过团支部总数的8%,在“主题团日活动”评比中获奖的团支部优先考虑。 2、院级先进班级评定数占学院参评班级数的20%。院级先进团支部评定数占学院参评团支部数的20%。 第四条 校级先进班级评选办法及奖励: 1、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牵头,组织本学院班主任、辅导员及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其他教师,对各班级进行分析考核、评选。 2、院级先进班级由学院审核,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备案同意后,由学院下 67 文表彰。 3、校级先进班级,由学院按照规定初审后送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复核,并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报学校领导审批,学校发文表彰。 4、被评为校级先进班级,由学校发给奖状和一定额度的奖励经费;被评为院级先进班级,由学院发给奖状和一定额度的奖励经费。 5、在评选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宁缺勿滥。 第五条 校级先进团支部评选办法及奖励 1、由学院分团委牵头,组织召开学院各团支部支委以上团干部会议,并由各支部向会议作学年工作总结。 2、先进团支部的提名要根据各支部的工作实绩,并采取支部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提名要符合评比条件和大多数支部的意愿。 3、先进团支部的提名结束后,由学院分团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或分团委扩大会议统一评比并确定。 、分团委在评选先进团支部的过程中,还必须结合该团支部开展学年团员4 教育评议的组织情况:是否按要求组织团员评议、材料是否齐全、评议效果是否良好。 5、院级先进团支部由学院分团委审核,报校团委备案同意后,由学院下文表彰。 6、校级先进团支部,由学院分团委按照规定初审后送校团委复核,并由校团委报学校领导审批,学校团委发文表彰。 7、被评为校级先进团支部,由学校团委发给奖状和一定额度的奖励经费;被评为院级先进团支部,由学院发给奖状和一定额度的奖励经费。 8、在评选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宁缺勿滥。 第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团委负责解释。 68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树优良校风,建文明校园,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树人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成人教育及其他学习类型的学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在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必须坚持认定事实清楚、掌握证据充分、处理程序严格、适用条款恰当的原则,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明确学生相关义务、保障学生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纪律处分种类及从重从轻原则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酌情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校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的同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纪学生作出经济赔偿或报请有关行政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限原则上为一年,自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批准,可按期终止;在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经本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提前终止;学生在毕业当年(学年)内因违纪应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本人申请,有关方面作出鉴定,经学校审核批准,可按期终止;在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受到处分,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从轻处分的幅度,原则上在原定处分等级基础上,下降一个等级(受警告处分的,可免除处分)。 1、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者。 2、违纪后能及时悔改,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并主动交待 69 或检举有功者。 3、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4、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 5、其他特殊情况可从轻处分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重处分。从重处分的幅度,原则上在原定处分等级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开除学籍为最高处分等级)。 1、违纪后,隐瞒事实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故意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4、其他特殊情况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九条 在校期间, 三次(含)以上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1、影响恶劣,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有立功表现且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1、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有立功表现且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决定不起诉(经审查纯属无辜者不在此例)或被判处免予刑事处分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3)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或参与邪教等非法组织或活动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 70 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四条 吸毒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没收一切传播品,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制造或传播谣言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利用手机、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电子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恶意诽谤、诋毁学校、他人或集体的名誉,制作、传播、观看淫秽制品者等,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危害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破坏校园网各类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未经学校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学生社团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偷窃、诈骗、勒索国家、集体或私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外,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公安部门立案标准以下,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公安部门立案标准(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有偷窃行为且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结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1 4、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销赃、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5、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除没收赃物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者实施诈骗行为的比照上述的规定处分。 7、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抢夺者、抢劫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敲诈勒索者,不论遂否,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除责令其按有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第二十四条 1、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挑起与策划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由其挑起而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策划、教唆他人打架且造成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结伙打群架,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一般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2 6、预谋结伙打群架,被及时劝阻尚未发生,但已造成严重影响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7、打架事件经组织处理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凡打架斗殴,肇事者要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9、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酗酒滋事者,参照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二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确知他人赌博而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参与赌博,但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参与赌博且赌资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赌资在200元以下者: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3 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三次(含)以上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损害他人正当权益,损害组织合法利益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泄露国家机密,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3、利用电脑、网络或其他通信工具侵害他人权益,利用计算机技术攻击校内外的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等非法活动,或发表、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系统瘫痪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调戏、侮辱、骚扰等性侵犯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或在学校公共场所 73 发生性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 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须赔偿火灾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在学生公寓内进行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熄灯后点蜡烛等使用明火者;违章使用各种电热器具者;擅自留宿外来人员者;未经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旅游组织业务等各类营利性活动者,视情节,给2 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从重处分。 3、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无理取闹,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6、违反学生宿舍作息时间规定,影响他人学习、休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者,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8、在校内擅自存放和非法携带、制作管制刀具及枪械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其他违反《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4 第三十一条 违反高层学生公寓(公寓层数为8层及以上)管理规定的, 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危及消防安全行为 (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学生公寓内存放、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学生公寓内烧煮食物、焚烧废纸杂物、使用热的快等违禁电器、熄灯后点蜡烛等使用明火者,发现后主动承认并态度良好者给予违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公寓中发现违章电器且无人认领,给予全寝室成员警告至记过处分;因违规使用明火或者违禁电器造成火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损失者除依照有关法规承担相应民事、刑事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高空抛物行为 违反高层公寓管理规定在高层公寓中向窗外、阳台外泼水、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将玻璃器皿、钝性器具、烟蒂等抛向外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此引发园区恶性事件的,将对肇事者视情节,除按照相关法规承担相应经济、法律责任外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电梯管理规定行为 凡因故意行为造成电梯设备故障或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 贪污、挪用公款、诈骗财物、非法经营、违反勤工助学有关规定,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作伪证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给予警告处分; 2、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考勤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一学期内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75 4、一学期内旷课40以上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按本条对旷课者作出处分后,其旷课学时数重新计算。 6、当学期内,因旷课受到第二次(含)以上处分者,在上次因旷课处分等级的基础上加重一个档次处分。因旷课受处分,最高等级为留校察看。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考试规则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3、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或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发生其他作弊行为者,参照以上条款处分。 第三十六条 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如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纪行为者,学校根据其违纪事实,按照本条例分别裁决,按应给予其最高处分等级予以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本条例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 第三十九条 凡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以学校的名义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并公布,其中违反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且受记过(含)以上处分的,由教务处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并公布。 第四十条 凡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并公布。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四十一条 调查取证 1、学生考试作弊以及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毕业设计中,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教务处进行调查取证; 2、凡学生一般性违纪,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 76 证; 3、凡学生重大违纪,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学生发展与服务处、保卫处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4、现代技术教育中心、基础部、图书馆、资产与基建管理处、后勤保障处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通报学生所在学院,并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5、涉及到治安、消防以及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牵头,会同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取证。保卫处在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或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的作出 1、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应在调查取证结束或收到材料、接到通知后两周内,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连同调查取证材料,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或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备案。逾期将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或教务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1)记过及以下处分按第三十九条执行; (2)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或教务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签发处理决定; (3)开除学籍处分,经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或教务处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处分决定,并将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2、对于违反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原则上在违纪行为发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并公布。 3、同一违纪事件牵涉到两个以上学院,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或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或部门协商处理。 4、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或学校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处分的送达、公布及归档 1、处分决定作出后,学生所在学院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一份送达给违纪学生本人,一份存入违纪学生个人档案,另一份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发展 77 与服务处或教务处备案。 2、违纪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送达通知上签字。违纪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视作送达。因学生离开学校等原因确实无法如期送达时,学生所在学院或学校,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方法,将处分决定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学生在入学时所填写的家庭地址(若学生在就学期间,家庭地址发生变更且在学籍卡上更新的,则按变更后的地址邮寄)。 3、学院在作出或收到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并立即将处分决定通知违纪学生家长。 4、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视情况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其中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或教务处提出意见,并报请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四十四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或教务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学院、部门重新审议,或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或教务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1、认定事实不清; 2、证据掌握不充分; 3、处理程序不严格; 4、适用条款不恰当。 第四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第四十六条 对条文中规定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上处分的,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或教务处与学院意见不统一时,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当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违纪学生提出申诉的,可适当延缓办理,但最长不超过三十天。逾期不办的,由所在学院为其代办手续。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等的申诉。 第四十九条 违纪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违纪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按照《浙江树人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向 78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的决定,并以书面告知申诉人。 对于受理的学生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到违纪学生书面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 对于申诉材料在期限内补正并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应在接到学生新补足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并向违纪学生作出答复。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违纪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违纪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除开除学籍外其它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依据校规重新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凡学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79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树人大学正式录取的普通类本、专科学生。成人教育及其他学习类型的学生的申诉,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校长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纪检监察审计办、团委、教学督导组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审计办,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作出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材料的决定。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产生和更迭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学校,乐于奉献,为人公正,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2、教师代表须是学校教代会代表。 3、学生代表须是具有浙江树人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学生且是学代会代表。 第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1、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校领导、校长办公室、人事处、保卫处、纪检监察审计办、团委、教学督导组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行政决定。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由教代会代表个人申请,并报学校行政决定。 80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学生代表,由学代会代表个人申请,学校学生委员会主席团确定初步人选,报学校行政决定。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更迭 1、更迭的原因: (1)在任期内调动、职务变迁、毕业、退学等。 (2)在任期内因病事假、休学等原因,需离开学校三个月以上。 (3)在任期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处罚的。 (4)本人要求更迭的。 (5)其他原因必须更迭的。 2、更迭的程序。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本人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学校批准。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更迭书面意见前,须向被更迭的成员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任命书,由学校授予。 第十二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可以直接任命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三条 学生对于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申诉的范围: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等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4、同一案由未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 第十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或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81 4、采用的复查方式; 5、是否请求以公开听证的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于申诉材料在期限内补正并予以受理的学生申诉,在接到学生新补足材料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并书面告之申诉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申诉的案由,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指定有关成员,代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申诉的复查。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第十八条 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权决定申诉处理的方式。一般情况下,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处理申诉,确因案由需要,可采用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方式,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可以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与申诉事务直接有关联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82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 (1)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 (2)对变更留校察看处分的,发回作出原处理决定的单位调查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3)对变更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并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诉期间,除开除学籍外,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六章 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启动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原则上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第二十八条 听证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不公开听证。听证会参加人员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申诉人或代理人、被申诉方的负责人或代理人、根据听证需要出席的相关证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2、公开听证。听证会参加人员为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申诉人或代理人、被申诉方的负责人或代理人、根据听证需要出席的相关证人、相关工作人员、具有浙江树人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和成人教育及其他学习类型的学生。 参加听证会旁听的具有浙江树人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和成人教育及其他学习类型的学生,需事先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旁听证。 3、申诉方及被申诉方的代理人分别一般不超过两人。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83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三十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三条 以听证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5 6、听证主持人宣布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并作出处理决定; 7、听证主持人召集相关当事人重新参加会议,宣布处理决定; 8、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四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过程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浙江树人大学考试规则 第一条 学生应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将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放在课桌左上角。未持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考生,监考教师有权停止其考试,该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迟到30分钟者,不准参加考试,按旷考论。 第二条 每个考场安排考生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教室座位数的一半,考生座位要做到单桌、单行。 第三条 监考教师在考前20分钟领取试卷及封面、封头等。开考前10分钟组织学生进入考场,并清点人数、核对身份、强调考场规则。开考前5分钟当众拆封、分发试卷,考试铃响考生开始答卷。 第四条 口试由教研室主任指定2—3名教师组成口试小组,并指定一人为主考教师。学生采取抽签的办法,按题签和教师提出的问题,当面回答。教师根据考生答题情况,当场评分,每个考生只准抽题签一次。 闭卷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开卷笔试时间一般为150分钟,口试第五条 时间为每生20~30分钟(含准备时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须由学院主考提出,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学生参加闭卷笔试,除必要的文具外,不得携带BP机、手机、书本、资料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内不准相互借用各种文具用品。 第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肃静,不得随意起立、走动或做别的事,不得中途单独离开考场。 第八条 发卷后,学生不得询问涉及试卷内容的问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不清等情况,必须先举手,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可询问。同学之间不得相互询问。 第九条 学生答卷一律用蓝、黑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指定要用铅笔答题外),字体要工整、清楚,书写在草稿纸上的答题一律无效。 第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替考、打小抄、偷看别人试卷、有意让别人看自己试卷、交头接耳、传条子、做小动作等舞弊行为。凡作弊或伙同作弊者,一律停止答卷,令其退出考场,该课成绩按零分记,并给与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离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 85 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纸、答题纸反放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宣布退场后考生方可退出考场,考生不准将答卷和试题纸带出考场。对拖延交卷不听劝告者,监考教师有权拒收试卷,该次考试以零分记。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教务处及各院(部、中心)等应分别组织有关人员巡视、检查各考场情况,除监考人员和巡视监考人员,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86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调动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职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学生干部的使用要坚持严要求、高标准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在对学生干部的使用时,要注重培养与爱护。 第三条 学生干部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第四条 学生干部应当勤奋学习,认真钻研专业知识。 第五条 学生干部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学生干部 第六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干部是指: 1、校团委、学生会中学生委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理事;学校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中经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团委审核、批准(任命)的各部门、各级学生干部(包括干事); 2、学院分团委、学生分会中学生委员;学院分团委、学生分会中经学院、院分团委审核、批准(任命)并报校团委备案的各部门、各级学生干部(包括干事); 3、党支部委员会中的学生委员; 4、班团支部委员、班委会委员; 5、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校团委、学院任命的学生公寓任职人员; 6、经校保卫处任命的“树人先锋营”成员; 7、其他经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校团委任命的学生干部。 8、经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校学生事务中心任命的“学生事务中心学生助理” 。 第七条 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 1、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学习勤奋,成绩较好,任职时(任职前的补考后)无不及格课程; 2、模范遵守党纪国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行政处分;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 87 4、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工作。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任用 第八条 按《共青团基层组织选举办法》和《学生会章程》规定,校院团委、校院学生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原则上每2,3年换届一次,团支部、班委会原则上每学年改选一次(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公寓任职人员改选视情况而定; 第九条 在团支部、班委会等基层组织学生干部的换届中,要以提高整体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适当地实施学生干部轮换制。 第十条 各类学生组织干部候选人的产生: 1、候选人应具有先进性、群众性、代表性; 2、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学生干部候选人可采用推选和竞聘的方式产生,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1)校团委委员候选人由校党委审核同意并报团省委批准; (2)校学生会委员候选人由校团委审核同意,并报省学联批准 (3)院分团委委员候选人由同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 (4)院学生会委员候选人由院分团委审核同意报院党组织备案,并报校学生会批准; (5)团支部、班委会委员候选人由班主任或政治辅导员批准; (6)学生公寓任职人员中寝室长候选人由寝室成员推荐; (7)“树人先锋营”成员由学院推荐或个人自荐并经保卫处审核批准。 (8)“校学生事务中心学生助理”由学院党委(直属党总支)推荐并经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校学生事务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任命 1、学校团委组成人员由校党委审核,报团省委批复后,由校党委任命;校学生会主要干部由团委审查,报学校党委、省学联批准后,由校党委任命。 2、学院分团委组成人员由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审核,报校团委审批,送校党委备案;学院学生分会组成人员由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批准,报校学生会备案。 3、团支部、班委会组成人员和学生公寓任职人员由政治辅导员或班主任同意,报学院分团委或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校团委审批。 4、学生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由基层组织选举产生,由学院党委(直属党支部) 88 批准,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5、新生进校第一学期,成立临时团支部、班委会。其学生干部由政治辅导员或班主任经商议确定,并报学院分团委备案;第一学期中间或第二学期初,在政治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上述程序产生团支部、班委会委员。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任职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三条 辞职及免职 1、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出现功课补考者可辞职,或由上级组织决定其暂时离职或免职; 2、不能以身作则或严格要求自己,受到学校行政警告(含)以上处分者,予以免职; 3、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者,予以免除职务。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培养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均应接受学校各种形式的培训。全校性的学生干部集中培训,主要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校团委负责。各学院也可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培训。 第十五条 定期印发有关学习资料,供学生干部学习,以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六条 利用寒暑假组织部分学生干部进行参观、考察、志愿服务等,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七条 校院有关部门按任免管理权限,每学期对各级学生干部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行为规范以及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填写学生干部考评表,并将考核结果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条例,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学院的各级学生干部管理及考核细则,并报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校团委备案。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89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校内学生社团管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保证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社团是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在校团委的指导和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校社联)的自我管理下,通过开展校园各种具有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的活动,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各种能力和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 二、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实行“双轨制”,即指导学院(部门)负责社团日常运营管理和整体建设,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负责社团成立、注册、纳新、考核、评优的常规性事务管理。 三、筹建学生社团,需事先向校社联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社团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章程; 1 2、筹建主要人员材料(包括姓名、学院、专业、年级、联系方式等); 3、业务指导教师材料(包括姓名、研究方向、联系方式等); 4、指导老师业务所属学院分团委或部门(指导单位)意见。 申报社团通过校社联组织的答辩会后,并报校团委审核批准后,填写《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并由社团联发文确认社团成立。《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四份,校社联、分团委或归属部门和该社团各执一份,另送校团委备案。 四、学生社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社团应冠以校名和“学生”字样的名称; 2、宗旨及组织办法; 3、组织结构,负责人产生的方法及职责范围;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经费来源和使用。 6、开展活动的性质和范围。 五、学生社团活动应注意以下事项: 90 1、学生社团不刻公章,学生社团一般不到社会上组织活动,也不参加社会的社团或作为其分支机构,学生社团到校外联系工作必须由校社联报校团委审批,同意后由校团委出具介绍信或证明; 2、学生社团出版刊物等必须报校社联审查,经校团委同意并由业务指导教师任终审,刊物等一般限本校交流,出刊后应交三份给校团委存档; 3、社团开展面向全校的活动,事先应向校社联申报,并填写《社团活动申请表》,经校社联审核报校团委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 4、社团一般不从事商业性活动,确属正常的社团有偿服务活动,需列出合理价目表,向校社联申请,经校团委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员来校进行社会政治和学术文化活动,需经校社联审批并报校团委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6、社团活动应以不妨碍学校、学院、班级的集体活动、党团活动及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原则。特殊活动确需占用上述活动时间的,须报有关部门同意。 7、学生社团每学期应有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分别在学期初和学期末时报校社联审核存档,并送校团委备案。 六、各社团的活动经费可通过缴纳30元以下会费(需事先由校团委批准)、募集社会赞助等渠道自筹经费,校团委将通过社团活动项目化申报、社团评优等方式在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社团社员上缴经费原则上实行社团和指导部门代管(比例为1:1)相结合的方式管理,各社团各社团要有专人(社团主要负责人不能兼任)管理社团活动经费,活动经费的使用需向校社联及社团全体成员公开。 七、受校纪、党(团)纪警告以上处分者、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有专业课一门或公共基础课两门不及格)的学生,不得在社团任职。对已任职者,应在校社联的主持下,通过学生社团成员会议,免去其职务。学生社团干部,应尽量避免兼职,理事以上干部每人至多兼两职,以免影响学习。 八、学生社团实行年度登记制度,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向校社联申请登记,同时上报社团干部变更情况和全体成员名单。审核不合格者应停止活动,不申请登记者作自行解散处理,不得再以社团名义进行任何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且不听劝阻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社团,视作非法组织论处,并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九、学生社团班子不健全,活动不正常(一学期内开展活动少于两次),超章程规定活动者,经社联查实后报校团委视情况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停止活 91 动清理整顿、撤消登记等处罚。 十、校社联在校团委指导下,依据社团条例执行情况和工作开展情况,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三星至五星的认定,考核不合格的社团列为整改社团进行整改。 十一、本条例的解释权归校团委,条例修改需经校团委讨论通过。 十二、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2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行为文明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树优良学风,建文明校园”活动,培养素质高、品德优、能力强的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依据“崇德重智,树人为本”的校训,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1、维护祖国的利益,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稳定的活动。 2、立志献身祖国建设事业,政治坚定,爱国爱校。 3、专业思想巩固,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做到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优良。 4、培养严谨的科学学风,实事求是,一丝不苟。 5、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反对极端个人主义。 6、积极参加与专业相结合的劳动和社会工作,投身社会实践,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 7、遵守外事纪律,在涉外活动中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对外籍教师和国际友人以礼相待,不卑不亢。 二、校园文明规范 8、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各项法规,努力成为品行优良的人才。 9、校园内活动应注意举止文明,不允许有损校风、有伤风化的言行出现。 10、自觉佩带校徽,出入校门携带证件,礼貌接受门卫的检查。 11、爱护公物,保护绿化,不乱张贴,保持洁净、幽雅的校园环境。 12、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吸“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杂物,定期参加卫生包干区的公益劳动。 三、教室文明规范 13、自觉维护教室环境,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14、进入教室衣冠整洁,上课、自修不穿背心、拖鞋。 15、每堂课前,由课代表或值日生擦净黑板,协助任课教师准备好教学用具。 16、遵守课堂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开始,班长(上大课各班班长事前约定)令全体同学起立,老师还礼后方可坐下。 93 17、尊重老师劳动,上课专心听讲,提出或回答问题应起立并使用普通话,对老师授课内容有疑问应礼貌请教老师。 18、不在课桌椅上画写、涂刻,不随地吐痰或随处丢杂物,开窗应挂上风钩。 19、在教室里不吸烟,上课时不吃零食。 20、在教室里不喧哗。 21、定期参加教室的卫生保洁工作,尽职尽责。 四、图书馆文明规范 22、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共同创造良好的借阅环境。 23、尊重图书馆老师的劳动,文明借阅。 24、进入图书馆衣冠整洁,不吸烟,不喧哗,不随地吐痰或乱丢杂物。 25、爱护图书报刊,不涂画或损毁书刊。 五、寝室文明规范 26、自觉遵守寝室的各项管理规定,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27、寝室同学应互相友爱、互相关心,彼此建立真挚的友谊。 28、每天做好寝室的卫生工作,铺位整洁,物品摆放有序,不向窗外倒水或丢弃杂物,定期参加楼道、盥洗间的卫生保洁工作。 29、不在楼道内打球、踢球,不燃烧废纸。 30、同室早起、晚睡的同学要尽量轻声,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休息时间不在寝室内喧哗。 31、不在寝室内吸烟、酗酒。 32、爱护室内的各种公物,节约水电,随手关灯、关水龙头,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等违章电器。 33、注意安全,寝室内不私拉电线、网线,不使用明火。 34、无特殊情况,不进入异性同学宿舍,寝室内不留宿外来人员。 六、食堂文明规范 35、尊重食堂职工的劳动,礼貌相待,如对伙食有意见可通过正常渠道提出意见,不出现不利团结、不利工作言行。 36、文明就餐,不插队、不拥挤,保持食堂整洁,用餐后自觉将餐具放到指定位置,不乱倒剩饭剩菜。 37、珍惜粮食,节约用水,杜绝浪费。 94 38、积极参加食堂劳动,培养劳动意识。 95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明确学校与学生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强化学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由浙江树人大学授权学生所在学院(甲方)与学生(乙方)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 第一条 学生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学生的权利依法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其他个人的侵犯。 第二条 学生享有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范围内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的权利。 第三条 学生享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四条 学生享有参加校内各种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 学生享有按照有关规定评选各种奖励和申请助学贷款的权利。 第六条 学生享有向学校申请组织或参加有关学科、文学艺术、体育等校内社团的权利。 第七条 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图书馆等校内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通过学生会参与管理,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第八条 学生有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 学生有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章 学生的义务 第十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校训,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形象。 第十三条 学生应勤奋学习,努力上进,提高素质,全面发展,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四条 学生应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讲文明,讲礼貌,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十五条 学生应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应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 96 的相应义务。 第十七条 学生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九条 学校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有权按照有关条例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有权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四章 学校的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应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并向学生公开收费项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对家庭经济困难、表现良好的学生,提供各项形式的资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给国家计划招收的合格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五章 有关责任 因学校方面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校承担相 第二十六条 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自己过错,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过错学生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及学院以上部门(含学院)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由学生个人或学生团体擅自组织的活动,若发生意外,由直接责任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个人事务离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实验,应遵守实验室操作规则及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对自伤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负责赔偿。 第六章 附则 97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适用于具有浙江树人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类本、专科学生、成人教育及其他学习类型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学校及学生本人各一份。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解释权在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发展与服务处。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98 浙江树人大学图书馆借阅制度 第一章 入馆须知 1、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入馆。 2、着装整齐,请勿穿背心、拖鞋入馆。 3、请勿携带食物及饮料入馆。 4、请勿乱扔废弃物。 5、贵重物品妥善保管。 6、保持安静,手机静音,室外接听。 7、严禁吸烟。 8、严禁游戏。 9、爱护书刊等公物,请勿涂划、损毁。 10、请勿用物品空占座位。 11、不私藏书刊。 12、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定。 第二章 借阅证发放和使用规则 1、借阅证的发放 (1)图书馆凭校园一卡通实现入馆、图书借阅、自助打印复印等各项功能。 (2)新入学的学生在接受入馆教育后,以班为单位, 派两名代表,到一楼服务台领取《读者手册》。 2、借阅证的使用 (1)本专科学生借书册数为10册,借阅期为40天。所有读者均可在所借图书到期前15天内续借一次,续借期为到期后20天。 (2)所有读者一律凭校园一卡通入馆、借阅,校园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如有发现冒用或使用他人校园一卡通入馆、借书,工作人员有权扣留校园一卡通,并对持卡本人作出暂停借书处罚等处理。 (3)本馆借还书使用计算机操作,校园一卡通应妥善保管,避免折弯,以免操作失败。 99 (4)毕业生离校前必须还清所借全部图书和欠款,实行电子离校系统离校,具体请关注学校的离校通知。 3、借阅证的挂失和补办 (1)校园一卡通遗失须先到校园卡中心办理挂失手续。若挂失前已发生问题,由校园一卡通本人负责。 (2)校园一卡通挂失后,如在补办新证前找到,读者可以凭校园一卡通、学生证到校园卡中心撤消挂失,恢复使用。 (3)校园一卡通挂失后,如需补办,请去校园卡中心办理,交纳工本费11元。 (4)有关校园一卡通挂失和补办等手续,具体请参考校园一卡通相关使用说明。 第三章 书刊超期、遗失、违章等处理方法 1、外借图书超期按每册每天0.10元交纳超期使用费。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所借图书可推迟还期。学生外出实习期间到期的书刊,凭所在学院证明,在回校后一周内将所借书刊还清,可免交超期使用费。 、图书如有遗失,或校园一卡通遗失导致挂失前被人冒借,读者需以书价2 的3,6倍赔偿(1995年及2000年前出版的图书赔偿办法按本章第7条执行)。赔款后,如在三个月内读者又找回原借图书或以同版书或新版本(须经本馆同意)的新书赔偿(须核收5元材料加工费),可凭原票据退还赔款,并交纳超期费,超过三个月,不再办理退款手续。严重损坏的图书按遗失处理。 3、多卷书、连续性出版物等成套图书,如遗失或严重损坏其中一册,按整套书价的3,6倍赔偿。 4、圈点、批注、撕割、污损所借图书者,按3元/页罚款,如情节严重的,污损程度超过图书的1/3的,按图书遗失规定赔偿,并做出书面检查。 5、图书馆实行读者负责制:读者在借书时应翻看所借图书,仔细检查该书有无圈点、批注、撕割等污损情况,如有,请向工作人员说明,工作人员会在污损处加盖印记以分清责任;否则,当还书时被发现有上述污损情况的,由借书者本人负责。 6、读者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带书出馆或持他人校园一卡通冒名借阅图书,按偷书论处,以图书定价的10-20倍罚款,停止其借书权一个月至一学期;责令 100 本人写检查,存档备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报校有关部门按违纪条例查处。在馆内做出有碍精神文明举止者,劝其离开图书馆。 7、1995年及2000年前出版图书的赔偿和罚款办法:(l)1995年前出版图书的赔偿和罚款办法:赔偿金额=书价×赔率(15倍);(2)1996年—2000年间出版图书的赔偿和罚款办法:赔偿金额=书价×赔率(6倍)。 8、损坏条形码和书标者,将收取材料加工费5元。 9、丢失中外文合订本报、刊的,按该报、刊全年价和装订加工费的3,6倍赔偿。 第四章 书刊借阅规则 1、本馆设有中外文图书阅览室、报纸期刊阅览室等,各书库实行开架借阅。部分艺术、建筑类图书不可外借,请看清楚书架上的相关说明。工具书阅览室、特藏室图书不可外借。如要借阅密集型书库图书,请先填写“索书单”。过刊可外借,现刊和报纸均不可外借。 2、读者进入阅览室时请关闭手机或保持在震动状态。 3、读者阅览完毕,将书刊放于“阅毕书刊归还处”,请勿乱放;如需外借,图书请至一楼大厅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过刊请在三楼服务台办理借阅手续。 4、读者可在阅览室内自修学习,但不得以书、包等物抢占位置,如由于上述情况导致物品遗失或被清理,后果由读者自负。 5、保持室内安静、整洁,不得在阅览桌椅和墙面乱涂、乱刻、乱划。馆内设施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搬动。 6、已借出的书刊可以在总服务台登记预约,也可以在网上进行预约。预约图书是否已还回亦可在网上通过“我的图书馆”进行查询。 7、到期未还的书刊,图书馆会向超期借阅的读者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催还(请从图书馆主页进入“我的图书馆”,登记EMAIL等信息),并每天在本馆联机查询系统中公布催还名单,读者应注意图书馆联机查询系统中“信息发布”栏目内的此类信息公告。 8、未办理借书手续携书出馆或以其它方式隐蔽携书出馆的,均作偷窃论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并通报批评。 9、读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归还所借图书,不得超期,逾期不还者须支付 101 超期使用费。 10、遵守各阅览室借阅规则,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第五章 数字资源使用规范 1、图书馆拥有一批学习平台、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标准、事实及统计及多媒体视频等数字资源。 2、禁止使用网络下载工具批量下载图书馆购买的数字资源。 3、禁止将个人网络账号提供给校外人员使用本校数字资源,更不允许利用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非法牟利。 4、未经代理商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设代理服务器,将本校数字资源提供给外单位及个人使用。 102 浙江树人大学教室规则 一、教室由学校统一管理,供各教学单位、学院教学使用。 二、教室是上课和自修的重要场所,应保持安静、清洁、整齐。 三、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课中途不得无故进出教室。 四、讲文明礼貌,尊师爱生,上、下课学生要起立,上课前要揩净黑板,进入教室要衣冠整洁,不许穿汗背心、拖鞋。 五、在教室内不准吵闹喧哗,不准吸烟、不准带早点或吃零食,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壳纸屑。 六、爱护教室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各种设备不得自行拆装或损坏;课桌椅不得擅自搬出教室或挪作他用;不得在桌椅、墙壁上涂写、抹黑、刻画;不得爬门窗,上课或自修完毕离开教室时要关好门窗;借用五套以上课桌椅须向教务处申请,五套以下可就近向所在楼内的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室申请。 七、节约用电,离开教室要关熄电灯。 八、教室的使用主要用于教学,各部门不得随意占用,如确需使用须向教务处申请。 九、以上各条应自觉遵守,相互监督,如有违反者,管理人员有权给予必要的批评,损坏公物要进行赔偿,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十、本规则由学校教务处解释。 103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一、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记,学生须倍加爱护使用,妥善保管,谨防丢失,不许转借。 二、学生证、校徽于新生入学注册盖章后发给,毕业离校时交还学校。学生证于每学期开学时注册盖章后,方始有效。 三、学生进出校门佩带校徽,并随带学生证,随时接受传达室同志的查验。 四、凡遗失学生证、校徽的学生,必须立即向学院报告,并说清楚丢失情况,经批准并登报声明作废后,由教务处给予补发。我校学生证补办工作每月集中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补办学生证的学生携带近期一寸彩照一张、学生证工本费及有关身份证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登记办理,由学院核实学生证相关信息。 2、学院于每月初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已填写完整的学生证及《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证补办汇总表》送教务处、将有关费用交计财处,并将学生证送学校办公室办理盖章手续。 3、学生持有关身份证件到所在学院领取。 五、补发学生证、校徽时都需收回成本费。登报费自理。 六、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窃得的学生证、校徽,冒充我校学生为非作歹,凡发现此类情况,应立即报告学校。 七、书写不清,擅自涂改,不能正确辨认钢印、姓名、专业、学号的学生证,教务处有权收回。被收缴学生证的学生需重新补办。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104 浙江树人大学教学大楼管理规定 一、教学大楼是学校组织教学、传授知识和学生上课、自修的重要场所,必须保持文明、整洁、严肃和安静的环境。 二、进入教学大楼,应衣冠整洁,不得穿背心、内短裤和拖鞋,不得高声喧哗、打闹嘻戏,不准带零食和早点进入教室。 三、师生员工都应爱护公共财物,大楼内的各种设施、设备不得自行拆装(有关人员检修除外)、移动、损坏;不得在桌、椅、门窗、墙壁、黑板上刻画、涂抹、脚踢、随意张贴;不得在门厅、走廊、教室、办公室、会议室内打球、踢球、跳舞;不得在大楼内停放自行车;学生不得在大楼内吸烟;节约用电,做到随用随开,人离灯灭。发现有损坏的公物可主动向所在楼宇的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室报修。 四、门厅、走廊、楼梯、卫生间、会议室由清洁工打扫,但大家要注意维护和协助;办公室、电教室、计算机室以及各种专用教室,由使用单位的师生员工负责管理并组织打扫。要求做到:地面干净无杂物、痰迹;桌椅整齐干净;墙面洁白,无脚印、球印、污水等痕迹,无蛛网、积尘;门窗完整、干净、明亮;黑板、讲台清洁;走廊、门厅、楼梯无垃圾、无泼水。 五、对大楼安全保卫、文明、卫生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师生员工,经学校批准后,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六、对违反上述二、三、四条规定而造成损失或影响学校声誉者,除责令其交纳维修费、赔偿费外,视其态度和情节,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七、本规定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105 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 一、总则、职责范围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的重要载体。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学校后勤保障处设立公寓服务中心,作为对全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要求住宿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公寓内所有住宿人员。本条例所称学生公寓楼,包括校内外由浙江树人大学建造的学生公寓、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四条 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并随学校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公寓服务中心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住宿秩序、学生行为引导、寝室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负责学生在学生公寓学生内的记实考评及违纪情况的通报;负责寝室分配调整、家具管理及公共区域维修申报;配合学生公寓的规划、改造与建设等工作。 二、学生住、退、调宿 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全日制学生,经学校统一安排入住学生公寓。第六条 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各类人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公寓服务中心申请住宿,公寓服务中心在学生公寓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安排申请者到指定的学生公寓楼、寝室、床位住宿,公寓服务中心建立住宿人员档案。 第七条 未经公寓服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如需要寝室调整的,请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由公寓服务中心审批并办理相关调宿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安全和卫生检查制度。住校学生如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上报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住宿,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住宿费延用。复学前向公寓服务中心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留级的学生,需持有关证明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调宿手续,中心与学院根据学生新调整班级的情况给予另行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对因毕业、培训到期、退学及其它原因必须离开学生公寓者,应及时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学生公寓,按时离校;学生因退学、转学、停学、出国或不愿意继续住宿等个人原因退宿时,住宿不满 106 一学期,按一学期收取住宿费用,超过一学期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学生除外),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公寓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公寓服务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休学学生经办理退宿手续后,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凡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应交纳住宿费。 第十二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办理离校手续期间要注意爱护学生公寓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严禁在学生公寓墙上、床板上、门窗和走廊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若有违反,将按校纪校规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办理退宿手续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学生公寓清扫、维修或寝室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四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最后期限不来办理的,将视为违约处理,学生公寓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五条 公寓服务中心有权根据学生公寓情况及学校基建、维修计划等对学生住宿实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公寓服务中心将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公寓服务中心工作。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必须按期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且未向财务等相关部门申请缓交的按拒交住宿费处理,造成住宿费银行还款利息损失,每延期一天,将向当事人加收0.05%(以应交住宿费为基数)的滞纳金。 三、学生申请走读(校外住宿)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因特殊原因要求走读(校外住宿)的(以下简称“走读”),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本规定所称“走读”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以外住宿。 二、走读外宿条件 1、毕业班学生; 2、杭州籍新生; 3、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适合在校住宿的。 三、办理程序 1、学生自愿走读且符合上述条件者(之一),由学生本人到后勤保障处公寓服务中心或各学院院办领取《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走读申请表》;2014年9月起可直接到学生服务大厅领取申请表。 2、学生按走读申请表的内容如实填写,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3、办理走读手续后,学生可凭《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走读申请表》及住宿费发票至校计财处退还相应住宿费用,退还住宿费用按月计算。 107 4、已办理走读手续的学生,学校不再为其保留床位。对于不及时办理手续者,按住宿学生对待。办理走读手续后仍在学校公寓住宿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走读资格,并补收当学年/学期住宿费。 5、因特殊原因需要返校住宿的走读学生,应重新向所在学院及公寓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学生住宿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床位,同时补交当学期住宿费。 四、批准走读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凡走读期间学生如在外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在外进行违纪违法活动,学校一旦发现,将视情节对其依规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学生公寓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学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采取撤离现场、报警、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门卫值班室及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其它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违规处分。 第二十二条 住宿人员因故需借用本寝室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住宿人员不得将钥匙借与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钥匙要及时报告门卫值班员,由维修中心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员负责。违反本条规定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员自负。 第二十三条 养成离室锁门的好习惯,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学生应自觉制止小商小贩在学生公寓内兜售,发现形迹可疑者及时报门卫值班室或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 增强消防意识。学生公寓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按《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1、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2、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和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蜡烛、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室内烧煮饭菜、开水,乱扔烟蒂等; 3、使用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等电热器具,使用非安全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大功率电器设备,私自拉接电线及网线。 4、其他会给学生公寓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的各种行为。 第二十五条 自觉维护学生公寓治安秩序,提高防范意识。要服从值班员的管理。若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和条例可能会给其它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内财产和物品安全。因学生公寓楼为学生密集、各类人员进出频繁的公共场所,故住宿人员不宜在学生公寓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 108 金,公寓服务中心不承担财产保管责任。寒暑假期间,请住宿人员带走个人贵重物品,根据实际需要,公寓服务中心可以提供有偿代管服务。 第二十七条 严格会客制度。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会客结束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会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小时,以免影响周围同学,客人晚10:00前必须离开学生公寓。上课时间及晚上10:00以后,学生公寓一律不会客,男女生不得互访学生公寓(经公寓服务中心准许的工作人员除外),若有特殊情况,可由值班员传呼。 五、学生公寓公共环境秩序及布置规范 第二十八条 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室内垃圾须直接袋装化后倒入走廊卫生桶内或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保持学生公寓走廊无垃圾,爱护学生公寓周围绿化地的草木并维护其整洁。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1、将水倒入卫生桶内及向窗外、门外泼水、抛丢杂物或是将寝室垃圾堆放在门口走廊上; 2、随地吐痰、乱扔烟蒂、乱丢果壳、纸屑等杂物; 3、在公共场所内摆放脸盆架等杂物,在门厅、走廊、寝室内(寒暑假除外)停放自行车,在走廊和寝室内私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4、在学生公寓及周围墙壁上刻画、涂写或张贴、散发各种大小字报、启事、标语、漫画、传单、广告海报及在学生公寓内擅自装修; 5、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讲究文明礼貌。学生公寓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不大声喧哗和进行打牌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学生公寓内严禁赌博、酗酒、起哄闹事、摔酒瓶、瓶胆等爆响物。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严禁经商。未经公寓服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组织旅游票、影视票等代售及校外勤工俭学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 第三十二条 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公寓早晨开门为6:00,夜间23:00统一关门。迟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并进行晚归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公寓通宵供电,寝室成员要协商好熄灯时间,熄灯后应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同学的休息。 第三十三条 寝室应制定相应的文明公约(经寝室成员讨论确定),相互督促,共同遵守,尊重、维护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寝室布置规范化是为了保证寝室的文明、整洁、美观、有序。根据各学生公寓楼的住宿条件,制定相应的寝室布置规范化要求如下: 1、整体布置:室内家具和生活用具按规范化要求定点摆放。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室内要经常通风,保持空气清新。 2、墙面:保持清洁,无任何张贴物(门口墙面可用透明胶张贴有关规定)。 3、床面:起床后须叠被并放在床铺靠窗的一侧,枕头置于被子上面,衣物等要叠好,可放在被子内侧。床面不堆杂物,不得使用床帘。 109 4、桌面:桌上物品应整齐摆放;人离寝室须将方凳/椅子置于桌下,桌面不堆放垃圾、杂物。 5、地面:保持地面清洁,果壳废纸等袋装,不随手乱扔;地面上不乱摆放脸盆、热水瓶、纸箱、衣物及其它杂物。床下鞋子、纸箱请放置整齐; 6、书架:书架内书本、物品必须放置整齐。 7、箱架(仅在普通学生公寓配置):个人物品装箱入包,在箱架或空闲床铺上整齐摆放;箱架上不乱堆杂物。 8、其它 (1)毛巾等生活用品要统一挂放;室内不得拉绳晾晒衣服; (2)寝室门口不得堆放垃圾,雨伞等物品; (3)请勿将待洗衣物长时间堆放在盥洗室内。 六、文明寝室建设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为调动广大同学参与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的积极性,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树立公德意识,共同维护良好的住宿环境,公寓服务中心组织专人进行学生公寓寝室安全卫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 第三十六条 公寓服务中心会同校爱卫会共同拟订学生寝室安全、卫生检查评比办法。 第三十七条 检查方法 检查分为校爱卫会组织(各学院)抽查和后勤保障处公寓服务中心全面检查两种形式。校爱卫会定时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对每个学院的学生寝室进行抽查,后勤保障处公寓服务中心每周一次抽查与普查结合的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在公寓楼内公布,并将结果录入公寓管理系统。检查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检查标准按后勤保障处公寓服务中心制订的评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奖惩办法 一个学期中寝室安全、卫生检查情况,由公寓服务中心报送学生处及相关学院,并与学生记实综合考评办法挂钩,作为学生评选各类先进、入党、就业推荐等方面的条件之一。其他奖惩办法如下: 一、奖励 一学期经检查,优良率在95,以上,且无任何违规行为的寝室才有资格评选文明寝室,分别给予寝室成员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及时给予表彰。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学期一律取消评优资格: (1)使用或查获违章电器,本周视为不合格寝室; (2)故意毁坏公物,本周视为不合格寝室; (3)打架、斗殴、偷盗、搓麻将、赌博、留宿等,本周视为不合格寝室; (5)私调寝室、欠交住宿费、水电费,在未更正和补缴前视为不合格寝室; (6)有一床及以上未叠被子的,本周作为不合格寝室处理; (7)人离门未关,门口倒水、摆放、倾扫垃圾,室内饲养宠物,本周作为 110 不合格寝室处理; (8)偷电或私拉网线,在为更正前均作不合格寝室处理; (9)上课时间、作息时间玩网络游戏或播放大功率音响的,本周作为不合 格寝室处理; (10)在寝室饲养宠物者,本周及以前均视为不合格寝室; (11)其他违犯公寓管理规定的,本周作为不合格寝室处理。 二、警示惩处 一学期安全卫生检查不合格比例占80,的寝室,结合考评予以不合格,经警示不改者,将报学院给予相应处理。公寓服务中心有权将责令调整住宿。 七、学生公寓电器(物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生活秩序,确保学生人身、财物和学校财产安全,防患于未然。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相关内容,对学生公寓内电器、物品的正确使用加以补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禁在公寓内使用(存放)违章电器及违章物品,具体认定如下: 1、厨房电器:热得快、电热杯、电水壶、电茶壶、电水杯、电饭煲、电火锅、火锅、电磁炉、电炒锅、微波炉、电烤箱、榨汁机、搅拌机、煎蛋机、煮蛋器、电炖锅、煎药罐及未经审批的相关电器。 2、生活电器:电炉、电手炉、电熨斗、电热毯、电取暖器、洗衣机、烘干机、甩干机、冰箱和其他未经CCC认证的电器以及功率大于200W未经审批的大功率电器; 3、违章物品:麻将、烧烤炉、煤饼炉、煤油炉、蜡烛、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在学生公寓内须安全使用电器 1、额定功率大于200W(含)的大功率电器,如:电热水器、空调等,由公寓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对额定功率小于200W的生活电器,需正确安全使用。 2、在寝室中使用的额定功率小于200W的生活电器,如:吹风机、电卷棒、暖手宝、烘鞋器等须为正规厂家产品,有质保卡证明,使用时应注意安全,防止烫伤; 3、在离开寝室时确保各类电器断电(拔掉电源插头); 4、接线板不得在床上放置; 5、不得在寝室内私自拉接电线及网线。 6、特例:吹风机功率不得大于1200W;对电器有特殊需要的学生,需由本人向公寓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并对电器贴上标记,方可使用。 7、对违反上述规定,按违章使用电器处理; 三、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 严禁饲养:猫、狗、老鼠、蜥蜴、兔子、蛇、青蛙、鸟等哺乳类、两栖类及禽类动物。 111 四、寝室检查及违章物品处理形式 (一)检查模式 1、由公寓管理中心组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学生寝室安全检查; 2、由学院对其所辖学生公寓开展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3、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存放)的违章电器一律收缴,由公寓管理中心或学院代为保管,其中热得快不予归还; 4、对违章者,由中心向当事人或寝室留书面检查反馈单,并在楼内公告栏通报。 (二)违章情况通报 1、对学生违章的信息每周汇总一次,分别向学工处、保卫处、各学院进行通报; 2、学院根据《浙江树人大学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及《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违纪行为人相应纪律处分。 (三)违章物品处理 以住宿区为单位代为保管的违章电器,在学期末经学院审核园区主管处领取并带回家,过期作无主处理(一学年清理一次)。若再次发现使用代保管的电器,则给予没收处理。 五、寝室空调、热水器使用 1、在学生寝室内安装空调与热水器必须按照《学生公寓文明建设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要求进行申请批准。 2、空调、热水器采用统一租赁模式,严禁学生自行购买安装。要求租赁的寝室,每学年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向楼宇管理员提出申请后,由公寓管理中心联系定点厂家到寝室进行安装。 3、在公寓内安装和使用空调与热水器须经全体寝室成员协商同意,承诺愿意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及宿管条例、安全用电、履行相关使用约定等事项。使用中如出现涉及影响他人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等问题时,需要请示成员自行解决。 4、所有已安装空调、热水器的寝室如需维修,可自行联系定点厂家,反馈情况,约定好时间,厂家维修人员上门进行维修。 八、学生公寓公用设施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校财产,要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损坏。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家具由学校统一配置。个人使用的家具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未经公寓服务中心门同意,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或互换使用;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公寓使用;不准将学生公寓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学生按规定调整学生公寓时,家具及其它公共设备不得擅自搬迁。 第四十二条 管理人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 112 坏现象,相关责任人须按价赔偿,并根据住宿协议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学生公寓水电管理 第四十三条 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电气设施不得擅自修理。 第四十四条 电费实行智能购电,由学生根据所住楼宇寝室号对进行自主购电,电费标准按照杭州市居民电费统一计价标准,智能购电系统平台登记的入住学生的信息,有更换联系的学生,可至学校用电查询服务点进行更正。 第四十五条 一类公寓每两个月收取一次水费,由公寓服务中心代收代缴;水费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计量管理,按实结算,拒缴水费的寝室,经催缴无效后,将采取断水措施,并加收每天0.05,的滞纳金,交付并递交承诺书后方可恢复使用。 第四十六条 学生公寓全部使用智能控电系统。学生应及时通过网站自助购电,当寝室电量没有余额时,将自动断电。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严禁进入配电房,公寓用电服务点工作人员应协助做好学生购电的查询工作,协助维修中心做好智能控电系统硬件设施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由于使用高功率的违章电器导致跳闸断电的,要及时报告楼长或购电员;严禁学生私拉电线,如违者导致事故的,将追究相应责任。 十、高层公寓电梯管理 为确保乘坐电梯的学生安全,学生应遵守有关电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1、保持电梯内整洁、卫生,不准吸烟、吐痰和乱扔果壳等; 2、不准在电梯内嬉戏打闹,以防电梯发生故障;如遇故障时,切莫惊慌, 请按警铃, 等待救援; 3、电梯内装有监控设置,凡因故意行为造成电梯设备故障或损坏的,将赔 偿损失,甚 至追究相应责任; 4、严禁超员超载,遇有超重警铃响时,外侧学生应主动退出; 5、切勿在拥挤时提热水瓶乘坐电梯,防止瓶塞脱落烫伤他人; 6、为减轻电梯运行压力,根据不同楼宇情况分层停靠。 十一、学生寝室计算机使用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 1、学生在学生公寓内使用计算机,必须在公寓值班室填写《学生公寓计算机登记卡》。一设两份,一份交门卫值班室保管,一份由本人保管,计算机凭卡进出公寓楼。未经登记的计算机不得进入学生公寓,不予开具物品出门单; 113 2、在学生公寓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规定。开通网络必须向学校网管中心提出申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学校网络管理规定以外活动。 3、执行安全用电规范。学生公寓楼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现象,希望在学生公寓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因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4、维持良好的上网环境,任何人不得私自拉网线,如有损坏,照价赔偿,不得私自装网络设备。对于私拉乱接,学校及相关部门有权收缴其网线及相关设备。 114 浙江树人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政治和治安稳定,营造良好的校园秩序,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第13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扰乱校园秩序,尚不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处理违反校园管理秩序行为,对校内人员实行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校外人员采取教育与提请公安机关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本校校区(含清乐园、致和园公寓),所涉及的人员为本校学习、工作、居住、施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 第二章 门卫管理 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徽章、证件。 未持有前款规定的徽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出示身份证,介绍信等证件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入校,无正当理由者,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 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学校的校园管理秩序。 第六条 在本校居住的暂住人口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暂住证及学校有关证件出入校门。 第七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八条 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115 第九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余活动,应当经过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第十条 校门每日23时至次日5时关闭,此时段出入校门的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校门警卫人员询查,经警卫人员同意并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十一条 向校外运送、携带物品,必须持有关部门的出门证明(加盖公章)并接受门卫人员检查登记,否则不予放行。 建筑材料、公用物资设备及废旧设备由后勤基建处开具证明;学生物品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教工私人大件物品执行登记放行制度。 第十二条 禁止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校园。外单位来本校组织活动,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到保卫处备案后集体入校。 第十三条 严禁以爬门、翻墙、冲岗等手段强行进入校园。 第三章 车辆、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四条 自行车出入校门要下车推行,严禁趟行,严禁骑车带人。 第十五条 保卫人员有权盘查或扣留校园内无牌、无锁或车锁损坏或长期无人管理的自行车。存放自行车无锁或未锁的,由后勤保障处保安部收管,一律凭车辆有效证件领取。 不准乱骑或私拆他人车辆,不得非法拼装各种非机动车辆。 第十六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须经门卫同意,验证、登记、换牌后进入。施工车辆应持基建部门开具的证明方可进出校园。 第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按校内规定的路线和时速行驶,不准鸣号。出入校门及弯道行驶时,应减速慢行,注意避让。 第十八条 本校机动车应停放在地下车库等安全地点;未办理校内临时停放证的非本校机动车辆禁止夜间停放在校内。 第十九条 严禁无证驾驶车辆;严禁在校内道路上试刹车和练习驾驶;禁止未经批准的出租车、三轮车进入校园;禁止机动车辆在教学区通行;禁止在校内主干道、楼口、绿化带上停放车辆。 第二十条 校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或靠右侧行走,严禁在道路上打闹、滑冰和 116 进行体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内交通要道、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上不得设摊营业、堆放、晾晒物品或倾倒垃圾、废物,不得搭棚、建房。校内设立的各种交通标志、标线及交通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涂改、毁坏。 第二十二条 大型会议和活动时期的交通指挥和管理,主办单位应提前通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统一组织安排,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章 治安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园治安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扰乱教学、工作、生活秩序。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依法行使治安管理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与个人必须积极协助保卫处做好校内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共娱乐场所(如树人礼堂、学术报告厅、体育场馆)举办活动时,治安秩序由主办单位负责。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先将活动计划报告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存放贵重物品的场所须安排人员值班并配备有效的防盗设施。 第二十七条 严禁偷盗、诈骗、抢夺、破坏公私财物;销售、买卖、窝藏各类赃款、赃物。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校园内酗酒、斗殴、寻衅滋事、殴打他人、侮辱妇女;严禁破坏校舍、场地、园林及其他公私财物。 第二十九条 严禁赌博、卖淫嫖娼活动;严禁吸食毒品;校区内严禁窝藏、留宿上述行为人员。 第三十条 严禁在网上浏览或下载淫秽、反动或不健康内容的资料;严禁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品。 第三十一条 严禁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拒绝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二条 严禁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枪支弹药;严禁携带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严禁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叫买叫卖、占道经营、上门推销和随意展销等各种经营活动。 117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校园内经营电子游戏室、录像室、桌球室、舞厅、卡拉0K、网吧厅。经学校批准的非营业性舞厅、运动场馆等,严禁校外人员进入。 第三十六条 严禁师生员工参加非法组织或从事非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校园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骗取财物,严禁传播非法宣传品。 第三十八条 严禁损毁校内公共设施、园林建筑、雕塑、交通标志。 第三十九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外部人员。 第五章 公共场所秩序管理 第四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和部位。校外单位和人员在校内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会同党办审核批准。 严禁张贴、悬挂、树立和散发违法或不健康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 严禁在校园内生产、销售,传播淫秽、反动书刊、录音录像等制品。 第四十一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筑临时或永久性的建筑物。 第四十二条 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内设置、安装音响、广播和电视设施 。 第四十三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采摘、砍伐、毁坏、移植校园内的树木、花草。 第四十四条 校外单位和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设商业摊点。有特殊情况须经后勤保障处保安部门批准。学生宿舍内禁止各种形式的经商叫卖活动。允许进入校园内的各种商业摊点必须服从管理,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妨碍校园交通。 第四十五条 严禁校外无关人员进入游览、散步、穿行和进行文体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图书馆、教学楼、办公楼、礼堂周围以及教工、学生宿舍区等非体育场所进行打篮球、排球,踢足球等体育活动。 第四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师生(包括临时工),未经批准,不准在校内饲养家禽和动物、宠物。 118 第六章 文体娱乐与其它营业性场所管理 第四十八条 礼堂、活动中心、餐饮点等文体娱乐、经营服务性场所,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场所和在场所内举行的活动的安全负责。 前款所述场所,其主管部门应制定并在明显处张贴悬挂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疏散标志,明确具体的安全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文体娱乐、经营服务性场所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擅离岗位,敢于管理,文明管理。 第五十条 礼堂、活动中心等举行群体性活动的室内场所须配置适当的应急照明装置。 第五十一条 校内房屋、场地的承租方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办法,确定治安、防火安全负责人,并报保卫处登记备案,签订《安全保卫责任书》。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校园内进行营业性活动必须经过审批,遵守校园管理规定,接受各职能部门照章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店门以外擅自搭棚或用店门以外场地进行操作、营业、堆物。 第七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严禁损坏和随意移动、挪用、埋占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五十五条 严禁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使用明火照明、乱丢火种或在楼内焚烧物品。 第五十六条 严禁在校园公共场所私自存放汽油、柴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第五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严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十八条 在校园公共场所不得违章搭建、乱堆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第八章 处理与赔偿 第五十九条 违反校园管理行为的处理种类: (一)口头警告; (二)责令说明情况、停止活动;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建议行政处分; 119 (六)没收。 没收范围:违禁物品、作案工具、非法所得、禁止推销的商品。 对违反校园管理秩序行为的校外人员,适用责令离开校园。 第六十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没收物品一律制作没收裁决书,附当事人卷宗内,没收物品定期移交执法部门。 第六十一条 因违反本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费用或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由保卫处协调或裁定,赔偿人应在裁决一周内交保卫处转受偿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认定: (一)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理; (二)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三)凡单位违反规定的,除处理直接责任人外,同时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按照《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其行政处分决定,由保卫处提出书面报告,由学校有关部门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其他违反校园秩序管理,本规定又未规定的行为,可比照本规定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凡学校过去制定的有关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120 附录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21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周 济 二,,五年三月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 第三条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122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123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 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124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 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 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125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 126 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127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 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 128 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 129 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 第12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3月26日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2002年6月25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131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 132 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 133 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 134 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35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136 浙江省高校文明寝室建设标准(试行) —— 浙教工委〔2012〕17号 一级 二级指标 评测内容 评测方式 指标 1.1公共区域1、楼道、楼梯、车库、地面、墙面、门窗、现场查看、查 1、环境 消防箱等公共部位及设施干净整洁。 阅资料、随机卫生(40(10分) 抽查、召开座分) 2、公共厕所、盥洗间标识齐全;室内空气流 通无异味;便池无污垢,隔板干净;瓷砖面谈会 洁白;墙面和天花板无灰尘无蜘蛛网;下水 道通畅。 1.2寝室内务1、寝室内务卫生管理制度及卫生值日安排表(30分) 健全,寝室长工作认真负责。 2、寝室内地面、墙面、床面、桌面整洁;卫 生间、洗漱台干净、无污垢;门、窗、纱窗 洁净完好;阳台干净、无杂物。 3、寝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整体观感好。 4、个人仪表端正,服装整洁,衣着得体,举 止大方。 1.学生公寓服务设施齐备,供配电、给排水、现场查看、查2、管理 电梯、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配置齐全,按阅资料、随机秩序(15 照行业规定进行年检,并确保运行良好。宿抽查、问卷调分) 舍楼内楼道、卫生间等地有禁烟标志。 查、召开座谈 2、寝室内不使用电炉、热得快、吹风机等大会 功率电器;不私接乱接电线网线;注意防火, 节约水电,及时熄灯;寝室成员安全防范意 识强,寝室无人时及时关门。 3、寝室成员遵纪守法,不带危险品、化学品、 易燃易爆物品及凶器进入寝室;不留宿外校 人员;服从宿管人员的安排管理;无火灾及 人身伤亡事故,无违规现象。 4、定期开展寝室卫生检查,每学期至少开展 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每年对管理人员、学生 进行安全教育及消防演习;有突发事件应对 预案;管理服务人员及学生能熟练掌握消防 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有关报警报案的电话 号码和报警程序。 5、加强学校卫生健康教育宣传,宿舍有固定 的宣传宣传专栏,有针对性的开展结核病、 137 艾滋病、性病、流感等传染病防控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3.1校园氛围1.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寝室文化活现场查看、查3、文化 (5分) 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 阅资料、随机氛围(15 2、公寓的门厅、楼道、走廊、宣传栏、公告抽查、召开座分) 谈会 栏等布置突出文化氛围、有育人功能。 3.2寝室文化1.寝室成员人际关系和谐融洽,互帮互助, (10分) 积极向上。讲礼貌,懂礼貌。不赌博,不酗酒,不抽烟,不打架,文明上网。 2、寝室学习氛围浓厚,不沉迷电脑游戏。寝室成员学期内无旷课。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寝室布置高雅、舒适、美观,有浓厚的文化气息。寝室成员性情高雅,无不良兴趣及庸俗倾向。寝室成员生活习惯健康科学,按时作息,劳逸结合。 4.1领导体制1、学校主要领导关心重视,分管领导具体负 (15分) 责,成立相应的学生寝室管理协调机构,学 校各有关部门参与,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 权限清晰。 2、有明确清晰的寝室管理工作理念和目标,将学生寝室的教育管理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并 有工作部署和考核。 3、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门工作会议, 研究解决学生寝室教育管理问题。 4.2工作机制1、建立干部教师联系学生寝室制度。全体校 (15分) 领导、中层干部都要联系学生寝室,确保每 个寝室都有干部教师联系,定期深入学生寝 现场查看、查4、组织室开展工作,每人每月到寝室不少于一次。 阅资料、问卷保障(302、完善公寓学生记实考评制度,建立健全将 调查、召开座分) 学生在寝室中的言行表现与各类评奖评优、 谈会 入党等挂钩的制度措施。 3、充分发挥公寓学生自治组织作用。学生组织能有效参与寝室的民主管理、监督寝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 4、加强公寓学生活动阵地建设,配套设置公寓学生活动中心、学生事务办理大厅等场所。在学生公寓区建有学习生活、党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公寓文化活动等工作阵地。 5、各类制度、登记记录资料齐全,台帐清楚。包括:公寓及寝室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寝室卫生防疫制度,住宿学生意见收集和反馈记录,公寓维修记录,卫生、安全记录检查,学生晚归记录,来客登记,借用物品登记, 138 值班记录,失物认领及大件物品进出登记等。 备注: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分(含)-90分的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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